中美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比较及法律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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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近年来,中美两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证券市场逐渐成为热门领域。

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美两国的证券监管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本文将比较分析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的异同,旨在探讨两国制度的优劣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首先,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在监管机构设置上存在差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证券发行、交易和公司行为等事宜。

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交会)是美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其职责包括维护公平、高效和透明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形成与融资,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等。

从机构职责看,两国监管机构均致力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与透明,但在制度安排上存在差异。

其次,两国证券监管制度在法律法规制定与执行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设定实施监管制度,如《证券法》、《证券法实施条例》等;而美国证交会依据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

两国的法律法规都对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从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市场交易等方面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同的是,中国证监会在一些事项上会发布具体的细则以指导市场运作,而美国证交会的监管更加注重反欺诈、追踪操纵市场等方面,以保证市场的公正与透明。

进一步比较两国的证券执法机制,中国采用了“两票制”执法模式,即由执行机构与行政机构共同参与证券执法活动。

同时,中国还设立了证券执法部门,对市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与之相比,美国的证券执法机制更加多元化。

除了美国证交会负责执法外,还有一些自律组织如美国证券经纪业协会、金融产业监管局等也参与证券执法工作。

这种多元化的执法机制使得美国证券市场更加丰富与完善。

此外,两国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也有所不同。

中国证监会注重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教育,建立了投资者教育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近年来,中美两国的证券市场蓬勃发展,成为全球投资者的热点。

然而,由于中美两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差异,两国在证券监管制度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探讨其异同之处。

一、机构设置与职责在机构设置上,中美两国存在明显差异。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美国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监督证券市场的机构,拥有独立法定职权。

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则是中国国务院设立的监督机构,其管理和监督权力较SEC相对较弱。

此外,美国有多个交易所,如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而中国则仅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监管法律法规在监管法律法规方面,中美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拥有成熟的证券法律体系,如《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其中包含了对证券市场各方的监管规范。

而中国的证券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虽然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美国还有一系列针对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法规,如《投资者保护法》、《内幕交易禁止法》等,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相比之下,中国的监管规定相对较少,仍需要进一步健全。

三、监管方式与手段在监管方式与手段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差异。

美国具有相对严格的自律监管机制,如自律组织、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监管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则更注重政府主导的行政手段,如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对监管对象进行控制。

另外,美国的证券市场对内外部控制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如公司治理要求、财务报告准确性要求等,对投资者的保护较为完善。

而中国的内控制度仍需进一步加强,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四、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在风险防范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一些差别。

美国披露制度相对较为完善,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有较高的要求,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较高。

中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尚需加强,一些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违规披露的情况。

此外,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美国设有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受损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现状不足与完善以美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为鉴

我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现状不足与完善以美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为鉴

我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现状不足与完善以美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为鉴股指期货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对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秩序以及防范金融风险,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制来监管股指期货市场。

本文将以美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为鉴,探讨我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现状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美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特点1. 分权管理: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管理权力分散在多个监管机构之间,分别是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联邦储备系统(Fed)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这种分权管理的特点保证了有效监督和协调,避免了单一监管机构的权力过于集中。

2. 完备的法律制度:美国针对股指期货市场制定了一系列完备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期货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和《政府监管改革法案》(Dodd-Frank Act)。

这些法律法规为市场的合规运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增强了监管的力度和有效性。

3. 公开透明的市场信息: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信息、合约细则等都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对外公布,确保所有交易参与者在同等的信息条件下进行交易。

此外,监管机构要求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商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

二、我国股指期货法律规制的现状不足尽管我国在股指期货法律规制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美国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 监管机构的权力集中: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负责,监管权力相对集中。

虽然有相关协调机制,但多个监管机构之间在权力分配和任务划分方面仍存在不足,导致监管工作的协同性和高效性不足。

2. 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有待提高:我国现有的股指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简单,对于市场的监管和合规运作缺乏明确的规范。

相比之下,我国的股指期货市场仍缺乏与商品期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等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中外股指期货市场法律规制比较分析

中外股指期货市场法律规制比较分析
目 前 我 国 的 医 疗 护 理 人 员 几 乎 全 部 集 中在 医 院 , 学 的 专 业 和 课 程 都 是 针 对 所
准 和项 目 () 立长 期护理 上 岗制度 , 4建 从 事 长期护理 的人 员必须通 过 一定 的考核 , 获 得国 家认可 的护理资格 证 书才能 上 岗。 并 且要 竞争上 岗。( ) 5 护理人 员 的学 习和
至 面 临 亏 损 的 危 险 。这 一 系 列 的 问 题 让 保
险公 司对 开展 此类保 险持谨 慎 态度 , 进展
缓慢。
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 , 障这个 群体 的稳定 保
性 。 采 取 优 惠 政 策 , 励 甚 至 奖 励 优 秀 的 鼓
因此 , 政府 也应 当给 予保 险公 司积极 的 信 号 。 如 将 商 业 长 期 护 理 险 纳 入 中央 比 或者地 方政府 的政策 体 系 中来 , 并且 采取 切 实 可行 的措 施 , 朗 保 险 公 司 开 办 商 业 明
险 的 盈 利 前 景 、 强 其 信 心 。 可 以制 定 相 增 关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比如 对 保 险 公 司 、 险 金 所 得 实 施 保
病 人住 院、 门诊 治疗 的护理 , 而对 于老 年 人 的护理 , 几乎是 空 白。我 国的 医学和 则 医疗 护理 方 面 的教 育 日益 陷入 专 业 细化
工 作 待 遇 应 该 得 到 保 障 , 时 实 行 奖 优 惩 同 劣 的方 式, 进严 出 , 严 留住 人 才 、 化 人 才 强
控制、 费率厘定 等方 面存在 障碍 。二 是 由 于 投 保 规 模 比 较 小 , 据 大 数 法 则 , 务 根 业 量的不足 使保 险公 司的 业务风 险加 大 , 甚

《2024年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2024年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证券市场作为重要的金融市场组成部分,其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两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异同,以期为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概述(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多方面的监管内容。

政府通过设立证监会等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

同时,中国还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等。

(二)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以市场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为特点,以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为基础,强调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美国证券市场拥有较为完善的自律监管体系,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的自我监管。

此外,政府机构如证监会、财政部等也发挥重要作用。

三、中美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监管主体与职责中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但也可能导致过度干预和市场反应迟钝。

相比之下,美国更注重市场自律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政府机构在制定法规、监督执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鼓励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二)法律法规体系中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还需进一步完善细节和配套措施。

美国则拥有较为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等多部法律,对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中美两国都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中国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措施,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美国则通过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机制,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同时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中美期货保证金制度差异的探讨

中美期货保证金制度差异的探讨

我国期货保证金主要根据合约持仓量变化、上市运行不同阶段、涨跌停板幅度等因素的变化来设置,而美国主要以期货价格的波动率进行设置和调整提要我国目前的期货保证金制度更加侧重于风险防范,而美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也注重于投资者交易成本的降低。

我国期货保证金主要根据合约持仓量变化及上市运行不同阶段、涨跌停板幅度等因素的变化来设置,而美国主要以期货价格的波动率进行设置和调整。

鉴于我国期货市场现阶段与境外市场还有很大的差异,目前暂不具备照搬美国CME的保证金制度的条件,但随着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进程提速,期货保证金制度国际趋同的要求日显迫切,为此我们一方面要扎实推进期货保证金制度的改革创新,如探索逐步按持仓净头寸收取保证金,按会员等级实施差异化保证金管理,探索 SPAN系统的本土化;另一方面,也要参照国际惯例,根据我国市场实际,推进风险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

保证金管理理念的差异保证金动态调整是期货市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其作用是在市场价格波动的冲击下,为市场提供一层额外的财务屏障。

我国是按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保证金的,保证金调整的依据是合约价值的变化。

在保证金的管理理念上,国内外期货市场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

美国CME采取了动态的保证金管理理念,使保证金水平的设置可以覆盖99%的潜在价格波动,波动越小,保证金越低,波动越大,保证金越高。

在设置保证金水平时,主要关注以下因素:价格的历史波动特性、价格的盘中波动特性和期权价格所映射的隐含波动性。

除了这些因素以外,还要考虑流动性、季节性、集中度、市场前景等一系列相关因素。

同时,当市场环境发生改变时,如供需发生变化、财政政策变化、地缘政治事件或自然灾害发生时,CME也会采取提高保证金的措施来应对风险增量,直到价格波动稳定后才会降低保证金水平。

美国的保证金管理理念是“效率与风险”并举,即保证金的设置既要有利于提升市场的效率,又要能够防范市场风险,其保证金设置与调整的主要依据是期货价格波动率的大小。

浅谈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制度

浅谈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制度

浅谈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管理理念是“效率与风险”并举,即保证金的设置既要有利于提升市场的效率,又要能够防范市场风险,其保证金设置与调整的主要依据是期货价格波动率的大小。

期货市场的保证金管理理念侧重于风险控制,其总的特征是保证金水平相对固定,保证金的设置与调整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以下简称“合约的生命周期”)、合约持仓规模的大小和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只有在国庆节、中秋节等节假日和市场风险较大的情况下才会结合合约价格的波动率适当调整保证金水平。

从现实情况看,按这种理念设置的保证金水平一般都比较高,这有利于防范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上也相对方便,但不利于提升市场的效率。

这种理念的形成基于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是期货市场发展初期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风险事件频发;另一方面,在期货市场治理整顿时期,作为对付过度投机和市场危机的手段,保证金的调整常常造成单边行情,这种结果在投资者的心理上不断强化,造成期货投资者和监管者对保证金的调整非常敏感。

但随着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这样的保证金管理理念已逐渐显露出弊端。

全球期货市场如CME、香港交易所等关于保证金的规定一般可以分为两类: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

初始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在买卖期货之前,必须存入其保证金账户的一笔款项。

维持保证金是对投资者持有合约头寸保证金的最低要求。

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

交易所规定收取的基本期货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随合约价值的浮动而变化,一般情况下基础保证金设定为合约价值的7%左右。

A期货市场的保证金通常按每个合约收取固定数额的方式,并且可以维持收取金额在一段时间内不变,对投机者设置的初始保证金数额一般要高于对其设置的维持保证金数额。

交易过程中,交易所可以随时根据市场情况对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进行微调。

如果结算会员的保证金水平低于规定的维持保证金的水平,则结算会员必须将其保证金补足至初始保证金水平。

《2024年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2024年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监管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其证券监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于全球金融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的证券监管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异同及优劣,以期为我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提供参考与借鉴。

二、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概述(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中国的证券监管制度以政府主导为主,采取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作为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并执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此外,地方证监局、交易所等也参与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在法律体系上,中国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包括《证券法》、《公司法》等。

(二)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美国的证券监管制度以市场为导向,采取多层次、分散的监管模式。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此外,各州政府、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也参与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在法律体系上,美国形成了以《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为基础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中美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一)监管模式比较中国采取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政府在证券市场监管中扮演重要角色。

而美国则采取多层次、分散的监管模式,市场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发挥更大作用。

两种模式各有优劣,中国模式在应对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具有优势,而美国模式在促进市场创新、提高市场效率方面具有优势。

(二)法律体系比较中国和美国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但具体内容与实施方式存在差异。

中国法律体系以政府为主导,注重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而美国法律体系更加强调市场自律和行业自律,注重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三)监管手段比较在监管手段上,中美两国都采取了多种方式,包括信息披露、交易监控、处罚等。

但具体实施上存在差异,如中国更注重事前审批和事中监控,而美国更注重事后追责和处罚。

中美证券监管法律体制比较分析的开题报告

中美证券监管法律体制比较分析的开题报告

中美证券监管法律体制比较分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之一,一直以来都是各国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深,各国之间在证券市场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

中美两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其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体制的建设备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研究。

中美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体制的比较分析,对于理解中美两国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的共性和差异,对于加深两国证券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互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研究的开展,将有助于加深中美两国在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提高两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与竞争力。

二、研究内容和思路本文主要以中美两国的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为研究对象,从法律体制出发,通过对两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深入探究中美两国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体制的差异和共同点。

具体思路如下:1. 中美证券市场的概况分析。

对中美两国证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市场结构、上市公司、投资者群体等方面进行概述。

2. 中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结合两国证券法律体制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比较分析两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在内容、形式、执行力度等方面的差异和优劣。

3. 总结中美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法律体制的共同点和特点。

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中美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法律体制的共性和异同之处,探究两国证券市场与证券监管的互动机制与合作模式。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

在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对中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共性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两国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的实际操作与效果。

四、预期结果和贡献本研究将通过对中美两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提出两国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同时也能够为国内外学者提供更全面、深入的中美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对比研究,为中美两国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合作与发展提供参考。

中外期货交易制度与立法比较研究

中外期货交易制度与立法比较研究

中外期货交易制度与立法比较研究作者:李雪静研究小组:大宗商品与期货市场(本文完成于2015年12月)本文对中外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市场进行了比较研究,概括了各国期货市场交易基本制度,比较其监管、体制、交易、结算、风控等方面的异同,为我国期货法的制订出台提供政策建议。

一、中外期货市场的主要特点各国期货市场的共同特点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监管体制均是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二是电子化交易、连续交易是主要的交易方式;三是均有完备的交易、结算、交割和风控制度。

但由于经济环境和监管环境的不同,以及期货交易所运营管理、规则制度设置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形成了不同风格的市场形式。

(一)我国期货交易市场的主要特点一是监管层高度重视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期货市场有着较为特殊的历史发展轨迹,曾发生了一系列影响重大的风险事件,如“三二七”国债期货风波、苏州红小豆602事件、国储铜事件等。

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风险控制始终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期货市场有效发挥功能的关键所在。

监管层逐步建立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期货市场基本制度,例如“一户一码”、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和监控等,这些制度成为我国期货市场客户管理、交易结算和风险监控制度的基石。

事实证明,这些制度安排能够有效起到控制风险、保障客户权益的作用,并在金融危机尤其是曼氏金融[1]破产后逐步得到国际市场的认可。

二是期货交易所层面的风险控制制度比较完备且严格。

国际上通行的风险管理制度如每日无负债结算、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等,在我国期货交易所均有设置并且更为严格地执行。

以保证金制度为例,客户开仓交易时不仅要缴纳履约保证金,还需要预存结算准备金。

更高的资金要求降低了交易风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客户的资金使用效率。

(二)美国期货市场的特点一是期货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制度不仅在交易所层面执行,也是其监管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CFTC)对市场进行直接监管的核心内容。

在美国期货市场近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主导着期货市场的监管,并依法防范市场风险和保障市场秩序。

美国与中国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之比较

美国与中国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之比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美国与中国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之比较吴庆宝最高人民法院美国证券期货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违法犯罪行为。

1997年至2000年,美国股票和证券监管机构——证券监管委员会(SEC)对违规案件的罚没款项为1.19亿美元,其中1071万美元未追缴入库;而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商品期货管理委员会(CFTC)的罚没款项达1.78亿美元,其中2492万美元未追缴入库,未追缴入库款项合计达3563万美元。

2000年,SEC接手处理了36个民事案件,涉及与112个个体相关的内幕交易。

可以说,美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部门为美国经济和金融衍生业的发展给予了重要保证。

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SEC)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所涉及的市场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如果是资产、股票现货市场,甘愿冒风险违法的相对少,但如果是金融衍生品、期货、期权市场的话,由于其保证金杠杆作用,获取非法利润的违规、违法者数量就很大,这也是衍生品市场监管重要性的原因所在。

一、商品期货管理委员会(CFTC)的主要职责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CFTC在纽约、芝加哥设有办事处,芝加哥办事处设有5个部门,包括行政部、执行部(35人,查处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合约市场部(监管交易厅行为及客户)、审计部(资金状况、资金要求)、经济部(25人,一半人监管行情、分析行情、分析数据,另一半人管理日常报表、大户报告制度、头寸限制等)。

他们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向办事处负责人和华盛顿总部汇报相关的工作,每周一次。

与CFTC不同,SEC聘用了很多律师,工作风格多半是搬法律条条,主要原因是违规案子很多,需要很多律师起诉、上法庭,按法规将违规者绳之以法。

而CFTC则聘用很多经济学家,办事风格是掌握市场运作,因为他们要提前察觉违规事件的苗头,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更加需要分析市场状况,掌握市场运作规律。

中美期货交易所规则体系对比研究

中美期货交易所规则体系对比研究

打印您中美期货交易所规则体系对比研究2005-12-14美国是近代期货市场的发源地,也是目前期货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内期货市场业务规则体系,借鉴成熟期货市场的先进经验,与国际市场接轨,促进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我们对美国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和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为代表的期货交易所规则体系进行了学习研究,并与国内交易所现行规则进行了简单比较。

以下是一些粗浅的认识,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规则体系(一)整体结构在结构上,CBOT规则体系分为三个部分:章程、业务规则和附录。

章程由两个文件组成:公司营业执照和章程文件(Bylaw)。

规定了CBOT的名称、地址、职能、董事会的组成、业务规则的效力、会员和其他收益持有者的权利义务、各委员会和部门的组成、官员的任命、公告的效力、对董事会及官员的保障等。

业务规则共56章,系统规定了CBOT市场运行管理各个方面的内容。

该业务规则分为两个层次:总则(一般规定)与品种分则(对各品种合约的特殊规定)。

总则部分对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会员权利义务、交易、市场管理、纠纷处理、清算等方面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品种合约;分则部分以各品种命名,各章结构基本一致,分别对不同品种的市场运行进行了具体的、个性化的规定。

附录记载了历次规则修改情况,并对业务规则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如对会员权利、场内交易各种事项(报告、合约月份代码、具体交易时间等)、各项量化标准(交易费率、财务要求、农产品的信贷标准、农产品的债券标准等)、会员及非会员的仲裁费用、交割仓库、船运站等管理规定。

(二)业务规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机构:包括杂项规定、委员会、部门、总则四部分。

杂项规定主要有临时规则修改授权、投票、董事会投票记录、秘书的职责等;委员会规定了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部门规定了交易所各行政部门的组成和职权等,包括调查及审计办公室、会员服务部、市场报告部等;总则规定了紧急情况、自然灾害的处理、可采取的紧急措施、退休、拨款、废止条款、监管会员持有的资料及非公共信息、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及仲裁陪审团的服务、交易所负债、利益冲突、交易所解释授权等内容。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中国的证券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监管
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透明度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及时、 准确、全面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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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定 期披露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
处罚措施:对违规披露信息的上 市公司进行罚款、停牌等处罚
两国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监管的对比分析
交易市场与市场操纵监管
美国:监 管机构具 有较大的 权力,对 违法行为 进行严厉 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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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 投资知识水平,增强投资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维权途径: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权,如向监管机构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等,监 管机构也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赔偿机制: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建立了投资者赔偿机制,通过设立证券 投资者保护基金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赔偿,降低投资者的损失。
两国投资者保护与维权机制的对比分析
中国:投资者保护机制相 对完善,维权渠道多样, 如证监会、法院等
美国:投资者保护机制较 为成熟,维权渠道广泛, 如SEC、法院等
中国:维权成本相对较高, 维权周期较长
美国:维权成本相对较低, 维权周期较短
中国:投资者保护法规相 对完善,但执行效果有待 提高
美国:投资者保护法规较 为成熟,执行效果较好
场健康发展
两国证券发行与上市监管的对比分析
中国:实行核准制,由证监会审核,对发 行人和保荐人进行严格监管
美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较为宽松,注重 市场自律和投资者保护
美国:实行注册制,由SEC审核,注重信 息披露和市场监管
中国:对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监管较为全面, 注重风险控制

期货保证金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期货保证金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期货保证金法律制度创新研究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风险管理、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而期货保证金制度作为期货交易的核心制度之一,对于保障交易的安全、稳定和公平至关重要。

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期货保证金法律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一、期货保证金制度的基本概念和作用期货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履约保证保证金是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履行合约义务的担保,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约的最终履行。

2、风险控制通过要求交易者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可以限制其交易规模,从而控制市场风险。

3、杠杆作用保证金制度使得交易者可以用较少的资金控制较大价值的合约,实现资金的杠杆效应。

二、现行期货保证金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保证金比例设定不够灵活目前,我国期货保证金比例的设定相对较为固定,缺乏根据市场情况和不同品种风险特征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

这可能导致在市场波动较大时,保证金水平无法及时有效地反映风险变化,从而影响市场的稳定性。

2、保证金计算方法有待优化现行的保证金计算方法可能存在不够精确和合理的情况,无法充分覆盖潜在的风险损失。

例如,对于一些复杂的衍生品合约,传统的计算方法可能难以准确评估风险。

3、法律监管存在漏洞在期货保证金的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导致部分违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查处,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利益。

4、跨市场保证金管理困难随着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期货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

然而,不同市场之间的保证金管理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增加了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三、期货保证金法律制度创新的必要性1、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随着期货市场的创新和国际化进程加快,新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模式不断涌现,对保证金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通过创新,才能更好地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中美期货市场持仓限制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美期货市场持仓限制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美期货市场持仓限制制度的比较研究尊敬的读者们,本文将探讨中美期货市场持仓限制制度的比较研究。

我们将从2023年的角度出发,分析两国期货市场的特点和发展现状,并着重研究持仓限制政策的异同。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一、中美期货市场发展现状的比较首先,我们来看看中美两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期货市场,而美国则是全球第三大期货市场。

两国市场发展历程不尽相同,但都经历了不少的起伏。

中国期货市场的兴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国际接轨的需要,期货市场逐渐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发展。

1992年,中国期货市场正式开放,以来发展迅速。

2015年,中国期货交易量排名全球第一。

美国期货市场则是在上世纪19世纪中期开始发展的。

当时,美国的名族冲突和内战使得农产品供应不足,为此农民们开始通过期货市场规避风险、保护收成。

进入20世纪,期货市场在美国的作用逐渐扩大,不仅针对农产品,借用期货工具的行业越来越广泛。

二、中美期货市场持仓限制制度的对比分析对比分析中美期货市场持仓限制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原则中美两国在持仓限制政策的原则上存在差异。

在中国,期货交易存在一个最高持仓限制,具体政策实施由各期货交易所规定。

而在美国,除了某些限制品种设置了限制持仓,通常情况下没有设定持仓上限。

美国的监管机构主要是 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其制定的监管政策强调市场自律,鼓励期货交易商自主管理个人或机构的最大头寸限制。

2.范围中美两国持仓限制政策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

在中国,金属品种、农产品、化工品种等重点品种实行高度监管,该限制适用于所有投资者。

而在美国,除了特定品种外,其他品种没有持仓上限。

3.实施中美两国的监管实施方式也存在差别。

在中国,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限制的具体执行实施负责,并随时监测市场行情和投资者本金变化,对超过限制的头寸强制平仓,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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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规范与立法完善

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规范与立法完善

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规范与立法完善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迅猛,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市场化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市场乱象、缺乏规范、危机频发等。

为了保障市场秩序,提高法治水平,我国不断加强期货市场的法制建设并进行立法完善。

本文将探讨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规范与立法完善。

一、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良好的法制环境对于期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法制建设可以为市场提供明确的规则和制度,使市场主体有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促进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降低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法制建设还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

二、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在期货市场中,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各方的行为。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于规范期货市场的运作。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法》、《期货市场风险防范指引》等。

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对期货市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涵盖了市场运作、交易制度、交易行为等各个方面。

另外,我国还建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期货监控中心等,负责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和法律执行,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

这些监管机构通过制定监管规则、加强监管力度等方式,确保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市场风险得到控制。

三、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尽管我国已经具有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于规范期货市场,但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现有法律法规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和立法,以适应市场的实际情况,并进一步提高期货市场的法治水平。

立法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市场规则和制度: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市场规则和制度,明确市场参与者的权责,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并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还可以针对市场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规则和制度,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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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比较及法律完善研究中美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比较及法律完善研究一、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内容与特点(一)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内容自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产生以来,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先后被各国建立的期货交易市场吸收并普遍应用于国际期货交易市场。

美国期货交易法在期货交易市场的参与者、投资者及市场安全运行方面均制定了详细的保证金法律规范。

基于篇幅限制,笔者单就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作以下论述。

保证金制度创始于186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用于保证远期期货合约的履行,向签约双方收取不超过合约价值10%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

为保障公众利益,有效地处理市场紧急状况,芝加哥交易所关于保证金水平要求规定如下:第一,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水平最低为合约价值的20%,可以在特定期货品种交易中做出调整;第二,法律不禁止通过现金、保证金证券等交易维持保证金水平。

芝加哥交易所通过对保证金水平要求做出如上规定,目的是促使期货交易市场参与者更好地规避期货交易市场的价格风险。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采用动态保证金制度——通过综合考虑期货价格的历史波动特性、期货价格的盘中波动特性和期权价格所映射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的隐含波动性等因素,决定符合期货市场规律的保证金。

为降低美国农业生产者进入合约市场的门槛,2000年《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规定了关于农业生产者进入合约市场的定位费用和保证金水平要求。

为保护客户利益,《期货交易法》规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有权做出规定要求商品经纪人提供操作或清偿事务的方法,其中包括依据商品合约支付和分配制定的保证金方法。

《证券交易法》还规定,禁止期货佣金商直接或间接为消费者延长或维持银行存款或向客户收取证券期货产品所支付的保证金。

为方便起见,期货公司可将多个客户的资金、证券和资产交易混合并统一存放在银行、信托公司、合约市场或衍生交易机制的结算机构开立的账户上;在正常商业环境下,期货公司应使该账户中的份额足以保证、质押、担保、转移、调整或结算这些客户在市场上的合约、交易或剩余市场头寸。

由此可见,美国期货交易法规定保证金必须符合统一标准,才能通过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的杠杆作用实现期货期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为保障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投机者多方利益,20世纪末,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设计推出了对抗高风险投资的SPAN系统,得到期货交易市场的广泛认可。

另外,美国纽约结算公司规定,外币、银行担保、标准仓单、政府债券、存折和股票可以作为期货交易初始保证金的质押权客体。

保证金水平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期货交易所会员组成的保证金委员会手中。

(二)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特点笔者概括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注重兼顾效率与风险。

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水平的设置与调整主要依据于期货价格波动率的大小,在制定与监控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时,注重实现商品交易委员会、期货交易所与期货业协会的统一监管,从而有效的规避期货交易的风险,最大程度地提高期货交易的效率。

第二,期货交易保证金的财产形态种类较多。

美国期货交易法律规范规定,外币、银行担保、标准仓单、政府债券、存折和股票可以作为期货交易初始保证金的质押权客体。

随着金融期货交易的不断发展,期货交易市场需要不断增加保证金财产形态的种类,美国期货交易市场法律制度对于期货交易保证金财产形态种类的规定随之趋于更加科学。

第三,保证金水平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期货交易所会员组成的保证金委员会手中,保障会员利益最大化。

期货交易所有权决定本交易所内会员保证金水平及其收取方式。

期货交易保证金委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持较低的交易成本,避免交易所承受不必要的风险。

因此,保证金水平的最终决定权在于由期货交易所会员组成的保证金委员会,从而保障会员利益最大最优化。

第四,保证金所有权归投资者,禁止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

美国期货交易法律规定客户保证金与期货公司资产相分离,独立账户中的客户保证金不受期货公司自身债务的影响,在期货公司破产时应从其破产财产中加以排除,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客户保证金的独立与安全。

二、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现状(一)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概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从缴纳主体的角度来看,分为会员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保证金和客户向期货公司缴纳的保证金。

从表现形式的角度来看,分为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

从是否实际使用的角度来看,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二)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运用法律手段确保期货交易市场实现其公开性、竞争性、规范性被各国采用。

目前中国调整期货市场交易的法律体系由一个“条例”、两个“司法解释”、十个“办法”组成。

(三)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监管现状笔者总结中国期货保证金法律制度监管不力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期货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监管没有形成以中国证监会为主导,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为基础,期货公司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为辅助的“三级多方”监管体系。

在期货交易市场运行发展过程中,各方主体不能实现良性有效互动,实践中交易纠纷频繁发生。

其次,中国证监会越俎代庖,过多干预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监管,使期货保证金法律制度行政色彩浓厚,致使期货市场保证金制度不能实现有效的法律监管。

再次,作为保证金制度监管运作核心的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成立时间较短,运作程序不成熟,不能有效地发挥自身监管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作用。

最后,期货交易所在保证金法律制度监管中地位较低,期货交易所不能自主决定保证金收取数额和方式。

三、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的法律完善(一)完善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笔者已经论述了美国期货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以及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监管不力的现状。

笔者认为亟需完善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现状的必要性有以下几点:首先,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层次低,缺少统一基本法的调整。

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除期货法以外的较为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已有学者已提出,中国的民商事立法发展到现在,唯一缺少的便是调整期货交易的法律,且诸法条之间关系混乱,缺少专门调整保证金制度的法律。

其次,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财产形态种类较少,保证金制定程序尚不科学。

相比前文所述的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对于保证金财产形态和保证金制定程序,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规范的规定已经阻碍了期货交易市场的发展,亟待建立较为完善的保证金制定程序和增加保证金财产形态种类。

(二)完善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建议中国期货交易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与美国相比较为落后,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其独特的优势值得中国借鉴。

第一,修订规范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部门法,提高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

纵观全球发达期货交易市场,各国均有完备的规范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的法律。

保证金制度作为期货交易管理的核心制度,具体内容应该体现在最高期货立法中。

《2000年期货交易法》中规定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的监管规则,从而使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能够遵循统一的期货保证金法律监管规则。

自1999年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来,美国金融行业采用同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为辅的经营模式。

这就启示中国对期货保证金的管理立法不能仅仅局限于期货经纪业务的管理,应当建立多元化的保证金制度管理立法。

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中国保证金法律制度的立法也应当为中国期货经营市场的扩容和国际化提供足够的发挥空间。

第二,建立以统一结算机构为基础的市场自律监管体系,提升期货交易行为的透明度。

美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制度监管因为注重实现商品交易委员会、期货交易所与期货业协会的统一,所以有效地规避期货交易的风险,最大程度地提高期货交易的效率和透明度。

基于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监管现状,中国应当建立以统一结算体系为基础,由期货公司、保证金监控中心、结算银行与期货交易所四方参与的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监管体系。

在这样的体系监控下,期货交易行为将更加透明,期货交易市场将更加有序健康发展。

对杜绝保证金在不同客户之间内转和向其他非交易资金账户的划转,防止通过期货交易市场进行洗钱,防止期货公司违规操作、非法挪用保证金等行为具有深远意义。

第三,健全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法律监督管理体系,扩大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法律监管职能。

美国政府在期货保证金监管体系构建的过程中,经历了完全由市场自我管理到以行业自律管理为核心,政府在法律层面辅助监管的体制的转变。

完善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法律监管应当赋予期货业协会在期货经纪公司的统一管理和纠纷仲裁等方面的权力,使期货业协会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其监管期货交易市场的作用。

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法律监管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以美国为例,美国期货交易市场制定期货交易保证金水平程序严格,期货交易所有权决定本交易所内会员保证金水平及其收取方式。

在中国,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标准是期货交易所制定保证金水平的依据,从法律层面上削弱了作为自律监管机构的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具有市场保证金制度的监控权力。

因此,只有不断扩大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法律监管体系中的职能,才能充分发挥期货交易所对于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制度法律监管的作用。

第四,增加保证金财产形态种类,加快SPAN系统本土化进程。

美国期货交易法律规范规定,外币、银行担保、标准仓单、政府债券、存折和股票可以作为期货交易初始保证金的质押权客体。

相比较,中国期货交易市场保证金财产形态种类较少。

为顺应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必须增加保证金财产形态种类以促进金融期货交易市场发展。

自从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自推出SPAN系统以来,SPAN系统被众多交易所、期货结算所及其他金融机构采用,现已成为计算投资组合保证金和风险评估的国际标准。

中国上海期货交易所也引进SPAN系统致力于推进其本土化研究,但是推行还不够普及。

针对中国期货交易市场起步较晚、期货交易市场较混乱的状况,必须加快SPAN系统本土化进程,通过模拟市场变化、了解交易所面临的风险大小与概率,为交易所在特殊市场风险情形下及时做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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