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分析
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浅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1.规则性缺陷(1)缺乏有关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条款。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一些行业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正,同时,又做出了很大的改进。
但是,对于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的方面,却缺乏相应的条款。
因此,对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如果遇到有关这两个方面的相关纠纷就会形成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难以对此二者的纠纷进行公正裁决。
(2)执行期限过长。
按正常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启动到结束可能需要近30个月的时间。
这个时间限制还有赖于各成员、专家小组等的诚意遵守,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特别是对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拖延执法的约束机制。
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也通常是在受影响国家第一次通知可能的争端当事方的几个月之后。
当最终的救济手段得以落实时,往往这一延误已使有关国家的出口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3)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损失。
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对损害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补偿。
即使争端能得到解决,通常的方式是在专家小组的报告通过后,仅由犯错的一方纠正错误行为或授权报复。
即使违法国迅速撤销了被投诉的违法措施,受影响的一方也只能从有关措施被撤销后取得救济。
(4)上诉机构权威性不足。
在上诉方面,上诉机构具有浓厚的司法色彩,但它并没有被赋予上诉请求合理性的权利,即:没有驳回上诉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贬损了机制的权威性。
2.结构性缺陷(1)發展中国家难以本文由收集整理真正实行交叉报复方式。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是它以强硬的经济制裁方式对裁决的实行进行监督。
具有代表性的是中止减让和交叉报复。
发达国家经济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依赖较小,即便是受到报复,影响可能也不是很大。
争端最终的解决方案是对败诉方实行报复性制裁。
很显然,这种方案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有时是不实际的。
(2)发展中国家的建议难在WTO通过。
为了提高WTO的运作效率,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很多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问题评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问题评析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规定一系列较为完整、严格的审理程序和监督机制来保证世贸组织的各项实体规则得到遵守,在实践中已成为公平、高效地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的重要手段,但同时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本文将在简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程序的基础上,着重阐释,并对完善WTO 争端解决机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WTO 争端解决机制《谅解》专家组我国加入WTO以来, 已直接或间接地介入了大量争端解决案件,熟悉及运用WTO争端解决履行机制, 乃维护我国对外贸易之利益所在。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已被公认为是“WTO 最独特的贡献”。
该机制以规则为指导,包括GATT 第22 条与第23 条(基础性条款) 、DSU 及其附件、《DSU 行为规则》、WTO《上诉机构上诉复审工作程序》及其附件等。
具体而言,建立在DSU基础上的WTO争议解决机制,不仅包括如何解决WTO 成员之间在履行世贸组织各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WTO成员就争议事项必须进行的磋商程序、专家组(Panels)解决争议的司法程序、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程序、仲裁及其他程序,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增加了WTO对争议解决结果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议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The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谅解》),第l条第l款及附录1的规定,争端解决的各项规则与程序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之间因履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多边贸易协议等所引起的涉及各成员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磋商与争端解决事项。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问题及改进(一)存在问题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它在多年实践运用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和继续向前发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简称DSM)把以往的“实力取向”争端解决转向“规则取向”的多边途径争端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实力不均导致不公的情况。
但我国利用DSM的现状不甚理想,本文将探讨我国运用DSM的相关情况,进而探讨其原因,以期为今后我国提升DSM的运用能力的研究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2001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
入世后,我国得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我国与其他WTO成员间的贸易争议。
时至2010年8月1日,我国共参加98宗WTO案件,其中7宗作为申诉方,18宗作为被申诉方,71宗作为第三方。
我国申诉案中,我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提交的第一宗申诉案是2002年3月26日的钢铁产品出口美国保障措施案。
从提起申诉的时间看,2002年1宗,2007年1宗,2008年1宗,2009年3宗。
从案件结果看,1宗结案,其他6Settlement Mechanism,简称DSM)把以往的“实力取向”争端解决转向“规则取向”的多边途径争端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实力不均导致不公的情况。
但我国利用DSM的现状不甚理想,本文将探讨我国运用DSM的相关情况,进而探讨其原因,以期为今后我国提升DSM的运用能力的研究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2001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
入世后,我国得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我国与其他WTO成员间的贸易争议。
时至2010年8月1日,我国共参加98宗WTO案件,其中7宗作为申诉方,18宗作为被申诉方,71宗作为第三方。
我国申诉案中,我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提交的第一宗申诉案是2002年3月26日的钢铁产品出口美国保障措施案。
WTO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优缺点及建议
平为最高水平,不得超过。中国进一步确认将不 提高现行实施税率,但例外情况除外。如出现此 类情况,中国将在提高实施关税前,与受影响的 成员进行磋商,以期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 法。”
GATT第11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不 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 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 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 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 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
守所必须的措施,包括海关执法等实行有关垄断,保护专 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以及欺诈行为相关的措施;
(e)与监狱囚犯产品相关的措施; (f)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所采取的措施
;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但此类措施应与 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5. 合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为国内政策调整争 取时间和空间
我国于2006 年3月提出的,汽车零部件进口
措施案,至2008 年12月上诉机构报告公布,历经
两年多时间。
存在的问题: 1. 申诉率较低
中国 美国 欧盟 加拿大 印度
1∶2. 88 1∶1. 15 1∶0. 82 1∶0. 52 1∶1. 05
二、案例分析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作为申诉方胜诉率达50%,而作为 被申诉方大部分为和解或者审理中,只有 少数是败诉。
是否说明中国的争端解决很强大?
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
2009年,美国、欧盟、墨西哥相继就中国限制 部分工业原材料出口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要 求与中国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 。
GATT第11条第2款(a)项规定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改革建议
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改革建议作者:***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1年第34期摘要:在促进世界经贸发展、稳定国际局势等方面,WTO可谓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当前上诉机构大法官遴选遭受阻挠,争端解决机制也因此难以维持正常运转,世贸组织正处在危急时刻,改革已刻不容缓。
基于此,多国提交了关于WTO改革的方案,文章在简要分析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WTO作为全球治理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拥有众多的成员,解决了许多国际争端,推动了国家间的交流合作。
然而,随着WTO的不断运作许多问题也相继暴露出来,着重表现在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中,由此引发的国际上对于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期盼也更加强烈。
本文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现存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程序运行不畅争端解决机制从成立来运作至今,不论是从受理案件的数量还是执行的情况来说,都对全球治理作出了重大贡献。
然而,由于美国基于时效性的考虑,认为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程序存在严重拖延行为,并且质疑部分成员在案件裁决中有越权等行为,因此美国多次阻挠大法官的遴选以表达不满。
而本应该由7名大法官组成的WTO的上诉机构,目前仅有1名大法官在位,之前的2名也于2019年12月底期满卸任。
如果上诉机构再不及时纳新,WTO最具优势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无法发挥其功效。
(二)争端解决机制效率低下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严重的拖滞冗余情况,平均一起案件耗时13个月,大大超过了预期的9个月时长。
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限规定也过于冗长(见图1),例如:磋商期被规定在60天内。
实践中,磋商却经常超过60天。
磋商期时长过长,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往往意味着极佳商机的错失,对其而言损失是极大的。
而且,当案件涉及到的货物是一些易腐物品时,磋商期的过长,会影响这些货物的新鲜程度,即使在最后的裁决中胜出,也会遭到一大笔损失。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弊分析3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弊分析08国经(1)班 10号胡秀文一、 WTO争端解决机制简述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成立于1995年1月,它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一个国际多边协定。
WTO最重要且最富有特色的是它有一套有效的具有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于《WTO协定》的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
根据DSU,WTO设立一个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简称DSB),DSB“负责管理这些规则和程序及适用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除非适用协定另有规定。
”因此DSB享有解决争端的专门权力,包括“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中止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
DSU的这些规定就使得WTO有了一个专门的独立的争端解决机构,从而使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的摩擦纠纷有了一个权威的解决机构,进而保障了WTO各协定得到遵守和实施,也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测性。
当乌拉圭回合的官方会议于1993年11月结束时,发展中国家的谈判代表把争端解决机制看成是对自己有利的事情。
因为该体制解决争端的自动立案和时间约束,加之该体制宣布美国的单边贸易制裁与威胁为违规,因而发展中国家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的中心支柱。
发展中国家的谈判代表甚至对该体制将增加的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交叉报复予以了纪律约束,并为制裁和报复只能作为最后措施使用的规定而感到满意。
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作为赢得发展中国家的选民支持批准和认可《马拉喀什协议》的有力的依据,被认为是能够抵消发展中国家中大多数人对该回合本身的不满的主要原因。
论WTO上诉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WTO上诉机制的缺陷与完善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一个全球性的贸易组织,它的上诉机制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这个上诉机制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WTO上诉机制的审理时限较长,导致争端解决时间延长。
根据规则,上诉机构必须在90天内做出裁决,但实际上,大部分案件都需要超过一年的时间才能完成。
这种长期的审理时间导致了当事国之间的争端得不到及时解决,对贸易恢复造成了不必要的延误。
其次,WTO上诉机制在成本上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根据规则,当争端当事方向WTO上诉机构提起上诉时,必须缴纳昂贵的上诉费用。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笔费用可能是一笔沉重的负担,限制了他们使用这个机制解决争端的能力。
此外,WTO上诉机制的专家小组成员的任命过程也存在问题。
专家小组的成员由当事国共同选择,但在选择过程中往往受到政治压力和利益冲突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偏袒一方的情况。
这种不公正的任命程序会影响上诉机构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削弱了其解决争端的效力。
为了完善WTO上诉机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需要加速解决争端的审理速度。
可以通过增加上诉机构的人员数量,改善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裁决。
此外,还可以引入更简化的程序,减少冗长的文件和证据的提交要求,进一步缩短争端解决时间。
其次,应该减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负担。
可以考虑减免发展中国家的上诉费用,或者成立专门的基金来资助他们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参与。
这样可以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平等地使用这个机制,获得公正的争端解决。
此外,需要专家小组成员的任命程序。
可以引入更加公正透明的机制,确保专家小组成员的选择不受政治干预和利益冲突的影响。
例如,可以设立一个独立的任命委员会,负责专家小组成员的选拔流程,并确保其中立性和公正性。
除了这些具体措施外,还应该加强对WTO上诉机制的监督和评估。
可以建立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定期对上诉机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挑战及其改革方向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挑战及其改革方向分析摘要:在WTO运作期间,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已成为WTO最权威、最有效的构成部分,其中,上诉机构属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决策机构。
在本文的分析中,主要探讨了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挑战,并对该机制的改革方向展开探索。
通过分析,本文认为受美国蓄意干涉的影响,WTO争端解决机制随时面临着瘫痪的风险,这会严重影响WTO的未来发展,因此需要采取有效应对手段,通过推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进一步维护WTO的发展。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挑战及改革方向一、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挑战(一)制度体系存在缺陷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称《谅解》),规定了上诉机构由七名成员组成,各上诉案件需要由三名成员组庭审理,上诉机构组成成员的任期时间为四年,可进行一次连任,在上诉机构成员空缺的情况下,由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达成一致任命新的上诉机构成员[1]。
从《谅解》的实施现状来看,在现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还存在着制度体系不完善的情况,尤其是协商利益背后本质上属于政治经济力量之间的博弈,由于国家之间实力不对等,使得在上诉机构的成员选举中,很容易受到强权挤压或政治经济联盟的干扰。
比较典型的如2016年美国阻挠韩籍上诉机构成员张胜和连任,通过渠道向组织施压,以WTO无法保护美国利益为由,认为上诉机构不能在未出现重大变故的情况下设置新的规则,报告案例不具备普通法意义先例的约束力,仅具备基本证据效率,所以在上诉机构的报告中超过原有规定的部分无法对后续案件及相关部门进行约束,即便报告中添加了案例可以增强多边贸易体系稳定性。
(二)争端解决方式单一从DSU规定来看,诉讼属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争端的主要方式,各成员国普遍忽视了仲裁属于争端解决机制中处理争端的另一种方式,侧面说明在现行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采取的争端解决方式还比较单一。
即便WTO争端解决机制明确了诉讼和仲裁两种解决争端的方式,不过在具体实践中很少有成员国采用仲裁方式对贸易争端进行处理,长此以往使得诉讼成为明面上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方法,争端解决方式不具备多元化的特征。
浅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的完善
浅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的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但是该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我看来,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的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 加强调解阶段
在争端解决程序中,调解一般位于审理和仲裁之前。
加强调解阶段可以尽可能地避免争端升级到仲裁或甚至诉讼阶段,从而减少争端解决的成本和时间。
应该对调解员的选任和遴选,调解过程中的机密保护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2. 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效率
仲裁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非常重要的程序,但该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还有提升的空间。
建议WTO进一步明确仲裁规则、程序和要求,例如对仲裁庭的任命程序、仲裁庭的构成、案件的执行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特别是要加强对争端仲裁程序中的机密性与公开性问题的掌控。
3. 加强执行阶段
目前WTO的执行机制存在很大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充分利用各个利益相关方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资源。
需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执行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被告方的意见,尽量避免令被告方感到不公正,以免影响WTO的影响力和形象。
总而言之,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的完善需要加强各个阶段的规则制定与实践,保证程序规范、透明,提高效率、公正性、普适
性以及可执行性。
同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WTO争端解决机制现代化。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一、论文报告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1. 某些成员国在案件中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2. 贫困国家在理论上缺乏平等的机会;3. 案件处理速度较慢;4. 没有达成强制性裁决的机制;5. 没有有效的执行机制。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1. 增加案件处理速度和效率;2. 通过改善讨论和协商的方式来协调争端;3. 强化透明度、公正和平等性原则;4. 加强执行机构的监管和其他合适机制的监督;5. 在解决争端的方式上尽量避免单向偏见和阻碍。
二、案例分析一、美国对钢铁的关税限制案美国在2002年对从欧盟、加拿大和一些亚洲国家进口的钢铁实施了高额的关税限制。
欧盟等国家将此作出严正的抗议。
这场争端引用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且在2003年6月WTO终审判定美国的决定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法官认为美国的措施侵犯了WTO规则,制定了许多特殊条款和引导性政策。
二、中国抗衡美国对自家铝型材的关税限制恶性循环源自2017年4月18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发起《312调查》,针对美国进口铝产品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的潜在威胁进行的全面、高度机密的调查。
在近一年的调查过程中,美国曾两次推迟最后期限。
2018年4月24日,美国政府终于宣布对全球进口铝产品征收10%的新关税。
WTO在报告中强调,美国方面的做法有损于贸易自由,违反了WTO有关原则,为其他成员国的贸易作出了负面榜样。
三、欧盟和日本针对韩国船舶出口的补贴欧盟和日本起诉韩国政府在其国家活动中向船舶出口行业提供不公平补贴,这一争端很快就升级为法庭上的官司。
欧盟和日本指责韩国的最终结果是,韩国已经确定了将于2017年被削减100亿韩元的五年计划。
该计划涉及布局开展直至2020年的实施优惠贷款等35个项目。
WTO说,目前尚不清楚任何国家是否在未来将继续提供该支持。
四、中国诉韩国对多管运输税发布反悔声明中国2014年10月在WTO提交了一份控告韩国的申述,称韩方通过征税出口多管发动机和薄钢板虚假声明等措施不公平地限制了中国的出口。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及改革对策廖露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及改革对策廖露发布时间:2021-10-20T03:23:54.177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6期作者:廖露[导读] WTO多边贸易体系成立以来主要依赖其谈判机制、审议机制及争端解决机制运行和发挥作用,其中争端解决机制(全称 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是最核心、最独特的机制,保证着 WTO 权威的建立以及规则的维护,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1620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自成立以来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在世界经济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自2016年美国拒绝韩国籍上诉法官张胜和连任以来,千方百计阻扰上诉机构法官遴选程序的启动,直至2019年12月10日上诉机构停摆瘫痪。
尽管美国的阻扰是WTO上诉机制陷入瘫痪局面的主要原因,但不可否认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存在缺乏透明度、效率低下等等不足,与当前的国际贸易形势已不再相匹配,亟需改革。
基于此,本文笔者将在分析介绍WTO争端解决机制现存不足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革对策,以期WTO争端解决机制能以崭新的面貌更好地服务于世界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透明度;改革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WTO多边贸易体系成立以来主要依赖其谈判机制、审议机制及争端解决机制运行和发挥作用,其中争端解决机制(全称 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是最核心、最独特的机制,保证着 WTO 权威的建立以及规则的维护,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
①DSB 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其由关贸总协定(全称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争端解决机制发展演变而来,具体体现在DSB建立的核心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全称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以下简称"DSU")明文规定缔约国均需遵守 GATT1947 第 22 条及第 23 条以及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的规则。
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缺陷及我国对策
一、 WTO 保障措施规则的缺陷 世贸组织主张贸易自由化, 要求成员方尽可能地取消不必要的贸易障碍, 开放市场。然 而, 由于各成员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市场开放可能会对某些成员方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产 生不利影响。因此, 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方在遭遇意外情况时建立自己的符合世贸组织规范的 保障机制 , 对本国产业实行合理和适度的保护。 WTO 现行保障措施制度主要包括两部分: 关贸总协定 第 19 条和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 保障措施协议 。 关贸总协定 第 19 条中规定: ! 由于意外情况的发生或因缔约一方承担本 协定义务而导致输入到该缔约方领土某一产品的数量大为增加, 因而对该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 该缔约方在防止或纠正这 种损害所必须的程度和时间内 , 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 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 ∀由于这一表述比 较含糊 , 因此而产生的 ! 灰色区域措施∀ 越来越多。为澄清和加强第 19 条纪律, 保障措施协 议 对保障措施的使用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 但是 , 由于保障措施条款的特殊性及实施的复 杂性, 其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形式和实施方式以及发展中国家待遇等诸多方面仍存在着 缺陷。 ( 一) 保障措施实施条件方面的缺陷 根据总协定第 19 条和 保障措施协议 规定 , 进口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符合四个实质性要 件: 1. 进口大量增加 关贸总协定第 19 条对! 大量增加∀ 的判断标准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 但在之后的 保障 措施协议 中对! 增加∀ 作了解释, 规定! 进口增加∀ 有两种形式: 进口数量的! 绝对增长∀ 和! 相对 增长∀ 。前者指产品的进口数量在某段时期的绝对增加 ; 后者指相对于已减少的国内消费量或
收稿日期 : 2004- 11- 10 作者简介 : 傅冠岚 ( 1972- ) , 女 , 浙江诸暨人 , 浙江教育学院经贸学院讲师。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对策——从九种原材料纠纷案看
பைடு நூலகம்
诉各国国内的影 响也是 比较小 的。这其实反应 了在 WT O体制 的 背后 ,仍然有欧美等 国的影子 ,出于 自身 的利 益在利用 规则并 操纵判决以达到迫使 对方 就范 的 目的。 其实欧 美的最终 意图在 于借 助对这几 种原材料 的起诉迫使 中国开放稀土 的出 口。稀土 是一类化 学元 素的统 称 ,在军事 工 业 、冶金工业 、石油 化工 、玻璃 陶瓷 、新 材料等方 面 都有重 要 应用 。稀土不但用途广 泛而且在 对产 品的性 能有 巨大 的提 升作 用 ,其极大 的战略价值早 在上世 纪就被 人与石 油相提 并论 。我 国是世界上探 明的稀 土储量 最丰 富的 国家 ,但 是近些 年来 我 国
组成 员选择 问题和争端解决的时间依 然较 长。最后提 出了中国可 以通过积极 参与规则制 定、加 快转变法律观念 、加 强政府 与行 业间联 系以及 大力培养专业化人 才等措施 来应 对。希望 为以后 中国应对 WT O争端提供 参考。 关键词 : WT O;争端解决机制 ;稀土 ;原材料
暴露出来。这些缺陷在很 多方 面和很大程 度上 都影 响和阻碍 了 直是世界稀土 的第 一生 产大 国和第一 出 口国。导 致我 国稀土 国际贸易纠纷的协调 和解决 ,并 导致 了越来越 多 的缔 约 国对 于 储量也从 1 9 9 6 年至2 0 0 9年 间大跌 3 7 %。有鉴于 此我 国政府从 G A T r 争端解决机制失 去应有 的信任 。 2 0 1 0年开始通过一 系列措 施 限制稀 土的开采 量及 出 口量 ,这些 随着 WT O取代 G A T F 在推动 自由贸易发展 世界经济 中发挥 措施一经出台就遭到众多国家 的反对 ,是本案的一大诱 因。 作用 ,建立新 的 WT O争端解决机制 以取代 旧有的 G A T r 争 端解 自从 WT O专家小 组 2 0 1 1 年 7月 公布 调查报 告后 ,欧美 就 决机制也就顺理成章 。 利用多种渠道要求我 国取消稀 土 出 口限制 。他们 所依 仗的是 有 ( 二 )WT O争端解决机制 的特点 九种原材料案的判决在 前 ,那 么起诉 同属 自然 资源 的稀土 也会 新建立 的 WT O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是精 细的操作程序 、明 得到相 同的判决 。但 是不论 是铝矿 土还是 稀土 ,我 国 的限制 出 确的时间限制和严格 的交叉报 复机制 。它 希望 成为一种 司法性 口措施其实都没有对 欧美等 国的相关产业 带来 巨大 的影响。在 和政治性交融 的综 合性争 端解决 机制 。其 根本宗 旨不是决 定 当 现在相 当成熟 的技术水 平下 ,大多数 生产工艺 中的稀 土用 量都 事方在有关 案件 中的胜 败或制裁 某一 当事方 ,而是求得 有关争 很小 ,我 国多年来 出口的稀土量早就能够满足 一般生产 的需 求。 端的有效解决 ,维持和恢 复争端 当事方按 照有 关协议 的权利 和 只是西方 国家 由于认 识到 了稀 土资源在 战略上 的重要 性 ,多年 义 务 之 间的 平 衡 。 来一直大量从我 国廉价进 口稀土作为其战略储备。 其主要特点有 : ( 1 )鼓励成员 国通过双边磋 商解决贸 易争 因此关 于稀 土 的出 口问题 ,不 仅是 国际贸易 纠纷 ,更 可 以 端 ,争端在进入专家 小组程 序后 ,仍然 可 以由双方磋 商达 成一 上升国家安全 的高度 。WT O争端解 决机制这 一本来用 来解决 国 致 以和解 的方式解决纠纷 ;( 2 )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 间限制 , 际贸易争端的体制 ,如今却 被欧 美利用 成为 了干涉他 国政治 的 在争端解决 的各个 阶段都严格规定 了时间限制 ; ( 3 )允许 利益 工具 。中东国家可 以建立欧 佩克保 护 自己国家 的石油资 源 ,而
争端解决机制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人文社会科学学刊
2。 。 。年 。 月
砌 .镌 ? f ’
WT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研 究 O
— —
_ o 争端解决机制存在 的缺陷及完善 WT
刘 岩
( 春理 工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 长 吉林 长 春 1 20 ) 320
摘 要 : W 0中的每一个成员来说.W0争端 解决机制是一把“ 对 T T 双刃剑” 既可用来保护 自己, , 也不排 除
成为被告和败诉 的可能。它的作用是双重 的: 它既是一种保 护其权 益的手段, 又是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 的
工具。W 0争端解决机制并非国际法院, T 它的仲裁机构只是各成员授权 它进行独立的判 断, 其根本 目的是
促使各 w 0成员遵 守规则、 T 履行承诺。
关键词 : T; W0争端解决机制;A G 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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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学刊
决程序 的启 动通常是在受影 响国家第一次通知可能 驳 回上 诉 的 权 利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贬 损 了机 制 的 的争端 当事 方 的几个 月之后 。当最 终 的救济 手段 ( 如 权 威 性 。 撤销 被投诉 的违 法措施 、 偿或报 复 ) 以落 实时 , 补 得 往 5 在 代表 问题 上 , O否认 了小 的发展 中 国家 . WT 往这一延误 已使有关国家的出 口 受到实质性的影响。 自由派遣 私人 律师作 为代 表 的权 利 , 实 际上否认 了 这 在发展 中国家该 问题 尤为突 出 , 因为这些 国家大 多贸 争端当事国完全有效的代表权。 易实力弱小且出口依赖单一产品。 被投诉的违法措施 6 在反竞 争 政策 和劳工标 准 上 , . 由于缺 乏相应 的 可以在得到纠正前存在两年以上 , 其负面作用足以给 实体规则 , T W O争端解决机制对反竞争政策和劳工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造成几乎无可挽回的损害。 著名的 标准 的 问题往 往是无 能为力 的 。 “ 香蕉 案”从 19 95年 1 O月 4日到 19 9 9年 4月 1 9日 ( ) 二 结构 性缺 陷 D B授权 美 国 的报 复 , S 已长达 4 个 月 , 另 一投诉 3 而对 1是发展 中国家难以真正实行交叉报复方式。 . 国厄瓜 多尔 的报复 授权是 在 2 0 0 0年 5月 1 8日, 时 历 WT 的争 端解 决 机制 的一 个十 分重 要 的特点 是 O 就 更是长 达 5 6个 月 。如 此拖延 显然 对脆 弱 的发展 中 它 以强硬 的经 济制裁 方式对 裁决 的实行进行监 督 。 具 国家非常不利 , 它们会因此拖延而承受难 以弥补的损 有代表性的是 中止减让和交叉报复。 如果涉及发达国 失 。虽然 WT O的争端 解决 机制 已经对 各个环 节 的时 家对其他发达国家或者发展 中国家而言, 这样 的经济 间进行了限制 , 比较 G T 时期的争端解决程序大大 制裁措 施是 可 以真正保 证履 行 , 且带来 很 大 的威 慑 Ar 并 缩 短 了时 间。但是 , 向 D B提 出诉 讼 开 始 , 从 S 各个 环 力 的 。 是 , 于发展 中 国家对 一个发 达 国家而 言 , 但 对 是 节消耗的合理时间加总长达 2 个月。 7 但是, 商机往往 不是能够真正实施这样 的经济报复措施还有待商榷。 是对 发展 中国家而 言 , 制裁 手段 的有效 性 不足 。 因 闪即逝 , 经过如此漫长 的等待 , 即便最后公正的裁 决下来 , 且得 到 了执行 , 于一个 国家 , 并 对 一个 行业 尤 为发达国家经济对发展 中国家的经济依赖较小 , 即便 影响可能也不是很大。争端最终的解决 其是那些对外部经济依赖性很强 的国家和部门而言 是受到报复, 影 响可能 已经是 巨大而难 以弥补 的 了。 方案是对败诉方实行报复性制裁。 发达国家可以凭借 3对 于 争 端 解 决 程 序 中 的损 失 问题 , O争 端 政治经济实力 , . WT 达到威慑 目的。 很显然 , 这种方案对发 有 解决机 制缺 乏对损 害进行 真正 意义上 的补 偿 。即使 争 展 中国家 而言 , 时是不 实际 的。考虑 到 制裁手段 的 一个 发展 中 国家 难 以对发 达 国家采取 端能 得到 解决 , 常的方 式是 在专家 小组 的报 告通 过 政治 经济 成本 , 通 这种 制裁 , 而且 单个 发展 中国家的报 复制 裁对发 达 国 后, 由犯 错 的一方 纠正 错误 行 为 或授 权 报 复 , 没有 对 最后 的结果很 有 可能是 放弃 败诉方前面的错误行为的追溯惩罚措施。 即使违法 国 家也 �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WTO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协调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贸易纠纷与争端,在GATT 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各成员方经过长时间讨论与协商,拟定出《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设立了常设性的争端解决专门机构,使WTO的争端解决更具明确统一的程序、规则和时间限制。
从WTO成立以来到2003年年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共受理了301件争端案件,它在国际贸易领域定权止争的功能为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是在近十年的运行过程中,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固有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诉程序的缺陷WTO上诉复议程序是使WTO争端解决机制更趋向司法化的一项制度创新,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
但由于这种新生的制度没有赋予上诉机构一些重要的审查权力,导致争端解决机制在运作中出现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中的越权,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根据DSU第17条6款和13款的规定,上诉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职能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
这一规定不仅将事实问题明确排除在外,而且还把案件本来可能涉及但专家组报告中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排除在外。
在国内民事诉讼法中,上诉法院有权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符合上诉法院的受案范围进行审查。
同样,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构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是有限的,只有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上诉机构才有权进行实质审理。
因此,争端方在行使上诉权时,上诉机构理应有权对其上诉的适格性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争端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但DSU并没有赋予上诉机构以审查权,也不允许上诉机构驳回不符合上诉条件的诉讼请求,而是规定一旦争端一方在合理期限内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案件就自动进入上诉程序,上诉机构必须予以受理。
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及完善建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及完善建议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
为应对日益增长的贸易争端,WTO争端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虽然该机制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WTO争端解决机制逐渐无法适应新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其自身体制机制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
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情况情况着手分析,阐述如何解决这一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与之相对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完善建议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research and improvement suggestionsBing Leng(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Jinan, Shandong, 250000)Abstract: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is the most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n the world today. In response to the growing trade disputes,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came into being. Although this mechanism has been proved to be effective, however, with the passage of time,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gradually fails to adapt to the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environment, and the problems of its own system and mechanism are increasingly exposed.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expounds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proc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chanism,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to improve it.Key words: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Problem research; Perfect suggestion1 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述WTO争端解决机制(简称“DSB”)作为向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及可预见性的核心制度,是成员方解决政府间贸易争端的强制性、排他性的合法渠道,是一种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世界贸易组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目前拥有158个成员国,成员国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7%,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WTO虽然号称“经济的联合国”,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当今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毕竟是少数发达国家,全球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进程也是在发达国家占支配地位的国际环境中进行的。
它们通过WTO来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多种贸易、投资及经济运行规则,这决定了WTO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与问题,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中必然交织着各种矛盾和冲突。
每个国家加入WTO就是为了使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然而这些规则的不公平性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的伤害。
因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就发生了。
这就是即使具有约束力,还依然有争端的原因。
贸易自由化是指世贸组织各成员在货物、服务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要逐步实现自由化,即各成员方保证履行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管理的乌拉圭回合和以后世贸组织成员达成的协议与协定,逐步降低关税,减少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方面的准入度。
WTO是与LMF和WB齐名的世界经济体系三大支柱之一,它建立在深厚的经济、法律、体系组织和理论的基础之上,是不可代替的,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活力和可持续发展力。
它在推动国际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自己永葆青春。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日见频繁。
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宗旨、目标、原则、规则、组织和机制方面的特点体现了WTO主体价值观和灵魂的集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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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对各个环节的时间进行了限制,比较GATT 时期的争端解决程序大大缩短了时间。
但是,依照DSU的有关规定,对于大部分争端的解决,从协商到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到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到获得补偿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大约需要2-3年的时间,这还不包括国内受损害部门或产业游说本国政府将争议诉诸WTO解决所花费的时日。
如此漫长的争端解决期限将为有关交易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商机往往一闪即逝,经过如此漫长的等待,即便最后公正的裁决下来,并且得到了执行,对于一个国家,一个行业尤其是那些对外部经济依赖性很强的国家和部门而言影响可能已经是巨大而难以弥补的了。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缺陷完善AbstractAlthough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restrict the time of all aspects, it greatly shortened the time compared the period of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s. However, according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DSU, the majority of disputes resolved requires about 2 -3 years, from negotiation request, setting up an expert group, to the adoption of the Appellate Body report, or to get compensation suspend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 This does not include the time of the domestic sector and industry which was damaged lobbying their governments to resort to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uch a long period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transactions will bring the irreparable loss. Opportunities are often fleeting, after such a long time, even if the final ruling is justice and has been carried out. For a country, an industry, especially those dependent on external economies strongly, impact is already enormous and difficult to bridge.【Key Words】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Defects Improvement目录1 GATT向WTO转变过程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4)1.1 关贸总协定(GATT)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缺陷 (4)1.2 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及完善 (6)2 WTO争端解决机制当前存在的问题 (7)2.1 规则性缺陷 (7)2.2 结构性缺陷 (7)2.3解决期限过长 (8)2.4 救济措施不完善 (9)2.5 发展中国家负担沉重 (10)3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意见 (10)3.1 改革处理程序 (10)3.2 增加金钱赔偿的具体规定 (11)3.3 强化DSU规则本身的可操作性 (11)3.4 改进专家小组的工作,增强专家小组工作的透明度 (11)3.5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其完善分析1 GATT向WTO转变过程中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1.1 关贸总协定(GATT)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缺陷1.1.1 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GATT中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前身,最初只是一种非正式程序。
1对于如何解决国际贸易争端,GATT的规定比较单薄,仅仅集中体现在它的第22条和23条这两项条款中。
GATT第22条规定了范围非常广泛的两个层次的协商:首先是双边协商;如双边协商未果,则可进行多边协商。
而第23条的规定对第22条既是重申又是发展。
第23条第1款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势下,一缔约方如认为它在本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减损,或本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它有要求与另一缔约方进行协商的权利。
该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在有关缔约方协商解决未成时,得将争端提交缔约方全体(the contracting parties)进行“迅速调查”,并向有关缔约方提出适当建议或做出裁决。
从GATT的实践来看,这种“调查”是由一个工作组发起,然后由一个常设专家小组(a standing panel of experts)来具体进行,每一项特定的争议案再由一个选定的专家小组负责,其任务是负责起草建议报告或裁决报告,供缔约方全体讨论通过。
1.1.2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以上规定表明,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强调的是通过外交途径,灵活而又公正地解决贸易争端,其目的主要在于避免冲突并力争达成令争议双方都相互满意的结果。
但从实际运用情况来看,该机制的种种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它的运作程序规定得很不完善;其法律裁决所使用的语言既模糊不清而又暗示性多于明确性;而且它的程序及其裁决都为谈判留出了太多的空间;专家小组的组成也成为争议的一个焦点;各有关当事方采取种种方法来拖延决定的做出;即便做出了决定,也难以确保专家小组的报告获得通过。
事实上,专家小组的报告常常由于一国或数国不同意报告中的裁决或建议,而连续几年都无法获得通过;普遍的观点认为,这项否决权是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明显缺陷。
对于已通过的报告,各国也不认为有义务遵守其中的决定。
因1Amelia Porges, 1998, The New Dispute Settlement: from the GATT to the WTO Practicing Law Institute Corporate Law and Practice Course Handbook Series PLI Order No. BO-003W, September, P56.此,有学者将GATT争端解决机制戏称为“一个外交官的裁判规程”(A Diplomat’s Jurisprudence)。
1.1.3 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20世纪60年代,由于欧共体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陆续加入,GATT的成员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为GATT争端解决机制也带来了某些影响。
具体表现为:专家小组报告开始列出专家的姓名;专家小组程序趋于司法化;第三方被允许正式表达它们的观点,在有些案件中甚至自始至终参加了争端解决程序;专家小组的报告也得以在后来的争端解决过程中被作为先例来引用。
与此同时,决策方式亦发生了变化。
根据GATT的有关规定,每一缔约方在缔约方全体会议中均有一个投票权,除少数例外情况外,缔约方全体的决议以多数票通过。
在GATT早期的实践中,许多决议都是以这种多数表决来获得通过的。
70年代期间,GATT各缔约方政府开始逐渐重视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
经过1973——1979年长达数年的东京回合谈判,GATT各缔约方于1979年11月28日在争端解决规则方面达成了谅解框架,通过了《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与监督的谅解》(Understanding Regarding Notification, Consultation, Dispute Settlement and Surveillance)。
这一谅解将GATT 签订后30余年来在解决贸易争端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程序以条文形式确定下来;与此同时,东京回合在限制、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方面还签署了6项新协定,这6项新协定中均规定了其自身的争端解决办法。
到了80年代,GATT通过专家小组程序先后做出了若干相当复杂的法律决议,以解决一些敏感的贸易政策纠纷。
其中,有些理由充分的法律裁决,深受缔约方政府的普遍欢迎。
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些成就,鼓励了各缔约方将越来越多的贸易争端提交其解决,而这些贸易争端的解决难度以及政治敏感性都大大超过了以往。
至80年代末期,GATT已逐步将其争端解决机制发展成为一项相当有力量的法律工具。
在这十年中,GATT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了大约115项法律争端,其中有80%的解决结果已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
由于GATT(1947)第22条及第23条只是有关争端解决的原则性规定,它们并没有规定争端解决的具体机构、程序和期限等等,这不免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同时也有损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因而在GATT存在的47年间,还曾通过一系列的补充性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其争端解决规则。
这些规定包括:1958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依照第22条解决影响某些缔约方利益问题的程序的决定》;1966年4月5日通过的《关于第23条程序的决议》;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与监督的谅解》;1989年4月通过的《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处理的规定及手续的改善》。
1.2 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及完善1.2.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尽管GATT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过一系列的修改,但是由于其本质上是自愿解决的。
有着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因此WTO缔约国考虑对GATT争端解决机制加以重大调整,于是,1993年秋季,乌拉圭回合重开谈判。
至当年12月,形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另一常见的表述是: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以下简称DSU)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两个最后文本,后者将前者列入其附件二中,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Marrakesh)开放签字,1995年年初生效。
2其中最为重要的是DSU 第3条,它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目标,即保障各成员方在有关协议中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当某一成员方根据WTO有关协议本应获得的利益,由于另一成员方采取的措施而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损害时,该成员方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The 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解决它们之间的争议,以维护其根据协议本应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