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贵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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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贵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贵院于2018年8月1日根据上海×××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破产清算一案(×××号),并于2018年8月21日指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管理人”)为上海×××的破产清算管理人。

经管理人核查,发现上海×××仅存在少量银行存款(合计:10.42元人民币)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现管理人在征求债权人大会表决同意后,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第31条规定,提请贵院裁定终结上海×××的破产程序。

申请人:×××破产管理人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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