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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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建立反映供求变化的弹性价格机制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增值税税率10%)安排,各省(区、市)基准门站价格见附件。

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

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实施一年后允许上浮。

目前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此次最大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每千立方米350元,剩余价差一年后适时理顺。

上述方案自2018年6月10日起实施。

二、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在全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消费旺季可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消费淡季适当下浮,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

鼓励供需双方通过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28
•【字号】璧发改[ 2017] 225号
•【施行日期】2017.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价格
正文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销
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璧发改[ 2017] 2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渝价〔2017〕12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工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16元/立方米下调为2.05元/立方米。

(二)商业、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37元/立方米下调为2.10元/立方米。

(三)CNG原料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14元/立方米下调为2.03元/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从2017年9月1日起的用气量执行。

三、相关要求
天然气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要认真落实非居民用天然气降价政策。

对企业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串通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委将进行严肃查处,以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发改委大幅下调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发改委大幅下调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发改委大幅下调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2月28日新闻动态:发改委将大幅下调天然气价格,决定自4月1日采暖基本结束后将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并轨,全面规划全国非居民用气的价格,同时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而居民用气暂时不会调整。

通知指出,2014年下半年以来,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可替代能源价格随国际市场油价出现较大幅度下降,按照现行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将各省份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44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提高0.04元,实现价格并轨。

同时,放开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通知明确,化肥用气价格改革分步实施,再给企业一定过渡期。

此次化肥用气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2元,同时提高化肥生产用气保障水平,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和落实,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切实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居民用气不调整
发改委今天宣布,4月1日起,我国天然气价格正式并轨。

各省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下降0.44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04元,这也是我国价格改革中,首次大幅下调天然气价格。

同时,今年将全面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发改委价格司相关领导表示,尝试放开一部分用户价格,除了化肥企业的其他企业可以跟中石油中石化直接确定气价,不再执行政府要求价格。

此外,居民用气价格不做调整。

河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7〕125号

河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17〕125号

河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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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冀价管〔2017〕12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各城市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
省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1元,调整后为每立方米1.88元,各城市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等额降低。

二、尽快疏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各地要抓紧开展工作,结合门站价格降低和天然气增值税税率下调对终端销售环节的影响,以及加强配气价格监管、降低过高的配气价格等因素,尽快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确保降价措施落实到位,降低下游用户用气成本。

三、实施时间
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各地将此次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情况,连同前一阶段规范并降低输配价格工作情况于9月15日前一并报省局(商价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
2017年8月31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29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根据天然气管道定价成本监审结果下调管道运输价格,结合天然气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决定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
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100元。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见附表。

二、。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沪价管[2017]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10.01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7〕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的规定和国家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
本市各类非居民天然气用户销售基准价格均下调0.11元/每立方米。

调整后的价格见下表: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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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规定,结合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及本市贯彻意见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实施区域差别气价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销售价格实施区域差别价格政策。

其中:城六区供暖、制冷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2.60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调整为3.16元/立方米;其他区域供暖、制冷用气调整为2.36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气调整为2.92元/立方米。

全市发电用气调整为2.51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2.46元/立方米。

二、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三、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24日
附件
北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来源: /fg/detail2011199.html。

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docx

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docx

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是由发改委协调发布的通知,并且由于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所以通知的范围也会比较广。

以下准备了两篇文章,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下面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由资料站提供。

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x]1835号)规定,自201x年x月x日起调整全国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尽快理顺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

为疏导上游气价上涨影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管道天然气各类非居民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42元/立方米。

其中,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工商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65元/立方米,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调整为3.09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3.04元/立方米。

二、执行居民天然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继续执行居民价格。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应的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三、放开车用气销售价格,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

四、各燃气企业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x年x月x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x年x月x日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x年x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x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上)

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上)

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上)2018-01-25 卡布卡让来源阅 346 转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促进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有序、适度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天然气发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及投产时间,实行产别化的上网电价机制。

(一)对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实行标杆电价政策。

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

(二)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参考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考虑两者发电成本的合理差异确定。

(三)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直接签订交易合同,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

对新投产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在企业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原则上参照当地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

(四)已投产天然气发发电上网电价要逐步向新投产同类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归并。

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天然气发电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或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价。

三、建立气、电价格联动机制.当天然气价格出现较大变化时,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应及时调整,但最高电价不得超过当地燃煤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或当地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每千瓦时0。

35元。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财政补贴、气价优惠等措施疏导天然气发电价格矛盾。

四、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的监督管理,新建企业必须符合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要落实热负荷,防止以建设热电联产或分布式能源的名义建设纯发电的燃气电厂。

五、对天然气发电价格管理实行省级负责制。

各地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报我委备案,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下调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5〕67号)精神,常熟市发改委对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常熟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两家单位2014年末存量气和增量气的销售量进行科学测算,并报请市政府同意,从5月1日起下调非居民用和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的销售价格每立方米0.022元。

一是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921元;其他(公用事业)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3.741元。

二是为保证出租车行业基本稳定,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调整。

三是对工业用气大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在下浮基础上同步下调每立方米0.022元。

四是要求供气企业要保证市场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超过规定价格售气或变相提高用气价格。

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50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50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供气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电〔2017〕11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价格(一)集中供热天然气销售价格集中供热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含商用)由1.75元/立方米调整为1.64元/立方米。

(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上游供气企业供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用气销售价格由2.15元/立方米调整为2.04元/立方米;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终端销售价格由2.90元/立方米调整为2.79元/立方米。

(三)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一般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由1.99元/立方米调整为1.88元/立方米;特大工业(年用气量1亿立方米以上)用气销售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调整后的集中供热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游供气企业供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用气销售价格、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自2017年9月1日零时起执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终端销售价格自2017年9月25日零时起执行,用气量以抄见表量为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316号)同时废止。

山西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 车用燃气为2

山西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 车用燃气为2

山西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车用燃气为2.8元/立方米(原标题:山西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车用燃气为2.8元/立方米)人民网太原11月25日电(王建)国家发改委统一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0.70元/立方米。

23日,山西省物价局发布《关于降低山西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应降低山西省管输企业供各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

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11月20日起用气量按调整后价格执行此次山西省内管输企业接气供城市门站价格调整之后,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绛县、曲沃、冀城天然气非居民用城市最高门站价格分别为:2.38元/立方米、2.43元/立方米、2.43元/立方米。

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运城有限公司北相、临猗、永济、风陵渡天然气非民用城市最高门站价格分别为:2.31元/立方米、2.34元/立方米、2.43元/立方米、2.44元/立方米。

朔州京平天然气有限公司平鲁区天然气非居民用城市最高门站价格为2.36元/立方米。

11月20日起的用气量按照调整后的用气价格执行。

《通知》要求,山西省内管输企业直供燃气热电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当地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可按照批量折扣的原则适当下浮,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其它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车用天然气降为2.8元/立方米根据《通知》,降低山西省部分天然气经营企业供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销售价格。

将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中油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阳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运城有限公司、祁县国新天然气有限公司、临汾市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供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最高销售价格降低为2.80元/立方米。

山西省物价局要求,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根据上游价格降低幅度,相应降低本地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

同时,山西省各城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非居民用气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0.70元/立方米,其中工业用气价格可在不超过非居民用气价格范围内,按照批量折扣原则,适当下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有关降税政策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的通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有关降税政策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的通知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有关降税政策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108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有关降税政策降低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的通知吉市发改价管发〔2020〕108号各燃气经营企业: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落实国家审计署审计公告的相关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现就有关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明确如下:一、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我省天然气门站价格为每立方千米1650元。

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和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2.88元(含增值税,下同)和2.81元。

二、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1日期间,我省天然气门站价格为每立方千米1640元。

吉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燃气分公司和吉林元通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指导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2.86元、2.79元和2.79元。

三、根据原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2019年8月经履行听证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吉林市城市管道天燃气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1.20元(含税)。

比过去的每立方米高0.03元,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延缓执行新配气价格。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黔发改价格〔2019〕366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36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和《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精神,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关于近期(2019年第二季度)我省非居民用气气源价格的总体安排和当前液化天然气价格整体走势,为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切实减轻实体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非居民用气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降低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同时根据天然气气源价格下浮情况,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行科学测算,合理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将降税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终端气价。

(一)省级定价区域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去冬今春期间)的3.27元/立方米降低为3.13元/立方米。

(二)市县定价区域1.通过中缅、中贵天然气长输干线管网获取天然气资源的地区各地依据天然气定价权限,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据实提供的《2019-2020年天然气购销合同》、其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取额外气量资源的交易凭证等原始资料为数据支撑,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当地降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降后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气源测算价格+现行短途管道运输价格+(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前基准门站价格-调前短途管道运输价格)÷(l+调前增值税税率)×(l+现行增值税税率)。

调整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情况说明

调整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情况说明
调整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情况说明
受管输能力、用气结构等因素影响,京津粪等地今冬天然气供需矛盾比较突出。中石油等上游供气企业在国家发改委规定基准门站价格可上浮20%的幅度内,上调了供我市冬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到2.30元,提高0.30元,上浮15%。价格上浮的时间为2016年∏月20日至2017年3月15日。为保障我市用气需求,我市各燃气经营企业均与上游签订了供气价格上浮与用气的协议合同,并按上浮后的价格支付购气费。
为疏导上游门站价格上浮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用户的影响,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对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同步等额调整。这样安排,是按照国家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的要求进行的,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对于促进市场竞争、调解供需平衡、优化能源结构、提高配置效率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此次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对燃气供热、部分工商业企业会有一些影响,各部门和企业要通过推供给侧结构改革、深入开展“双万双服”活动等措施,降低企业成本,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同时,为确保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市区两级财政对燃气供热还给予适当补贴,确保冬季正常稳定供热。
2017年2月2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
用气成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6]1859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26
【实施日期】2016.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1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各地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降低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减轻用气企业负担,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天然气供气环节过多、加价水平过高等问题,为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下游企业用气成本,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天然气各环节价格。

各地要组织力量、集中对本辖区天然气各环节加价进行一次彻底摸底和梳理,厘清气源价格(购进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4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40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4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中石化普光气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0元,即由现行每立方米2.35元降低为每立方米1.65元。

其中,化肥用气价格继续维持现行优惠政策,不作调整。

执行此项最高门站价格的用户为除此前已经放开价格的其他用户。

供需双方可以在我省最高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门站价格。

二、提高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

自2016年11月20日起,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

本次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

在国家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着力做好我省天然气公开交易工作,进一步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

三、对尚未核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的地区,应同步调整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本次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至少降低0.7元;对已经核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的地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只能按照核定的配气价格标准收费,并在上游供气企业门站价格调整幅度的基础上,同步同幅度调整转供的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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