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刑总复习简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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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律考试复习大纲

2014法律考试复习大纲

庆阳市2014年度干部职工法律知识考试复习大纲一、选择题(共60题)1. 在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A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A )A. 四倍B. 五倍C. 六倍D. 八倍3. 不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是(B)A. 劳动B. 控告或者检举C. 计划生育D. 依法纳税4.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 C )作为它的派出机关A. 行政公署B. 区公所C. 街道办事处D. 居委会5.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B )A. 人民代表大会B. 人民代表大会制C. 社会主义制度D. 民主集中制6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D )A. 提出批评的权利B. 提出建议的权利C. 取得赔偿的权利D. 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7. 下列法律规范中( A)效力最高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8.赵鹏为孙子赵明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

赵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3月29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薄上记载的是3月30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3月31日。

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4月1日。

依照有关法律,赵明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D)A.3月29日 B.3月30日 C.3月31日 D.4月1日9.甲到外省出差,临时委托邻居乙照看房屋。

一日,乙进入甲屋,发现一盆鲜花因久未见阳光而开始发黄。

乙就将花盆移放窗外晒太阳。

后一阵大风将花盆吹落,将丙砸伤,共花去治疗费3000元。

该费用应当由( A)承担。

A.甲 B.乙 C.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乙承担,甲适当予以补偿10. 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的机关是(A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11. 住宅不受侵犯属于我国公民的( B)A. 政治自由权利B. 人身自由权利C. 文化教育权利D. 社会经济权利12. 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D)A. 合法权利和利益B. 合法权利和自由13.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8万元,未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

三校名师讲义2:刑法

三校名师讲义2:刑法

三校名师讲义2:刑法《(2014年版)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刑法》为《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系列图书中的刑法,《(2014年版)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刑法》分别从各学科知识体系的梳理、历年命题特点以及复习的方法等方面进行讲解,作者群体均由各学科名师担当,对提高考生备考水平具有实用性与针对性,对于考生系统掌握各科知识具有重要的价值。

目录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第二节刑法解释第三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三章犯罪构成理论第四章法益(犯罪客体)第五章客观不法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第一节危害行为第二节行为对象第三节危害结果第四节因果关系第五节其它客观不法要素第六章主观责任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第一节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责任的前提)第二节故意、过失(责任形式)第三节事实认识错误第四节目的、动机第七章犯罪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第一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第二节责任阻却事由第八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一节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第二节着手前停顿:犯罪预备第三节着手后停顿:犯罪未遂第四节自动放弃:犯罪中止第九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基本含义和概念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分工第四节共同犯罪人的作用第五节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第十章单位犯罪第十一章罪数形态(总论理论+分则规定)第一节刑法总论中的罪数形态(理论)第二节刑法分则及解释规定的常考罪数情况归纳(法条)第十二章刑罚的体系第一节主刑第二节附加刑第十三章刑罚的裁量第一节量刑概述第二节量刑情节(累犯、自首、坦白、立功)第三节量刑制度第十四章刑罚执行第十五章刑罚消灭第一节追诉时效第二节赦免刑法分论刑法分论概说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录司法考试常考的70个重点考点。

刑法总则2014完整记忆版本

刑法总则2014完整记忆版本
知识点 7: 罪行相适应原则:表现在制刑、量刑、行刑上。(1)制刑重视犯罪性质兼顾犯罪情节与犯 罪人身危害性。(2)量刑重在犯罪情节兼顾人身危险性 (3)行刑重在犯罪人身危险程度变 化兼顾犯罪性质及犯罪情节。
知识点 8:
刑法空间效力: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1)国内犯:除了例外情形,我国采取属地管辖原则。 ①在我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舶和航空器,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和火车。 ②犯罪地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共同犯罪 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包括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行为。 ③法律另有规定,这是属于属地原则的例外。 注意:真正情形只有一种,中国刑法适用的例外: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不适用大陆刑法情形: 港澳台地区犯罪;不适用刑法典情形:特别刑法,不属于属地原则例外,只是刑法典例外。 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刑法:少数名族地区的特别规定,同上也是刑法典例外。条文填空考 点:F90 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 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 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国外犯:逻辑顺序:属人》保护》普遍 ① 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属人管辖】: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无 条件适用,其他人犯轻罪(最高刑 3 年以下)可以(也可以追究)不追究。注意:中国公 民包括行为时和裁判时的中国公民。 ②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保护):条件:所犯之罪侵犯我国国 家或者公民利益;按照我国刑法属于重罪(3 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保护的双重犯罪管辖】。 ③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普遍管辖】 前提:我国刑法将这种行 为也规定为犯罪。注意:1.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内容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有别于民 事案件)★2.理解国内刑法要件也不应该受制于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例:我国劫 持航空器罪的对象不限于国际条约罪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还包括军用航空器。 ④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消极承认 即:在外国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 处罚。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规范得总与,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就是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得刑法规范。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立法体现:1、禁止习惯法2、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处罚不当罚得行为4、禁止类推解释刑法得空间效力,就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得问题,也就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得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得原则有:1、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得犯罪,不管行为人就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有特别规定得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得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地区刑法。

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属人管辖原则:以人得国籍为标准,凡就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就是在本国领域内还就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按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得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犯罪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得,适用本法。

4、对“领域”得理解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领陆、领水及领空法律拟制得领土:我国得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驻外得使领馆5、刑法得时间效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刑法得溯及力,就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得行为就是否适用犯罪就是指具有一定得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当受到刑法处罚得行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得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得一切主客观要件得统一。

刑 法 复 习 指 南(2014-2015学年第1学期)完整版要点

刑 法 复 习 指 南(2014-2015学年第1学期)完整版要点

刑法复习指南一、复习重点1.教材中的重点罪名,分则(以法条为准)第一、七、十章不考。

书本的二,八,十一章不考。

2.结合总则(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二、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强调对知识点掌握的准确性和深刻性。

题目的难易程度可以参考历年司法考试真题。

我们的题目比真题略容易。

三、题型共包括5类:单项选择题,共10道,每题1分。

多选选择题,共6道,每题2分。

简答题,共4道,每题8分(6选4)。

案例分析题,2道,每题13分。

论述题1道,20分。

满分100分。

四、温馨提示简答题请勿长篇大论,以免时间不够用。

论述题至少分成2段回答。

五、简答题的范围为了减少考生复习的强度,对于简答题,我们给出如下范围作为考试的参考。

论述题无范围。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中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简答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的特征。

P30-31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在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客体时最重要的是对不特定性的认识。

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是指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一经实施,其犯罪后果就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

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这正是此类犯罪巨大危险性与危害性的表现。

客体的不特定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首先表现在犯罪对象的不特定上。

对象的不特定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有其特定的侵害对象,而客观情况使行为人主观上的特定对象成为不可能,从而呈现出不特定性。

期末刑法复习提纲

期末刑法复习提纲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根据范围有删节)刑法基本原则第三节平等适用原则平等使用原则,也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四节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也称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效力范围概述空间(地点、人)、时间(生效、失效、溯及力)第二节刑法空间效力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领空,即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它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按照国际惯例,国家主权除及于领土外,还及于“拟制领土”。

拟制领土,是为了从法律上解决管辖权问题而产生的一种假设,因而只是法律上的拟制,而不是真正的领土。

拟制领土包括船舶和航空器,过去也有的称之为“浮动领土”。

(国中之国:使领馆)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条第一、二款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第一、二、三款关于普遍管辖权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问题:修订后的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三节刑法时间效力概念:刑罚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能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之纲要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之纲要

司法考试复习之纲要众所周知,刑法学的学习司法考试备考中异常重要,也往往成为能否通过司考的举足轻重的基石。

刑法内容多,理论博大精深,而我们的复习时间是有限的,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

这便要求备考2013司考的朋友们掌握高效的复习方法,提高复习效率。

为此,我为大家制作了一份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纲要,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基础阶段1.掌握重点刑法需重点掌握的基本原理有:总则中的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理论及其四个方面共同要件,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当然还要理解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罪数,排除犯罪的事由,以及刑法分则的解释方法。

这部分听一下独角兽司考网VIP保过班陈老师的课会比较有效果,理论讲解深入浅出,考点归纳清晰明了。

大家一定不要自以为是、闭门造车噢!后果很严重滴!记得扣扣是800086007,不妨联系一下听听看。

2.结合案例大家在复习中一定要重视案例的作用,并且学会巧用案例。

争取做到对于每个重要的总论知识点和重点罪名,心中都有一个典型案例或者有一道考试真题与之相应。

3.熟悉法条司法考试是一种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资格考试,因此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其考查的重要内容。

面对成千上万条法规,怎么把握呢?对于刑法总则的法条,要结合刑法原理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掌握;对于分则法条,尤其是有关立法修订和司法解释,要重点理解和熟记其中有关罪与非罪(犯罪起点)、此罪与彼罪、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的规定。

听听独角兽司考网校的法条串讲也是不错的选择。

4.科学做题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之于司法考试的价值无需赘言。

做题应注意两点:(1)一定要亲自做题,否则眼高手低;(2)重质不重量。

做题讲究做题质量,切不可盲目追求数量。

做题不在多,而在精。

做一套或一道题后,要认真对照答案刨根问底:错是错在哪——是知识点根本不会,还是没看清题目要求;一时大意失荆州,还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对是对在哪——是瞎猫碰个死老鼠,还是真正掌握了。

换言之,做两三道题就解决一个知识点,一道题不弄个水落石出就不要再做别的题目;一定不能似是而非,囫囵吞枣。

刑分复习总结

刑分复习总结

刑分复习总结题型:10个单选、10个多选、5个名词解释、2个论述题、2个案例分析第二十章刑法法律条文=罪状+法定刑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选择的一罪法定刑的种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劫持航空器罪判死刑。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拘禁罪中的转化情节: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十一章叛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时空条件特定: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逃往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

军人叛逃罪:主体是军人。

犯叛逃罪而偷越国境、边境的,属于吸收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间谍罪的客观方面的间谍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法定形式:(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注意: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是间谍组织。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服务对象是境外的非间谍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

(这是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仅仅从主观方面来看,如果行为人不明知,即使是境外的间谍组织,也不构成间谍罪,只能构成本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区别的要点为是否为境外实施犯罪行为。

情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处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案例一某甲高级编辑,其向香港提供国家重要对台文件。

构成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案例二驻华大使馆一案,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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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禁止习惯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类推。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禁止不定刑。

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明确性: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刑法解释扩大解释注重的是刑法条文某字词的内涵与外延的解读,类推解释则注重的是两类案件事实的整体比较(对字词的扩大化解释已经无能为力)。

罪刑法定主义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但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无罪类推)扩大解释是指解释字词较边缘的含义,但未超出其应有含义范围。

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如下,形式区别:扩张解释是将刑法规范可能蕴含的最大含义揭示出来,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解释极限化;类推解释是将刑法规范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解释进去,是解释的过限化。

实质区别:扩张解释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它并不产生新的法规,没有超越公民的合理预期,而类推则是为了填补法律的漏洞,它将产生新的规则,也超越了公民的合理预期。

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属地管辖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即可(还包括未遂犯的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共同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中国领域)属地原则的例外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只在两种情况下适用本法,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③刑事特别法另有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④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本法作变通或补充规定。

属人管辖限制:相对重罪管辖例外:1.两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2.可以而非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保护管辖1.绝对重罪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2.双重犯罪管辖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针对国际犯罪,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①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对象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即国际犯罪。

常见的有:(1)海盗罪;(2)毒品犯罪;(3)劫持民用航空器罪行;(4)酷刑罪;(5)恐怖主义的犯罪,如绑架外交官、暗杀政治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6)其他战争罪行②处理方法。

对国际犯罪分子抓到后处理的方法是:要么引渡,要么起诉。

这又叫做“或引渡或起诉”的规则。

从旧兼从轻对于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7年9月30日刑法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应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处理: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适用刑法,不以犯罪论,即刑法有溯及力。

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溯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无溯及力。

但是如果刑法处刑较轻,适用刑法,刑法就有溯及力。

新法生效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司法解释的溯及力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不作为犯不作为的成立条件1.必须存在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有四个来源,单纯的道德义务并非作为义务的来源,这些义务包括: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这里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行为和自愿接受行为。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前行为使法益处于危险之中)2.必须有作为能力。

3.有损害结果。

不作为犯罪只有出现了危害结果才成立犯罪,同时还需具备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因果关系条件说(butfor)这是事实原因(causeinfact)对条件说的限制(相当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禁止溯及理论,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

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在因果链上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直接产生了结果,而且使得某些本来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的先在行为和结果发生了某种联系。

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判断先在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有相当性的规则:独立还是从属。

A+B-----CB---------C判断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介入因素切断,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性质以及通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是异常还是正常的出现?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犯从宽】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单位人格否定制度。

2.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非单位犯罪。

3.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单位犯罪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的,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因此,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是故意,但也存在过失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①自然犯:如盗窃罪、重婚罪、强奸罪等②某些法定犯: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抗税罪等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利益归个人私分的行为3、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4、成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1、一般采取双罚制:(1)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只能判处罚金)(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其他刑罚2、刑法典分则明文特别规定实行单罚制的,依照规定,即只追究单位犯罪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不构成累犯故意过失认定直接故意认识要素:直接故意包括明知结果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意志要素: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的发生,对结果积极追求间接故意认识要素是明知结果可能发生。

意志要素放任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间接故意主要存在于三种情况下:1.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性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造成严重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之过失:认识要素:没有认识到行为会发生某结果,(但应当预见,否则即为意外事件)意志要素:大意过于自信之过失:认识要素: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某结果(这种可能性的预见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危惧感和不安感。

)意志要素:轻信可以避免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了结果避免的义务。

轻信能够避免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二是不当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三是误认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者在认识要素上都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在意志要素上都是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但两者在意志要素上存在重大区别,间接故意的意志要素是放任,而过失的意志要素是违背意愿。

过失与无罪过事件注意禁止危险理论,即看行为人先前行为是否是为社会习俗所禁止的危险,如果是,那么即使采取避免措施,也应被视为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都表现为对危害结果有所预见。

而且结果的发生都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但其区别在于,前者有结果避免义务,而后者没有这种义务。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都表现为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也都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结果注意义务,而后者没有这种义务,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习俗,行为人都无法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认识错误事实的认识错误(构成要件性错误)分类:具体性事实错误与抽象性事实错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具体性事实错误)具体符合说: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不具体一致,那么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就不成立故意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在构成要件上一致的话,就成立故意。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具体性事实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在对象错误上无分歧,但在打击错误上有分歧.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情况:(1)甲射杀乙,但却误伤丙,致丙死亡。

(2)甲射杀乙,致乙负伤,误中丙,致其死亡。

(3)甲射杀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因果关系的错误基本结论: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就不影响故意既遂的成立。

总结处理认识错误不凡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容对待:只要主客观在同一个构成要件内或者构成要件的重合部分能够统一,则以既遂论之(以主观所想象的罪名论);如果不能统一,则为未遂(以主观所想象的罪名,但有些未遂不可罚);如果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则以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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