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刑总复习简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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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律考试复习大纲

2014法律考试复习大纲

庆阳市2014年度干部职工法律知识考试复习大纲一、选择题(共60题)1. 在我国,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A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C.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A )A. 四倍B. 五倍C. 六倍D. 八倍3. 不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是(B)A. 劳动B. 控告或者检举C. 计划生育D. 依法纳税4.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 C )作为它的派出机关A. 行政公署B. 区公所C. 街道办事处D. 居委会5.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B )A. 人民代表大会B. 人民代表大会制C. 社会主义制度D. 民主集中制6 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D )A. 提出批评的权利B. 提出建议的权利C. 取得赔偿的权利D. 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7. 下列法律规范中( A)效力最高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8.赵鹏为孙子赵明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

赵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3月29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薄上记载的是3月30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3月31日。

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4月1日。

依照有关法律,赵明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D)A.3月29日 B.3月30日 C.3月31日 D.4月1日9.甲到外省出差,临时委托邻居乙照看房屋。

一日,乙进入甲屋,发现一盆鲜花因久未见阳光而开始发黄。

乙就将花盆移放窗外晒太阳。

后一阵大风将花盆吹落,将丙砸伤,共花去治疗费3000元。

该费用应当由( A)承担。

A.甲 B.乙 C.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乙承担,甲适当予以补偿10. 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的机关是(A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11. 住宅不受侵犯属于我国公民的( B)A. 政治自由权利B. 人身自由权利C. 文化教育权利D. 社会经济权利12. 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D)A. 合法权利和利益B. 合法权利和自由13.甲与乙书面约定甲向乙借款8万元,未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

三校名师讲义2:刑法

三校名师讲义2:刑法

三校名师讲义2:刑法《(2014年版)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刑法》为《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系列图书中的刑法,《(2014年版)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刑法》分别从各学科知识体系的梳理、历年命题特点以及复习的方法等方面进行讲解,作者群体均由各学科名师担当,对提高考生备考水平具有实用性与针对性,对于考生系统掌握各科知识具有重要的价值。

目录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第二节刑法解释第三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三章犯罪构成理论第四章法益(犯罪客体)第五章客观不法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第一节危害行为第二节行为对象第三节危害结果第四节因果关系第五节其它客观不法要素第六章主观责任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第一节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责任的前提)第二节故意、过失(责任形式)第三节事实认识错误第四节目的、动机第七章犯罪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第一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第二节责任阻却事由第八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一节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第二节着手前停顿:犯罪预备第三节着手后停顿:犯罪未遂第四节自动放弃:犯罪中止第九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基本含义和概念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分工第四节共同犯罪人的作用第五节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问题第十章单位犯罪第十一章罪数形态(总论理论+分则规定)第一节刑法总论中的罪数形态(理论)第二节刑法分则及解释规定的常考罪数情况归纳(法条)第十二章刑罚的体系第一节主刑第二节附加刑第十三章刑罚的裁量第一节量刑概述第二节量刑情节(累犯、自首、坦白、立功)第三节量刑制度第十四章刑罚执行第十五章刑罚消灭第一节追诉时效第二节赦免刑法分论刑法分论概说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录司法考试常考的70个重点考点。

刑法总则2014完整记忆版本

刑法总则2014完整记忆版本
知识点 7: 罪行相适应原则:表现在制刑、量刑、行刑上。(1)制刑重视犯罪性质兼顾犯罪情节与犯 罪人身危害性。(2)量刑重在犯罪情节兼顾人身危险性 (3)行刑重在犯罪人身危险程度变 化兼顾犯罪性质及犯罪情节。
知识点 8:
刑法空间效力: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1)国内犯:除了例外情形,我国采取属地管辖原则。 ①在我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舶和航空器,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和火车。 ②犯罪地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共同犯罪 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包括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行为。 ③法律另有规定,这是属于属地原则的例外。 注意:真正情形只有一种,中国刑法适用的例外: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不适用大陆刑法情形: 港澳台地区犯罪;不适用刑法典情形:特别刑法,不属于属地原则例外,只是刑法典例外。 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刑法:少数名族地区的特别规定,同上也是刑法典例外。条文填空考 点:F90 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 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 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国外犯:逻辑顺序:属人》保护》普遍 ① 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属人管辖】: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无 条件适用,其他人犯轻罪(最高刑 3 年以下)可以(也可以追究)不追究。注意:中国公 民包括行为时和裁判时的中国公民。 ②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保护):条件:所犯之罪侵犯我国国 家或者公民利益;按照我国刑法属于重罪(3 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保护的双重犯罪管辖】。 ③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普遍管辖】 前提:我国刑法将这种行 为也规定为犯罪。注意:1.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内容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有别于民 事案件)★2.理解国内刑法要件也不应该受制于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例:我国劫 持航空器罪的对象不限于国际条约罪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还包括军用航空器。 ④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消极承认 即:在外国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 处罚。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得法律规范得总与,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就是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得刑法规范。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立法体现:1、禁止习惯法2、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处罚不当罚得行为4、禁止类推解释刑法得空间效力,就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得问题,也就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得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得原则有:1、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得犯罪,不管行为人就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有特别规定得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得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地区刑法。

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属人管辖原则:以人得国籍为标准,凡就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就是在本国领域内还就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按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得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犯罪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得,适用本法。

4、对“领域”得理解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领陆、领水及领空法律拟制得领土:我国得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驻外得使领馆5、刑法得时间效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刑法得溯及力,就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得行为就是否适用犯罪就是指具有一定得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当受到刑法处罚得行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得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得一切主客观要件得统一。

刑 法 复 习 指 南(2014-2015学年第1学期)完整版要点

刑 法 复 习 指 南(2014-2015学年第1学期)完整版要点

刑法复习指南一、复习重点1.教材中的重点罪名,分则(以法条为准)第一、七、十章不考。

书本的二,八,十一章不考。

2.结合总则(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二、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强调对知识点掌握的准确性和深刻性。

题目的难易程度可以参考历年司法考试真题。

我们的题目比真题略容易。

三、题型共包括5类:单项选择题,共10道,每题1分。

多选选择题,共6道,每题2分。

简答题,共4道,每题8分(6选4)。

案例分析题,2道,每题13分。

论述题1道,20分。

满分100分。

四、温馨提示简答题请勿长篇大论,以免时间不够用。

论述题至少分成2段回答。

五、简答题的范围为了减少考生复习的强度,对于简答题,我们给出如下范围作为考试的参考。

论述题无范围。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中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简答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的特征。

P30-31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在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客体时最重要的是对不特定性的认识。

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是指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一经实施,其犯罪后果就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

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这正是此类犯罪巨大危险性与危害性的表现。

客体的不特定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首先表现在犯罪对象的不特定上。

对象的不特定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有其特定的侵害对象,而客观情况使行为人主观上的特定对象成为不可能,从而呈现出不特定性。

期末刑法复习提纲

期末刑法复习提纲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根据范围有删节)刑法基本原则第三节平等适用原则平等使用原则,也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四节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也称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效力范围概述空间(地点、人)、时间(生效、失效、溯及力)第二节刑法空间效力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领空,即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它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按照国际惯例,国家主权除及于领土外,还及于“拟制领土”。

拟制领土,是为了从法律上解决管辖权问题而产生的一种假设,因而只是法律上的拟制,而不是真正的领土。

拟制领土包括船舶和航空器,过去也有的称之为“浮动领土”。

(国中之国:使领馆)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条第一、二款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第一、二、三款关于普遍管辖权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问题:修订后的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三节刑法时间效力概念:刑罚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能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之纲要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之纲要

司法考试复习之纲要众所周知,刑法学的学习司法考试备考中异常重要,也往往成为能否通过司考的举足轻重的基石。

刑法内容多,理论博大精深,而我们的复习时间是有限的,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

这便要求备考2013司考的朋友们掌握高效的复习方法,提高复习效率。

为此,我为大家制作了一份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纲要,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基础阶段1.掌握重点刑法需重点掌握的基本原理有:总则中的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理论及其四个方面共同要件,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当然还要理解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罪数,排除犯罪的事由,以及刑法分则的解释方法。

这部分听一下独角兽司考网VIP保过班陈老师的课会比较有效果,理论讲解深入浅出,考点归纳清晰明了。

大家一定不要自以为是、闭门造车噢!后果很严重滴!记得扣扣是800086007,不妨联系一下听听看。

2.结合案例大家在复习中一定要重视案例的作用,并且学会巧用案例。

争取做到对于每个重要的总论知识点和重点罪名,心中都有一个典型案例或者有一道考试真题与之相应。

3.熟悉法条司法考试是一种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资格考试,因此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其考查的重要内容。

面对成千上万条法规,怎么把握呢?对于刑法总则的法条,要结合刑法原理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掌握;对于分则法条,尤其是有关立法修订和司法解释,要重点理解和熟记其中有关罪与非罪(犯罪起点)、此罪与彼罪、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的规定。

听听独角兽司考网校的法条串讲也是不错的选择。

4.科学做题历年司法考试真题之于司法考试的价值无需赘言。

做题应注意两点:(1)一定要亲自做题,否则眼高手低;(2)重质不重量。

做题讲究做题质量,切不可盲目追求数量。

做题不在多,而在精。

做一套或一道题后,要认真对照答案刨根问底:错是错在哪——是知识点根本不会,还是没看清题目要求;一时大意失荆州,还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对是对在哪——是瞎猫碰个死老鼠,还是真正掌握了。

换言之,做两三道题就解决一个知识点,一道题不弄个水落石出就不要再做别的题目;一定不能似是而非,囫囵吞枣。

刑分复习总结

刑分复习总结

刑分复习总结题型:10个单选、10个多选、5个名词解释、2个论述题、2个案例分析第二十章刑法法律条文=罪状+法定刑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选择的一罪法定刑的种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劫持航空器罪判死刑。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非法拘禁罪中的转化情节: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十一章叛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时空条件特定: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逃往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

军人叛逃罪:主体是军人。

犯叛逃罪而偷越国境、边境的,属于吸收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间谍罪的客观方面的间谍行为具体包括三种法定形式:(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注意:构成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是间谍组织。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服务对象是境外的非间谍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

(这是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仅仅从主观方面来看,如果行为人不明知,即使是境外的间谍组织,也不构成间谍罪,只能构成本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区别的要点为是否为境外实施犯罪行为。

情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处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案例一某甲高级编辑,其向香港提供国家重要对台文件。

构成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案例二驻华大使馆一案,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014.刑分.期末考试.复习题.

2014.刑分.期末考试.复习题.

2014.刑分.期末考试.复习题.刑分作业——12.11.平海桥一名解:1.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P3382.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P4973.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P508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P6215.走私: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采于网络)6.交通肇事: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P3597.强迫交易罪:指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P4558.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采于网络)9.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P62910.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P33311.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采于网络)12.走私文物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境的行为。

P38413.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P54214.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P36515.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刑法复习资料

刑法复习资料

刑法总论考试复习资料1、刑法的解释一.概念和意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刑法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稳定性二.分类和类型1.按效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学理解释(1)立法解释: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通常包括三种情况①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②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③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3)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学者作出,但无法律效力2.从解释方法的角度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1)文理解释(2)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正意解释和反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1、刑法三大基本原则(重点)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罪行法定原则(重点)一.渊源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行为的定罪和处罚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二.分类1.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的不容任意选择或变通的原则(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明文规定为唯一依据(最相类似)(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以成文刑法典及其规定的刑法规范为唯一渊源(3)绝对禁止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罚溯及问题的唯一原则(4)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2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1)允许有条件的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2)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间接的渊源(3)不再坚持从旧原则,而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有利被告)(4)在刑种方面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三.体现和基本要求1.要求:(1)法定化: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2)实定化: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文字清晰,意思明确2.体现:(1)立法体现:①刑法第三条规定② 1997年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③取消1979年刑法典中的类推制度④确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⑤分则中罪名规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2)司法体现:正确定罪和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1、刑法的空间效力的个原则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自卫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世界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2、刑法的事件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识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刑法总复习缩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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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复习缩印版.doc◎名词解释1.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根据自C 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菲、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指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2. 刑法的解释:是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说明,说明其真实含义、纠正刑事立法的失误、赋丫其新的含义。

3.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全国人人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包括在条文中、起草说明和修订说明中、实施过程中发生异议时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两家发生分歧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对某一具体案件发生效力,对法院和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学理解释:是由法学研究机构、政法院校以及个别专家、学者所作的解释,通常为教科书、专著、论文等。

不具法律效力。

4.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定义进行的解释,绝对忠于刑法规范本身的字面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粘神,联系有关规定,进行逻辑论证解释。

对字面意思予以扩人或缩小,以求符合立法原意。

包括2种: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5.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的根木性准则。

6. 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7.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8.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般也称其为菲刑相当或菲刑相适应)是拆对于犯菲分了判处刑罚的轻靈, 应当与其所犯菲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9. 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一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对地域、对人)和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的规定)。

10?刑法的空间效力:是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适用范围),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总论复习纲要(自己整理).doc

刑法总论复习纲要(自己整理).doc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从重处断)。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4、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5、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8、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次序排列。

9、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0、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

1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2、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1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14、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0141刑总复习简要版分解

20141刑总复习简要版分解

罪行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禁止习惯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类推。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禁止不定刑。

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明确性: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刑法解释扩大解释注重的是刑法条文某字词的内涵与外延的解读,类推解释则注重的是两类案件事实的整体比较(对字词的扩大化解释已经无能为力)。

罪刑法定主义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但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无罪类推)扩大解释是指解释字词较边缘的含义,但未超出其应有含义范围。

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如下,形式区别:扩张解释是将刑法规范可能蕴含的最大含义揭示出来,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解释极限化;类推解释是将刑法规范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解释进去,是解释的过限化。

实质区别:扩张解释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它并不产生新的法规,没有超越公民的合理预期,而类推则是为了填补法律的漏洞,它将产生新的规则,也超越了公民的合理预期。

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属地管辖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即可(还包括未遂犯的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共同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中国领域)属地原则的例外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只在两种情况下适用本法,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③刑事特别法另有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④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本法作变通或补充规定。

属人管辖限制:相对重罪管辖例外:1.两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2.可以而非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法总论重要资料复习资料

刑法总论重要资料复习资料

chapter 1 刑法概说广义刑法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

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

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

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

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

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

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

⑤明确性原则。

⑥实体的适当原则。

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

刑法期末复习考试必过提纲完整版

刑法期末复习考试必过提纲完整版

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总则、分则、附则。

两编,后为章、节、条、款、项。

3、刑法的解释:①按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②安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4、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法体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6、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①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①定罪上一律平等②量刑上一律平等③行刑上一律平等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9、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制度。

10、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2014年司法考试全阶段复习计划(万国)

2014年司法考试全阶段复习计划(万国)

司法考试全阶段复习计划准备阶段:考生,特别是第一年参考考生在进入司考复习之前,应对司法考试的命题风格,题型,题量,考试范围,分值分布,考试重点和考查侧重点等有初步的了解。

对于失利的考生可以通过真题去分析上一年度考试失利的原因,通过试题进行深入的未过关原因分析,找出自己的短板,更准确的认识自己。

这个阶段考生要做四件事:(1)了解司法考试,知道考查规律和特点;(2)了解自己,知道自己的优势和不足;(3)根据个人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复习计划;(4)逐渐开始复习。

第一阶段:民刑理论补强阶段(9月份-12月份)时间内容9.1日-30日10.1日-30日11.1日-11.30日12.1日-12.30日任务安排了解司司考报名资格、报名方式、考试类型及特点;熟悉司考复习所需资料及复习方法及经验。

建立刑法体系,了解刑法基础知识建立民法体系,了解民法基础知识建立行政法体系,了解行政法基础知识使用资料《万国有方法》,全年复习计划,各个部门法复习方法刑法专题讲座或三小本,2013年刑法真题,2013年刑法先修录音及讲义民法专题讲座或三小本,2013年民法真题,2013年民法先修录音及讲义行政法专题讲座或三小本,2013年行政法真题,2013年行政法先修录音及讲义自定任务完成效果通过了解司考特点及复习方法,建立自己的复习规划,达到对司考复习有针对性。

找准刑法复习的方向及方法,建立刑法体系,了解基础概念,熟悉刑法真题考察特点找准民法复习的方向及方法,建立民法体系,了解基础概念,熟悉民法真题考察特点找准行政法复习的方向及方法,建立行政法体系,了解基础概念,熟悉行政法真题考察特点第一阶段复习,主要是解决广大考生都很头疼的理论问题,特别是形成三大实体法和诉讼法的体系框架。

很多考生没有一次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就是由于理论基础太薄弱,尤其是对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理解不够透彻,掌握不够深入,影响了自己以后的复习和最后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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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法定原则形式侧面禁止习惯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禁止事后法。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类推。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禁止不定刑。

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明确性: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刑法解释扩大解释注重的是刑法条文某字词的内涵与外延的解读,类推解释则注重的是两类案件事实的整体比较(对字词的扩大化解释已经无能为力)。

罪刑法定主义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但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无罪类推)扩大解释是指解释字词较边缘的含义,但未超出其应有含义范围。

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如下,形式区别:扩张解释是将刑法规范可能蕴含的最大含义揭示出来,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解释极限化;类推解释是将刑法规范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解释进去,是解释的过限化。

实质区别:扩张解释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它并不产生新的法规,没有超越公民的合理预期,而类推则是为了填补法律的漏洞,它将产生新的规则,也超越了公民的合理预期。

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属地管辖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即可(还包括未遂犯的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共同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中国领域)属地原则的例外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只在两种情况下适用本法,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③刑事特别法另有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④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本法作变通或补充规定。

属人管辖限制:相对重罪管辖例外:1.两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2.可以而非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保护管辖1.绝对重罪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2.双重犯罪管辖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针对国际犯罪,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①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对象是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即国际犯罪。

常见的有:(1)海盗罪;(2)毒品犯罪;(3)劫持民用航空器罪行;(4)酷刑罪;(5)恐怖主义的犯罪,如绑架外交官、暗杀政治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6)其他战争罪行②处理方法。

对国际犯罪分子抓到后处理的方法是:要么引渡,要么起诉。

这又叫做“或引渡或起诉”的规则。

从旧兼从轻对于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7年9月30日刑法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应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处理: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适用刑法,不以犯罪论,即刑法有溯及力。

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溯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无溯及力。

但是如果刑法处刑较轻,适用刑法,刑法就有溯及力。

新法生效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司法解释的溯及力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不作为犯不作为的成立条件1.必须存在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有四个来源,单纯的道德义务并非作为义务的来源,这些义务包括: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这里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行为和自愿接受行为。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前行为使法益处于危险之中)2.必须有作为能力。

3.有损害结果。

不作为犯罪只有出现了危害结果才成立犯罪,同时还需具备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因果关系条件说(butfor)这是事实原因(causeinfact)对条件说的限制(相当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禁止溯及理论,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

介入因素介入因素在因果链上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直接产生了结果,而且使得某些本来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的先在行为和结果发生了某种联系。

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判断先在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有相当性的规则:独立还是从属。

A+B-----CB---------C判断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介入因素切断,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性质以及通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是异常还是正常的出现?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老年犯从宽】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1.单位人格否定制度。

2.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非单位犯罪。

3.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单位犯罪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的,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因此,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是故意,但也存在过失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①自然犯:如盗窃罪、重婚罪、强奸罪等②某些法定犯: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抗税罪等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利益归个人私分的行为3、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4、成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1、一般采取双罚制:(1)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只能判处罚金)(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其他刑罚2、刑法典分则明文特别规定实行单罚制的,依照规定,即只追究单位犯罪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不构成累犯故意过失认定直接故意认识要素:直接故意包括明知结果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意志要素: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的发生,对结果积极追求间接故意认识要素是明知结果可能发生。

意志要素放任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

间接故意主要存在于三种情况下:1.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性的结果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造成严重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之过失:认识要素:没有认识到行为会发生某结果,(但应当预见,否则即为意外事件)意志要素:大意过于自信之过失:认识要素: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某结果(这种可能性的预见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危惧感和不安感。

)意志要素:轻信可以避免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了结果避免的义务。

轻信能够避免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二是不当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三是误认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者在认识要素上都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在意志要素上都是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但两者在意志要素上存在重大区别,间接故意的意志要素是放任,而过失的意志要素是违背意愿。

过失与无罪过事件注意禁止危险理论,即看行为人先前行为是否是为社会习俗所禁止的危险,如果是,那么即使采取避免措施,也应被视为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都表现为对危害结果有所预见。

而且结果的发生都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但其区别在于,前者有结果避免义务,而后者没有这种义务。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都表现为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也都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结果注意义务,而后者没有这种义务,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社会习俗,行为人都无法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认识错误事实的认识错误(构成要件性错误)分类:具体性事实错误与抽象性事实错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具体性事实错误)具体符合说: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不具体一致,那么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就不成立故意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在构成要件上一致的话,就成立故意。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具体性事实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在对象错误上无分歧,但在打击错误上有分歧.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情况:(1)甲射杀乙,但却误伤丙,致丙死亡。

(2)甲射杀乙,致乙负伤,误中丙,致其死亡。

(3)甲射杀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因果关系的错误基本结论: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就不影响故意既遂的成立。

总结处理认识错误不凡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容对待:只要主客观在同一个构成要件内或者构成要件的重合部分能够统一,则以既遂论之(以主观所想象的罪名论);如果不能统一,则为未遂(以主观所想象的罪名,但有些未遂不可罚);如果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则以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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