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建设部一级房屋建筑资质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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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新标准

承包工程范围
1.4.1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1.4.2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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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新标准
建设部发布的标准
目录
01 一级资质标准
03 三级资质标准
02 二级资质标准 04 承包工程范围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2015年1月1日正式执行
一级资质标准
1.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1.1.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1.1.3企业工程业绩

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2015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2015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2015 版)

目录

目录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 5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 (6)

1.1 一级资质标准 ...................................................... 6.

1.2 二级资质标准 ...................................................... 7.

1.3 三级资质标准 ...................................................... 9.

1.4 承包工程范围 ...................................................... 9. 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 61 10.1 一级资质标准 ................................................ 6. 1 10.2 二级资质标准 ................................................ 6. 3 10.3 三级资质标准 ................................................ 6. 4

、总 则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 管,保证建 设

(1)

则1

准5 、 标 . ....................................

建筑业资质新标准2015年

建筑业资质新标准2015年

建筑业资质新标准2015年

发布时间: 2014-12-05

2015《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解读——建筑企业资质变化概述

2015年最新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已经颁布,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第一时间为大家对2015年最新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进行解读,我们将陆续对相应变动陆续推出详细解读。现为大家初步统计最新资质标准的变化。

一、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数量未变,仍为12个。

二、专业承包资质有原来的60个变为36个。

三、劳务分包资质不再分类别和等级。

四、工程业绩定义发生变化: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五、工程业绩中施工类型减少(将部分类型合并),同时对类型数量要求减少。

六、“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0周岁以下,且企业主要人员包含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及技术工”。

七、资质标准不在对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进行要求,只对技术负责人提出要求。

八、企业对人员的要求中增加“对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九、减少了对资质对应专业“具有中级及以上的职称人员”的数量要求,不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提出要求,但对提高了对专业数量的要求。

十、所有的资质名称中去掉“企业”两个字。

十一、资质标准对企业资产考核的要求不在包含“注册资本”,只对“净资产”提出要求,且要求都比以前标准有所提高。

十二、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不包含在本标准中。

十三、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名称变化统计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住建部新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解读

住建部新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解读

住建部新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解读

11月6日,住建部在官网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2001]82号)对比,本次新法在专业承包以及人员要求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动。现为大家初步统计最新资质标准的变化:

一、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数量未变,仍为12个。

二、专业承包资质有原来的60个变为36个。

三、劳务分包资质不再分类别和等级。

四、工程业绩定义发生变化: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五、“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0周岁以下,且企业主要人员包含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及技术工”。

六、所有的资质名称中去掉“企业”两个字。

七、资质标准对企业资产考核的要求不在包含“注册资本”,只对“净资产”提出要求,且要求都比以前标准有所提高。

八、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不包含在本标准中。

九、资质标准不在对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进行要求,只对技术负责人提出要求。

十、企业对人员的要求中增加“岗位证书人员”、“中级工技术工”等的数量要求。

十一、工程业绩中施工类型减少(将部分类型合并),同时对类型数量要求减少。

十二、建筑施工工程总承包资质名称变化统计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冶金工程总承包资质”

3、“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变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4、“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变为“机电工程总承包资质”

最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标准内容

最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标准内容

最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标准内容

参考资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相关文件,整理制作:度川管理研究部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建筑业开始实施以资质管理为主的市场准入制度以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历经多次调整与修改。目前执行的特级与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标准为:2007年3月13日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2014年11月6日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十八大三中全会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此为纲领,并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两个重要文件,对资质标准内容进行调整与简化,根据这两个重要文件内容,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度川管理研究部整理出调整后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标准内容,仅供参考!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015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设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5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设部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业绩 一级
近10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路面(不少于2层且10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2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6座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米的公路隧道2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米的公路隧道3座以上。
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2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100米或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4座以上。
●12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5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摊铺宽度4.5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技术装备 ●8吨以上压路机5台; ●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 ●12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30吨以上吊车1台。 注: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
●1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3台; ●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4台; ●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4台; ●摊铺宽度12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6台; 技术装备 ●各型压路机20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10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0台); ●扭矩200千牛.米以上的钻机2台; ●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2套; ●水泥混凝土泵车4台; ●隧道掘进设备2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4台,压奖设备2台。 注册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人员 职称人员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技术工人 公 路 工 程 二级 ●12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 ●6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 ●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台; ●摊铺宽度8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120千瓦以上平地机3台; 技术装备 ●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3台; ●100千瓦以上推土机3台; ●各型压路机10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4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2台); ●扭矩200千牛.米以上的钻机1台; ●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1套;●水泥混凝土泵车2台; ●隧道掘进设备1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2台,压奖设备1台。 注册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人员 职称人员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三级 技术工人 公路工程专业注册8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从事工程施工技术工作6年,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本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15人 8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齐全 中级工以上15人 公路工程专业注册15人 从事工程施工技术工作8年,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50人 1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齐全 中级工以上30人

2015建筑企业资质标准

2015建筑企业资质标准

2015建筑企业资质标准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标准。

二、建筑工程资质

2.1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

一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

3.6亿元以上。

3. 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二级资质标准。

二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720万元以上。

3. 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三级资质标准。

三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60万元以上。

3. 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四级资质标准。

四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12万元以上。

3. 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20万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五级资质标准。

五级资质标准:

无要求。

三、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版 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版 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发文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号:住建部令第22号

发布日期:2015-1-22

生效日期:2015-3-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建市[2015]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

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建筑企业资质标准

建筑企业资质标准

2015年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北京中建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目录

一、总则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一、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 12 个类别,一般分为 4 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 36 个类别,一般分为 3 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

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

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15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15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建设部发布2015年建筑企业资质实施细则

建设部发布2015年建筑企业资质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2014年12月16日)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其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职称人员应当满足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标准要求。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七)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八)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九)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平移、结构加固、特种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内容,可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其相应的资质内容。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建市[2015]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

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5.01.31

•【文号】建市[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01.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

见》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建筑企业资质新标准(2015年版本)

建筑企业资质新标准(2015年版本)

一、总则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一、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

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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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建设部房屋建筑一级二级三最新资质详细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一级资质标准

1.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1.1.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

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

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1.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

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

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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