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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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中“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件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20•【文号】建设[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已被《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9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2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技术工作的特点,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同时征求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1992年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92年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一、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一: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一、总则(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勘察行业技术要求的特点,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体制以及工程勘察单位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中“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表 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

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2001 22)

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2001 22)

《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年2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律(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技术工作的特点,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同时征求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的意见,对1992年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92年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一: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附件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附件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编制说明二OO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一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一、总则(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勘察行业技术要求的特点,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行业管理体制以及工程勘察单位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标准。

(二)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其中岩土工程是指1.岩土工程勘察,2.岩土工程设计,3.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4.岩土工程咨询、监理,5.岩土工程治理。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工程勘察单位工程勘察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工程勘察资质分综合类、专业类和劳务类。

综合类包括工程勘察所有专业;专业类是指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中的某一项,其中岩土工程专业类可以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中的一项或全部;劳务类是指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

(五)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设置内级勘察资质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专业类丙级;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不分级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月21日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最新整理)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最新整理)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最新整理)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 一、总则(一)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室内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的设计。

二、标准(一)甲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

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并主持过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二)乙级1、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主持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 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 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目录目录 (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1)★附件一: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2)附表1: (7)附表2: (8)附表3: (9)★附件二: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10)◆A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分级标准(另行公布)(补充该部分以下内容)“建市[2007]86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 (10)B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 (15)C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 (19)附表1、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 (21)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专业基本配备表及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22)二、水运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49)附表2-19 (52)★附件三:资质分级标准编制说明 (57)●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 (59)附件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 (60)(附件二:) (64)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69)建筑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71)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72)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 (7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 (77)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分级及行业分类规则 (79)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84)“辽建发[2000]59号”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分级标准 (86)◇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8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90)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技术工作的特点,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同时征求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1992年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进行了修订。

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建设部•【公布日期】2006.01.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06]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工程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我们结合建设工程设计的特点以及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对《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1998]194号)、《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26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制订了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要附详细阐述理由。

请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此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联系人: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赵悦联系电话:************、58933759(传真)电子邮件:*************.cn附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工程设计各行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工程设计资质实用标准》(建市[2007]86号)

《工程设计资质实用标准》(建市[2007]86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件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围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注: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建市(建市[2007]86号)] 一、一、 总 则(一)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一)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室内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的设计。

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的设计。

二、二、 标 准(一)甲级(一)甲级1、资历和信誉、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

项。

2、技术条件、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并主持过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件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1.21•【文号】建市[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月21日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2)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2)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29•【文号】建市[2007]86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续(1)附件3-14:公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序号┃建设项目┃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备注┃┃┃┃┃┃┃┃┃┃┃┃┃┃┃┃┃┃┃┃┃┃┃┃┃┃┃┃┃┃┃┃┃┃┃┃┃┃┃┃┃┃┃┃┃┃┃┃┃┣━━━╋━━━━━╋━━━━━━━━━━╋━━━━━━━━━━╋━━━━━━━╋━━━━━━╋━━━┫┃┃┃┃┃┃┃┃┃┃┃┃┃┃┃┃┃┃┃┃┃┃┃┃┃┃┃┃┃┃┃┃┃┃┃┃┃┃┃┃┃┃┃┃┃┃┃┃┃┃┃┃高速公路、一级公┃┃三级、甲级┃┃┃┃┃┃路、枢纽型互通式┃二级公路及其┃公路及其交┃┃┃ 1 ┃公路┃公路等级或立交形式┃┃┃通安全、管┃┃┃┃┃┃立体交叉及其交通┃交通安全设施┃理、养护等┃┃┃┃┃┃安全设施┃┃┃┃┃┃┃┃┃┃设施┃┃┃┃┃┃┃┃┃┃┃┃┃┃┃┃┃┃┃┃┃┃┃┃┃┃┃┃┃┃┃┃┃┃┃┃┃┃┃┃┃┃┃┃┃┃┃┃┃┃┣━━━╋━━━━━╋━━━━━━━━━━╋━━━━━━━━━━╋━━━━━━━╋━━━━━━╋━━━┫┃┃┃┃┃┃┃┃┃┃┃┃┃┃┃┃┃┃┃┃┃┃┃┃┃┃┃┃┃┃┃┃┃┃┃┃┃┃┃┃┃┃┃┃┃┃┃┃┃┃┃┃墩高80米以上或单┃┃┃┃┃ 2 ┃特大桥梁┃长度或跨径┃跨跨径150米以上的┃┃┃┃┃┃┃┃桥梁┃┃┃┃┣━━━╋━━━━━╋━━━━━━━━━━╋━━━━━━━━━━╋━━━━━━━╋━━━━━━╋━━━┫┃┃┃┃┃┃┃┃┃┃┃┃┃┃┃┃┃┃┃┃┃┃┃┃┃┃┃┃┃┃┃┃┃┃┃┃┃┃┃┃┃┃┃┃┃┃┃┃┃┃┃┃长度大于3000米或┃┃┃┃┃ 3 ┃特长隧道┃长度或车道┃横断面3个及以上车┃┃┃┃┃┃┃┃道的隧道┃┃┃┃┃┃┃┃┃┃┃┃┃┃┃┃┃┃┃┃┃┃┃┃┃┃┃┃┃┃┃┃┃┃┃┃┃┃┃┃┃┃┃┃┃┃┃┃┃┃┃┃┣━━━╋━━━━━╋━━━━━━━━━━╋━━━━━━━━━━╋━━━━━━━╋━━━━━━╋━━━┫┃┃┃┃┃┃┃┃┃┃┃┃┃┃┃┃┃┃┃┃┃┃┃┃┃┃┃┃┃┃┃┃┃┃┃┃┃┃┃┃┃┃┃┃┃┃┃┃┃┃┃┃高速公路、一级公┃二级公路的收┃┃┃┃┃┃┃路的监控系统、通┃费系统及管理┃┃┃┃ 4 ┃交通工程┃公路等级┃信系统、收费系统┃、养护、服务┃┃┃┃┃┃┃及管理、养护、服┃设施┃┃┃┃┃┃┃务设施┃┃┃┃┃┃┃┃┃┃┃┃┃┃┃┃┃┃┃┃┃┃┃┃┃┃┃┃┃┃┃┃┃┃┃┃┃┃┃┃┃┃┃┃┃┃┃┃┃┃┃┃┣━━━╋━━━━━╋━━━━━━━━━━╋━━━━━━━━━━╋━━━━━━━╋━━━━━━╋━━━┫┃┃┃┃┃┃┃┃┃┃┃┃┃┃┃┃┃┃┃┃┃┃┃┃┃┃┃┃┃┃┃┃┃┃┃┃┃┃┃┃┃┃┃┃┃┃┃┃┃┃┃┃┃┃┃┃┃┃┃┃┃┃┃┃┣━━━╋━━━━━╋━━━━━━━━━━╋━━━━━━━━━━╋━━━━━━━╋━━━━━━╋━━━┫┃┃┃┃┃┃┃┃┃┃┃┃┃┃┃┃┃┃┃┃┃┃┃┃┃┃┃┃┃┃┃┃┃┃┃┃┃┃┃┃┃┃┃┃┃┃┃┃┃┃┃┃┃┃┃┃┣━━━╋━━━━━╋━━━━━━━━━━╋━━━━━━━━━━╋━━━━━━━╋━━━━━━╋━━━┫┃┃┃┃┃┃┃┃┃┃┃┃┃┃┃┃┃┃┃┃┃┃┃┃┃┃┃┃┃┃┃┃┃┃┃┃┃┃┃┃┃┃┃┃┃┃┃┃┃┃┃┃┃┃┃┃┣━━━╋━━━━━╋━━━━━━━━━━╋━━━━━━━━━━╋━━━━━━━╋━━━━━━╋━━━┫┃┃┃┃┃┃┃┃┃┃┃┃┃┃┃┃┃┃┃┃┃┃┃┃┃┃┃┃┃┃┃┃┃┃┃┃┃┃┃┃┃┃┃┃┃┃┃┃┃┃┃┃┃┃┃┃┣━━━╋━━━━━╋━━━━━━━━━━╋━━━━━━━━━━╋━━━━━━━╋━━━━━━╋━━━┫┃┃┃┃┃┃┃┃┃┃┃┃┃┃┃┃┃┃┃┃┃┃┃┃┃┃┃┃┃┃┃┃┃┃┃┃┃┃┃┃┃┃┃┃┃┃┃┃┃┃┃┃┃┃┃┃┣━━━╋━━━━━╋━━━━━━━━━━╋━━━━━━━━━━╋━━━━━━━╋━━━━━━╋━━━┫┃┃┃┃┃┃┃┃┃┃┃┃┃┃┃┃┃┃┃┃┃┃┃┃┃┃┃┃┃┃┃┃┃┃┃┃┃┃┃┃┃┃┃┃┃┃┃┃┃┃┃┃┃┃┃┃┣━━━╋━━━━━╋━━━━━━━━━━╋━━━━━━━━━━╋━━━━━━━╋━━━━━━╋━━━┫┃┃┃┃┃┃┃┃┃┃┃┃┃┃┃┃┃┃┃┃┃┃┃┃┃┃┃┃┃┃┃┃┃┃┃┃┃┃┃┃┃┃┃┃┃┃┃┃┃┃┃┃┃┃┃┃┣━━━╋━━━━━╋━━━━━━━━━━╋━━━━━━━━━━╋━━━━━━━╋━━━━━━╋━━━┫┃┃┃┃┃┃┃┃┃┃┃┃┃┃┃┃┃┃┃┃┃┃┃┃┃┃┃┃┃┃┃┃┃┃┃┃┃┃┃┃┃┃┃┃┃┃┃┃┃┃┃┃┃┃┃┃┣━━━╋━━━━━╋━━━━━━━━━━╋━━━━━━━━━━╋━━━━━━━╋━━━━━━╋━━━┫┃┃┃┃┃┃┃┃┃┃┃┃┃┃┃┃┃┃┃┃┃┃┃┃┃┃┃┃┃┃┃┃┃┃┃┃┃┃┃┃┃┃┃┃┃┃┃┃┃┃┃┃┃┃┃┃┣━━━╋━━━━━╋━━━━━━━━━━╋━━━━━━━━━━╋━━━━━━━╋━━━━━━╋━━━┫┃┃┃┃┃┃┃┃┃┃┃┃┃┃┃┃┃┃┃┃┃┃┃┃┃┃┃┃┃┃┃┃┃┃┃┃┃┃┃┃┃┃┃┃┃┃┃┃┃┃┃┃┃┃┃┃┣━━━╋━━━━━╋━━━━━━━━━━╋━━━━━━━━━━╋━━━━━━━╋━━━━━━╋━━━┫┃┃┃┃┃┃┃┃┃┃┃┃┃┃┃┃┃┃┃┃┃┃┃┃┃┃┃┃┃┃┃┃┃┃┃┃┃┃┃┃┃┃┃┃┃┃┃┃┃┃┃┃┃┃┃┃┗━━━┻━━━━━┻━━━━━━━━━━┻━━━━━━━━━━┻━━━━━━━┻━━━━━━┻━━━┛注:未达到特大桥梁、特大隧道标准的桥梁、隧道工程含在各公路规模中。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6•【文号】建市[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专业工程总承包发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结合有关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三月六日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标准(一)一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31•【文号】建市[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文)建设[1999]9号文一、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

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动力、煤气、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丁级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

二、分级标准(一)甲级l、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键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2)

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2)

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20•【文号】建设[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已被《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9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21日)废止续(1)附表2-7一、机械行业工程设计专业基本配备表┏━┯━━━━━┯━━━━━━┯━━━━━━━━━━━━━━━━━━━━━━┯━━━━━┓┃序│本行业工程│主导工艺名称│主要配备专业名称│备注┃┃号│设计类别│││┃┠─┼─────┼──────┼──────────────────────┼─────┨┃1 │重型矿山机│重型矿山机械│重型机械、矿山机械、冷加工、热加工、表面处│冷加工含机┃┃│械工程设计│工艺│理、非标设备及机械化运输专业│械加工、┃┃││││装配工具、┃┃││││机计量、┃┃││││木工等专业┃┃││││。

热加工┃┃││││含铸热处理┃┃││││、冲压、┃┃││││焊接等表面┃┃││││处理含电┃┃││││镀、涂装等┃┃││││专业。

┃┠─┼─────┼──────┼──────────────────────┼─────┨┃2 │石油化工通│石油化工通用│石化机械、通用机械、冷加工、热加工、表面处│┃┃│用机械工程│机械工艺│理、非标设备及机械化运输专业│┃┃│设计│││┃┠─┼─────┼──────┼──────────────────────┼─────┨┃3 │汽车工程设│汽车制造工艺│汽车、冷加工、热加工、表面处理、非标设备及机│┃┃│计││械化运输专业│┃┠─┼─────┼──────┼──────────────────────┼─────┨┃4 │工程、农业│工程、农业机│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冷加工、热加工、表面处│┃┃│机械工程设│械工艺│理、非标设备及机械化运输专业│┃┃│计│││┃┠─┼─────┼──────┼──────────────────────┼─────┨┃5 │铁道设备工│铁道设备制造│铁道设备、冷加工、热加工、表面处理、非标设备│┃┃│程设计│工艺│及机械化运输专业│┃┠─┼─────┼──────┼──────────────────────┼─────┨┃6 │轻纺机械工│食品及包装、│食品及包装机械、纺织机械、冷加工、热加工、表│┃┃│程设计│纺织机械工艺│面处理、非标设备及机械化运输专业│┃┠─┼─────┼──────┼──────────────────────┼─────┨┃7 │机械基础件│机械基础件制│机械基础件、冷加工、热加工、表面处理、非标设│┃┃│工程设计│造工艺│备及机械化运输专业│┃┠─┼─────┼──────┼──────────────────────┼─────┨┃8 │社会公共安│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制造、冷加工、热加工、表面处│┃┃│全产品工程│产品制造工艺│理、非标设备及机械化运输专业│┃┃│设计│││┃┠─┼─────┼──────┼──────────────────────┼─────┨┃9 │电工电器工│电工电器制造│锅炉、汽轮、电机、变压器、电瓷、绝缘、开关、│┃┃│程设计│工艺│蓄电池、冷加工、热加工、表面处理、非标设备及│┃┃│││机械化运输专业│┃┠─┼─────┼──────┼──────────────────────┼─────┨┃10│仪器仪表工│仪器仪表、医│仪器仪表、医疗器械、冷加工、热加工、表面处│┃┃│程设计│疗器械制造工│理、非标设备及机械化运输专业│┃┃││艺││┃┠─┼─────┼──────┼──────────────────────┼─────┨┃11│机床工具工│机床工具制造│机床工具、冷加工、热加工、表面处理、非标设备│┃┃│程设计│工艺│及机械化运输专业│┃┠─┼─────┼──────┼──────────────────────┼─────┨┃12│磨料磨具工│磨料磨具制造│磨料(含超硬材料)、制品、非标设备及机械化运输│┃┃│程设计│工艺│专业│┃┠─┴─────┼──────┴──────────────────────┴─────┨┃土建及公用专业│建筑、结构、自控、电力、给排水、暖通(空调)、动力、通信、总图(含物┃┃│流)、技术经济、概预算┃┗━━━━━━━┷━━━━━━━━━━━━━━━━━━━━━━━━━━━━━━━━━━━┛二、机械行业建设基础上设计规模划分表┏━━┯━━━━━━━━┯━━━━━━━━━┯━━━━┯━━━━━┯━━━━┯━━━━━┓┃序号│建设项目│计量(算)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备注┃┠──┼────────┼─────────┼────┼─────┼────┼─────┨┃1│机械厂项工程│万元│〉5000│2000-5000 │〈2000│总投资数┃┠──┼────────┼─────────┼────┼─────┼────┼─────┨┃2│机械单项工程│万元│〉2000│500-2000│〈500│总投资数┃┠──┴────────┴─────────┴────┴─────┴────┴─────┨┃以上类型中工业厂房的基本特征参数对照如下┃┠──┬────────┬─────────┬────┬─────┬────┬─────┨┃1│单层工业厂房│t│〉30│15-30│=15│吊车吨位┃┠──┼────────┼─────────┼────┼─────┼────┼─────┨┃││m│〉24│18-24│=18│跨度┃┠──┼────────┼─────────┼────┼─────┼────┼─────┨┃2│多层工业厂房│m│〉12│=12││跨度┃┠──┼────────┼─────────┼────┼─────┼────┼─────┨┃││层│〉6│=6││层数┃┗━━┷━━━━━━━━┷━━━━━━━━━┷━━━━┷━━━━━┷━━━━┷━━━━━┛注:构筑物设计规模划分按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6•【文号】建市[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专业工程总承包发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结合有关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三月六日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标准(一)一级1、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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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3.29•【文号】建市[2007]86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中“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件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四个序列: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丁级。

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

其中对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按附件2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

各行业导专业见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六)申请二个以上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2中相应行业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申请二个以上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什2中相应行业的相应设计类型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七)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八)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满足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对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人员要求后,可以准予与工程设计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九)本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标准(一)工程设计综合资质1-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3)近3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近5年内2次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或近5年内2次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

(4)具有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

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合理。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00人,且注册专业不少于5个,5个专业的注册人员总数不低于40人。

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5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项。

(4)近10年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若者部级(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金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

(5)近10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5项以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且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有完善的企业技术、质量、安全档案管理,通过IS0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3)具有与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1、甲级1-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现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以取得相应行业的设计甲级资质。

2、乙级2-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3-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1、甲级1-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于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现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2-1 资历和信誉(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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