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安监[2009]19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02•【字号】黑建函[2009]205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方案》的通知(黑建函[2009]205号)各市(地)建(委)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试点检查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我厅制定了检查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迎检准备,并将自检情况和迎检联系人速报省建设厅科技处。
在迎检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科技处联系。
联系人王首良联系电话:*************附件: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方案二OO九年七月二日附件: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节能综合检查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和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全面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试点检查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现制定如下检查方案:一、检查目的(一)进一步增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和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二)督促贯彻落实《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三)督促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落实国家建设部和省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四)总结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黑建安监[2008]15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黑建安监[2008]15号)
各市(行署)建设安全站(科),省农垦总局建设安全站、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建设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省建设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改与调整,形成新的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黑建法[2008]10号文件)。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日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涉及对单位和个人实施停工、罚款、吊销或暂扣资质(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黑建法[2008]10号文件中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笔录。
需省建设主管部门处罚的应将有关取证、笔录材料等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参与调查处理的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黑建法[2008]10号文件中规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笔录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结束——。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南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南1.请登录哈尔滨市建设安全监察网主页,许可证管理中查找2009年19号文件,然后按照文件要求准备材料。
2.许可证延期分两种情况,过期和未过期,过期的企业请按照文件重新审查项准备文件,未过期的企业请按照文件第二大项准备。
3.2009年第19号文件中提及的建造师数量比例的问题,已经废止,所有项目经理的数量必须达到100%4.文件装订顺序应按照19号文件顺序装订,申请书,申请材料清单,不装订,其中申请表左上角装订即可(每份单独装订),以上三个文件均不要装订在册内。
装订册的起始页应为公司名称(封皮),安全期内一览表,在建工程一览表,营业执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按照19号文件顺序准备材料)5.总包企业必须设立安全总监和设备管理科,其他企业不需要设立。
6.人员证件装订顺序应按照企业自己提供申请表名单顺序。
7.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要网上申报材料,请用办理资质时使用的加密狗登录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网申报即可,具体网络申报问题请咨询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电话:.行政许可文书范本1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姓名:刘德华身份证号码:2301XXXX住址:中央大街所在单位:大中华实业集团公司电话:8488888邮编:150001 申请单位名称:大中华实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刘德华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电话8400000 邮编:150001委托代理人姓名:张曼玉身份证码:230xxxxx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电话:8450000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玉(印章)行政许可文书范本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时间:受理时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企业名称:大中华实业集团公司填报日期:xx年xx月xx 日申请类别:首次申请[ ] 延期申请[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填表说明一、本表用于建筑施工企业首次申请或者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本表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哈建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建发〔2009〕86号)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2009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安全生产年”,为确保“安全生产年”活动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决定组织开展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
现将《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年”的工作要求,扎实有效地推动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治理“三项行动”,结合我市“项目建设年”的工作部署,针对地铁、松浦大桥和西客站等重点建设工程特点,加大督查治理力度,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比去年下降30%的目标,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黑建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综合检查的通知(黑建科[2009]11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试点检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09]183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和《黑龙江省节约能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经研究,定于4月底起重点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抗震等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重点突出民用建筑工程涉及质量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1.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2.2007年以来立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3.2007年以来立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1.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及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2.2009年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建筑节能考核目标责任分解落实情况;3.各市(地)、县、农垦、森工总局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等工作的实施情况;4.2007年以来立项的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5.在建项目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200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200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黑建安办函[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200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建安办函[2009]12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200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200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治理施工现场为重点,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突出安全生产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目标,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二、总体目标通过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有效遏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一般等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建设厅成立全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文芳省建设厅主管厅长副组长:柴千省建设厅总工程师成员:高立志省建设厅建管处处长阎琪省建设厅安全站站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安全站。
办公室主任:阎琪。
四、专项整治范围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五、专项整治内容和措施(一)专项整治内容预防和控制建筑施工中的各类土方开挖、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伤害事故。
(二)专项整治措施:1、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新入场、转场、转岗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保证学时和教育质量,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黑建质[2009]19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黑建质[2009]19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建计函[2008]346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自2009年1月1日不再向有关部门收取,为保障我省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2009年经费计划申请和安排,确保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工程质量监督费是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经费,按照要求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据我省有关地市反馈上来的情况,有些地市监督机构经费没有按有求落实,造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些地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并报请政府予以合理解决。
三、各地在工程质量监督经费落实过程中如遇有关单位拖延落实经费,影响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将有关情况反映到相关部门并督促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结束——。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室内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室内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2.03•【字号】黑建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室内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黑建监[2010]3号)各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为了提高全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检测综合能力,规范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行为,统一室内环境检测内业记录的格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依据有关技术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的规定对室内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一)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2006年版);(三)相关化学检验的理论;(四)氡、甲醛、笨、氨、TVOC、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作业指导书及内业记录的统一格式;(五)相关的实验室仪器操作;(六)实验室的管理。
二、参加人员(一)取得室内环境检测资质的单位中持有工程检测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二)拟申请环境检测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三)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主管检测的监督人员。
三、日程安排学期4天,3月3日-3月6日,3月2日全天报到。
上午8:30至11:30分上课,下午13:30至16:30上课,最后一天下午15:00至17:00点闭卷考试。
四、培训费用培训费每人60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培训地点报到地点:香坊区珠江路19号(金三角招待所),联系电话:0451-********,82265518,130****6234,联系人:张丽艳;哈尔滨火车站乘21和16路到省妇儿中心下车。
六、相关要求(一)各级监督机构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所管辖的检测单位组织人员按时参加学习,对考试不及格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考。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黑建质[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黑建质〔2013〕10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省农垦总局住建局(建委),省森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为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意识,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迎接住建部即将开展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监督执法检查,省住建厅决定2013年开展两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时间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次检查以迎接住建部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国检为主要目的,检查的工程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重点,时间拟于于5月中旬至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将随机抽查各市(地)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哈尔滨市地铁工程,每个市(地)抽查工程项目不少于4项(不含地铁工程);每个地市抽查1-2个县,抽查工程项目不少于2项;同时,每个地市另抽查1-2项乡镇规模以上建设工程。
第二次检查为质量安全综合执法检查,检查的工程覆盖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查时间为8月至9月,具体检查时间和检查工程数量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1.各市(地)贯彻省住建厅召开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情况,特别是落实加强企业质量行为监管、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质量保证金制度等情况;2.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3.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质量行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四次督查情况的通报-黑建建[2009]9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四次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四次督查情况的通报(黑建建[2009]94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根据《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部署,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组于10月26日至11月2日第四次对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现通报如下:一、督查的基本情况这次督导检查,各组认真听取了受检市、县对全面推进建筑业重点工作情况的汇报。
采取抽检与复检相结合的方式,共抽查75项工程,下达3份《黑龙江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执法建议书》和11份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
督查结束后,向各地反馈了意见。
从督查情况看,各市、县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建筑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七个指导意见,求实创新、奋力拼搏,工作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以全省建筑业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创新监管方式、提高了服务水平。
各地市在全年工作中,整合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指导服务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一是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如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实施建筑业各部门对重点工作分片包干、分兵把守、部门联动作战,分工不分家、互相配合、共同把关,工作进展顺利。
二是提前介入、主动服务。
如齐齐哈尔市合理简化非国有投资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对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重点工程采取现场办公、联席会议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保障了这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
三是构建信息平台,实施视频监控。
大庆市自主研发“大庆市数字监管体系”,打造建设行业审批、监管服务为一体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建筑行业管理向信息化跨越。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黑安监发[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的通知(黑安监发〔2009〕94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十二项条件,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是十二项条件之一。
前期在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工作中,由于我省没有从事非煤矿山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的专业机构,因此,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一直未能开展。
近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考核认定,批准我省成立了非煤矿山检测检验机构,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检测检验工作已具备条件。
为此,省局决定从现在开始,对在生产和在建矿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的必备条件之一。
在生产矿山延期换证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没有进行检测检验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补办检测检验手续。
新建矿山未进行检测检验的,一律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的监管,督促检测检验机构积极为企业提供检测检验服务工作。
对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非煤矿山在用设备,必须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重新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三、从事非煤矿山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确保出具的检测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并对做出的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全省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全省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黑建安办函[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发《全省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建安办函[2009]19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29号)要求,结合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省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建设厅成立领导小组:组长:李文芳省建设厅主管厅长副组长:柴千省建设厅总工程师成员:高立志省建设厅建管处处长阎琪省建设厅安全站站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安全站。
办公室主任:阎琪。
三、重点内容(一)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二)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的;(三)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四)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五)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及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四、实施步骤这次执法行动主要分四个阶段实施,贯穿全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始终。
(一)集中部署阶段(4月下旬)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方案,进行专门部署,组织好动员工作,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重要意义。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有关问题的说明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有关问题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黑建安监[2009]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有关问题的说明(黑建安监[2009]19号)为严格、准确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顺利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现在《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建安[2007]38号)的基础上,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属于重新审查范围的企业(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条件一览表。
表格内容完整,并有市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的企业应当提供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至申报延期日期间的银行对帐单和缴税查询单。
(四)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1、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规定(包括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劳保用品资金、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资金制度);企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
2、在建工程一览表(由企业填写,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后签署意见,表中应明确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等)。
3、如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申报(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1、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安监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安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险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及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的概算。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安全标准;全部设计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及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险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七条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险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监管的原则:经过政府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省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地)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县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未经过政府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按总投资(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事项的说明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事项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黑建安监[2009]1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事项的说明(黑建安监[2009]18号2009年9月27日)一、安全生许可证核准依据(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黑建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黑建监[2009]25号)各地市申请备案的鉴定机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11号)要求,为满足我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人员上岗需要,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人员从业行为,全面提高其技术素质、执业水平及鉴定能力,确保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将于2009年11月份,委托哈尔滨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和中国建设教育协会高等职业与成人教育专业委员会对各地拟申请备案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人员上岗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培训人员:1、按照黑建质[2009]11号文件要求,凡备案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全部参加培训;2、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不应少于10人。
二、培训内容:1、砌体材料、混凝土材料和钢材的检测技术。
2、鉴定的类别、程序和基本概念。
3、建筑、结构构件损伤及原因分析。
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 144-90)、《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版)、《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00)、《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136-2001)及其它相关检测技术规程。
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补充通知-黑建安监[2009]6号
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补充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补充通知(黑建安监[2009]6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现将安全教育培训的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教育培训要求(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继续教育。
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基本年龄要求;从事地面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60周岁;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年龄最低18 周岁,最高55周岁。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经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考试要求(一)未参加全日制培训学习,达不到规定学时要求的,不准参加考试。
(二)考场应满足单人单桌、考生间有适当距离等要求,否则,不得考试。
(三)超龄学员和替考者,一律清出考场;不按规定时间考试的应取消考试资格。
四、证书管理(一)经考核合格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见省建设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颁发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盖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章印。
(二)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并盖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章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持其它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视为无效;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的盖“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专用章”的证书废止,持证人员经教育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关于推荐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的通知-黑建监[2009]16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关于推荐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关于推荐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的通知(黑建监[2009]16号)各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加强对工程质量鉴定机构的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11号)(以下简称《通知》)。
按《通知》要求,“经备案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其鉴定文件方可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未经备案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仍可从事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其鉴定文件仅可用于咨询服务等,不能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为贯彻好《通知》要求,做好备案工作,备案采取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和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现就推荐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荐时间:2009年6月5日-2009年7月5日。
二、推荐控制数量:哈尔滨市4-6家,其他地市2-3家。
三、推荐条件:符合《通知》附件1相关要求。
四、推荐内容(附表):1、机构名称;2、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姓名;3、鉴定人员姓名、年龄、技术职称、专业、工作年限。
五、备案程序:1、对鉴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备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对鉴定机构进行考核、备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3、考核结束后,公布备案鉴定机构名单。
六、有关要求:1、请各市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工作;2、鉴定人员只能在一家鉴定机构备案;3、省总站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徐刚,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及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黑建质[2009]2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6.02
【实施日期】2009.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及全省工程质量
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黑建质[2009]20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及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做好我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和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黑建质[2008]15号)及其考核方案(黑建质[2009]7号)有关要求及我省今年质量监督工作安排,拟将监督机构考核与2009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相结合。
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监督机构考核
(一)现场考核组织机构
1、监督机构考核第一小组:
考核市级监督机构:大庆市、大庆石化总厂、大庆石油管理局、齐齐哈尔市、大兴安岭、黑河、绥化、哈尔滨、哈尔滨开发区、哈尔滨市政、哈气化、石油天然气哈尔滨站。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安监发[2009]10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2.06
【实施日期】2009.12.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
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发〔2009〕103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见附件1),已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职业危害申报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安全健康监管
职责的重要内容。
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既有助于引导企业掌握本企业的职业危害情况,自觉做好防控工作,又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危害的分布情况,摸清底数。
因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
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把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作为企业自检自查阶段的重要内容,推进申报工作。
要通过学习贯彻执行《申报办法》,推动本地区职业危害监管工作。
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尽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配强人员,尽早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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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安监[2009]19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严格、准确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顺利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现在《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建安[2007]38号)的基础上,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属于重新审查范围的企业(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条件一览表。
表格内容完整,并有市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的企业应当提供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至申报延期日期间的银行对帐单和缴税查询单。
(四)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1、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规定(包括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劳保用品资金、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资金制度);企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
2、在建工程一览表(由企业填写,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后签署意见,表中应明确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等)。
3、如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申报(七)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1、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2、总承包企业安全总监任命文件、安全总监职责。
安全总监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总承包三级企业安全总监可为中级技术职称),并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设置安全总监的企业,可以不设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
(八)总承包企业设置设备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的文件及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明细表、职称证书复印件设备管理机构应不少于2人,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机械类或电器类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九)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安全生产考核证。
1)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企业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法人代表、企业经理以企业资质证书中明确的人员为准。
2)项目负责人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项目负责人数量不少于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规定的项目经理数量)。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中项目经理的数量确定项目负责人考核的数量。
2、安全总监应持工程类高级(中级)职称证书。
3、经过注册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数量应达到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规定的相应企业项目经理数量);如为三级企业也可提供三级项目经理岗位证书,数量应达到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规定的相应企业项目经理数量。
如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有注册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限三级企业)等岗位证书的,可以主要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限三级)充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但主要负责人不应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要求,结合实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执行,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为1人。
(九)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按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要求。
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搅拌机械操作工、施工升降机司机、物料提升机司机(卷扬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从业的,应持建设厅发证,其他工程从业的应持质监、安监、电监部门发证。
注:有名单、证书复印件,具体种类、数量无规定。
(十)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1、年度培训计划。
2、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资格证书(复印件,证书应有申请延期年度及前两个年度的教育情况记录,经市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验印。
如2009年申请延期的企业,应有2007年、2008年、2009年的教育情况记录)及其它教育记录。
(十一)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应提供本年度或上年末办理工伤保险的证明文件。
如具备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视为符合要求:1)有以单位名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收据;2)有企业工伤保险登记查询表;3)如工伤保险与其他事项捆绑办理的,提供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站)出具的事实认定材料;4)如本地未开展工伤保险业务,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说明材料(建设局安全站)。
2、应提供在建工程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果承建的是分包工程,应提供总包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文件,总包单位应在证明文件上注明与分包单位的关系)。
(十二)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1、应提供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吊、升降机、龙门架等)检测合格证明。
在企业营业范围内不需使用起重设备的,应作出说明;暂时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将来有可能使用起重设备的,应作将来按法律法规使用的承诺。
2、总包企业应提供在建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应提供在建工程总包企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表”,表中应有市地安全站意见。
(十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十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预案。
二、不在重新审查范围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安全生产条件一览表。
表格内容完整,并有市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总承包企业安全总监任命文件、安全总监职责。
安全总监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有工程类高级(中级)技术职称,并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设置安全总监的企业,可以不设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
(五)总承包企业设置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的文件及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明细表、职称证书复印件。
设备管理机构应不少于2人,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机械类或电器类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六)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安全生产考核证。
1)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企业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法人代表、企业经理以企业资质证书中明确的人员为准。
2)项目负责人应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项目负责人数量不少于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要求的数量)。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中项目经理的数量确定项目负责人考核的数量。
2、安全总监应持工程类高级(中级)职称证书。
3、经过注册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数量应达到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规定的相应企业项目经理数量60%以上);如为三级企业也可提供三级项目经理岗位证书,数量应达到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标准》规定的相应企业项目经理数量。
如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有注册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限三级企业)等岗位证书的,可以主要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限三级)充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项目经理证),但主要负责人不应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要求,结合实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执行,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为1人。
(七)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应提供本年度或上年末办理工伤保险的证明文件。
如具备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视为符合要求:1)有以单位名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收据;2)有企业工伤保险登记查询表;3)如工伤保险与其他事项捆绑办理的,提供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站)出具的事实认定材料;4)如本地未开展工伤保险业务,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说明材料(建设局安全站)。
2、在建工程一览表(由企业填写,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后签署意见,表中应明确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等)。
3、在建工程缴纳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果承建的是分包工程,应提供总包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文件,总包单位应在证明文件上注明与分包单位的关系)。
三、其它要求(一)申请表单独装订。
(二)其余材料按顺序统一装订成册。
(三)除安全总监的职称证原件由省建设厅安全站查验外,其余由市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查验,并在相应复印件加盖“经查验与原件相符”章。
(四)经审查合格准予延期的,在领取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交还原安全生产许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