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条停工处置标准(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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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成克杰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第一部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符合而予以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生产与产品管理的布告(桂政发[1986]77号)(一)第六条修改为:“鉴于金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特殊地位,矿产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收购。

从事黄金生产的厂矿企业、乡镇集体、部队、联合体的个体所生产的黄金,必须按时、全部交售中国人民银行,不准自行销售、交换、藏匿和留用;黄金矿石、中间产品(合质金、金泥等)不准自由买卖。

违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没收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七条修改为:“凡加工金银首饰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始得经营。

2023年广西普法考试标准答案

2023年广西普法考试标准答案

2023年广西普法考试标准答案单选题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B A 民间组织 B 群团组织 C 人民团体 D 社会团体题目详解【答案】B 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2.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C A 党的领袖 B 干部 C 人民群众 D 党员题目详解【答案】C 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3.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中的自然保护地不包括():C A 湿地公园 B 国家森林公园 C 4A级景区 D 丹顶鹤自然保护区题目详解【答案】C 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 4.雇佣合同消灭以后,受雇人应保守其所获悉的原单位的秘密。

其中受雇人承担的是()B A 前契约义务 B 后契约义务 C 不真正义务 D 契约义务题目详解【答案】B 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5.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C A 3年 B 1年 C 2年 D 6个月题目详解【答案】C 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 6.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主要包括:()①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②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③自由职业人员④新媒体从业人员等A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②③④ D ①③④题目详解【答案】C 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7.张三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张三应按照()选项处理。

B A 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B 张三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C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D 破坏交通设施罪题目详解【答案】B 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8.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

A A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B 记过、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题目详解【答案】A 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9.同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以上监督抽查。

25条停工令

25条停工令

25条停工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广西住建厅25条停工处置标准

广西住建厅25条停工处置标准

广西住建厅25条停工处置标准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士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桂建管〔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0〕3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崇左市城乡综合执法局:2020年以来,我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数量仍然较大,玉林市、北海市、贵港市、南宁市安全生产形势恶化,特别是发生了玉林市“5.16”施工升降机坠落较大事故,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11月19日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黄世勇同志在自治区安委办《建筑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防范预警》(生产安全事故防范预警,2020年第9期)上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扭转当前安全生产不利形势,现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厅在多次事故现场勘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调研中发现,不少地方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建筑工人安全意识薄弱、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敢管”“不想管”“不能管”“不服管”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表现如下:(一)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不落实。

建设单位重成本和进度、轻安全的情况比较突出,一些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发包、任意赶工期、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施工安全。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年初停工时间较长,一些建设单位后期要求施工单位加快进度但未落实安全措施。

二是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项目存在以“联营”为名实际违法“挂靠”的情况,同时忽视对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总部管控不到位,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对项目的季度、月度检查力度明显削弱;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未按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工作;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

2023年安全员-B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备考押题2卷合壹(带答案)卷16

2023年安全员-B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备考押题2卷合壹(带答案)卷16

2023年安全员-B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备考押题2卷合壹(带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一卷一.全能考点(共100题)1.【判断题】炸药的安定性是指炸药在长期储存中,保持原有物理化学性质的能力,有物理安定性与化学安定性之分。

参考答案:√2.【多选题】根据《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规定,模板体系(简称模板)包括()。

A、面板B、支架C、带板D、连接件E、卡销参考答案:ABD3.【多选题】下列登高焊割作业做法正确的有()。

A、设有监护人B、密切注意焊工动态C、遇有危险,立即组织抢救D、不必设监护人E、遇有危险,报告领导参考答案:ABC4.【判断题】叉车运行性能是表征叉车运行的各种能力以及适于运行的场合。

参考答案:√5.【单选题】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

A、5B、4C、3D、2参考答案:D6.【多选题】根据《广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鉴定总站审查认可后方可开展培训B、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鉴定总站统一审核编号、打印后报自治区建设厅验印核发C、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E、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其资格证书参考答案:ABCD7.【多选题】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A、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B、企业负责人C、项目负责人D、施工员E、项目专职安全员参考答案:BC8.【多选题】起重吊装作业中使用的吊钩、吊环,其表面要光滑,不能有()等缺陷。

A、剥裂B、刻痕C、接缝D、钝角E、裂纹参考答案:ABCE9.【多选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5条停工处置标准(广西)

25条停工处置标准(广西)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桂建管〔2016〕17号)(二)处置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5条),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液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 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2003年12月1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长期停工建筑工程,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手续并开工后,中止施工连续达六个月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

长期停工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房产、财政、金融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止理由并提出复工计划。

第六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停工的长期停工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工计划,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时限处置完毕。

停工整改准则25条

停工整改准则25条

精心整理停工整改标准25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3.的;4.缺少25.6.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13.14.15.16.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25.实施停工整改的。

除以上情形以外,(#。

25条停工处置标准

25条停工处置标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桂建管〔2016〕17号)(二)处置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5条),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涉及停工整改处置情形(25条)

涉及停工整改处置情形(25条)

涉及停工整改处置情形(25条)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专项行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专项行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桂建管[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专项行动的通知(桂建管[2013]9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当前,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正在按照国务院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同时,今年以来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发生了多起安全生产事故。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我厅决定在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严管重罚”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采取“集中时间、统一行动、严格管理、从重处罚”的方式,促进企业和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坚决堵塞漏洞,排除安全隐患,尽快扭转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严管重罚”专项行动,确定一批“严管”对象,落实一套“严管”措施,“重罚”一批责任企业和人员,推动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制度的落实,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已经发生事故的地区和企业坚决不再发生事故,未发生事故的地区和企业尽一切可能不发生事故。

三、专项行动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四、严管重罚具体内容(一)严管对象。

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其列入严管对象。

1. 已经发生重伤、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2. 发生过土方坍塌、起重机械倒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无论有无人员伤亡。

3. 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20〕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20〕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20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减证便民和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4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交通车船(含校车),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七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质量安全检查-停工25条

质量安全检查-停工25条

质量安全检查处置标准----停工25条根据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6〕17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桂林市安全生产25条工作措施

桂林市安全生产25条工作措施

桂林市安全生产25条工作措施
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3.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4.加强生产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7.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有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8.提高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9.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确保驾驶员和行人安全。

10.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11.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到人。

12.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行为。

13.加强对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14.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和管理。

15.加强对居民区和学校的安全检查和巡逻。

16.开展安全文化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17.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18.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汇报事故情况。

19.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20.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21.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2.推行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参与安全工作。

23.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24.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测和防护措施的落实。

25.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氛围。

通过以上25条工作措施的实施,桂林市将能够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社会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97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97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97年修正)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4年9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影响消防安全,妨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刑事或治安处罚的外,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二)在城市居民庭院、住宅楼梯间、走廊等处堆放可燃物品,危及消防安全,经指出不改正的;(三)烧荒或明火作业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经指出不改正的;(四)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违反防火规定的;(五)违反用电防火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改正的;(六)值班人员不履行防火职责的;(七)在架空输电线路附近搭建易燃建筑或堆放可燃物,不听劝阻的;(八)涂改、转借、出租消防证件的。

第六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不报警或阻碍报警的;(二)谎报火警,或拒绝、阻挠、刁难公安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火灾调查、事故处理,或有意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的;(三)擅自在仓库等重点防火部位,搭建易燃简易建筑,不听劝阻的;(四)公共场所堵塞疏通道、封闭安全出口、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五)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人员,不进行消防知识专业培训、考核就让其上岗工作,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六)违反高层建筑、古建筑、仓库消防管理规定的。

(桂建质[2014]3号)广西质监站资料(配套表格)

(桂建质[2014]3号)广西质监站资料(配套表格)

(桂建质[2014]3 号)广西质监站资料(配套表格)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套表格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目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 ........................ 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报告书 ........................ 补办监督登记手续请示书 ......................... 工程开工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登记表 ......................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报告 ..........................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告知书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记录 ......................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 ..................................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 整改回复书 ............................... (局部)停工整改回复书 ......................... 恢复施工通知书 .............................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 中止监督告知书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恢复监督告知书 ............................. 38 终止监督告知书 .............................39 14 15 16 17 19 20 23 25 28 30 32 33 34 35 3740工序验收告知书 (41)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 (42)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3)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46 49 51 53 59 66686970桂质安监档表1监督登记号:□□□□□□ □□□□ □□□□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监督机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填表说明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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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
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桂建管〔2016〕17号)
(二)处置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5条),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
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
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
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
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
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
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
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
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
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
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
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
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
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
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
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
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
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除以上情形以外,检查组认为责任主体管理缺失、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可发出《隐患整改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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