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执行协助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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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委托权限

执行案件委托权限

执行案件委托权限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执行案件委托权限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代为处理相关案件而产生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委托权限被广泛应用,以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在执行案件委托权限的实践中,需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执行案件委托权限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案件委托的主体。

在确定案件委托的主体时,需注意主体是否具备代理资格,是否具备代理的意愿和行为能力等因素。

只有具备代理资格的主体才能对案件进行委托,否则委托行为无效。

执行案件委托权限的范围应明确界定。

在确定案件委托的范围时,需明确委托人所要求代理的具体内容和事项,并在委托书中做出具体规定。

委托的范围通常包括代理人的行为权限、代理期限、委托事项、授权方式等内容。

一旦案件委托权限的范围确定,代理人应严格依照委托书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越委托的权限范围。

执行案件委托权限需遵守法律程序。

在进行案件委托时,需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委托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具体包括:委托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委托的内容、期限及相关事项;委托双方需履行谨慎义务,确保委托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代理人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执行案件委托权限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旦案件委托权限发生争议或纠纷,委托双方应当依法协商解决,避免因此产生法律纠纷。

如无法达成协商或协商无效,涉及方可依法向有关司法机构申请解决。

对于违反执行案件委托权限规定的行为,法律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A是一家有口碑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长于刑事案件的处理。

B 是一名因涉嫌贪污罪而遭受调查的企业老板。

B原本的辩护律师因为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代理此案,于是B向A律师事务所求助,希望A能够接受其案件委托,并代为处理。

基层组织配合人民法院送达执行文书的办法

基层组织配合人民法院送达执行文书的办法

***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送达难、执行难问题,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推动****各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以及基层组织的共同参与下,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与群众联系密切、熟悉村、居生活环境、居民信息、财产状况等优势,由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法律文书送达和案件执行工作。

第二条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根本目的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审判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法维护和实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切实推动送达难、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第二章人员选任第三条***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辖区各居委会、村委会均配备一名送达执行联络员,协助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由***基层组织协助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聘任,聘期为一年。

到期后可续聘,或职务变动后重新聘任。

第四条***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送达执行联络员原则上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治办或司法所的负责人兼任,居委会、村委会送达执行联络员原则上由各居委会、村委会主任担任。

综治办、司法所的负责人、居委会、村委会之外的人员担任送达执行联络员的,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推荐,由区法院审核,***基层组织协助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聘任。

第五条***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及辖区派出所干警、联防队员、村民小组组长、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都是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义务人,有责任、有义务协助做好所负责范围内的送达、执行工作。

第三章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第六条送达执行联络员和其他义务人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协助送达、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二)获取兼职补助;(三)对人民法院的送达、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

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

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一、我国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及含义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规定了探视权制度。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表现1、执行案件立案把关难。

当事人在探望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极其复杂,判决书或调解书不可能全面涵盖,对哪些执行案件可以受理至少应有原则性的界定,否则,法官无所适从。

2、被执行人协助义务界定难。

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能否认定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有时子女本身不愿到父或母处时,又如何处理?在这个问题上很难界定。

3、当事人举证难。

探望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一对一,一方说对方不让看孩子,另一方则称绝无此事,谁都没有直接证据,孰是孰非极难判断。

法院也无法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由此导致错案的可能性极大。

4、强制执行难。

法院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关于协助执行程序规定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关于协助执行程序规定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关于协助执行程序规定关于协助执行程序规定协助执行规定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协助执行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协助执行规定第四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1993年12月11日银发356号)三、关于扣划单位存款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免于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有关存款。

银行受理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协助执行规章

协助执行规章

中国工商银行协助执行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一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行及其营业机构协助执行工作的管理,依法做好协助执行工作,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助执行工作,是指我行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执行以下工作:(一)查询单位存款及个人储蓄存款;(二)冻结单位存款及个人储蓄存款;(三)扣划单位存款及个人储蓄存款。

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对规定对象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

有权机关的具体名称及其权限参见附表。

第三条协助执行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不介入纠纷原则;(三)维护银行自身合法权益原则;(四)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及其营业机构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协助执行工作的管理,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

第五条各级行的法律事务部门是协助执行工作的主管部门,个人金融业务、运行管理等有关业务部门分工负责。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制定协助执行管理具体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执行工作,提供相关法律咨询,组织处理有关争议或纠纷。

个人金融业务部门负责个人储蓄存款的协助执行工作,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存款的协助执行工作,相关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条各营业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工作。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当设立负责协助执行工作的岗位,保证营业时间内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负责协助执行的工作人员应掌握协助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参加法律事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协助执行前,负责协助执行的工作人员应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协助:(一)要求协助的机关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要求协助的事项和范围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执法人员应出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件和执行公务证,或按规定出示其中一项证明;(四)要求协助的机关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户名、账号或其他相关信息,有关要素应填写正确并相互一致;(五)相关法律文书应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协助执行人浅论

民事协助执行人浅论


案 例
( 二) 民事协助执 行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民事 协助执 行人 的作用是协 助法 院完成执 行任 务, 应该是 以
郭某共 借给刘 、 王二 人现 金 , 后刘 某 向法 院 起诉 离婚 。郭某
听闻此 事后 , 至法 院起诉 , 要求 刘某 与王某 两个 人尝还 借款 及利 义务 为本位 的概念 , 所 以, 民事协 助执 行人 的权利 应该 是普通 的 息。 法院 依郭某 的 申请 , 将刘某 与王 某两人 所有 的一 辆东风 牌货 权利 , 如 当受 到违法 执行 和当 事人损 害其 合法利 益 的情况 下, 有
的行 为。
为3 到7 人不 等 , 如武汉 市洪 山区 人 民法 院就 只有 l 6人, 分为 5
3 . 法 院作 为 民事协 助执 行人 。法 院委托执 行 也存在 地方 保 个 庭 , 每 个庭 3 人左 右 , 2 0 0 9年要 执行 的案件 为 6 0 0多件 , 每 个 护 主义 的影 响, 造 成 了执 行拖延 , 也有 以人手 不够等 原 因推脱 谎 科 室就要 执行 1 2 0多件 , 每 一天 , 每个庭 就要 执行 2 个 案件 , 偏 远 称 执行 不能 的情况 。 当然 , 民事 协助 执行 人的主 体范 围还存 在争 议 , 有 的学者 认 难 以不 等 , 可 见在执 行 的过程 自然 是捉 襟见肘 的 。
制6 善 ▲ 金
◆ 司 法 天 地
2 0 1 4 ・I ( 上)
民事协助执行人浅论
蔡 芳
摘 要 分析案例 ,本文提 出了为什 么会 出现这种情形和如何改变的问题。民事协助执行人就是在民事协助执行过程 中 负有协助义务的人员和单位。我国的民事执行 中, 拒绝协助、 拖延等情况时有发生。本文提 出三个建议 : 提 高民事执行人 员的实践能力 , 建立民事协助执行人员网络; 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做到奖惩分明有据, 完善民事协助执行人在财产调查制度 的 责任 ; 增强 法制 宣传 , 为每一 个潜 在的 民协助 执行人 做好 普 法教 育 。

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将其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委托给代理人行使和履行的法律行为。

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设立,旨在方便执行程序的进行,确保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范围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代为接收执行文书:代理人可以代为接收法院发出的各类执行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2. 代为提出异议和上诉:代理人可以代为提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以及对异议裁定不服的上诉。

3. 代为参与执行和解:代理人可以代为参与执行和解的协商、谈判,以及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4. 代为申请执行担保: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执行担保,以及处理与执行担保相关的事务。

5. 代为履行义务:代理人可以代为履行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应承担的义务,如支付款项、交付财物等。

6. 代为申请解除执行措施: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

7. 代为参加执行程序:代理人可以代为参加执行程序中的各类会议、询问、调查等。

8. 代为处理与执行程序相关的其他事务:代理人还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的委托,处理与执行程序相关的其他事务。

二、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设立和变更1. 设立:被执行人在被执行程序中,可以书面形式设立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代理范围。

2. 变更: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如需变更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或代理范围,应当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三、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终止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形:1. 授权委托书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

2.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 代理人辞去委托。

4. 被执行人取消授权委托。

5. 法院裁定终止代理。

总之,被执行人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设立,有助于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被执行人应当注意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有效性,确保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符合自己的意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执行篇

民法典执行篇

民法典执行篇民法典执行是指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和强制实施的过程。

民法典执行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一、民法典执行的基本原则1. 等级性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方式进行。

执行程序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利益大小、债权债务的性质等因素进行有序安排。

2. 公平原则:民法典执行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对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地处理执行案件,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效率原则:民法典执行应当高效、迅速地完成,以确保权利人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履行结果。

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执行效率,避免拖延和耽误执行进度。

4. 公开原则:民法典执行应当公开透明,执行案件的程序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布执行信息,维护执行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二、民法典执行的程序1. 申请执行:权利人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的请求。

申请执行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执行依据,并按照规定缴纳执行费用。

执行机关收到申请后,依法进行立案登记,并通知义务人。

2. 通知执行:执行机关在立案登记后,应当及时通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抵押、担保等担保措施。

通知执行应当明确义务人的履行义务和期限,并告知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3. 查封、扣押等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者需要保全的情况,执行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执行效果。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登记和保管。

4. 强制执行:在义务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拍卖、变卖财产等,以实现债权的强制执行。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按照法定程序分配给权利人。

5. 终结执行:执行机关在债权债务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发出终结执行的通知。

终结执行后,执行机关不再对该执行案件进行任何干预。

202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全文

202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全文

202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全文《民事强制执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依照本法的规定,适用强制执行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和解。

第二条民事强制执行适用本法。

第三条对申请执行的请求,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予以处理,并妥善保障执行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全国各地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同时实行多人申请的强制执行程序。

对确有需要,可以合并执行,确有障碍的,可以分割执行。

第二章申请执行第五条债权人对当事人的执行请求,应当提交有关材料,并由法院受理。

第六条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执行。

第七条法院受理执行请求的,应当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

第八条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如实向法院提供其财产的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于执行请求不予执行的主张。

法院认为主张正当的,应当裁定驳回执行请求。

第十条被执行人对执行请求不服的,可以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

法院必须在五日内作出裁定。

不服法院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

第十二条对于执行请求,债权人可以就被执行人的非法所得财产提出执行请求,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章执行通知第十三条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的执行通知书送达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址、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可能居住地。

第十四条被执行人离开住所地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当地的法院,并将新的住所地址告知法院。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在通知送达的住所,法院可以向其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可能居住地送达通知。

被执行人在国外的,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按照法院的规定送达通知。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不予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催告,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

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责任承担范向阳马巍[案情]2005年1月8日,甲市人民法院因吴某诉魏某、于某借款纠纷案,以(2005)甲民初字第00100号、第00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于某购买的坐落于乙市的枫丹丽舍E3楼三单元一层101号房产。

1月10日,甲市人民法院向乙市房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内容为:在涉案房地产办理产权后不得为该房屋办理转移过户手续。

因“枫丹丽舍E3楼三单元一层101号”为开发商预售时的房屋名称,而甲市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该房屋所属楼盘已经办理初始登记,登记名称为公安机关核定的名称“乙市新建材城中路1号27号楼3单元1层101房”,乙市房管局没有查到该房屋的登记信息。

该局于1月12日书面回复甲市人民法院:“未查到在我局的权属登记信息,我局将进行再次核查,已上网协助查封。

”1月25日,乙市人民法院因另一案件也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位置亦是“枫丹丽舍E3楼三单元一层101号”。

乙市房管局同样没有查到登记信息。

1月28日,乙市人民法院再次向乙市房管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置改为“乙市新建材城中路1号27号楼3单元1层101房”,乙市房管局按照要求进行了查封。

2月5日,乙市房管局按照乙市人民法院的协执要求,将上述房产过户到梁某名下。

6月29日,甲市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4条向乙市房管局发出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限期追回法院查封的房屋。

后因国土部门垂直上划,乙市土地管理职能由新成立的国土局承继,房屋行政管理职能由乙市建委承继。

8月3日,甲市人民法院裁定乙市建委在财产流失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并冻结其银行账户。

[评析]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甲市法院裁定乙市建委承担实体赔偿责任是否妥当?假设乙市建委在接到甲市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明知该房产就是新登记的乙市新建材城中路1号27号楼3单元1层101房,没有办理查封登记而导致查封房产流失,但是又以其系工作失误且房产并没有办理查封登记为由,只愿意承担拒不协助的责任而不愿承担擅自处分查封物的实体赔偿责任,对其抗辩是否予以支持?依据《执行规定》第44条,必须是“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处分人承担实体赔偿责任。

如何应对法院的协助执行

如何应对法院的协助执行

如何应对法院的协助执行展开全文近期,随着建筑市场不景气,建筑施工企业经常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项目部或分公司、公司扣留并暂停支付债权人的资金,甚至部分法院要求提取分供方的工程款。

有的项目部或分公司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置之不理,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不报告公司,将资金支付债权人,导致公司面临法院追偿,从公司银行账户直接扣划资金导致重复支付债务的风险。

本文将从法律对协助执行的相关规定,以及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如何应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分析。

一、协助执行的概念及法律依据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协助执行的规定主要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

对于我们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时,法院以《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为依据要求我司扣留或提取工程款。

二、对于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救济途径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协助执行函

协助执行函

协助执行函一、什么是协助执行函协助执行函是指在执行法律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过程中,为了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执行法院可以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出的一种协助执行的函件。

主要是为了弥补执行法院在财产查控、信息调取等方面的限制,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被有效执行。

二、协助执行函的内容协助执行函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执行的目的和依据在协助执行函中,执行法院会明确说明申请执行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通常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在法律裁决或法院判决中所规定的义务,依据则是法律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内容。

2. 协助执行的请求执行法院会明确提出协助执行的请求。

请求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包括财产查控、信息调取、查封扣押等。

3. 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协助执行函会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对于执行法院进行财产查控、信息调取等工作非常重要。

4. 协助执行的具体要求执行法院会明确说明协助执行的具体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协助执行的方式、时间要求、必要的配合和支持等。

同时,执行法院也会要求被执行人协助执行,提供相关的信息和配合工作。

三、协助执行函的送达与执行协助执行函的送达与执行通常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 发出协助执行函执行法院会将协助执行函发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这个过程通常通过正式的信函或邮件进行,有时也会通过专门的传达员送达。

2. 收到协助执行函收到协助执行函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认真阅读函件内容,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行动。

3. 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协助执行函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协助执行义务。

这可能涉及到提供特定的信息、配合财产查控等工作。

4. 反馈协助执行结果被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在完成协助执行任务后,应及时向执行法院反馈执行结果。

这个过程通常通过书面报告或口头通知等形式进行。

四、协助执行函的重要性协助执行函在执行法院的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 加强执行力度协助执行函的发出可以弥补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限制,扩大了执行的范围和力度。

哪些行政法义务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执行

哪些行政法义务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执行

哪些⾏政法义务可以适⽤⾏政强制执⾏中的代执⾏⾏政机关的强制执⾏⼿段有很多种,有直接执⾏和间接执⾏,其中,代执⾏就是间接执⾏的⼀种,如果⾏政机关要代执⾏的,由此产⽣的费⽤由被执⾏⼈承担。

那么,哪些⾏政法义务可以适⽤⾏政强制执⾏中的代执⾏?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代执⾏是指义务⼈逾期不履⾏⾏政法义务,由他⼈代为履⾏或者委托第三⼈代为履⾏,向义务⼈征收代履⾏费⽤的强制执⾏制度。

代履⾏主要适⽤于该⾏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代替履⾏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

对于不能够由他⼈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时与⼈⾝有关的义务,不能适⽤代履⾏。

对代执⾏中三⽅当事⼈法律关系的分析(⼀)⾏政强制执⾏机关与义务⼈。

⾏政强制执⾏机关与义务⼈的⾏政法律关系是代执⾏中最核⼼的法律关系,有争议的是,⾏政机关是当然取得⾏政强制执⾏的主体资格,还是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政机关作为实施具体⾏政⾏为的机关,⾏政机关⾃⾏强制代执⾏,即为⾏政法律关系⼀⽅的⾏政机关对⾏政相对⼈的强制执⾏,这类似于“私⼒救济”。

所谓“私⼒救济”,是指冲突主体或利益当事⼈依靠⾃⼰的⼒量,使⾃⼰的某种权益得到实现或补偿。

其实质是冲突主体⼀⽅借助⼀定暴⼒或⾮暴⼒⼿段,使⾃⼰权益得到强制性实现或补偿。

②“禁⽌私⼒救济”已深⼊到各国⽴法和实践中。

本⼈认为,从形式上看,⾏政机关⾃⾏强制代执⾏是违反“禁⽌私⼒救济”这⼀原则的。

但是⾏政机关与私⼈关系中,私⼈⼀⽅不履⾏的义务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本质的区别。

(⼆)⾏政强制执⾏机关与第三⼈。

现实中第三⼈既可以是组织或个⼈,也可以是⾏政主体。

第三⼈的⾝份不同导致了其与⾏政强制执⾏机关的法律关系不同。

若第三⼈是组织或个⼈,则⼆者之间为执⾏委托关系。

所谓执⾏委托,是指⾏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政职权或⾏政事项委托给组织、个⼈代替其实施⾏政强制执⾏的⾏为。

③⾏政机关对受托⼈基于委托实施的强制执⾏负有监督职责,并对受托⼈实施强制执⾏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判断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行为的可诉性?

如何判断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行为的可诉性?

如何判断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行为的可诉性?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属于协助执行行为,其实质是司法行为的延伸,而非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上述法律文书不具有审查的权利,程序启动权也不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没有独立的意志,权利人认为执行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救济,而非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救济。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同的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2018年《行诉解释》颁布,在其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针对上述情况作出了明确统一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因此可以说,行政机关的协助执行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没有争议,不过仍有三个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并非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都能够引起物权变动。

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这些法律文书又分为不同的类型。

而能够作为行政机关变更登记依据的法律文书,一般是那些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确认类(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不存在)和形成类(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民事法律关系)判决书、调解书。

这种法律文书明确了物权的变动和设定的内容。

它通常表述为“某某享有某块土地的使用权,某房屋归某某所有”之类的确认权利的话语。

如何申请协助执行人

如何申请协助执行人

如何申请协助执⾏⼈我们知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时候需要当事⼈进⾏执⾏相关规定,其中还会涉及到的是协助执⾏⼈的相关规定。

协助执⾏⼈不是执⾏机关,也不是执⾏当事⼈,对执⾏标的不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对于协助执⾏⼈也是要写相关申请的,那么如何申请协助执⾏⼈,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协助执⾏⼈的申请协助执⾏申请书申请⼈:******法定代表⼈:***住所:被申请⼈:****************住所:法定代表⼈:*****联系电话:************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下发协助执⾏通知书,保证申请⼈的相关权益。

事实与理由:******建筑⼯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房⼯程项⽬向申请⼈购买商品混凝⼟,⾄今⼈尚⽋申请⼈货款本⾦*****元及逾期付款违约⾦。

*****建筑⼯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房⼯程项⽬,被申请⼈尚⽋*****建筑⼯程有限公司巨额⼯程款。

被申请⼈与****建筑⼯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25⽇在*********************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第五条第2项约定,被申请⼈与****建筑⼯程有限公司应做好包括申请⼈在内的材料供应商货款⽀付,保证不存在任何⽭盾纠纷。

为防⽌被申请⼈向*******建筑⼯程有限公司⽀付⼯程款进⽽损害申请⼈利益,请求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下达协助执⾏通知,阻⽌其向*****建筑⼯程有限公司⽀付⼯程款,或由被申请⼈直接⽀付相应款项于申请⼈。

此致***⼈民法院申请⼈:*************⼆〇⼀五年⼗⼀⽉⼆⼗七⽇协助执⾏书如何办理协助执⾏通知书是⼈民法院在案件执⾏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有关财产或履⾏指定的⾏为的⽂书,⽆需申请⼈申请,由法院依据执⾏情况发出。

但当事⼈可以向法院执⾏局建议,是否采纳由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确需赴异地执行案件的,应当经其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销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三条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

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执行。

第四条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平台办理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委托执行函;(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七)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协助执行是指在执行法律判决或裁定时,需要其他人、组织或机构提供协助的情况。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协助执行的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包括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提供债务人的行踪信息、提供财产情况等。

协助执行的义务适用于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协助执行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具体的协助执行范围,包括协助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提供金融机构的财务信息、提供电信运营商的通信信息等。

同时,协助执行也可以包括其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三、协助执行的程序:协助执行的程序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并不详细,具体的程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与裁判文书送达条例》等执行法规中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协助执行的程序通常需要由执行法院发出请求,要求被协助人提供相应的协助。

四、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后果: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执行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同时,被执行人还要承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五、协助执行权利的保障: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协助人应当合法行使他们的权利。

被协助人有权要求协助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阐明异议的理由等。

同时,协助人也有义务对被协助人进行保密,保护其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对协助执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并对违反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处罚。

协助执行的程序和后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以提高执行效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协助执行程序规定

关于协助执行程序规定

协助执行规定一、民事诉讼法关于协助执行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协助执行规定第四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36.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1993年12月11日银发<1993>356号)三、关于扣划单位存款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免于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有关存款。

银行受理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为使银行扣划单位存款得以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向银行全面了解被执行单位的支付能力,银行应如实提供情况。

什么是探视权

什么是探视权

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

证明标准,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什么是探视权呢?探视权行使的义务主体是谁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是指夫妻在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后,对未成年子女,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的对子女探视,进行亲情抚养、精神抚育的权利。

探视权是专属于特定人物的权利,即属于未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一方(父亲或母亲)。

离异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是亲属权中的一项最基本、最贴身的权利。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离异后,与他们处于分居关系的一方父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由双方进行协商,在一定的时间内、在特定的地点探视子女的,探视权是因父母离异后,为了弥补亲情上的缺失,便于未与子女同住一方行使间接监护和亲属权的变化而发生的。

探视权行使的方式,较为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短暂留性式探视,这种方式时间较短,一般探视时间仅有几个小时或十几个小时,方式较为灵活和随意;另外一种是较长时间的探视,可在约定或判决、裁定中规定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人接走子女并按时送回同住父亲或母亲处。

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问生活的一方,通过这种亲情探视、对子女进行关心、呵护或短时间照顾,可以与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籍;同时,通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再教育,还可以使子女相对充分的感受到父母的爱,减少家庭破裂给他们造成的心灵伤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对他们的保护。

▲二、探视权义务主体的协助义务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的字面含义理解,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主体为与未成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对被探望的未成年子女实际履行看护义务是协助探望者行使探望权的前提和条件。

离婚后的父或母在取得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后,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实际与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或是虽然与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但由于失去了履行协助义务的能力,委托该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亲朋好友或单位(如寄宿制幼儿园、学校)代为看护子女或代为履行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再或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具备监护条件,其他个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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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执行协助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
随着新修订的民诉法实施以来,执行异议案件呈现日益增多的情况。

其中的原因固然有新民诉法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加强,以及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但是不能回避的是执行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法律适用存在一定争议的情况,这种情况又以对执行协助义务人的追加和处置占据较大比例。

对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8年4月1日至5月30日立案受理的18件执行异议案件构成分析,其中5件由执行协助义务人提出,占所有执行异议案件的25%。

其中,异议成立的2件,占40%;经过调解自动撤回异议的2件,占40%,仅有1件被驳回。

从以上数字可以分析出,法院对执行协助义务人(主要指协助履行人)的法律义务和权利认识上仍然存在一定争议和分歧,造成了执行实践中适用的尺度不一。

一、新民诉法强化了执行协助义务人的义务责任,但也为如果规范操作提出了课题。

《民诉法》的实施过程中有关协助义务人的责任问题,讨论得最多的莫过于协助义务人责任的加大,如新增加的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拘留的规定以及增加了罚款的最高限额,而不是进一步审慎分析协助义务的人责任具体有哪些以及如何依法追究协助义务人的责任。

另外,我们确实也看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限扩大协助义务人责任的倾向,如违法要求协助义务人代为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等。

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协助义务人的责任问题进行分析,以确定协助义务人在违反协助义务时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协助义务人的分类
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看,依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协助义务人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单位协助义务人和公民个人协助义务人。

(二)根据协助的内容不同,可将协助义务人分为协助调查和协助执行两种。

有义务协助调查的人主要指管理某些文书档案以及实际握有某一证据或者在该处可能查到某些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如管理被执行人存款档案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主要指执行标的物的掌管者、持有人或者有权决定是否给付的单位或个人,如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持有人,被执行个人收入的发放者等。

(二)协助义务人责任范围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是形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调动各方面力量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问题,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义务人进行严厉制裁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对协助义务的人制裁仍应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而不是为了案件的执行而任意、无序的惩罚协助义务人,所以有必要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后果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做到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

①对于罚款的适用。

《民诉法》第10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
助义务首先面临的是法院的罚款。

对于罚款从法律规定来看,涉及两个类别的处罚,第一类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主体进行罚款,按照《民诉法》第104条的规定,对个人可以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类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对相关协助义务人处以罚款是法院追究拒不履行责任首当其冲适用的制裁措施,有时也是采取其他制裁措施的必要前提,如《民诉法》第103条第2款就规定,法院对有拒不履行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拘留。

对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相关答复,法院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强制执行。

②对司法拘留的适用。

《民诉法》第10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100条,针对积极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协助义务人,规定可以适用拘留措施。

对拘留适用的方式,《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罚款合并适用。

当单位作为协助义务人时,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后,其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③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而产生不良后果的,协助义务人还负有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

《执行工作规定》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未协助的案外人可以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44条,责令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也规定,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当事人转移存款的金融机构,法院可责令限期追回存款。

对于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追回责任或事实上无法追回且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除可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外,还可对其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须追加拒不协助的金融机构为案件被执行人。

④对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

《刑法》第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主体包括协助义务人,具体针对那些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义务人;还包括那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义务人。

《刑法》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适用主体也包括协助义务人,针对负有协助查封、扣押、冻结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实施了妨害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

由于《刑法》未规定单位作为上述二罪名的犯罪主体,故而《民诉法》第103条也就未规定追究协助执行单位本身的刑事责任的内容。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及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三)执行实践中无限扩大协助义务人责任的两种情形。

①责令协助义务人直接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

5件执行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所持异议均由法院令其承担了被执行人的付款义务而提出。

其理由也都是认为与被执行人之间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直接由协助义务人代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及商业惯例?笔者认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要求协助义务人直接承担被执行人义务的情形主要发生在协助执行当中,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法院要求协助扣留被执行人收入后,在实际提取收入遭到拒绝时,往往直接要求协助义务人代为履行被执行人的义务。

而事实上,这种情形下,协助义务人违反的仅是程序性的义务,而不是实体性的义务。

在协助义务人未擅自向被执行人交付收入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采取民事制裁措施迫使协助义务人协助法院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协助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而只有在协助单位未履行协助义务且已擅自向被执行人交付收入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要求协助义务人直接承担实体责任。

二是在未履行催告第三人协助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而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被执行人的实体义务。

一般情况下,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不仅需要第三人履行程序上的协助义务,而还要第三人履行实体上的协助义务。

对债权的冻结往往是要求第三人履行程序上的协助义务,即第三人的义务在于无论债权是否存在,都不得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

而当法院要求第三人向法院或申请人实际履行债务时,这是要求第三人履行实体上协助义务,对于这种协助义务的履行,《执行工作规定》有严格的要求,只有符合《执行工作规定》第61条至第67条规定的情形,法院才能追加第三人直接履行义务。

②追加协助义务人为案件被执行人程序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章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第三人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但第三人提出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执行中,如果追加协助义务人为被执行人程序不合法,那么也就意味着变向扩大协助义务人的责任。

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先执行异议权,是由债权效力特性所决定了一项基础性权利,对之随意废止不仅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

如执行被执行人债权,须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时,只有在向第三人依法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第三人未在15日内提出异议或未提出实质异议,法院方能追加第三人予以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那种在第三人未主动履行债务时,即以提取收入的执行方式,对第三人予以强制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解决当前“执行难”问题,有必要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协助义务人予以严惩;但是在追究协助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过程中,要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和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同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任意扩大协助义务人的责任和超越协助义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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