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合集下载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1)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1)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信息来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内容纠错]信息提供日期:2008-10-09《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8日修改后重新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

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本市月最低工资适用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的月最低工资。

第六条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

其中,补交比例的计算办法为:30%+超龄年限×1%;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2001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的超龄年限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实际年龄-市政府规定的与调入者身份对应的年龄界限。

2024年《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4年《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24年《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保险。

本细则所称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二、参保人资格1. 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 参保人应具有本市户籍,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 参保人在本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缴费基数和比例1.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规定。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

3. 参保人可以自愿选择储蓄性养老保险,但不得强制要求参保人参加。

四、养老保险待遇1.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累计余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3.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不得损害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4.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管理服务1.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支付和监督等工作,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参保人。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如实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

3.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1. 用人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

市长:于幼军二OO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通过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集体劳务输入到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

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在外地已退休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金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第四条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地方同时参加养老保险。

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

第五条员工对1992年8月1日后缴费工资有争议的,其缴费工资按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员工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1996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未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下列标准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X补交比例X超龄年限。

超龄年限,按调入时实际年龄-35 (工人身份调入)或45 (干部身份调入)计算;补交比例,按30% +超龄年限X 1%计算。

2001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的员工,应按下列标准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X补交比例X超龄年限。

超龄人员社保补缴政策

超龄人员社保补缴政策

超龄人员社保补缴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养老保险问题。

对于那些已经超过正常退休年龄的人来说,社保补缴政策是他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社保补缴政策是指,已经超过正常退休年龄,但是没有参加社保的人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来补缴社保,以便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一定的社会保障。

这项政策的出台,对于那些没有参加社保,却还想享受社保待遇的人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超龄人员社保补缴政策的具体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超龄人员可以在年满60周岁后,通过一定的途径来补缴社保。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社保补缴:1.一次性缴清:超龄人员可以选择一次性缴清未缴纳的社保费用,以便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社保待遇。

这种方式可以省去后续的缴费麻烦,但是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

2.分期缴纳:超龄人员也可以选择分期缴纳社保费用,以便平摊缴纳的压力。

这种方式需要在每个缴费期内按时缴纳社保费用,否则会影响后续的社保待遇。

3.自愿缴费:超龄人员也可以选择自愿缴纳社保费用,以便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社保待遇。

这种方式需要在每个缴费期内按时缴纳社保费用,否则也会影响后续的社保待遇。

以上三种方式,超龄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方式。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按时缴纳社保费用,否则会影响后续的社保待遇。

那么,超龄人员社保补缴政策对于我们个人来说有哪些好处呢?首先,社保补缴政策可以让我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

对于没有参加社保的人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退休后,如果没有社保待遇,生活将会非常困难,而社保补缴政策的出台,可以让我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一定的社会保障,减轻生活压力。

其次,社保补缴政策可以让我们在退休后有一个更加稳定的生活。

退休后,收入来源减少,生活压力增加,而社保待遇可以让我们在退休后有一个更加稳定的生活。

社保补缴政策的出台,可以让我们在退休后有更多的选择,可以选择继续工作,也可以选择享受社保待遇,让生活更加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11月7日市政府第五届九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1月25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深圳养老保险条例2020

深圳养老保险条例2020

深圳养老保险条例2020:03-08《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深圳市社会保险条例完整篇.doc

深圳市社会保险条例完整篇.doc

深圳市社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它收入。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

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1992050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2050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992]179号1992年5月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养老保险及住积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执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金由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时扣除,连同用人单位应缴额一并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第三条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必须办理以下手续:(一)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供设立该企业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

(二)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供职工身份证以及职工租、购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填报《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名册》。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设立《社会保险金台帐》用于记录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收支情况,并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向用人单位提供《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及《职工社会保险电脑卡》。

《职工社会保险手册》由用人单位转给职工本人妥善保管;《职工社会保险电脑卡》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于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每月在委托银行收付社会保险金的同时,通过银行向用人单位提供《社会保险金缴交情况表》及《社会保险金差额收付核定单》,用人单位应于当月向职工公布。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每半年向用人单位提供《职工个人专户帐目单》,由用人单位转交职工本人。

职工应将该帐目单帖入《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内,作为个人专户积累的凭据。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颁《社会保险证》。

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

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

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只适用于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费率调整期间)备注:1、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①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申请参加综合医疗保险;2、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失业、低保对象、特殊困难的深户人员以及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

另外,用人单位可为其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3、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4、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5、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6、一次性缴纳18年医保费适用范围:①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2%×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深圳社保缴费详解深圳“五险一金”缴费比例2010-11-04 17:20[]来源:对深圳职工而言,社会保险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员工应参保险种:1、深户:养老、综合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固定工、合同工可参加住房积金;2、非深户:养老、住院或综合医疗或劳务工医疗、工伤、失业保险。

编辑推荐>>一、非深户员工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是:1、养老保险(基本养老)单位承担10%,个人承担8%;2、医疗保险(任选一种)(1)、综合+地方补充:单位承担6.5%,个人2%; [2008-3-1新的医保办法规定: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非深户在职人员可以与深户在职人员一样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0.5%全由单位承担](2)、住院+地方补充:1%全由单位承担; [2008-3-1新的医保办法规定:单位0.8%,个人0.2%;2008-4-1起,住院医疗保险增加门诊待遇,在选定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含急诊)费用可由住院医保报销,年度总额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单位给超龄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说明

单位给超龄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说明

单位给超龄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说明1. 引言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单位给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是保障超龄人员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说明单位给超龄人员缴纳社保的情况。

2. 超龄人员的定义和特点超龄人员是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继续在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超龄人员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群体。

他们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保障方面有着特殊的需求和权益。

超龄人员的特点主要包括: - 年龄较大,身体机能逐渐衰退,劳动能力相对下降;- 工作经验丰富,技能储备较为丰富; - 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较高,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3. 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和意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赋予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也是保障超龄人员权益的重要举措。

单位缴纳社保的义务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维护超龄人员的基本生活超龄人员由于年龄大、身体衰退,面临着更多的健康和经济风险。

单位缴纳社保可以为超龄人员提供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3.2 保障超龄人员的退休生活超龄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继续工作。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为超龄人员的退休生活提供经济保障,确保他们能够在退休后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3.3 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单位缴纳社保不仅是对超龄人员权益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举措。

通过为超龄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可以减少超龄人员的经济压力,增强他们的社会归属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 单位给超龄人员缴纳社保的具体情况单位给超龄人员缴纳社保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医疗保险单位应当为超龄人员缴纳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超龄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方式。

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并为超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4.2 养老保险单位应当为超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深人社规[2012]5号•【施行日期】201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0〕10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后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新聘人员)。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深府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深府规〔2017〕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的要求,市政府对1979年深圳市设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291件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为两类,第一类《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等27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二类《关于停止执行“深革发〔1981〕117号”文的通知》(深革发〔1981〕200号)等1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一、第一类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4件)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2.关于取消市卫生系统收取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的通知(深府〔1992〕144号)3.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4.关于保护朱坳山雷达站,制止在朱坳山山底挖土取石的紧急通知(深府〔1993〕420号)5.关于加强我市东部岸线集装箱码头建设管理的通知(深府〔1993〕440号)6.关于中央各部委各地政府驻深圳办事机构人员办理深圳市集体工作户口的通知(深府办〔1993〕98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的通知(深府〔1994〕231号)8.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4〕119号)9.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5〕2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6〕123号)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1996年2月27日)12.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深府〔1997〕63号)13.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14.关于深圳市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府〔1997〕215号)15.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7〕235号)16.关于在全市实行用电统一抄表到户的通知(深府〔1997〕246号)17.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309号)18.印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5号)19.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深府〔1998〕91号)20.转发市文明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俱乐部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8〕166号)21.关于加强对进出我市异地出租小汽车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8〕63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5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2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屋顶美化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96号)25.关于印发东门商业步行街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9〕95号)26.批转深圳市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2000〕43号)27.关于我市老年人享受敬老优惠待遇的通知(深府办〔2000〕47号)28.关于印发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28号)29.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的通知(深府〔2001〕94号)30.关于印发深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186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32.关于做好深圳东部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深府〔2002〕148号)33.转发深圳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的通知(深府办〔2002〕41号)34.关于落实广东省政府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2〕83号)35.转发市城管办关于全面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门前三包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2〕114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2〕122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38.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98号)39.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4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通告(2004年1月6日)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城市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深府〔2004〕48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73号)43.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92号)44.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45.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68号)4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4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深府〔2004〕204号)48.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1号)49.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深府〔2005〕11号)50.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51.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52.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53.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7号)54.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整治采石取土恢复生态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71号)5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92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137号)57.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175号)58.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0号)59.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43号)60.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92号)6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98号)62.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05号)6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64.关于调整水务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深府〔2006〕114号)65.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66.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140号)67.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147号)6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69.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93号)70.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13号)71.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6〕247号)72.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73.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74.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60号)75.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6〕72号)76.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13号)77.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78.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81号)79.关于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下阶段安排的通知(深府办〔2006〕189号)80.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194号)81.印发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7〕153号)82.关于印发深圳市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深府〔2007〕248号)83.关于印发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54号)84.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31号)85.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111号)8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168号)87.关于加强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深府办〔2007〕183号)88.关于印发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184号)89.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0号)90.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49号)91.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深府〔2008〕74号)92.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55号)93.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57号)94.关于扶持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59号)95.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65号)96.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70号)97.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80号)98.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99.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15号)100.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4号)10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深府办〔2008〕41号)102.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88号)103.关于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外商投资企业操作意见(深府办〔2008〕91号)104.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投资和维护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08〕97号)105.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12号)106.关于原基建工程兵退休人员一次性慰问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17号)107.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府办〔2008〕122号)108.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30号)109.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110.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111.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107号)112.关于印发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180号)113.关于调整深圳市现行法规中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公告(深府〔2009〕203号)114.关于印发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等三所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206号)115.关于印发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38号)116.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117.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09〕5号)118.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构建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9〕12号)119.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15号)120.关于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专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9〕24号)121.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37号)122.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09〕43号)123.关于印发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73号)124.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74号)125.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坚决制止违法抢建的通知(深府办〔2009〕82号)126.关于印发深圳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119号)127.关于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告(深府〔2010〕4号)1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处理有关房地产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8号)129.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29号)130.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131.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求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132.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133.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134.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21号)135.关于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170号)136.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137.关于推进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排水管网市场化运营的意见(深府〔2010〕190号)13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139.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2010〕42号)14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市内公交车和轨道交通的通告(2010年12月1日)141.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0号)142.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3号)143.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5号)144.转发市财政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91号)145.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99号)146.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147.转发深圳保监局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08号)148.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149.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5号)150.关于印发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1〕37号)151.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深府〔2011〕44号)152.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48号)15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深府〔2011〕92号)154.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120号)155.关于印发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124号)156.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8号)157.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35号)158.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77号)159.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160.关于印发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210号)16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2011年4月8日)162.关于优化深圳市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的意见(深府办〔2011〕3号)163.关于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若干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1〕37号)164.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0号)165.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5号)166.关于印发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8号)16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168.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号)169.转发深圳证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96号)170.关于做好驻深部队异地退役士兵返深入户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102号)171.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1号)172.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46号)173.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12〕50号)174.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175.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176.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3号)177.印发关于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4号)178.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5号)17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垃圾管理的意见(深府〔2012〕128号)18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37号)18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43号)18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183.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35号)184.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2〕40号)18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53号)186.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187.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78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189.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3号)190.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191.关于印发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45号)19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49号)193.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市预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58号)1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3号)19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学院建设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25号)19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53号)19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19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3〕64号)19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总体及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2013〕66号)20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99号)201.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19号)20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20号)20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122号)20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号)20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3号)20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20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8号)20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3〕17号)20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5号)2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8号)2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9号)2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2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3〕22号)21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捐赠促进高等学校发展的意见(深府函〔2013〕116号)21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函〔2013〕217号)2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的若干意见(深府办函〔2013〕5号)21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3号)21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22号)21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34号)22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88号)22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15号)22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148号)22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深府〔2014〕48号)。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0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0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深圳社保补缴情况说明和补缴时效

深圳社保补缴情况说明和补缴时效

深圳社保补缴情况说明和补缴时效很多深圳的居民,因为各种原因,自己的社保断掉了,但是又想着继续缴上,因为社保对我们真的是非常的有意义,那么深圳社保补缴是个什么情况?听听招商信诺的专家是怎么说的?深圳社保补缴情况说明社保政策是最多可以补交两年,意思是从补交的月份开始像前推算(是按补交的时间段来计算,不是按累计月份计算。

例如:本月是10年4月-09年4月的任意的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一年来计算。

如10年4月-09年的3月到08年的4月任意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两年来计算,只单独补交08年9月这也是按两年来计算)。

因购买楼房所需贷款而补交5年社保的,需要注意是否可以在社保中心那里查询到数据,如果可以查询到就可以办理补交,如果查询不到,贷款还是不会被批复的。

(一)养老、医保不足缴费年限的补缴:须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二)外地调入人员的超龄补缴:户口已迁入本市且通过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将其行政关系调入本市的人员,调入时没有超过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的,免于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后,其调入前所在地未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年份中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若超过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的,还应当由接收单位为其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其调入本市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社保补缴时效根据《社会保险法》[1]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大家都知道社保的意义重大,但是不知道一份重疾险是同等的重要,所以小编最后推荐一款招商信诺的意外险,还型意外险信运无忧二代,它的产品优势如下:交费10年保障20年只需交10年,便可安心享有20年保障期满无理赔100%返还年轻时所交保费,20年后100%取回,二次利用最高5倍赔付达300万付费乘坐航空工具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伤残可获,并返还已交保费海陆空全方位保障一般意外可获赔外、乘坐水陆空公交、非营运车辆等发生意外,还可额外赔付保障全球通用一份保险,24小时保障至世界每个角落赠送全家服务一人投保,全家(被保险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享有20年《全球紧急救援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规定》的通知(1992年5月1日深府[1992]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建立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

各有关单位必须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暂行规定顺利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

职工的待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以下统称职工)。

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适用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街道居民委员会,下同)的职工,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

在内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不同时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适用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企业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二)鼓励积累、鼓励节约。

(三)社会保险资金的积累水平适应国家、集体印个人承受能力。

第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基金制。

其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交。

什么是超龄养老保险费

什么是超龄养老保险费

什么是超龄养⽼保险费超龄养⽼保险费⽤是据其超龄的年限缴纳⼀定数额的养⽼保险费。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超龄养⽼保险费应由调⼊单位补交。

下⾯将以深圳地区为例,详细分析说明超龄养⽼保险费⽤是怎样的。

根据《深圳市调⼊⼈员缴纳超龄养⽼保险费的规定》,调⼊深圳⼈员缴纳超龄养⽼...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什么是超龄养⽼保险费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超龄养⽼保险费⽤是据其超龄的年限缴纳⼀定数额的养⽼保险费。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超龄养⽼保险费应由调⼊单位补交。

下⾯将以深圳地区为例,详细分析说明超龄养⽼保险费⽤是怎样的。

根据《深圳市调⼊⼈员缴纳超龄养⽼保险费的规定》,调⼊深圳⼈员缴纳超龄养⽼保险费的起征年龄为35周岁。

但对于优秀来深建设者、⽂明市民、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奖者等⼈员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此外,符合深圳投资纳税⼊户条件的⼈员,调⼊时年龄未满45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保险费。

什么是超龄养⽼保险费?超龄养⽼保险费是指超过政府规定的年龄界限调⼊深圳的⼈员,应根据其超龄的年限缴纳⼀定数额的养⽼保险费,使其内地缴费年限与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不按规定缴纳超龄养⽼保险费的⼈员,其内地的缴费年限与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申请按⽉领取养⽼待遇时,其养⽼保险待遇将会受到影响。

超龄养⽼保险费由调⼊单位补交根据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调⼊深圳⼲部,不需要缴纳超龄养⽼保险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调⼊单位按超龄年限补交超龄养⽼保险费。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专业适于本市企事业单位并能发挥其特长,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2)具有⾼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4)具有⼤专学历,且是本市急需的技能型专业或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5)拥有⾃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急需的特殊才能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深社保发[2002]92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2002年11月26日深社保发[2002]92号)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现就参保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养老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一、对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及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调令原件(以下简称调令原件)的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可按以下办法审核退休并计发养老待遇:(一)出生时间按其户口本和身份证的记载确定;(二)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三)参加工作时间以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计算;(四)如缴费年限不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10年或15年的,经本人书面同意后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五)企业员工办理退休后,如找回并提交原始档案材料及调令原件的,可在受理之后的下一个月起重新核发养老待遇,并补发新核发的养老待遇差额部分,但不补发利息。

过渡性补贴暂不计发。

二、对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但持有调令原件的企业员工,市社会保险部门按以下办法审核退休并计发养老待遇:(一)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费的年限和调入本市时从内地转入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二)参加工作时间以其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计算;(三)其他情况按第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员工原始档案中缺少招工、招干、参军等重要材料的,可由所在单位向企业员工原参加工作的单位发函,经原参加工作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经原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劳动、人事部门确认后,结合原始档案其他材料及有关证件来确定;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企业员工,可按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依照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员差不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依照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职员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稿件来源:政府公报2006年第四十三期]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证企业职员退休后的差不多生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差不多养老保险、地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差不多养老保险和地点补充养老保险;鼓舞、支持企业和职员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差不多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员。

本条例规定的地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差不多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职员。

企业及职员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差不多养老保险和地点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益与义务相对应和保证水平与社会生产力进展水平相适应的原那么。

第五条差不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治理模式。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证部门〕负责企业职员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协助市劳动保证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差不多养老保险和地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治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七条差不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差不多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差不多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他收入。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2006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2006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2006修改)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已经深圳市政府四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在外地已退休或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

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本市月最低工资适用企业工商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地的月最低工资。

第六条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8-10-09收藏本站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2008年8月19日深府〔2008〕180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和《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就经我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调入我市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起征年龄为35周岁,由调入单位按照本规定办理超龄养老保险费缴交事宜。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时年龄未满40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40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中的获奖人员;
(三)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优秀来深建设者、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时年龄未满45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45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急需紧缺的特殊才能的人员;
(五)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的人员。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时年龄未满50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50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专业适应本市企事业单位需要并能发挥特长的人员;
(四)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奖人员,省级以上技术发明奖获奖人员;
(六)“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
(七)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八)博士生导师;
(九)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科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十)经广东省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外国专家或留学归国人员;
(十一)其他经认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突出作用的优秀人才。

五、符合我市投资纳税入户条件的人员,调入时年龄未满45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年满45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六、调入前已在我市按规定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计算:
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为调入时按超龄年限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减去调入时在我市已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

在我市已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

在我市已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高于其调入时按超龄年限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不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七、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调入单位为其缴清超龄养老保险费后,领取调令并办理迁户事宜。

八、以个人身份调入的,其应缴纳的超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承担。

九、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人员的调入时年龄,为劳动、人事部门受理其调动申请之日的实际年龄。

十、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调入但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深府〔2003〕56号)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