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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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青政办字[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8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完善我市会展业发展软环境,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发〔2007〕4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青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报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活动,是指以市政府作为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参与的展览、会议、论坛、节庆等活动。

二、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会展活动的申报应由主责单位提出。

主责单位是指牵头制定活动方案和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做好全面协调及保障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三、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展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符合全市重大发展战略或外事外贸、双边工作需要的会展活动。

(二)由国家部委或省政府与市政府联合举办的;或由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主办,要求市政府参与的会展活动。

(三)展览规模大,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或展位超过800个。

(四)规模大、层次高,能够产生较高会议产业经济效益的会议。

(五)具有国际化水准,在业界具有权威性,对提升我市城市形象和影响力具有较强作用,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的国内高端会议或国际性会议。

(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广泛参与度的大型综合性节庆活动。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货运代理、中转、联运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发生货运质量事故,应当先行赔偿 ,再向有关责任者追偿。
第三十一条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有效期限分类存放。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货物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货运车辆租赁经营者出租货运车辆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文本。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98年6月12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4年5月 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运输管理机关的审批时限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
涉外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及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其开业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性或非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非营业性货运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必须经青岛市运输管理机关批准,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和其他紧急物资运输,由运输管理机关统一组织调度, 货运经营者必须服从调度,保证完成。

青岛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

青岛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

青岛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青岛市商业联合会为进一步提升大型商场超市的购物环境水平,为国内外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大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商超企业),是指青岛市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单位中的大型超市、百货店、各类型购物中心,以及规模较大的专业店等。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购物环境、是指有固定的商品销售所需要的场所和空间,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营销服务设施设备和附属场所。

第四条商超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商业理念,遵循便捷、舒适、美观、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结合商品结构、经营方式和消费群体的不同情况,通过购物环境的改进和提升,创造适宜消费的人文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便捷第五条标志设置规则要本着醒目、便于识别的原则,结合营业场所布局的整体规划、企业视觉形象设计、行走动线等因素,设计并合理设置导向(图形)标志、警示标志,以及经营服务和告知性标志等,使商品布局、服务设施、服务项目与购物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标志设置分布应在以下重点部位设置相应标志:(一)营业场所正门、主要出入口或总服务台处设置营业场所的整体布局图(示意图)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二)楼层扶梯、直梯、楼梯出口处设置指示该楼层销售商品类别或该楼层主要服务设施分布标志。

(三)各类别商品销售区域相连接处设置指示该区域销售商品的标志。

(四)营业场所内主要通道上方设置指示安全出口、步行梯、直梯、扶梯、卫生间、收银台、无障碍设施、自动取款机等位置的导向标志;主要通道地面应当标有紧急疏散方向的指示符号。

导向标志、指示符号应保持合理连接。

(五)扶梯、步行梯、玻璃等易发生危险的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七条标志设置要求(一)设置图形标志的,应符合GB/T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定,鼓励使用国际通用的图形标志。

(二)设置中英文标志的,应使用规范用语。

设置中文标志的,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淘汰字。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青政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11月11日印发的《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09〕150号)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9日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预案构成种类及目录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完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3•【字号】青政办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6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从现在起至2004年2月底,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市场,改善道路行车环境,强化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多发势头,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整治,使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非法拼改装和报废车辆、“大吨小标”车辆上路行驶现象以及道路规划、建设、施工等方面存在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普遍建立起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有效落实;以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示范学校、交通安全企业为载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络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有所下降,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三、整治内容从现在起至2004年2月底,集中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整治:(一)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严格查纠各类交通违章行为。

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颁布日期:19980326实施日期:19980326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9日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举办下列大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一)在露天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三)其它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第三条市、区(市)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大型活动安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下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四)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六)有相应的停车场地;(七)经营摊点不得妨碍治安和交通秩序;(八)机房、售票处、配电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设施和守卫人员;(九)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的3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一)单位资格证明;(二)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证明;(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安全保卫方案;(四)有关安全制度或措施。

第七条举办全市、跨区(市)及全市行业性大型活动由市公安机关审查;其他大型活动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断绝交通的,由审批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31日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工作要求,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坚持依法治理、系统建设、过程管控、统筹推动、综合施策,完善城市安全建设、管理、运行责任制,健全城市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为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提供安全保障。

2020年,全市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建成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到2035年,全市城市安全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城市安全发展体制机制更加严密,市民安全意识显著提高,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全面建成安全发展城市。

二、加强城市安全源头管控(一)健全城市安全制度体系。

推进城市建设、管理、运行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制度衔接融合,建立符合城市安全需要的制度体系、预案体系、实施情况评估制度,落实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地下空间、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等行业领域安全和应急设施建设标准。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各类促销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各类促销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各类促销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青商商贸[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各类促销活动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商商贸〔2011〕58号)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商贸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商品促销活动的管理,规范促销秩序,严防各类促销活动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商贸企业各类商品促销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类促销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各主办单位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促销活动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机制,积极主动地做好各类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备案、规范促销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商务部、公安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促销活动管理办法》令(2006 年第 18 号)要求,规范促销审批备案程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各类商品促销活动。

(一)备案的范围。

商场、超市、商品市场开业、庆典、促销等展销活动。

室内活动共同参加人在3000人以上的,室外活动共同参加人在1万人以上的均需备案。

(二)备案的内容。

促销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主办单位,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安全保卫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协助安保的公安部门;促销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应急疏散救援预案等。

(三)备案的程序。

大型促销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正式举办3日前到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管理备案,填写青岛市大型促销活动安全管理备案表(附后)。

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负责促销活动治安工作的公安部门的沟通,督促企业切实搞好安全管理。

室内促销活动共同参加人在5000人以上的,室外促销活动共同参加人在2万人以上的同时报送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2.11.18•【字号】青教字[2002]130号•【施行日期】200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教字[2002]130号)各市、区教体局(科教局),局属各单位,各民办学校:现将《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及所辖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主管单位和活动主办机构负全责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五条学校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七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八条学校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青岛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1〕283号

青岛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1〕283号

青岛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21〕283号)《青岛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21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豪志2021年1月22日青岛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提高学校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管理、综合治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前款所列学校的幼儿和学生。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2013年6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公布2023年12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3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水浴场管理,提升海水浴场服务水平,丰富滨海旅游业态,保障公众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水浴场的设立、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适宜的沙滩和海域条件,以游泳健身和旅游观光功能为主,经批准设立的公共休闲场所。

第四条海水浴场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公益便民的原则,倡导安全、文明、绿色、环保的理念。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

相关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域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由区(市)城市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水浴场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海水浴场的海水水质监测、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海水浴场相关港航行政执法。

海洋发展部门负责海水浴场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海水浴场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配套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海水浴场医疗卫生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海水浴场内经营业户的经营活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海水浴场消防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园林和林业、应急管理、体育、海事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海水浴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风貌、历史人文特征相适应,并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城市风貌、生态环境等的保护管理要求。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0.27【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跨区(市)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各经济功能区根据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责。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立办公室,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工作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人员,负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以及综合协调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青政办字[2011]104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青政办字〔2011〕10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统筹安全和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通过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坚决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时间安排2011年8月10日-31日三、检查内容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结合第三次集中行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系统、彻底地排查安全隐患,重点突出以下领域:(一)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领域。

根据铁路发展的新特点,加大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对线路、车辆、设备、信号、供电、制度和管理等进行全方位排查。

对交通运输领域存在的车辆超载、超速、挂靠、危险品上车,站外上下客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提出整改措施和管理办法。

严格落实卧铺客车停运和道路客运车辆2时至5时停止运行、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等规定。

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整治力度,对病险桥梁立即停止使用并除险加固,严禁超载车辆在胶州湾大桥等重点桥梁路段通行,严禁在隧道内超速、越线行驶。

以“四客一危”船舶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船舶非法运输、非法载客和超载等非法违法行为。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关于印发青岛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关于印发青岛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关于印发青岛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0•【字号】青政办字〔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0〕17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0日青岛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51.1编制目的51.2编制依据51.3适用范围51.4工作原则51.5风险评估61.6事件分级72.组织指挥机制72.1市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8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92.3现场应急指挥部92.4成员单位职责133.监测预测153.1预防153.2监测153.3预测154.预警164.1预警分级164.2预警发布164.3预警响应164.4预警变更与解除195.信息报告195.1报告责任主体195.2报告时限和程序205.3报告内容206.应急处置216.1先期处置216.2分级响应226.3指挥协调236.4应急处置措施246.5扩大响应276.6应急联动276.7社会动员286.8应急结束28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8 7.1信息发布287.2舆情引导298.恢复与重建298.1善后处置298.2社会救助298.3保险理赔308.4总结评估308.5恢复重建309.应急保障309.1通信保障309.2应急队伍保障319.3物资经费保障319.4医疗救护保障329.5交通运输保障329.6治安保障329.7保险保障3310.宣教培训和演练3310.1宣教培训3310.2预案演练3311.责任追究3412.附则3412.1名词术语解释3412.2预案制定3412.3预案修订3512.4预案实施35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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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决定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

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大型活动突发意外事件预案》的通知-青政发[1998]6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大型活动突发意外事件预案》的通知-青政发[1998]6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大型活动突发意外事件预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大型活动突发意外事件预案》的通知(青政发[1998]6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处置大型活动突发意外事件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青岛市处置大型活动突发意外事件预案为做好本市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有效、有序地处置大型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火灾和建筑物、设施倒塌等意外事件,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广场、街道和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举行的文体娱乐、经贸、节日庆典、民俗活动等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件。

二、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处置突发意外事件总指挥部,市总指挥部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公安、卫生、建委、电业、公用事业、邮电、文化、体委、园林、旅游、市政、民政、外办、侨办、保险公司等单位的领导任副总指挥,必要时邀请驻青部队有关首长任副总指挥。

市总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突发意外事件的处置工作。

一旦发生突发意外事件,市总指挥部组成成员要迅速赶到现场,指挥调度各单位力量,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市总指挥部视情下设以下机构:(一)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任主任,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主任,有关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及时掌握控制事态发展,下达指挥部指示,负责市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同志任组长,组织医务人员、救护车辆迅速赶赴现场,并在现场附近设置临时急救站(救护车),现场救护伤员,并临时确定附近医院为临时抢救中心,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全力抢救伤员。

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安全生产条例

精心整理青岛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安全生产条例?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济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十二条?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统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但最低不少于三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美术馆规章制度

美术馆规章制度

美术馆规章制度美术馆规章制度篇一:美术馆展厅管理工作管理暂行细则青岛市美术馆展厅管理工作暂行细则一、布展、撤展期间的管理工作基本要求:严格按照布展、撤展的工作程序,认真执行展览部安排的工作流程,不得擅自操作和粗暴执行,认真、专业的完成布、撤展任务。

1、布展、撤展当日要求全体管理员照常上班,原定当日休息的管理员,安排调休。

2、管理员在布、撤展接触展品时,必须佩戴干净的白色手套。

白色手套每人配发一副,在布、撤展结束后,及时自行清洗,保证下次的正常使用。

如有遗失、严重脏污等问题,应及时向展览部汇报及申请领用。

3、布、撤展工作进行当中,人员必须团结互助、严格服从整体安排按时就位。

严禁迟到、故意拖拉、擅自离岗、长时间接听私人电话及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的行为。

4、熟悉本职工作,在展品落位后能迅速指导义工完成展品的悬挂、定位工作。

并对整个工作进程有所把握。

5、布展时在作品悬挂、定位结束后,展厅当班管理员必须认真填写《青岛市美术馆布展登记表》和《展厅作品落位示意图》,经各环节签字确认后,方可与安保部门进行交接。

撤展时核对《青岛市美术馆布展登记表》和《展厅作品落位示意图》进行撤展、包装工作。

6、撤展、包装工作时需谨慎、小心,确保展品的数量及安全性。

二、展览期间的展厅管理要求:展览开始后,展厅管理员在当班期间应看好入口及出口,及时预防、把握、处理所出现的情况。

对参观者出现的违规情况应及时制止和劝阻;对不服从规定的参观者应礼貌的劝请其离开展厅,如需要可直接向展览部汇报并向安保部申请协助支援。

观众携带作品、画筒、大型背包、及画笔画具等物品,严禁进入展厅。

管理员应提醒观众存包并通知安保部门。

展厅管理员应对以下所出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和自律,如出现不加劝阻和自律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1、2、展览期间服从展览部人员的调配,一切以展品的安全为主。

展厅管理员当班时必须讲普通话,站立服务,按规范着装及佩戴工作牌。

3、展厅管理员代表美术馆形象,美术馆对参展的作品及作者不做任何评价,只对展览的正常运行及效果进行建议和完善,提倡观众自身去寻找对展品的理解和感受。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1•【字号】青政发[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2]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政府同意《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落实我市安全生产责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稳定的大事认真抓好,并予以落实。

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市、区(市)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人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其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系统、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及驻青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按下列分工负责监督、指导、管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市经委主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工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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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颁布日期:19980326
实施日期:19980326
颁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于1998年3月9日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举办下列大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在露天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举办的庆典、文体、展览、经贸等活动,共同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
(三)其它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第三条市、区(市)公安机关是本辖区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大型活动安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下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二)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
(五)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六)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七)经营摊点不得妨碍治安和交通秩序;
(八)机房、售票处、配电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设施和守卫人员;
(九)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的3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资格证明;
(二)有关部门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安全保卫方案;
(四)有关安全制度或措施。

第七条举办全市、跨区(市)及全市行业性大型活动由市公安机关审查;其他大型活动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断绝交通的,由审批机关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机关应当在断绝交通的5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举办大型活动需印制票证的,主办单位应当就印刷数量、发放范围等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大型活动门票发售量不得超过定员的95%,工作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定员的2%。

第九条举办大型活动,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条举办大型活动使用放飞的空飘物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报空中管制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严禁无票证人员入场。

第十二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入场。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派警察参与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中发生突发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时,主办单位应当立即向上级机关和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警察及时赶赴现场,按有关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项安全保卫经费。

第十六条对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大型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
(二)超量发售门票、发放工作证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放飞空飘物的。

第十七条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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