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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148号
原告上海百瑞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蕾,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维佳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海洋世界航运(香港)有限公司[OCEAN WORLD SHIPPING (HONGKONG) LIMITED]。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百瑞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维佳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海洋世界航运(香港)有限公司[OCEAN WORLD SHIPPING (HONGKONG) 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X年3月19日书面确认了各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
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瑞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维佳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海洋世界航运(香港)有限公司[OCEAN。

【精编范文】(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48号-word范文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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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48号
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IMITED)。

法定代表人王德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从蕤,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华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

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塞吉奥巴祖罗(Sergio Bazzurro),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垠,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IMITED)为与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10月30日提起诉讼。

本院于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12月1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孔华姿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1月2日,原告承运OOLU3022122160提单项下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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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75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75号
原告上海力拓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秦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晏杰,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廷君,该公司职员。

被告苏州高新区嘉雅艺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春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力拓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区嘉雅艺术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X 年11月13日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X 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同年12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连晏杰,被告法定代表人华春黎到庭参加了庭审。

201X年1月6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廷君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5月被告委托原告办理一批硅化木的相关进口报关、运输等事宜。

双方约定的各项进口、报关、卡车运输等代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7,941元,进口税金由被告自理。

货物到港后,原告实际垫付税金人民币47,063.07元。

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预付款人民币50,000元,尚欠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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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78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78号原告埃克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ACTION CONSTRUCTION EQUIPMENT LTD.)。

法定代表人斯姆·马哈德(S. M. MEHT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玉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暄伦,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辉腾航运有限公司(PHEATON SHIPPING CO.,LIMITED)。

被告上海弘祥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埃克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ACTION CONSTRUCTION EQUIPMENT LTD.)与被告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辉腾航运有限公司(PHEATON SHIPPING CO.,LIMITED)、被告上海弘祥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被告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湖南中联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租船合同的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深圳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因此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经审查,被告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湖南中联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船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深圳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被告上海弘祥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201X 年5月26日签发的涉案提单正面记载“提单与租约并用”,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湖南中联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知方为原告。

2018-2019-(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804号-推荐word版 (3页)

2018-2019-(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804号-推荐word版 (3页)

2018-2019-(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804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804号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804号原告上海敏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9088号。

法定代表人冯金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小云,上海姚雄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京门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云华,大新华物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

原告上海敏成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10月22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小云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潘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长期为被告所属船舶提供物料和劳务等,截至201X年6月,被告拖欠“天顺”轮物料款人民币18,563.80元、“天富”轮物料款人民币21,351元、“天光”轮物料款人民币105,000元、“天发”轮物料款人民币24,000元、“天燕”轮三笔物料款分别为人民币8,982元、1,900元、17,178元,共计人民币196,974.80元。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未支付。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船舶物料款人民币196,974.8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47%自201X年6月2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是201X年6月之前发生的,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请的物料供应已经实际发生,对诉请的金额不能认可。

原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的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如下:证据一,201X年6月19日上海姚雄萍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催讨欠款的函,用以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讨欠款。

2018-(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25号-优秀word范文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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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25号-优秀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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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25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925号
原告上海宙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玉林,上海市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极海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晓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炜,男。

原告上海宙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极海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10月19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法定代表人蒋忠、委托代理人崔玉林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邱晓岚律师、张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极海船务有限公司工程分包总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分包钢结构制作及船舶的修理工程。

工程在合同框架下实行按项目结算。

合同签订后,被告要求原告陆续为其完成了一批工程,产生加工费人民币106,610元。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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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61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61号
原告上海市崇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建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晓璐,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崇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上海有限公司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
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12月8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晓璐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梁琪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进出口用箱协议》,约定由原告租用被告集装箱。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押金人民币50,000元。

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重复收取超期使用费人民币2,800元。

201X年5月,双方合同终止。

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原告押金。

合同履行期间,原告预缴了集装箱上下车费。


同终止时,被告没有返还尚未使用的上下车费人民币27,360元。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人民币50,000元、上下车费人民币27,360元、重复收取的。

【2018最新】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88号-word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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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88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88号
原告董友钦,男。

委托代理人周康华,男。

被告南京海福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芳保,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董友钦与被告南京海福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X年3月31日书面确认需要进一步核查被告单位地址,故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将本案作撤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已书面确认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董友钦自动撤回对被告南京海福海运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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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42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42号
原告上海中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凤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农工商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经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谦,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辉。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中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农工商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X年2月10日书面确认了双
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涉案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
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
有据,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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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62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62号
原告镇江富通轻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新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锋,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垠,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久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毅,上海均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富通轻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X年3月29日以将通过诉讼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及请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有据,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富通轻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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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274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274号
原告上海旭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六乐。

委托代理人刘淑军。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

被告上海恳颂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成耀。

委托代理人卢敏。

委托代理人戴玉鑫。

原告上海旭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恳颂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于201X年4月2日依法作出(201X)沪海法商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的现金人民币550,000元。

201X年4月18日,原告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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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海初字第1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沪海法海初字第1号
原告冯月琴。

原告周惠昌。

委托代理人周敏。

原告王瑛。

委托代理人周敏。

原告周文浩。

委托代理人冯国强。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发银,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怡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利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云新中,该公司法律顾问。

2018-2019-(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799号-优秀word范文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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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799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刘铮,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璇,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

被告希拉航运有限公司(HERA SHIPPING CO.,LTD)。

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被告希拉航运有限公司(HERA SHIPPING 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X年2月26日书面确认了与被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因此,原告申请撤
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备运输分公司、被告希拉航运有限公司(HERA SHIPPING CO.,LTD)的起诉。

【精编范文】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248号-精选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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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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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248号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晓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美国华美国际物流集团公司(EAST-WEST LOGISTICS,INC.)。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美国华美国际物流集团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1X年4月14日函告本院明确表示,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决定不再继续诉讼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对被告上海大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美国华美国际物流集团公司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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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杨东。

委托代理人宋国新。

委托代理人孔维炜。

被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林道香。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

委托代理人张皓。

原告上海越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9月15日提起诉讼。

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同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国新、孔维炜,被告委托代理人包更生、张皓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原告报名参加了于同年5月13日至5月15日,在波兰华沙举行的中/东欧国际清洁与维护展览会。

展会主办方指定被告为参展品的货运代理人。

原告遂委托被告将六台高压清洗机、泵及相关的样品、展品资料等在展会开始前从上海运至展会地点华沙会展中心。

被告亦承诺在201X年5月12日展会开始前将展品运至原告展位上,并确定运费为9,800元。

同年4月6日,原告按要求将展品运至被告指定的仓库。

同年5月12日,原告参展人员到达展馆,但未见展品。

经与被告联系,被告经办人员告知货物在清关手续上遇到问题,但仍保证能在当日运到展位。

但至展会结束,原告展品始终未能送到展位,致使原告参展计划落空。

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

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运费人民币9,800元,赔偿展位费26,100.49元和参展人员费用115,500元;二、被告应将涉案展品免费运回原告住所地,否则赔偿原告人民币40,0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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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6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6号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6号原告陈德钱,男。

委托代理人吕海鸣,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裕云,男。

原告陈德钱为与被告周裕云光船租购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吕海鸣律师、被告周裕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X年10月30日,原告将“北航10”轮光租给被告,租期7年。

201X年1月,被告因无力经营,请求原告收回“北航10”轮。

原告在收回船舶前,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支付船舶挂靠费、船坞费共人民币340,000元。

201X年1月21日,原告收回船舶。

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于201X年4月22日前归还原告垫付的上述费用人民币340,000元,并以被告现居住的房屋做为抵押担保还款。

201X年1月15日,原告代为支付“北航10”轮在被告光租期间所欠燃油款人民币180,000元。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归还人民币60,000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北航10”轮光租协议书》真实有效,对被告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约定。

被告在终止光租协议后,拖欠相关款项,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挂靠费、驻坞费、加油款共计人民币46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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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08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08号
原告深圳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吴松坤,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俊。

在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茅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X年10月30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茅俊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孙海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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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8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89号
原告上海新申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秋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瞻,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Orient Star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Limited)。

法定代表人TAN BOON POH,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昌德,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永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昌德,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申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被告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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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海保字第44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海保字第44号
申请人湖州嘉得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锋,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华芳,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汤姆达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州嘉得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上海汤姆达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签发提单承运其货物后无单放货,于201X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外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250,000元的信用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湖州嘉得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汤姆达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人民币
1,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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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113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113号
原告荣宝华。

委托代理人祝文龙。

委托代理人张帆。

被告上海怡运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华珠国际有限公司。

在本院审理原告荣宝华与被告上海怡运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华珠国际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X年1月28日书面确认已与被告华珠国际有限公司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解决了本案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确认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宝华撤回对被告上海怡运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华珠国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32.75元,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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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054号
原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彼得林内曼和彼得威尔桑德。

委托代理人曹放、马一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通达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通达纸业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X年1月12日书面确认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及处理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通达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44.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922.05元,由原告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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