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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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客户增值服务方案

最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客户增值服务方案

ⅩⅩ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客户增值服务方案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业务竞争力,完善车险增值服务平台,支持各渠道车险业务销售,特制定本服务方案。

第二条本增值服务方案服务对象指在我司投保的七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及被保险人。

第三条客户分类标准(备注:各机构可根据当地业务实际情况,对钻石、铂金本地区客户级别的保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上下调整幅度不超过15%)第五条道路救援服务细则(一)拖车在客户的车辆不符合现场修理条件且客户车辆因机械或电器故障无法启动,或者安全系统(如安全带,指示灯等)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我司负责安排将客户的故障车辆拖至最近的汽车维修机构或客户指定的汽车维修机构,并按照项目规定的限额承担客户车辆的牵引费用。

该服务不包括交通部门或其他部门规定限制第三方道路救援活动的路段以及在高速公路、隧道、大桥、高架道路等收费路段产生的路桥费及其他费用。

如果所产生费用超出规定的上限,超出部分由客户按10元/公里自行支付。

(二)派送燃油服务当客户车辆发生行驶途中燃油耗尽的情况,我司将尽最大努力协助安排紧急送油,并承担相关服务费用。

客户每次可以享受免费递送最多10升的燃油服务。

燃油费用需要客户按照当日购买燃油的加油站的油价另行支付。

在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桶装送油的城市中,将采用拖车将客户车辆拖至距离最近的加油站进行燃油加注。

此项服务无公里数限制。

(三)电瓶充电服务当客户车辆因电池馈电无法启动时,我司将提供电瓶充电的服务,并承担前往救援地点的人工费及出车费用。

此项服务无公里数限制。

(四)更换轮胎服务若客户的车辆爆胎,我司将为客户安排更换轮胎的服务。

备胎需由客户自行提供,配件或其他材料的供应和更换均不涵盖其中。

此项服务无公里数限制。

(五)现场修理客户车辆因机械或电器故障无法启动,或者安全系统(如安全带,指示灯等)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且30分钟以内的快速维修被认为是可能的情况下,我司将安排合作方对其实施现场修理。

服务含一名修理工前往出事地点的费用。

机动车辆损失险涉及代位求偿赔案理赔与财务衔接处理规则

机动车辆损失险涉及代位求偿赔案理赔与财务衔接处理规则

机动车辆损失险涉及代位求偿赔案理赔与财务衔接处理规则一、我公司作为追偿方公司支付赔款及确认应收款的规则(一)确认赔款和支付赔款理赔人员接到我公司被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请求,代位履行赔偿责任,操作理赔系统将赔偿金额传送至收付费系统,会计分录为:借:赔付支出-直接赔款贷:应付赔付款注:上条分录反映的是按我公司责任比例计算应承担的赔款金额X,对应收付原因为P01。

借:赔付支出-直接赔款贷:应付赔付款注:上条分录反映的赔款金额Y是总计应赔款金额减去X后的金额,此金额为需追偿的金额,对应收付原因PQ4。

注:上述X和Y均在理赔系统中记录,但传给财务记账的信息为X+Y的合计数。

借:应付赔付款贷:银行存款(收付原因为P60)上述分录实际分为两笔P60,金额分别是X和Y,与P01和PQ4分别对应。

(二)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1.被保险人要求我公司代位求偿,责任对方投保了交强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我公司赔款后可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对应收代位追偿款进行“总对总”结算,分公司确认流程如下:分公司理赔部门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通过行业车险信息平台就应收代位追偿款金额进行相互审核,理赔系统每日到车险行业信息平台获取最新双方“互审通过”的数据(5000元以下为车险平台自动判断的数据),当日将最新的数据传送到收付费系统。

会计分录为:借:应收代位追偿款—行业代位追偿贷:赔付支出-代位追偿款(收付原因为RQ9)注:本条对应赔款金额为行业平台互审通过后的金额,与前文所述Y可能不一致。

2.如我公司已确认赔款,而责任对方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额不足以弥补追偿金额的部分或未投保或其他不借助车险行业信息平台处理的赔案,应由我公司理赔人员判断该应收代位追偿款收回的可能性,当确认收回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可能性时,应按预计可收回金额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满足下列确认条件时,理赔系统向财务系统传送理赔人员确认的可追回金额信息。

确认条件为:责任对方出具了经过公证的履行债务承诺书的;经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责任对方应履行赔付义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将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也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协助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即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按照本实务进行操作。

,本实务仅对代位求偿索赔方式不同于一般车损险赔案的流程要点进行说明。

,第一节、适用条件,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第二节、流程要点一、报案受理,一,在事故中选择采用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车损险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报案的~应予以受理。

,二,保险公司应按照报案信息记录要求进行报案登记~并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询问记录三者车的车牌号、驾驶员、驾驶员联系方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等关键信息。

2、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记录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

3、报案完成后应将报案号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被保险人~便于被保险人索赔。

,三,代位保险公司在报案环节应明确说明选择代位求偿的被保险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负有配合后续追偿的义务。

1、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代位保险公司应告知被保险人应将事故报交警处理~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证明,或按照当地交管部门的快速处理规定自行协商并签署快速处理协议书。

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

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

人保财险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总41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1)人保财险云南省分公司车险业务承保管理规定2015年1月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2)第二部分车辆使用性质及适用条款规定 (4)第三部分险种责任限额及其承保管控规定 (10)第四部分见费出单及应收保费管理规定 (15)第五部分异地车辆承保规定 (17)第六部分团险业务承保规范 (20)第七部分专管专营业务管理 (22)第八部分 2015年车险业务核保范围 (24)第九部分承保要素及实务规定 (25)第十部分黑/灰名单业务管控 (31)第十一部分附则 (33)第一部分总则一、指导思想车险业务发展要紧紧围绕“发展重要,盈利更重要”、“发展对标市场重要,盈利对标市场更重要”的核心导向不改变。

以“对标市场图发展、确保增量市场份额第一”为工作重点,持续深化省市联动,差异化承保授权管理方式。

省分公司将重点对高风险业务实施核保管控,非高风险业务由各州市分公司根据本公司近几年来的车险发展、盈利、综合成本率、赔付率R等维度的数据,结合本地区市场竞争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差异化承保及销售费用政策,提高对标市场的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升盈利、标准业务的自动核保率,努力实现业务发展与市场同步,盈利能力优于行业的总体目标。

二、承保政策制定原则(一)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和云南省保监局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内控规范要求,促进车险依法合规经营。

(二)效益第一,统筹兼顾坚持效益第一不动摇,牢固树立有效益发展的经营理念,处理好发展能力与发展质量的协调关系,加快发展优质业务,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促进车险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三)分类指导,差异化授权省公司将对各州市分公司车险业务承保政策管控实行授权管理,持续推进车险业务的分类指导和差异化转授权工作,推动各州市分公司车险定价及风险选择能力,提高车险业务精细化管理水平。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保险公司间代位求偿资金结算的良好秩序,减少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间催收工作量和结付成本,推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顺利进行,履行保险行业社会责任,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本办法进行结算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车险、签订《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业务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保险公司承保车辆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发生该实务适用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

上述代位保险公司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均只限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代位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在满足代位求偿适用条件前提下进行赔付,赔付后依法取得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当责任对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代位保险公司可通过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的信息平台向对方保险公司发起追偿,并经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形成结算账单,启动结算。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负责发布保险公司间代位求偿结算账单,中国保信作为中保协的受托机构为保险公司提供涉及结算的技术服务,其相关职责的履行均由中保协负责督促、落实和担保。

第二章资金结算与信息提供第四条中国保信和各保险公司应在第一期结算启动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中保协公布负责督促保险公司付款、公布结付结果、协调保险公司账单争议以及响应其他结算有关特殊情况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中国保信公布接收各保险公司支付凭证扫描件的门户网站地址、备份专用邮箱地址、负责接收和统计各公司支付信息以及负责与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沟通、协调及数据修正等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各保险公司将本公司代位求偿结算联系人(应为总公司负责支付结算相关人员)、延迟付款责任人(应为总公司财务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各公司代位求偿结算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发送至中保协和中国保信。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为规范车损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的追偿与结算,提升追偿效率,降低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客观反映费率浮动水平,特制定本机制。

一、适用条件进行保险公司之间代位求偿案件的追偿和结算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交强险、车损险承保公司(以下简称为“代位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交强险、车损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

(二)责任对方为机动车且已在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

(四)代位求偿案件结算所需资料齐全。

二、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保险公司间应按照以下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一)代位追偿结算范畴仅限于赔款及施救费。

公估费、鉴定费、查勘费等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均不列入代位求偿结算范围。

(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依据本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交追偿的赔案按照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适用不同的审核方式。

(三)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以代位保险公司提交案件中定损金额和残值作价金额为依据进行赔款理算,理算完毕后即以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可针对保险责任、定损金额、残值金额等进行全面审核,以双方最终确认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四)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

如果代位保险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

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处理。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将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审项目之一。

如对预估残值金额确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残值归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处置。

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均有责的,以残值处置费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保协发〔2015〕206号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 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
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的通知
中国保信,各车险经营公司,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保险行业协会:
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行业力量,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代位求偿工作,认真学习以往代位求偿相关文件(见附件3),结合下发的《公约》和《办法》,统筹考虑落实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相关部署,切实建立健全代位求
偿工作机制。

二、为规范各公司行为,确保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工作顺利开展,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提高行业车险服务水平,请各公司尽快完成《公约》签署工作,并于 4月24日前将加盖公司公章后的原件邮寄至中保协联系人处。

联系人:张庆宇
联系电话:(010)66290345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6层601B
附件:
1.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
2.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3.代位追偿相关文件
2015年4月14日。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将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也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协助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即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按照本实务进行操作。

(本实务仅对代位求偿索赔方式不同于一般车损险赔案的流程要点进行说明。

)第一节、适用条件(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第二节、流程要点一、报案受理(一)在事故中选择采用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车损险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报案的,应予以受理。

(二)保险公司应按照报案信息记录要求进行报案登记,并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询问记录三者车的车牌号、驾驶员、驾驶员联系方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等关键信息。

2、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记录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

3、报案完成后应将报案号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被保险人,便于被保险人索赔。

(三)代位保险公司在报案环节应明确说明选择代位求偿的被保险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负有配合后续追偿的义务。

1、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代位保险公司应告知被保险人应将事故报交警处理,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证明;或按照当地交管部门的快速处理规定自行协商并签署快速处理协议书。

对于非交通事故的,应告知被保险人尽量获取第三方事故处理部门提供的事故证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
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1.24
•【文号】保监函[2002]8号
•【施行日期】2002.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
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24日保监函[2002]8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请示》(人保发[2001]30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为配合行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加强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理赔案件的管理,依据《保险法》及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代位求偿案件的范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以下简称“代位求偿”)案件是指被保险人投保的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被保险人向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的案件。

车损险代位求偿适用条件:(一)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二、代位求偿工作职责分工(一)总分联动,多部门配合代位求偿工作涉及车险理赔业务流程的各环节,需要各部门明确责任,形成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总、省、地(市)三级机构联动的工作格局。

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1.理赔事业部负责代位求偿工作的牵头、组织和落实。

2.客户服务管理部协助理赔事业部做好接报案和客户服务工作。

3.人力资源部负责代位求偿相关岗位人员的配置工作。

4.财务会计部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行业结算和资金划转。

5.信息技术部负责为代位求偿案件的实施做好系统技术支持。

(二)理赔各岗位间分工协作各级理赔管理部门为本辖区代位求偿案件的主管部门,理赔追偿(管理)岗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沟通、协调和结算,车险理赔岗位人员负责代位求偿案件实务操作及争议案件的协调处理。

追偿岗人员与车险理赔岗人员要密切沟通,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省、地(市)两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应在现有理赔追偿(管理)岗位职责基础上增加相关工作职责,负责所有代位求偿案件的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2.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26日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经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部长:刘昆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卫生健康委主任:马晓伟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2021年12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设立以及管理级次,并推进省级以下救助基金整合,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人保车险代位追偿流程(一)

人保车险代位追偿流程(一)

人保车险代位追偿流程(一)人保车险代位追偿介绍•车辆保险代位追偿是指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损失后,以被保险人的权利代替其向第三者追偿的一种保险行为。

流程1. 查明责任•首先,保险公司需要调查并查明事故责任。

这个过程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的收集,以及交警的处理意见等。

2. 赔付被保险人•一旦责任确认,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方案进行赔付。

赔付金额通常包括修理费用、理赔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3. 代位追偿申请•在赔付被保险人后,保险公司会通过代位追偿申请向责任方索取相应的赔偿金额。

代位追偿申请包括索赔书和相关证据的提交。

4. 赔付请求审核•被追偿方收到代位追偿申请后,会进行审核。

这个过程包括对索赔书和证据的核对,以及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谈判。

5. 赔付请求处理•如果被追偿方认可保险公司的赔付请求,双方会进行协商并达成赔付协议。

在协议达成后,被追偿方会按照协议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6. 争议解决•如果被追偿方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双方可能会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这个阶段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介入。

注意事项•车辆保险代位追偿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提供完整的证据和相关文件,以便让被追偿方了解索赔的合理性。

•被追偿方应当认真审核代位追偿申请,确保索赔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在代位追偿过程中,双方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付协议。

以上是关于人保车险代位追偿的流程和注意事项的详细说明。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保险公司角色•保险公司在车险代位追偿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承担赔付被保险人的责任,还需要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车险代位追偿的意义•车险代位追偿是对于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措施。

它可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压力,同时也能够维护保险公司的权益。

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车险代位追偿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代位追偿的限制•车险代位追偿并不是无条件的。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责任对方是指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 条的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求偿”索赔方式)。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按照本指引进行操作。

一、适用条件(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 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索赔流程(一)及时报案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及时报案。

(二)协助查勘被保险人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查勘,积极协助获取能够说明事故经过、界定事故责任、确认当事人身份、证明损失情况的有关资料。

(三)协助定损被保险人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确定,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四)提交索赔材料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交索赔材料,签署权益转让书。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

(五)协助追偿被保险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三、索赔材料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除正常车损险赔案所需索赔单证和材料以外,还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一)被保险人当面签署并完整准确填写的《“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二)被保险人亲自签署的权益转让书(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盖单位公章);(三)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向责任对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63 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供其他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5-05-07本条款适用于以下地区:广西、黑龙江、青岛、山东、陕西、重庆,其它地区请查阅《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承保实务规程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承保实务规程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承保实务规程(试点地区试行版)目录第一节承保信息采集 (1)一、原始资料收集 (1)二、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2)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3)四、免责事项说明书 (5)五、投保险种 (5)六、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确定标准 (9)七、特别约定 (13)八、保险期间 (14)九、验车验证 (15)第二节承保信息记录 (18)一、投保单录入整体要求 (18)二、保单要素录入规范 (21)三、团单录入流程 (32)四、新技术应用——二维码扫描 (36)第三节保费计算 (38)一、选用费率表 (39)二、通用客户群分类方法 (39)三、商业险标准保费、应交保费计算方法及有关规定 (42)第四节核保处理 (55)一、核保规则 (55)二、核保流程 (57)三、核保权限 (58)第五节缴费处理 (59)一、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范围 (59)二、“见费出单”规定的缴费方式 (59)三、有关注意事项 (61)第六节单证缮制 (62)一、纸质单证 (62)二、电子化单证 (65)第七节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 (65)一、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事项 (65)二、变更申请 (66)三、办理批改 (67)四、商业保险批改通用规定 (68)五、商业保险各类型批改规定 (71)六、批改单证的打印、清分和归档 (77)第一节承保信息采集一、原始资料收集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车辆信息资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影像资料或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可提供购车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货物证明书等,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后,再提供行驶证原件或影像资料或复印件。

对于已经在我公司投保,已经留存机动车行驶证的业务,在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生变更,且行驶证检验在有效期内的,无需提供上述资料。

因投保车辆跨平台续保导致无法查询承保记录的,需要提供上期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商业险及上年赔付记录及交通违章记录,否则保险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费率优惠。

车险综合改革承保实务要点知识考核题

车险综合改革承保实务要点知识考核题

车险综合改革承保实务要点知识考核题1. 2020版无赔款优待方案根据客户近三年投保及出险情况确定无赔款优待等级和系数,共划分()个等级 [单选题] *891110(正确答案)2. 无赔款优待等级计算规则中,首年投保的,等级为0,对应的系数是() [单选题] *0.80.91(正确答案)3. 除北京和厦门外,无赔款优待系数范围为 [单选题] *0.5-2.0(正确答案)0.4-2.00.5-3.00.4-3.04. 连续()年及以上投保且没有发生赔款,无赔款优待等级为-4。

[单选题] *234(正确答案)55. 在无赔款优待等级计算规则中,按照最近三年连续投保年数计算降级数,最终等级为升级减去降级数,最高为()级 [单选题] *345(正确答案)66. 某车辆连续投保了三年,三年中赔付了4次,则无赔款等级是() [单选题] *-2-11(正确答案)7. 假使无赔款优待系数是0.6,其对应的等级是() [单选题] *-3(正确答案)-2-118. 假使无赔款优待等级是4,其对应的系数是() [单选题] *1.21.41.61.8(正确答案)9. 2020版商车主险变成了()个 [单选题] *3(正确答案)45610. 2020版商车条款主险中删除()险种,并纳入到车损。

[单选题] *全车盗抢险(正确答案)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发动机涉水险1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单选题] *3060(正确答案)9018012. 2020版商车示范条款的附加险有()个 [单选题] *91011(正确答案)2313. 在2020版车损示范条款中,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单选题]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事故责任免赔率;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正确答案)14.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内作出核定。

汽车保险的代位追偿和代位处罚规定

汽车保险的代位追偿和代位处罚规定

汽车保险的代位追偿和代位处罚规定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保险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保险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会面临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的情况,这时就需要依靠代位追偿和代位处罚规定来保障保险公司的权益。

代位追偿是指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责任人后,可以取得其在事故中受损的权益,向责任方追偿。

代位追偿的实施,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风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代位追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责任人应当对事故负有全部或部分责任;其次,保险公司已经对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责任人进行了赔偿;最后,代位追偿应当在法定时效期限内进行。

代位追偿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保险公司维护自身的利益,也有利于提高赔偿效率。

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与责任方进行交涉,减少了繁琐的赔偿程序,节省了时间和成本。

此外,代位追偿还可以对责任方形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促使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提高了社会公平性。

除了代位追偿,代位处罚也是保险公司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代位处罚是指保险公司在代位追偿的基础上,可以对责任方进行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代位处罚的实施,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责任人的行为应当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其次,保险公司已经对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责任人进行了赔偿;最后,代位处罚应当在法定时效期限内进行。

代位处罚的实施,可以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于那些故意违法或者严重违法的责任方,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罚款、吊销驾驶证等措施,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同时,代位处罚还可以起到威慑作用,提醒其他人不要触犯法律和道德底线,促进社会的良好发展。

然而,代位追偿和代位处罚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便在代位追偿和代位处罚过程中能够合理地运用法律规定。

其次,保险公司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便能够顺利进行代位追偿和代位处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张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张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张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6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刘洋【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刘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周小红;韩志杰;张某1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周小红韩志杰张某1【当事人-个人】周小红韩志杰张某1【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庞全飞山东同霖律师事务所;王赫山东哲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庞全飞山东同霖律师事务所王赫山东哲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庞全飞王赫【代理律所】山东同霖律师事务所山东哲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周小红;韩志杰【本院观点】关于人寿财险滨州公司上诉称对鉴定报告结果有异议,经查,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滨州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周小红的伤残等级、院内外护理人数及期限、误工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通过审阅博兴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滨州市人民医院CT诊断等影像学资料,结合案情及本次法医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定被鉴定人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并结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9.5.2条款,评定误工时间为受伤后150天。

该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作出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

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

作日内执行,需要过付款项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款项过付 给对方保险公司,并将回执送达争议处理工作组办公室。争 议处理工作组办公室做好登记、记录。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意见书一经确认后,超过工作组审 定结果的,超过部分由差错的保险公司承担,不得以争议处 理工作组裁决的结果向被保险人发起差额部分的追偿。对争 议处理时或之后发现因被保险人有保险欺诈行为导致多赔 或错赔的,应由承保公司向被保险人追偿。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工作组在案件审核中发现保险公 司理赔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一员工出现虚假赔案、故 意扩大损失等重大错误的,应通报员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 公司根据争议处理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处理,并 10 个工作日 内将处理情况在行业内公示。 第十九条 对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出现人为提高或降 低损失,且情节严重的,争议处理工作组应向保险行业协会 汇报,行业协会应在业内进行通报,并报送监管机关。 第二十条 鼓励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奖惩细则。
第三章 争议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提出申请
申请公司向争议处理工作组提出争议处理申请时,应当 向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不接受口头申请):
(一)争议处理申请书,其中应当写明:申请公司和被 申请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申请的要 求、事实与理由;
(二)申请公司争议处理要求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说 明;
的理赔争议处理机制,有效解决行业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 保险公司间发生理赔争议的,应尽量协商处
理。对分歧较大难以协商的,应本着行业内部优先解决处理 的原则,提请当地理赔争议处理工作组处理。涉及异地出险 发生争议的,由出险地理赔争议处理工作组处理。对工作组 处理意见有重大异议的,可提请上级工作组复议,复议意见 为终审意见。
主任负责召集争议处理工作组成员进行争议处理亦可授权副主任进行召争议处理工作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部主要负责争议案件的受理立案争议处理记录审定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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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
(试点地区试行版)
为配合行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加强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理赔案件的管理,依据《保险法》及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代位求偿案件的范围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以下简称“代位求偿”)案件是指被保险人投保的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被保险人向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的案件。

车损险代位求偿适用条件:
(一)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
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二、代位求偿工作职责分工
(一)总分联动,多部门配合
代位求偿工作涉及车险理赔业务流程的各环节,需要各部门明确责任,形成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总、省、地(市)三级机构联动的工作格局。

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理赔事业部负责代位求偿工作的牵头、组织和落实。

2.客户服务管理部协助理赔事业部做好接报案和客户服务工作。

3.人力资源部负责代位求偿相关岗位人员的配置工作。

4.财务会计部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行业结算和资金划转。

5.信息技术部负责为代位求偿案件的实施做好系统技术支持。

(二)理赔各岗位间分工协作
各级理赔管理部门为本辖区代位求偿案件的主管部门,理赔追偿(管理)岗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沟通、协调和结算,车险理赔岗位人员负责代位求偿案件实务操作及争议案件的协调处理。

追偿岗人员与车险理赔岗人员要密切沟通,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省、地(市)两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应在现有理赔追偿(管理)岗位职责基础上增加相关工作职责,负责所有代位
求偿案件的管理工作。

理赔追偿岗位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技能:
1.熟悉代位求偿案件的工作流程;
2.具备较强的统计分析能力;
3.熟悉车损险理赔实务;
4. 具有一定的跨地域协调车险理赔案件的经验。

三、车损险代位求偿重点环节工作要求
代位求偿案件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车损险代位求偿相关文件(附件1.1)、公司车险理赔实务(另行下发)、《机动车辆损失险涉及代位求偿赔案财务处理规则》(附件1.2)要求进行操作。

(一)代位公司在报案、查勘、立案、定损、资料收集环节均可接受被保险人提出的代位求偿索赔申请,指导被保险人履行相关索赔手续,并在理赔系统及时、准确录入相关信息、保证案件的有效关联。

(二)理算岗应准确缮制代位、自付或清付计算书,保证代位求偿案件及时、正确结算。

(三)核赔岗要严格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以及公司的理赔实务审核代位求偿案件,重视互审案件的复核工作,保证案件理赔质量。

(四)追偿岗要密切监控所辖区域代位求偿案件的处理
进程,督促相关岗位及时进行案件处理。

对未能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全额追回赔款的,应及时发起常规追偿任务继续向责任对方当事人进行追偿。

(五)理赔部门在保证本级公司代位求偿案件及时处理的基础上,要协助财务会计部门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结算账单清单,在公布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将核对结果上报总公司理赔事业部理赔追偿管理处。

四、代位求偿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升服务
1.各级分公司要高度重视行业代位求偿工作,主动介绍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协助客户选择适合自己的索赔方式。

2.对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客户,要积级、主动的协助客户办理相关索赔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3.对符合公司“互碰快赔”条件的案件,要引导客户优先采用“互碰快赔”方式进行快捷理赔处理。

(二)完善机制,规范操作
1.建立沟通联系机制,保证与保险行业协会、行业内其
他保险公司、系统内其他分公司代位求偿案件处理人员及时沟通。

各理赔岗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对涉及案件的重要信息要及时标记和传递。

2.积极配合行业建立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推荐本级公司理赔专家组建“争议处理工作组”,有效解决行业争议和纠纷。

3.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注意收集、汇总案件处理、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并上报。

分公司应及时将省、地(市)代位求偿联系人及争议处理工作组成员信息(姓名、岗位、职务、工作分工、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式)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并抄报总公司理赔事业部。

(三)责任明确,量化考核
省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应统筹管理全省代位求偿案件,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责任,建立奖惩制度,对发生以下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情形,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及时处理、不按理赔实务要求处理案件的;
2.
3.疏于管理,影响全辖案件及时清算的;
4.
5.由于理赔服务不到位遭到客户或对方保险公司投诉;
6.
7.其他严重公司形象的情形。

五、附则
(一)公司内各分公司间代位求偿案件处理也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自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开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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