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改革理赔实务百问百答(试点地区试行版)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改革理赔实务百问百
答(试点地区试行版)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车险改革理赔实务百问百答
(试点地区试行版)
理赔事业部
二0一五年五月
目录
一、行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篇 (1)
二、车损险代位求偿篇 (5)
三、理赔服务篇 (14)
四、理赔实务篇 (17)
五、理赔系统篇 (28)
一、行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篇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的第三者的范围是什么?(与提供车辆部内容一致)
答:《示范条款》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的车上人员的范围是什么?
答:《示范条款》第四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如果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约定内容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示范条款》第一条约定,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台风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是否属《示范条款》机动车
损失保险的责任范围?
答: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第六条第(四)款约定: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5. 一台货车投保了行业示范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在行驶过程中因急刹车造成车上货物与驾驶室发生碰撞造成驾驶室受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与龙江、车险部一致)答: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第六条第(六)款约定: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情形依据09版A款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属于责任免除范围。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工作顺利开展,建立行业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车险服务水平,特制定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中保协,是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本公约所称中国保信,是指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公约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并开办机动车辆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公约作为中保协、中国保信、保险公司共同签署的行业文件,对所有签约人均有约束效力,各签约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公约的约定。本公约实施后,新开办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自开办之日起自动加入本公约,并遵守公约的每一项约定。
第二章行业约定
第四条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行版)》、《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行版)》中的各项要求开展保险公司间代位求偿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所提出的代位求偿
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因代位求偿而应向代位保险公司支付追偿款项的责任(含中保协组织下按结算账单以“总对总”方式结付)。
第五条中保协应设立专门岗位管理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工作的实施,负责督促各保险公司按照公约约定履行义务,受理各保险公司有关代位求偿工作纠纷、账单争议所产生的申诉,对违反本公约的保险公司执行通报、公布、上报保监会等惩罚措施。
第六条中保协委托中国保信发布各保险公司间的结算账单,中保协对结算账单中全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试点地区试行版)《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
(试点地区试行版)
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将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也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协助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即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按照本实务进行操作。,本实务仅对代位求偿索赔方式不同于一般车损险赔案的流程要点进行说明。,
第一节、适用条件
,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第二节、流程要点
一、报案受理
,一,在事故中选择采用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车损险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报案的~应予以受理。
,二,保险公司应按照报案信息记录要求进行报案登记~并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1、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询问记录三者车的车牌号、驾驶员、驾驶员联系方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等关键信息。
2、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记录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承保实务规程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承保实务规程
(试点地区试行版)
目录
第一节承保信息采集 (1)
一、原始资料收集 (1)
二、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2)
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3)
四、免责事项说明书 (5)
五、投保险种 (5)
六、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确定标准 (9)
七、特别约定 (13)
八、保险期间 (14)
九、验车验证 (15)
第二节承保信息记录 (18)
一、投保单录入整体要求 (18)
二、保单要素录入规范 (21)
三、团单录入流程 (32)
四、新技术应用——二维码扫描 (36)
第三节保费计算 (38)
一、选用费率表 (39)
二、通用客户群分类方法 (39)
三、商业险标准保费、应交保费计算方法及有关规
定 (42)
第四节核保处理 (55)
一、核保规则 (55)
二、核保流程 (57)
三、核保权限 (58)
第五节缴费处理 (59)
一、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范围 (59)
二、“见费出单”规定的缴费方式 (59)
三、有关注意事项 (61)
第六节单证缮制 (62)
一、纸质单证 (62)
二、电子化单证 (65)
第七节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 (65)
一、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事项 (65)
二、变更申请 (66)
三、办理批改 (67)
四、商业保险批改通用规定 (68)
五、商业保险各类型批改规定 (71)
六、批改单证的打印、清分和归档 (77)
第一节承保信息采集
一、原始资料收集
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信息资料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影像资料或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可提供购车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货物证明书等,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后,再提供行驶证原件或影像资料或复印件。
车损险代位求偿及理算要点
*结算码即以往所述的“清算码”,在最新的平台文档中统一名称为“结算码”。 23
二、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
锁定确认成功的主要条件
1.追偿方案件的案件类别必须是“代位求偿”,并且该案件类别信息已成功上传 至行业车险信息平台(由于案件类别在进入理算环节后不可修改,因此对于一个 一般类别的案件如需进行代位求偿处理,则必须在理算前变更案件类别后才可以 进行操作)。 2.追偿方案件中已上传至行业车险信息平台的第三者车辆信息必须与责任对方案 件的标的车辆信息一致;同时追偿方案件中的标的车辆信息必须与责任对方案件 中已上传至行业车险信息平台的第三者车辆信息一致。 3.责任对方报案的出险时间必须在追偿方报案的出险时间前后10天范围内。 4.双方案件之间不能已存在结算码,不可以重复锁定。
其他赔偿处理原则
1.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项下被多个权利人追偿的,且赔偿 金额超出责任限额的,应优先赔付人身伤亡损失。即“先人后车”。
2.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的三责险因涉及人伤损失尚未结案的,代位保险 公司已经对车损险进行代位赔偿的,代位保险公司应等待责任对方保险 公司三责险项下涉及人伤损失部分计算赔付后再进行清算。
在平台改造实现功能之前,双方如何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以上资料及定损 单和赔款计算书。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
(试点地区试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保险公司间代位求偿资金结算的良好秩序,减少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间催收工作量和结付成本,推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顺利进行,履行保险行业社会责任,进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本办法进行结算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车险、签订《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业务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保险公司承保车辆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发生该实务适用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上述代位保险公司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均只限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代位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在满足代位求偿适用条件前提下进行赔付,赔付后依法取得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当责任对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代位保险公司可通过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保信)的信息平台向对方保险公司发起追偿,并经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形成结算账单,启动结算。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负责发布保险公司间代位求偿结算账单,中国保信作为中保协的受托机构为保险公司提供涉及结算的技术服务,其相关职责的履行均由中保协负责督促、落实和担保。
第二章资金结算与信息提供
第四条中国保信和各保险公司应在第一期结算启动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中保协公布负责督促保险公司付款、公布结付结果、协调保险公司账单争议以及响应其他结算有关特殊情况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中国保信公布接收各保险公司支付凭证扫描件的门户网站地址、备份专用邮箱地址、负责接收和统计各公司支付信息以及负责与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沟通、协调及数据修正等工作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各保险公司将本公司代位求偿结算联系人(应为总公司负责支付结算相关人员)、延迟付款责任人(应为总公司财务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各公司代位求偿结算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发送至中保协和中国保信。
代位求偿权经典案例3篇
代位求偿权经典案例3篇
篇一:代位求偿权的案例
小林驾驶自己的奔驰车外出,突然对面一部面包车失控越过中间护栏撞上了小林的车,奔驰车严重受损,幸好人没事。
经交警部门鉴定,该事故由面包车负全部责任,全部损失应由面包车车主负责赔偿。但面包车没有保险,车主也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小林的奔驰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小林对事故没有责任,他投保的保险公司会赔付奔驰车的损失吗’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就要负责赔偿,不管被保险人对事故是否有责任。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救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小林应当向面包车车主索赔,如果面包车车主不予支付,小林也可“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根据小林的书面赔偿要求按照保险单规定赔偿小林,但小林必须将向面包车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保险公司向面包车追偿。
这就是代位求偿权。当然,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小林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面包车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小林放弃对面包车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了。
篇二:代位求偿权的案例
陈女士于2004年6月起连续5年购买了上海某保险公司的车辆碰撞险及其人身伤害意外责任险等一系列附加险,在2008年3月,陈女士驾驶的奔驰车在高速行驶时因超速将一位横穿高速公路的男子甲撞死。交通部门认定陈女士负次要责任,即自己承担30%的损失。经过保险公司定损,陈女士累计因汽车损害而花费15万元修理费,同时,由于陈女士同时购买了人身伤害意外责任险,对此保险公司需要向甲某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2万元。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保协发〔2015〕206号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 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
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的通知
中国保信,各车险经营公司,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保险行业协会:
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行业力量,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代位求偿工作,认真学习以往代位求偿相关文件(见附件3),结合下发的《公约》和《办法》,统筹考虑落实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相关部署,切实建立健全代位求
偿工作机制。
二、为规范各公司行为,确保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工作顺利开展,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提高行业车险服务水平,请各公司尽快完成《公约》签署工作,并于 4月24日前将加盖公司公章后的原件邮寄至中保协联系人处。
联系人:张庆宇
联系电话:(010)66290345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6层601B
附件:
1.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
2.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3.代位追偿相关文件
2015年4月14日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点地区试行版)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
(试点地区试行版)
为规范车损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的追偿与结算,提升追偿效率,降低保险公司财务风险,客观反映费率浮动水平,特制定本机制。
一、适用条件
进行保险公司之间代位求偿案件的追偿和结算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强险、车损险承保公司(以下简称为“代位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交强险、车损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赔付完毕。
(二)责任对方为机动车且已在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代位保险公司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提出追偿请求。
(四)代位求偿案件结算所需资料齐全。
二、追偿和结算的基本规则
保险公司间应按照以下基本规则进行追偿和结算:
(一)代位追偿结算范畴仅限于赔款及施救费。公估费、鉴定费、查勘费等直接和间接理赔费用均不列入代位求偿结算范围。
(二)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依据本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进
行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对代位保险公司提交追偿的赔案按照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适用不同的审核方式。
(三)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以代位保险公司提交案件中定损金额和残值作价金额为依据进行赔款理算,理算完毕后即以此金额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可针对保险责任、定损金额、残值金额等进行全面审核,以双方最终确认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四)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如果代位保险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两篇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
两篇
篇一:《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
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将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也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协助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即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按照本实务进行操作。(本实务仅对代位求偿索赔方式不同于一般车损险赔案的流程要点进行说明。)
第一节、适用条件
(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第二节、流程要点
一、报案受理
(一)在事故中选择采用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车损险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报案的,应予以受理。
(二)保险公司应按照报案信息记录要求进行报案登记,并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询问记录三者车的车牌号、驾驶员、驾驶员联系方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等关键信息。
2、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记录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
3、报案完成后应将报案号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被保险人,便于被保险人索赔。(三)代位保险公司在报案环节应明确说明选择代位求偿的被保险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负有配合后续追偿的义务。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
(试点地区试行版)
为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车险理赔整体服务水平,方便被保险人索赔,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将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也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协助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即向投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按照本实务进行操作。(本实务仅对代位求偿索赔方式不同于一般车损险赔案的流程要点进行说明。)
第一节、适用条件
(一)被保险人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第二节、流程要点
一、报案受理
(一)在事故中选择采用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车损险被保险人向代位保险公司报案的,应予以受理。
(二)保险公司应按照报案信息记录要求进行报案登记,并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1、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询问记录三者车的车牌号、驾驶员、驾驶员联系方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等关键信息。
2、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记录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
3、报案完成后应将报案号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被保险人,便于被保险人索赔。
机动车险代位追偿案件理赔实务
条
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款 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
(四)理赔相关岗位重点工作
1、报案环节
(1)代位公司报案环节操作五要点
① 报案登记
责任对方为机动车的,应详细询问记录三者车的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
代
驾驶员联系方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等关键信息;责任对方为非
位
机动车方的,应详细记录责任对方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
方
息。
95518专线受理报案时,一是应提醒责任对方在事故发生后向其承保公司报
保险的保险公司。--由连带责任人变为了直接的被追偿人 (3)代位求偿案件,追偿款的结算 《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保险公司间追偿与结算机制(试行版)》核心内容:
代位赔偿方保险公司与被代位方保险公司之间,通过“行业清算平台”进行资金结 算,行业保险公司直接不在直接进行资金划转。----由公司之间的线下直接追偿变为平 台统一结算 (4)理赔单证、实务、时效相应变化 理赔单证:“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 理赔实务:部分理赔岗位工作内容增加、案件流程发生变化 理赔时效:理赔环节和流程变化,会影响理赔周期 理赔投诉:行业间代位求偿处理是理赔新亮点,服务不好也会成为投诉点
商改【政策、概念】
【政策、概念】
1.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一是促进费率公平。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二是拓宽保障范围。
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
2.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以动态监管为重点,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
3.改革后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如何更好地发挥“奖优罚劣”的经济杠杆作用?答:一是有助于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对不同风险的车主厘定不同的费率,引导车主安全驾驶,形成安全文明驾驶的习惯和氛围,降低出险率,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二是有助于提升汽车安全性水平。对不同安全等级的汽车厘定不同的费率,促使汽车厂家不断提升车辆的安全性。三是有助于提升汽车易维修性。保险公司是汽车维修市场最大最稳定的需求方,可以利用其在规模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制定汽车售后市场相关行业标准。比如对不同“零整比”的汽车厘定不同的费率,推动汽车厂家不断降低零配件价格,提高汽车的易维修性。四是有助于引导理性汽车消费。保险公司通过对车型风险安全分级及与之相匹配的保险费率厘定,为消费者选购汽车提供参考;通过提高汽车配件价格信息透明度,促使汽车零配件价格理性回归,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承保实务规程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承保实务规程
(试点地区试行版)
目录
第一节承保信息采集 (1)
一、原始资料收集 (1)
二、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2)
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3)
四、免责事项说明书 (5)
五、投保险种 (5)
六、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确定标准 (9)
七、特别约定 (13)
八、保险期间 (14)
九、验车验证 (15)
第二节承保信息记录 (18)
一、投保单录入整体要求 (18)
二、保单要素录入规范 (21)
三、团单录入流程 (32)
四、新技术应用——二维码扫描 (36)
第三节保费计算 (38)
一、选用费率表 (39)
二、通用客户群分类方法 (39)
三、商业险标准保费、应交保费计算方法及有关规
定 (42)
第四节核保处理 (55)
一、核保规则 (55)
二、核保流程 (57)
三、核保权限 (58)
第五节缴费处理 (59)
一、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范围 (59)
二、“见费出单”规定的缴费方式 (59)
三、有关注意事项 (61)
第六节单证缮制 (62)
一、纸质单证 (62)
二、电子化单证 (65)
第七节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 (65)
一、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事项 (65)
二、变更申请 (66)
三、办理批改 (67)
四、商业保险批改通用规定 (68)
五、商业保险各类型批改规定 (71)
六、批改单证的打印、清分和归档 (77)
第一节承保信息采集
一、原始资料收集
为了确保投保单的内容真实、可靠,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信息资料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影像资料或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可提供购车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货物证明书等,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后,再提供行驶证原件或影像资料或复印件。
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探究
[提要]伴随着我国车险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车辆损失保险的代位求偿机制的建立将终结“无责免赔”。本文以分析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出发,着眼于代位求偿制度的损失补偿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功能,进一步分析车辆损失保险问题,为完善我国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代位求偿;保险消费者权益;效率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28日
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性条款》,其中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标志着“无责免赔”条款将成为历史,将我国的车险改革向前进一步推进。然而,在目前我国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一、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的理论基础
(一)体现损失补偿功能,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代位求偿权制度能有效补偿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害,使原来受到的不确定的损害转化为确定的保险费,同时禁止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利用保险制度获得超过其损害的补偿,维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充分实现保险制度目的。在代位求偿权的制度设计中,以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为条件,保险人可以代位被保险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从而避免保险人和第三人谁应负责的争执,加快理赔时间,从而迅速恢复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况,实现了保险制度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害,维系人们经济生活安定的保险目的。代位追偿将从根本上解决无责方索赔无门的困境,
人保车险代位追偿流程(一)
人保车险代位追偿流程(一)
人保车险代位追偿
介绍
•车辆保险代位追偿是指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损失后,以被保险人的权利代替其向第三者追偿的一种保险行为。
流程
1. 查明责任
•首先,保险公司需要调查并查明事故责任。这个过程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的收集,以及交警的处理意见等。
2. 赔付被保险人
•一旦责任确认,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方案进行赔付。赔付金额通常包括修理费用、理赔金和其他相关费用。3. 代位追偿申请
•在赔付被保险人后,保险公司会通过代位追偿申请向责任方索取相应的赔偿金额。代位追偿申请包括索赔书和相关证据的提交。
4. 赔付请求审核
•被追偿方收到代位追偿申请后,会进行审核。这个过程包括对索赔书和证据的核对,以及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谈判。
5. 赔付请求处理
•如果被追偿方认可保险公司的赔付请求,双方会进行协商并达成赔付协议。在协议达成后,被追偿方会按照协议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6. 争议解决
•如果被追偿方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争议,双方可能会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这个阶段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介入。
注意事项
•车辆保险代位追偿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需要提供完整的证据和相关文件,以便让被追偿方了解索赔的合理性。
•被追偿方应当认真审核代位追偿申请,确保索赔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在代位追偿过程中,双方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赔付协议。
以上是关于人保车险代位追偿的流程和注意事项的详细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公司角色
•保险公司在车险代位追偿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承担赔付被保险人的责任,还需要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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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管理办法
(试点地区试行版)
为配合行业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加强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理赔案件的管理,依据《保险法》及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操作实务》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代位求偿案件的范围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代位求偿(以下简称“代位求偿”)案件是指被保险人投保的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被保险人向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代位保险公司”)先行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代位保险公司的案件。
车损险代位求偿适用条件:
(一)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而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代位求偿索赔方式
先行赔付车辆损失。
二、代位求偿工作职责分工
(一)总分联动,多部门配合
代位求偿工作涉及车险理赔业务流程的各环节,需要各部门明确责任,形成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总、省、地(市)三级机构联动的工作格局。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理赔事业部负责代位求偿工作的牵头、组织和落实。
2.客户服务管理部协助理赔事业部做好接报案和客户服务工作。
3.人力资源部负责代位求偿相关岗位人员的配置工作。
4.财务会计部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行业结算和资金划转。
5.信息技术部负责为代位求偿案件的实施做好系统技术支持。
(二)理赔各岗位间分工协作
各级理赔管理部门为本辖区代位求偿案件的主管部门,理赔追偿(管理)岗负责代位求偿案件的沟通、协调和结算,车险理赔岗位人员负责代位求偿案件实务操作及争议案件的协调处理。追偿岗人员与车险理赔岗人员要密切沟通,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
省、地(市)两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应在现有理赔追偿(管理)岗位职责基础上增加相关工作职责,负责所有代位
求偿案件的管理工作。理赔追偿岗位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技能:
1.熟悉代位求偿案件的工作流程;
2.具备较强的统计分析能力;
3.熟悉车损险理赔实务;
4. 具有一定的跨地域协调车险理赔案件的经验。
三、车损险代位求偿重点环节工作要求
代位求偿案件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车损险代位求偿相关文件(附件1.1)、公司车险理赔实务(另行下发)、《机动车辆损失险涉及代位求偿赔案财务处理规则》(附件1.2)要求进行操作。
(一)代位公司在报案、查勘、立案、定损、资料收集环节均可接受被保险人提出的代位求偿索赔申请,指导被保险人履行相关索赔手续,并在理赔系统及时、准确录入相关信息、保证案件的有效关联。
(二)理算岗应准确缮制代位、自付或清付计算书,保证代位求偿案件及时、正确结算。
(三)核赔岗要严格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以及公司的理赔实务审核代位求偿案件,重视互审案件的复核工作,保证案件理赔质量。
(四)追偿岗要密切监控所辖区域代位求偿案件的处理
进程,督促相关岗位及时进行案件处理。对未能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全额追回赔款的,应及时发起常规追偿任务继续向责任对方当事人进行追偿。
(五)理赔部门在保证本级公司代位求偿案件及时处理的基础上,要协助财务会计部门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的结算账单清单,在公布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将核对结果上报总公司理赔事业部理赔追偿管理处。
四、代位求偿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升服务
1.各级分公司要高度重视行业代位求偿工作,主动介绍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协助客户选择适合自己的索赔方式。
2.对选择代位求偿索赔方式的客户,要积级、主动的协助客户办理相关索赔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3.对符合公司“互碰快赔”条件的案件,要引导客户优先采用“互碰快赔”方式进行快捷理赔处理。
(二)完善机制,规范操作
1.建立沟通联系机制,保证与保险行业协会、行业内其
他保险公司、系统内其他分公司代位求偿案件处理人员及时沟通。各理赔岗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对涉及案件的重要信息要及时标记和传递。
2.积极配合行业建立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推荐本级公司理赔专家组建“争议处理工作组”,有效解决行业争议和纠纷。
3.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注意收集、汇总案件处理、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并上报。
分公司应及时将省、地(市)代位求偿联系人及争议处理工作组成员信息(姓名、岗位、职务、工作分工、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式)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并抄报总公司理赔事业部。
(三)责任明确,量化考核
省级分公司理赔事业部应统筹管理全省代位求偿案件,制定考核办法,明确责任,建立奖惩制度,对发生以下严重影响公司形象的情形,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及时处理、不按理赔实务要求处理案件的;
2.
3.疏于管理,影响全辖案件及时清算的;
4.
5.由于理赔服务不到位遭到客户或对方保险公司投诉;
6.
7.其他严重公司形象的情形。
五、附则
(一)公司内各分公司间代位求偿案件处理也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自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开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