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水河湖〔20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水利(水务)厅(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同时江河、湖泊总体来沙量持续减少,砂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水利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在长江口、荆州等地组织开展了长江航道疏浚砂上岸综合利用试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砂石供需矛盾,取得了良好效益。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在确保长江河道、航道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疏浚砂综合利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疏浚砂综合利用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坚持资源国有,统一处置。
长江河道疏浚作业中产生的砂(含土、卵石等),原则上鼓励上岸利用,由政府统一处置,不得由企业或个人自行销售。
坚持重点保障,统筹利用。
长江河道疏浚砂利用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社会市场需求。
坚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
强化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落实,对疏浚砂利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疏浚砂利用的高效、安全、规范、有序。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21〕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2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根据《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区域为禁采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天然林保护范围;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航道整治工程、航道构(建)筑物、航道配套设施、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险工、险段和浅窄航道附近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禁采区全年为禁采期。
二、我省长江上游干流段禁采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和寸滩站流量大于2.5万立方米每秒的时段;长江中游干流段禁采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汉江中下游干流(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及东荆河禁采期为7月15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其他河道禁采期依据各自采砂规划确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告。
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航道应急抢通除外)。
三、河道采砂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审批许可。
河道采砂规划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维护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秩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长江水上治安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绝、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负责《条例》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拟定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的规定。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沿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七条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本省境内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境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调整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
调整的禁采范围和延长的禁采期限,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长江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发放。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9.30【实施日期】201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三十九号)《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第四章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河道疏浚砂(以下简称疏浚砂),系指在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实施涉水工程建设或维护性清淤疏浚项目(以下简称疏浚项目)所产生的砂、石和土的总称。
第二条在本省河流、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实施涉水工程建设或维护性清淤疏浚项目,产生的疏浚砂需综合利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是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内容,应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资源国有、统一处置,重点保障、统筹利用,严格监管、规范实施的原则。
疏浚砂综合利用应保证防洪安全、航道与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河势稳定。
疏浚砂应用于申报主体范围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
实施疏浚砂综合利用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利用收益主要用于河道治理保护,加强采砂管理能力建设,提升采砂监管水平,依规落实采砂一线管理人员执法保障补助等。
第四条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组织实施和现场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本地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年度河道砂石需求总量,在优先使用并规范实施规划可采区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疏浚砂综合利用申请。
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按照政企分开原则依法实行统一经营,确定疏浚砂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履行报批手续。
疏浚项目主管部门应对疏浚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实施规模严格把关,确保疏浚项目的真实性,并征求水利部门及可能涉及的交通运输、航道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公安、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意见。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
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23号•【施行日期】2022.03.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9月1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长江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维护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秩序,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长江水上治安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绝、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负责《条例》规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拟定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的规定。
本省境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协调沿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16〕70号机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道采砂管理事关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生态安全。
为保障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一)坚持属地管理。
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打击非法采砂、砂场整治和涉砂船舶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二)健全责任体系。
依据省政府与各地签订的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逐项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责任体系。
市、县、乡、村层层签订落实责任状,逐级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加大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促进责任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监督检查,对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地方,要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启动追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严禁公务人员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参与河道采砂活动,严禁公务人员充当“保护伞”插手干涉正常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擅自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滩地出租、转让,进行非法采砂取土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切实强化河道采砂监管(一)推进联合执法。
各级政府牵头,建立健全水利、交通、海事、航道、公安、国土等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主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突发情况的应对与防范工作。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8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汉江流经我省的江段,东荆河、府河、汉北河、沮漳河以及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管理的其他河流(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长江和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及本省境内其他重要河流,按现行管理体制,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属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的,应根据其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确定。
第五条河道防汛抢险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水域、洲滩保护第六条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从事下列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活动: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设置拦河渔具、炸鱼等;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修建围堤、阻水道路、渠道;其他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行为。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当前,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形势十分严峻,长江河道非法偷采屡禁不止,个别江段出现反弹,中小河流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尤其是汉江河道非法采挖铁砂活动十分猖獗,已对防洪、通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确保堤防、航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
河道采砂事关防洪、通航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采砂管理工作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持之以恒地抓好这项工作。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部署采砂管理工作,着力解决采砂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根据本区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组织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的管理责任机制。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划、审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交通部门负责航道安全和采砂船只运营资格的管理,坚决取缔“三无”船只;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河道采砂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涉黑、涉恶势力;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砂场,禁止非法交易活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河道采砂监管执法活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三、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杜绝乱采滥挖现象。
要建立打击非法采砂联动机制,一旦发现非法采砂行为,水利部门要立即扣押船只,拆除采砂机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交通部门要依法吊销营运船只证件;公安部门对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从重从严进行打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湖北省湖泊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省水利行业依法行政工作,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发展及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指导市、县区域和流域水利规划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水利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提出国家下达我省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水利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鄂政办电〔2020〕36•【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提升湖泊功能,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现就开展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科学治理、绿色发展,结合“十四五”规划和新一轮水利、生态环境、城市补短板强功能工程,实施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工程,推进环湖污染防控,有效遏制水质恶化、改善生态功能,提升湖泊蓄水与排涝能力,建设人水和谐美丽湖泊。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把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和生态产业发展有机结合,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综合施策,系统治理。
统筹解决岸上岸下、入湖出湖、点面内源污染等问题,实现从“一湖之治”向“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综合施治的转变。
因湖制宜,聚焦重点。
依据湖泊水环境状况和流域生态特点,坚持一湖一策,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策略。
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湖泊,科学规划、试点先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久久为功解决长远问题。
二、主要任务(三)分类实施湖泊清淤。
城中湖重点对底泥污染较严重的湖泊开展局部或全部清淤,清除有毒有害淤积物;非城中湖泊重点对纳入退垸(田、渔)还湖的圩垸和低矮圩(含湖边塘)进行清淤,增加蓄水空间;对重要湖泊主要入湖口、出湖渠疏挖,保障涝水出湖畅通。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第四章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置河道采砂活动中非法采砂、无证驾驶船舶(车辆)、妨害公务等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8)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8)《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30日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
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控制、规范开采、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部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管理,健全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车辆)的管理,依法查处证照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舶(车辆)、非法码头以及违法运输砂石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置河道采砂活动中非法采砂、无证驾驶船舶(车辆)、妨害公务等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
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建造和改造的管理。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浅谈湖北省河道采砂规划与许可工作
境、防洪、航道、饮用水源地、涉水涉河建筑物等诸多方 个可采区可采期;应准确理解和合理确定控制年度控制
面、相关法律法规红线约束,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主要 开采量与实际许可开采量的关系;应结合当地采砂管理
任务服从和服务于法律法规红线要求,不以开发利用河 现状,准确、合理确定各个可采区具体控制坐标范围、控
道砂石资源为主要目的,从而决定了河道采砂规划是一 制作业时限、采砂船舶(机具)数量等;应按照水利规划
段长定时监管、记录责任河流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建立 将《河长巡查情况处置交办单》发送至下级责任河段长,
河长巡查机制。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印制《浪河镇落实 “河长制”巡查 督 导 日 常 工 作 记 录 簿 》,要 求 镇 级 河 长 半
下级责任河段长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至 上级河长。镇河长制办公室对巡查记录薄的记录情况
中的基础性地位,是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和指
河道采砂规划应严格依据水利部发布的《河道采砂
导性文件。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在 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确定的内容,以及《条例》 当前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的管理要求下, 第九条明确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月一巡查,村级河段长一周一巡查。巡查内容包括河中 进行抽查,并在年底进行统一的检查,工作记录薄的完
漂浮废弃物 情 况;河 中 违 法 障 碍 物、构 筑 物 情 况;河 岸 整度、详实度将作为年终考核河长制工作的重要依据。
10m 范围内垃圾堆放情况;河岸10m 范围内新建违法建
(责任编辑 江正海)
·42· 政法在线
关键词:河道采砂规划;行政许可;工作思考
2018年12月1日,《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是湖北省在新时期新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模式探索与实践
2019年第5期
河道采砂管理 ·27·
司其职、联动协作、资源互补、实用高效的目的。 我省还先后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出台了《湖北省河 道采砂管理突发情况应对与防范方案》,制定了《湖北省 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处置管理规定》,修订了《湖 北省河道采砂许可监管暂行规定》等。这些配套的顶层 设计,为依法、科学、有效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供了 有力支撑。 1.2 强专项行动
1 强顶层
近年来,湖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 理工作。省委书记蒋超良先后多次就联合执法效能、非 法采砂整治 成 效、防 止 非 法 采 砂 反 弹 等 作 出 重 要 批 示, 肯定联合执法很好,很有成效,要求要一以贯之抓,决不 能让非法采砂反弹。省长王晓东力推《湖北省河道采砂 管理条例》出台,先后对孝感市、宜昌市砂石资源综合利 用经验作出批示,亲自组织召开湖北长江大保护十大标 志性战役推 进 会。 在 各 级 党 委、政 府 的 坚 强 领 导 下,在 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落实责任、强 化 措 施、堵 疏 结 合、严 管 严 控,始 终 保 持 对 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保证了我省河道采砂管理秩 序稳定可控持续向好的局面。 1.1 强制度支撑 1.1.1 出台条例。2002年,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 条例》颁布施行,2009年,我省出台《湖北省河道采砂管 理办法》,开创了我省河道采砂从多头管理到统一管理、
收稿日期:20191025 作者简介:刘家君,男,博士研究生,湖北省水政监察总队 总队长、湖北省水利厅河道采砂管理局局长、湖北省水利规费 征收总站总站长。
从无章可循 到有 法可 依、从乱 采 滥 挖 到 基 本 有 序 的 局 面。但随着管理形势的发展变化,管理工作中的一些深 层 次 矛 盾 逐 步 凸 显,比 如 禁 采 管 理 矛 盾 突 出、地 方 部 门 职 责 不 清、执 法 打 击 手 段 不 硬 等 问 题,迫 切 需 要 在 法 律 法规层面予以研究解决。我省出台的条例,坚持问题导 向,突出特点:一是厘清了各级政府及河道采砂、交通运 输、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二是坚持科学规划,生 态 优 先,实 行 分 级 规 划 与 许 可 制 度,明 确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 一经营;三是 严 查 严 处,最 高 罚 款 额 度 提 高 到 30 万 元。 条例涵盖全省所有河道(《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购销没 有 合 法 来 源 凭 证 砂 石 的,分 别 由 交 通 运 输、河 道 采 砂 主 管部门依法查处;四是严管涉砂船舶。规定“三无”采砂 船 偷 采 予 以 没 收,任 何 采 砂 船 舶 不 得 在 禁 采 区 滞 留,未 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不得在可采区滞留;五 是 严 格 管 理,堵 塞 漏 洞,为 加 强 对 疏 浚 弃 砂 综 合 利 用 管 理等提供了法规依据。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河道采 砂管理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1.1.2 发 布 通 告。 提 请 省 政 府 发 布 了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将《湖北省河道采砂 管理条例》中 未 涉 及 或 未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一 步 细 化 明 确, 包括公告禁采区、禁采期;明确在标志性战役开展期间, 全 省 所 有 采 砂 船 舶 全 年 集 中 停 靠 监 管,暂 停 新 建、改 装 和新增注册登记采砂船舶,停止外籍采砂船舶转籍过户 到我省;严厉打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收购、销售没 有 合 法 来 源 凭 证 的 河 道 砂 石;对 管 理 不 严、失 职 渎 职 导 致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混乱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等,为打 击河道非法采砂提供了又一道制度保障。 1.1.3 健全制度。我们在总结近些年来与相关部门合 作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相关部门职责 和 水 利 部、交 通 运 输 部 两 部 合 作 机 制,联 合 省 交 通 运 输 厅、公安厅、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制定印发了《湖北省 河道采砂管理 联 合 执 法 工 作 制 度 》,从 合 作 范 围 与 工 作 原则、联合执法工作内容与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固 化,实 现 了 多 部 门 在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工 作 中 依 法 行 政、各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建管[2013]4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河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
要按照管辖权限,逐江段落实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沿江各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1日前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名单。
长江水利委员会每年4月30日前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告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各责任人名单,并报水利部备案。
二、加强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沿江各地要切实加强许可采区的现场监管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现场监管办法,按年度制定现场监管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对许可采区现场监管作出具体安排,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采区现场监管的重点是采砂船只是否持有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限、超功率、超采量、超船数等违规采砂行为。
现场监管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水行政执法部门或水政执法人员,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联动确保河砂长效管理--浅谈罗田县多种模式创新河砂长效管理
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联动确保河砂长效管理———浅谈罗田县多种模式创新河砂长效管理刘志雄,凡小兵(湖北省罗田县河道采砂管理局,罗田438600)摘 要:湖北省罗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黄砂综合管理工作,县政府组织起草了《罗田县河道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实施办法》,提交至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讨论后,县人大作出《关于全面加强全县河道流域生态保护的决定》,全县上下迅速行动,全面推进黄砂综合整治。
以“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会同、社会参与”的新时代采砂管理思路为指导,紧紧围绕“强顶层、控源头、严监管、探供给、提效能”工作目标,全面推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关键词:河砂管理;模式;创新;罗田县 在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大格局中,罗田县因其资源丰富,管理责任与压力重大,历来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近年来,罗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积极探索中小河流采砂管理新机制,逐步形成了“六统一联、三权分离”等多种管理模式,同时通过部门联合、县乡联动等方式,进一步整合各相关职能部门优势,凝聚工作合力,对非法采砂、非法运砂等违法违规涉砂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基本实现了依法、科学、有序、可控的目标。
小小黄砂,牵动万家。
如何做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共进、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共赢?1 为治砂提供鲜明底色罗田县位于湖北省黄冈市境内,大别山南麓,属于山区县,境内水系密布、河库众多,共有大小河流571条,其中5km以上河流115条,20km以上河流5条,含市管河流1条,小二型以上水库174座,因大别山花冈片麻岩所形成的,质量优良的黄砂资源非常丰富。
据不完全统计,罗田县黄砂基础储量约1.2亿m3,年黄砂可采量约118万t,年取用砂量约80万t。
在2005年以前,罗田河道黄砂开采处于无序管控状态,只要需要,可下河肩挑车运,无偿使用。
一时间,部分河道由于过量开采,导致河床下切,堤塌岸崩,严重损害了流域生态环境,直接影响桥梁、公路、堤防、防洪安全。
探讨东荆河河道采砂现状与管理措施
探讨东荆河河道采砂现状与管理措施摘要:东荆河河道、河滩沉积了大量砂土资源。
河砂可以涵养水源、保护堤防与河岸,同时也是日常用途比较广泛的建筑材料。
近几年来,由于流域沿线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土资源日趋减少等因素的影响,河砂需求量不断增加,河砂资源无序开采情况日益严重,不仅造成了河砂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严重影响了河道行洪安全。
目前“1号”文件提出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要求,因此,依法强化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加强水土资源保护,维护河道行洪安全,确保采砂管理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势在必行。
关键词:河道;采砂;健康有序;管理一、东荆河概况东荆河位于长江中游以北,汉江下游以南的江汉平原腹地,西接汉江龙头拐,东面于汉南区三合垸与洪湖市新滩口之间汇入长江,流经潜江市、监利县、仙桃市、洪湖市及武汉市的汉南区,河道全长173km。
东荆河是汉江下游唯一的自然分流河道,约分泄汉江下游1/4的洪水,可以大大缓解汉江下游两岸地区尤其是武汉市的洪水威胁。
东荆河右岸堤防分别与相应的长江中游干堤、汉江下游干堤组成汉南、四湖两大区域的防洪屏障。
东荆河流经江汉平原水网地区,区域地势平坦,起伏甚微,西北高东南低。
历经600余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今日“一河两堤”的格局。
从龙头拐至老新口大致呈南北向,从老新口至三河垸主要呈东西向。
东荆河自龙头拐至中革岭为上游,河长117km,河床宽一般300-500m ,最宽达1500m;中革岭以下为下游,河长56km,河床宽一般3500-4000m。
东荆河属冲积平原河道,河底及其以下沉积很厚的第四系粘土、亚粘土、亚砂土、淤泥质土、粉砂及砂砾石层。
这些疏松沉积物分布于从龙头拐至中革岭河段的一级阶地和漫滩、心滩,有砂土、粉细砂露出表面,中革岭以下进入湖区,表层多为粘壤土、淤泥质粘土,下卧粉细砂及砂砾石层。
面对贮量如此丰富的砂土资源,如何避免砂土的乱采乱挖,严厉打击铁砂盗采,切实保护水资源环境,促进水利经济增长,需要我们进一步摸清当前的采砂管理现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进行河道采砂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鄂政发[2017]2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5
【实施日期】2017.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鄂政发〔2017〕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江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陈家湾至城陵矶段(不含郝穴至新厂)、长江新螺江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河道堤防、航道、跨江桥梁(隧道)、涵闸、泵站、取水口、码头、港区、锚地等各类涉水工程保护范围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区。
其他河道禁采区依据各自采砂规划确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告。
禁采区全年为禁采期。
二、2017年6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干流河道、荆南四河河道禁采期;7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为其他河道禁采期。
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除外)。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禁采期、禁采区内,本省境内的采砂船舶一律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按规定拆除采砂机具,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无正当理由滞留我省的外籍采砂船舶,应限期离境,逾期不离境的,按规定拆除采砂机具,集中停放。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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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道 采 砂 管 理 纳 入 政府 重 要 议 事
日程
加强统
一
(
推 进联 合 执 法
。
各 级 政府 牵 头
、
,
建 立健
领导 和 管 理
,
做好组织
,
、
协 调 和 监督 检查 工 作
,
。
全水利
、
交通
、
海事
、
航道
公安
、
国 土等部 门
相 关 部 门 各司 其 职
。
各 负其责
密切 配合
,
没收 非法 采 砂 机 具 和 船 舶 利 等 部 门
。
对 本辖 区
内 的 无 船名
船号
、
无 船 舶证
。
必 须依法 执 行 到 位
对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强制 执 行
。
、
无船 籍 港 的 采 运 砂 船 舶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整 治
、
,
依法 强 制 执 行 或
、
在相
的 河 道 采 砂管 理
标责 任 书
。
逐 项 落 实 工 作 职责
、
,
邻水 域
、
交 界 河 段实 行 越 界 追逃
先 查后 移 等 管
。
建 立 健 全管 理 责 任 体 系
订 落 实 责 任状
,
市
县
、
乡
、
村 层层 签 制 措 施
、
,
实 现执 法打击 的 无缝衔 接
)
逐 级 建 立 政府 领 导 牵 头
要确 保 试 点 工 作 平 稳
、
有序 进 湖北 省 人 民 政府
,
,
确 保各 项 减 税措 施 落 到 实 处
见 到 实效
确 2 0
1 6
年4
月
30
日
湖 北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加 强河道 采砂 管 理 工作 的通 知
鄂政办 电
〔
2 01 6 〕
。
,
进 行处罚 或 拆 除
。
各 地 要 研 宄 制 定 切 割 拆 除 过剩
,
对非 法 采 砂 涉嫌 犯 罪 的
(
依法 追 宄 刑 事 责 任 采 砂船 舶 的 配 套 政 策
。
消 化 富 余 采 运砂 船 舶
,
引
三)
强 化 监 督检 查
,
各 级 水 行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导转产 转 业
、
、
严 格 落 实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责任 管 理 工 作
)
,
严 禁任 何 单 位
组 织或 个 人 以 任 何 形
、
一
(
坚 持属 地 管 理
。
。
落实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地 方式 擅 自 将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河 道 采 砂让
,
内 的沙 洲
一
滩地 出 租
,
、
转
,
操 纵 全面推 开 营 改 增 试 点 的 改 革 红 利
。
重 大事 项 要 及
企 业 增 加 值 地 区 分布
严 禁 以 各 种 不 当 手 段 争 夺 时 向 省 政府报 告
,
税源 统 行
一
,
防 止 形 成 地 方 保 护 和 市 场 分割
。
破 坏全 国
、
大 市场 建设
,
。
建立 日 常 巡 查 制 度 砂行 为
,
制 定 巡查 方 案
。
发 现 非 法 采 四
(
、
全 面 开 展 砂 场 综 合 治理
)
立 即 采 取 处置 措 施
上 级 主 管部 门应 加
,
一
综 合 治 理 砂场
。
各 地要 按 照 省 治 理 长 江
,
大对 下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查 力 度
,
经 动 追 责 程 序
追 宄 相 关人 员 责 任
严 禁 公务 人 员
,பைடு நூலகம்
省 政府 同 意
。
现 将进
一
步加 强河 道 采 砂 管 理 工 作 以 任 何 形 式
、
任 何 名 义参 与 河 道 采 砂 活 动
“
严禁
通 知 如 下 公务 人 员 充 当
_
保护 伞
”
插手 干涉 正 常 河 道 采砂
。
相 关部
(
二
严 打 非 法 采砂
,
。
确 定 河道 采砂重 点 监 管
;
门 参 与 的 河道 采 砂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加 大 考 核 河 段
。
,
、
敏 感 水域
实施 重 点 管 控
,
对 问 题多 发区
。
力度
,
强 化考核 结 果 运用
5 2
,
促 进 责 任 落 实 域
行 政 首长 负 责 制
管 理 工作负 总 责
各 级 政府 对本 辖 区
进 行 非 法采 砂 取 土 活 动
。
,
经 发现
坚 决依
,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打 击 非 法 采法 依 纪 严 肃 处理
一
砂
、
砂 场 整 治 和 涉 砂船 舶 治 理 的 第
责 任人
,
。
将二
一
、
切 实 强 化 河道 采砂 监 管
申 请人民法院
,
加 交 通
港 航 海事 等 部 门 要 对 辖 区 内 的
,
“
三无
”
采
强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衔 接
与 公安
、
建 立 行 政 执 法 机 关运 砂 船 舶 进 行全 面摸 排 登 记
、
依 照 有 关法 律 法规
检察 机 关 的 案 情 通 报
,
案 件移 送机制
湖北省 人 民 政府公报
2 0 1 6 1 1
.
省 政府文件 使广 大 企 业 充 分 享 受 到
。
分 过 渡方 案 行 政干 预
,
。
要 坚 决 避 免 违 背 市 场 规 律 的 不合 理 保各 行 业 税 负 只 减不 增
、
,
不 得 限 制 企 业 跨 区 域 生产 经 营
共 同 常态 化 联 合 执法 机 制
,
主 动 做 好河 道 采砂 管 理 突
。
抓好 工 作落实 发 情 况 的 应 对与 防 范 工 作
(
积 极构 建 跨 区 域 的 联
,
二)
健 全 责 任体 系
目
。
依 据 省 政府 与 各 地 签订 动 协 作 执 法 平 台
,
,
打破 行 政 区 划 管 辖 界 限
靠前设 立 执 法 点
实行
24
小 时 监管
严 格执
湖北省 人 民 政府公报
2 0 1 6 1 1
.
省 政府文件 该实施 罚 款 案
明 确时 限
,
行 河 道 采 砂行 政 处 罚
扣押
的 的
,
自 由 裁量 标准
、
,
、
、
,
组织 交 通
、
港航 海 事
、
公安
、
水
、
没 收 违 法所 得
70
号
各市
、
州
、
县人 民 政 府
,
省 政 府 各部 门
:
(
三)
严 格责 任 追 究
,
。
加 强 监 督 检查
,
,
对 采砂
河道采砂 管 理 事 关 河 势 稳 定 和 防 洪 生态 安全
。
、
通航
,
、
管 理秩 序 混 乱 的 地 方
,
要 查 明原 因
。
依法 依 纪 启
为 保 障 正 常 的 河道 采 砂 管 理 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