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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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61-89)

第4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61-89)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刑八》第5条)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累犯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刑八》第6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八》第7条)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八》第8条)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王兴建、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兴建、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兴建、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闽07行终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文硕吴良福张钰梅【审理法官】张文硕吴良福张钰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兴建;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王兴建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王兴建【当事人-公司】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兴建【被告】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行政机关因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形,将该行政处罚撤销,系行政机关的自纠行为,并无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共同被告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确凿证据不足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已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连同原审卷宗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因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形,将该行政处罚撤销,系行政机关的自纠行为,并无违法。

行政机关撤销原行政处罚后,针对客观存在的违法行为,还必须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否则将导致违法行为人逃脱法律的惩处。

本案被上诉人将之前针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撤销后,上诉人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逃逸,经法院判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仍然存在,被上诉人因此对上诉人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无违法。

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程序违法问题。

经审查,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提交了对原行政处罚予以撤销的决定书。

王兴建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曾经对原行政处罚提起诉讼(案号:(2019)闽0702行初144号),当时王兴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撤销行政处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法医学教学内容简介

法医学教学内容简介

《法医学》教学内容简介一、法医学概论1、法医学的概念(1)法医学定义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物理、化学以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是法庭科学(Forensic Sciences)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法医学分科法医学在发展中逐渐形成多个分支学科:法医学:法医病理学:涉及一切暴力、非暴力死,医疗中死亡等。

法医临床学:研究对象为活体。

法医物证学:研究血痕、体液斑、毛发、组织碎片等。

法医人类学:研究骨骼、指纹、人像等以用做个人识别。

法医齿科学:法医人类学的一个分支,研究对象为牙齿。

法医毒理学:研究毒物对机体的作用机制、中毒原因及方式。

法医毒物分析:研究生物检材中的毒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法医精神病学:研究并鉴定人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和精神状态以解决与精神疾病有关的法律问题。

2、法医学的任务基本任务:通过法医学检验、鉴定,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科学证据。

具体任务:(1)、为揭露犯罪事实真相提供科学证据;(2)、为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科学证据(包括亲子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等);(3)、为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科学证据;(4)、协助有关部门查明重大意外中毒和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5)、发现烈性传染病、职业中毒等,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预防措施。

3、法医学检验的内容(1)现场勘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现场的概念:一般指发现尸体的场所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出事地点。

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原始现场:是指案件发生后,未受人为因素破坏或自然条件影响,仍保留发案时状况与基本特征的犯罪现场。

2)变动现场:是指案件发生后,由于自然环境的变化,或有关人员出于某种原因改变了发案时的原始状况,使痕迹及其它物证遭到不同程度破坏的现场。

追诉时效认定的刑事司法实践

追诉时效认定的刑事司法实践

法治论坛FAZHI LUNTAN追诉时效认定的刑事司法实践◎甘海辉刑法中的追诉时效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

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

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

在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再追诉,也就是说超过法定时效而没有追诉就导致国家求刑权、量刑等权利的消灭。

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个期限,除了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对于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要么不起诉,要么终止审理。

随着扫黑除专项斗争的持续深入,许多因历史原因而被“以保待结”的案件被清理出来,时效的认定成为了司法界一个难点、热点问题。

现结合笔者所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就刑事司法实践中时效认定问题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2008年至2009年10月,王某、陈某等六人在长江非法采砂。

其间,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开采。

2009年10月5日,公 安机关接群众将该案破获,并以非法经营罪对王某、陈某等六人立案调查。

经鉴定,2008年至2009年10月5日,王某、陈某在长江流域非法采砂50万吨,销售金额300万元,非法 获利170余万元。

同年10月5日,对 王某、陈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 日,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2010年 8月10日,王某、陈某缴纳300万元 后公安机关对其取保侯审。

2019年9 月,王某、陈某因涉寻衅滋事罪逮捕。

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日,将王 某、陈某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分歧点:1、本 案的罪名认定和法定最高刑该如何确定?2、本案在检察机关是否已过追诉时效?3、本案最终该如何处理?一、本案的罪名认定和法定最高刑问题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还是非法采矿?公安机关在2009年立案时将王某、陈某等人的行为立案为非法经营罪,在2020年向检察机关起诉又变更为非法采矿罪。

法理学练习题

法理学练习题

法理学练习题法理学习题(导论、第一章--第八章)一、填空1、法理学是以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狭义法律是指制定的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

3.一般来说,法律要素主要包括:。

4.当代中国法律的起源是由各种以法律为核心的成文法构成的。

5、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有:、和。

6、法律行为具有和、的特征。

7.根据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可分为和。

8、从法律行为的主体意思表示形式角度考虑,遗嘱、赠与行为应属于。

9、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资格有和。

10.从形式上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和。

11.行为是可能导致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2、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13、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违法行为、和五个方面。

14、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和。

15、在法的对象效力范围上,我国采用原则。

二、选择题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下列哪项陈述是错误的?(a)法律是意志的体现,B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c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D.所有法律都不能反映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和愿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参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审查情况,裁定驳回对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本法第191条和第192条分别表示抗议或撤回诉讼或改变原裁决。

本规定属于(a)授权规则B义务规则C任命规则d应用规则3。

它属于当代中国法律的正式起源,包括(a)案例B海关C政策D法规4、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A基本法和普通法B实体法和程序法c成文法和不成文法D普通法和特别法5。

中国法律适用于()a悬挂中国国旗停泊在新加坡岗的油轮b南沙群岛c安徽省肥东县d中国驻法国大使馆6.中国承认()是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原则。

a从新兼从轻原则b从旧兼从轻原则c从旧原则d从轻原则7、依据法律关系主体的存在形态,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A一般法律关系B主要法律关系C具体法律关系D次要法律关系8、张某今年17周岁,以自己的工资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

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

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

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同时,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通常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的手段有几种,其中就包括逮捕,这也是比较严厉的一种。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案,刑事诉讼法对逮捕进行了详细规定。

那么,新刑诉法逮捕规定都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具体了解。

▲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的规定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浙江省司法厅、胡桥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司法厅、胡桥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司法厅、胡桥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方廖珍珠刘斌【审理法官】秦方廖珍珠刘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江省司法厅;胡桥【当事人】浙江省司法厅胡桥【当事人-个人】胡桥【当事人-公司】浙江省司法厅【代理律师/律所】陈洵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洵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洵熙【代理律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浙江省司法厅【被告】胡桥【本院观点】法工委复字[2004]2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载明:“《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根据(2017)甘12刑终24号刑事裁定采信的证言,胡桥陈述其和刘工达成了合作办案的口头协议,给予刘工82万元的主要目的是想和刘工维持长期合作关系。

根据该刑事裁定采信的刘工供述,刘工认为其是高院法官,胡桥作为律师想与其建立长期联系,希望代为打听消息或为胡桥在甘肃代理的案件提供帮助,因此胡桥给予其82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工委复字[2004]2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载明:“《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常用文书法律条款适用规范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常用文书法律条款适用规范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常用文书法律条款适用规范(2013版)目录一、立案决定书 (1)二、不予立案通知书 (1)三、移送案件通知书 (2)四、传讯通知书 (2)五、取保候审决定书 (3)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4)七、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4)八、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5)九、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5)十、监视居住决定书 (6)十一、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7)十二、拘留证 (7)十三、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8)十四、提请批准逮捕书 (8)十五、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 (9)十六、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10)十七、释放通知书 (11)十八、撤销案件 (12)十九、起诉意见书 (13)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此同时公安部《2012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也正式启用,为方便民警办案中正确适用法律条款、规范制作法律文书,现对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条款进行引编,供大家参照使用,不明之处请阅读具体法律条文。

有关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一、立案决定书1、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巡逻、日常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2、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应当立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3、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即立案监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案件名称填为:李××涉嫌盗窃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确、受害人明确的为,王××被盗窃案;嫌疑人和受害人不明确的,以案发日期或者案发地名命名案件名称,如“4.24杀人案”、尚家湾杀人案二、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自首材料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

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期限强制措施适用

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期限强制措施适用

危险驾驶案件办案期限及强制措施的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查处了大量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并移送检察院、法院起诉、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危险驾驶罪法定刑特殊,公检法在执法过程中也遇到办案期限及如何适用强制措施等问题。

本文拟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客观上难以实现危险驾驶罪是我国刑法自然人犯罪中唯一没有规定有期徒刑的罪名,因此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公安机关不能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也就不存在逮捕后继续侦查期限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查获的危险驾驶案,大多数是通过设卡检查或交通事故报警发现的,依法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部分地区公检法机关联合制定了”快速侦结、快速起诉、快速审判”的办案机制,要求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拘留的七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

但是,在如此短暂的期限内完成整个诉讼程序,显然是比较难以实现的。

只有在被告人认罪且不上诉的情况下方有实现的可能。

一旦被告人不认罪或不满判决结果而上诉则必然导致无法在拘留时限内完成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二、刑事诉讼法对办案期限的规定1、公安机关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该条实质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的最长羁押期限。

是否继续羁押,刑事诉讼法授予检察院审查决定权。

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体现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三日内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七日。

王某、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赣71行终1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斌陈榕朱映红【审理法官】石斌陈榕朱映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海森;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当事人】王海森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当事人-个人】王海森【当事人-公司】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代理律师/律所】邬志勇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邬志勇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邬志勇【代理律所】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海森【被告】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管辖书证证据确凿维持原判自由裁量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公民行使信访权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

被上诉人青山湖分局提供的询问笔录、办理王海森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保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王海森于2019年3月多次前往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的事实,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青山湖分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处罚前告知、送达等程序。

因此,被上诉人青山湖分局作出的湖公(罗)决字[2019]033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刑事诉讼法》真题题目及答案WORD

《刑事诉讼法》真题题目及答案WORD

《刑事诉讼法》真题题目及答案1、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加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2、甲发现自家优质甜瓜常被人夜里偷走,怀疑乙所为。

某夜,甲带上荧光恐怖面具,在乙偷瓜时突然怪叫,乙受到惊吓精神失常。

甲后悔不已,主动承担乙的治疗费用。

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将甲拘留,乙父母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甲,希望不追究甲的责任。

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乙父母与甲签订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下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诉讼理念的概括,哪一选项与本案处理相一致?()A.既要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又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B.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要考虑对特殊群体区别对待C.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兼顾诉讼效率D.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又不应忽略实体公正【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念竞合。

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有效化解矛盾、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程度,符合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背景。

此外,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

本案中,被害人亲属向公安机关表示已谅解行为人,希望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后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及时解决了纠纷。

3、关于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B.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诉讼代理人也享有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C.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被代理人依法负有的义务D.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常用刑事诉讼法程序条款与文书制作规范对照详解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常用刑事诉讼法程序条款与文书制作规范对照详解

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常用刑事诉讼法程序条款与文书制作规范对照详解1目录立案、管辖、回避、辩护 (1)立案 (1)不予立案 (1)立案监督 (1)移送案件 (1)回避 (1)提供法律援助 (1)强制措施 (2)拘传 (2)刑事拘留 (2)延长 (2)刑事拘留 (2)取保候审 (3)取保方式 (3)解除取保候审 (3)退还保证金 (4)没收保证金 (4)对保证人罚款 (4)监视居住 (4)解除监视居住 (5)释放 (6)提请批准逮捕 (6)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7)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7)侦查取证 (7)传唤 (7)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8)询问通知书 (8)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8)解剖尸体通知家属 (8)搜查 (8)调取证据 (8)查封、扣押 (8)扣押邮件、电报 (9)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9)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9)鉴定聘请 (9)鉴定结论 (9)1通知 (9)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9)辨认 (9)制作和解协议书 (9)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10)强制医疗 (10)移送起诉 (10)补充侦查 (10)通缉 (10)撤销案件 (10)通用类文书 (10)复议决定 (10)要求复议 (11)提请复核 (11)2第 1 页共 11 页第 2 页共 11 页。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关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到两方面的保障,一方面是司法上的保护,另一方面则是民事上的保护。

换句话说就是解决了知识产权的同时解决了民事方面的赔偿问题。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辨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实践中,因涉嫌犯罪而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我国刑事诉讼中特别设计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加以解决,如果没有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

而一则著作权侵权案例则引发了我们对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财产权被侵权遭受损失,是否可对已经经过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另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性思考。

这则案例情况如下:两原告分别拥有一书籍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两被告委托印刷厂对该书籍进行了非法复制。

因犯著作权罪,两被告被提起公诉并处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对两被告提起的刑事诉讼中,因有关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未予受理。

刑事判决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即本案的原告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进行赔偿。

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无相应的先例可参考,上述案件是否可作为单独的民事诉讼被提起引发了理论上的争议。

▲二、理论上的争议关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其中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秦开梅、马鞍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秦开梅、马鞍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秦开梅、马鞍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皖05行终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花卉袁国庆焦明君【审理法官】花卉袁国庆焦明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秦开梅;马鞍山市公安局【当事人】秦开梅马鞍山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秦开梅【当事人-公司】马鞍山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秦开梅【被告】马鞍山市公安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秦开梅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马鞍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非法拘禁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秦开梅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马鞍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公安机关调查报案人是否受到非法拘禁属于履行刑事案件侦查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了公安机关兼具刑事执法和行政管理两种职能,办案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结合相应法律程序履行对应的法律职能。

本案中,秦开梅向佳山派出所报案称其受到暴力侵害和非法拘禁,佳山派出所出警调查,事后答复秦开梅“我们经过初查,无违法犯罪事实,现告知你处理结果。

"佳山派出所系履行刑事案件侦查职能。

二、刑事侦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秦开梅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案件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毕勇、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汪年平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毕勇、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汪年平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毕勇、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汪年平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皖10行终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有春方惠灵蒋薇【审理法官】邹有春方惠灵蒋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毕勇;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当事人】毕勇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当事人-个人】毕勇【当事人-公司】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毕勇【被告】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本院观点】毕勇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黄山公安分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毕勇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是否正确;二、黄山公安分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符合规定,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毕勇向本院提交《关于要求证人、相关调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申请赵某、汪某、吴某1、张某、吴某2、谷阳胜、周维国等人出庭作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毕勇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二审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2日,黄山公安分局制作《传唤证》,传唤毕勇于当日16时到甘棠派出所接受询问。

但因毕勇不在家中且手机关机,无法联系上,故黄山公安分局将上述《传唤证》交由当地黄山区甘棠镇龙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代收。

后黄山公安分局民警多次电话联系毕勇,但其始终不接电话,不回短信,也未到黄山公安分局接受处理。

2020年6月23日,黄山公安分局民警了解到毕勇在家,随即向毕勇告知行政处罚事实,并作出了黄公(甘棠)行罚决字〔2020〕28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毕勇送达。

陈明玉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明玉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明玉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琪李汉一王元【审理法官】王琪李汉一王元【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明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当事人】陈明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当事人-个人】陈明玉【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明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广外派出所【本院观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陈明玉要求对其报警事项予以处理,但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责,故陈明玉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关于陈明玉所提一审法院违反法定庭审程序、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李丹娜其他(公安)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李丹娜其他(公安)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李丹娜其他(公安)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粤05行终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舜川林艺枝陈勇蓬【审理法官】陈舜川林艺枝陈勇蓬【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丹娜【当事人】李丹娜【当事人-个人】李丹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丹娜【本院观点】被告人在道路执勤过程中,为拦截逃避检查逆向行驶的违章摩托车,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在道路执勤过程中”,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是在从事公务中违法行使权力造成严重伤害,不是个人行为,检察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起诉,实为不当,辅警陈泽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本案中,上诉人李丹娜向原审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赔偿其后续医疗费等,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上诉人李丹娜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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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包括哪些?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是针对犯罪人员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并对社会产生危害。

不过,公安机关不能随意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应经过检察院的批准。

这在我国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有明确说明。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该条法律的具体内容吧。

一、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逮捕的实施程序:
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的补充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不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意见的,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应当征求分管侦查工作的副检察长的意见,意见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提请检察长作出决定。

要向检察院申请。

检察院在审核时会根据该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被检察院驳回逮捕请求,公安机关不能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将其释放。

检察院在对该申请进行审核时,也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避免冤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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