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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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阳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09
【实施日期】2002.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除“四害”管理规定》(阳府〔1995〕60号)有关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作了重新修订,形成《阳江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阳江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任何单位、住户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第四条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是除“四害”的主管部门,负责除“四害”组织、协调的指导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市区的除“四害”工作由市爱卫会负责实行市区一体化,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执罚,以块块落实为主。
(一)市爱卫办负责管理市直和外地驻市区单位(含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阳江港经济开发试验区),以及城东办事处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
(二)区爱卫办负责管理区直单位和辖区范围的单位、所有居民、住户及公共场所
(市爱卫办管理的公共场所除外)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条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卫生防疫、卫生检疫部门负责除“四害”防治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的监测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各部门应设专(兼)职除“四害”管理人员,切实加强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除“四害”管理工作。
宣传、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爱卫会办公室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
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结构、二次供水、地下通讯、供电设施,要符合防治“四害”要求;新建、改建下水道要密闭化,进水口要安装有防蚊、防臭功能的“存水弯管”,沙井要密闭;粪池、厕所要有加盖密封的三格化粪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