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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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
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发﹝2006﹞161号
【发文日期】2006-09-20
【实施时间】200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87号)规定,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予以退税。
二、一般纳税人按《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其耗用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2006年7月1日起出口的货物(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7月1日前出口的货物,按以前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