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2012年版)
关于2012年民生工程实施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1号)
关于2012年民生工程实施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2‟号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2年民生工程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确定的33项民生工程(一)新增民生工程项目3个。
1.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
在全市开展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工作,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基本满足“有园上、上得起”的要求,力争2015年全市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88%。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补助,省和试点县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
3.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
在全市开展乡镇、社区、街道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向社会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数字信息化服务,逐步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数字信息化网络。
(二)提高民生工程标准5个。
1.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
自2012年1月1日起,市属4县和巢湖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户年人均不低于1000元提高到不低于1500元。
自2012年3月1日起,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从户年人均3840元提高到4320元。
2.提高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
将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由600元/年提高到660元/年。
3.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
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由2011年小学425元、初中625元,提高到小学525元、初中725元。
4.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补助标准。
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由200元/人提高到240元/人。
5.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补助标准。
将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200元/人提高到240元/人。
(三)调整民生工程项目内容5个。
巢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巢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评定,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服务。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做到既满足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又便于监督管理;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定点资格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和政府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受总量控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的动态变化和城市发展状况,确定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区域、类型、数量和受理申报时间,并定期发布通知。
第四条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按有关规定通过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五条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本市开诊1年以上,上年度未因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卫生、药监和物价等行政部门处理。
(二)申请单纯门诊定点资格的,上年度门诊服务数量达到日均30人次以上;申请住院定点资格的,上年度收治住院病人总数量,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分别达到400人次和200人次以上。
(三)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技术水平、备药数量及质量、仪器设备及服务设施等条件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1、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住院床位数及人员配备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文件】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
【文件】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徽省卫生厅文件皖卫农[2012]3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铜陵县社会保障局,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省级定点救治医院:现将《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抄报:卫生部(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安徽省省级医院2012年新增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和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8号)的精神,按照卫生部等3部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2〕3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省级医院继续推进大病保障试点工作,今年新增20组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疾病范围及定点救治医院(一)重大疾病病种范围根据卫生部部署安排,按照技术难度高、收治病例数较多、费用高、疗效好、社会关注度高、按病种付费容易操作与监管等基本思路和分级医疗的总体构架,今年新增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等20组重大疾病为省级医院按病种付费病种。
(二)定点救治医院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执业范围、技术准入及服务能力,择优选择确定各新增重大疾病的定点救治医院,保证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重大疾病范围及相应的定点救治医院见附件1。
二、补偿范围、办法及补偿标准(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1、患者须参加新农合。
2、患者疾病诊断、年龄及主要治疗方法须同时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意见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8•【字号】巢政办[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意见(巢政办〔2009〕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为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我市整体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规划区内农村户口居民,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2009年起,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统一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到地税部门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农村户口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用药目录、慢性病待遇均执行城镇居民同一标准,其中: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特殊大病限额为10万元。
三、考虑到农村户口居民缴费能力的差异,设置两档缴费标准及相应的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
(二)人均缴费200元/年,医疗待遇按照《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连续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10个百分点),连续参保满15年,且年龄达到70周岁以上,个人免缴费。
四、学生由所在学校按照市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集中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
五、农村五保户、特困复员军人和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个人不缴费,从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补助,待遇按照缴费200元的标准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中的未就业残疾人,个人缴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补助一半。
财政、民政和残联对医疗保险的补助办法按市政府第24号令执行。
2012新农合医疗政策精华版
2012年新农合医疗政策
1、2012年我市新农合筹资标准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240元,筹资标准为每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不低于290元。
2、2012年新农合补偿方案
3、新农合补偿费用计算方法
补偿款=(住院总费用-不可报销费用-起付线)×补偿比
不可报销费用包括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和目录外诊疗项目
4、新农合封顶线
2012年新农合封顶线为每名参合农民每年8万元,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住院分娩补助、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住院二次补偿),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病种住院费用和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另行计算。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巢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正文:---------------------------------------------------------------------------------------------------------------------------------------------------- 巢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国权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提供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制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完善支付办法,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其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保险范围和对象第六条凡我市城镇户口居民(在校学生不受户口限制),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管理第七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财政补助的资金;(三)社会捐助的资金;(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八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200元,下列人员除外:(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三)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缴费100元;(四)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免交医疗保险费;(五)未就业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以下简称新政策)已于近日出台。
与2011年相比,新政策在人均筹资标准、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住院补偿线、重大疾病的保障等方面均作了提升和调整。
在人均筹资标准上,新政策将人均筹资标准从2011年的400元提高到了500元/人·年。
根据省卫生厅有关会议要求,全省2012年新农合筹资水平不低于470元。
市本级人均总筹资额500元/人·年,其中:个人出资200元/人·年,市、区、镇(街道)财政安排300元/人·年(不含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
市、区、镇(街道)出资比例按2011年标准执行。
同时,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则从2011年的60%以上提高到70%以上,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30%以上,五县(市)2012年统筹区域外住院人次构成比不超过30%。
住院补偿线从2011年的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县域范围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全部达到70%以上,分别为镇(街道)80%(同比增加10个百分点),县级70%(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基本药物提高5个百分点)。
与2011年相比,补偿比例镇级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二甲医院由原来的65%提高到70%,市级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
根据卫生部要求,在全面推广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从2012年起,全市选择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6个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救治病种范围。
重大疾病救治资金由财政另行单独安排。
在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方面,新政策在2011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和重性精神病7个病种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儿童孤独症、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3种疾病的门诊补偿,共10种。
巢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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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员何时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答:参保⼈员从⽤⼈单位和职⼯履⾏⾜额缴费的次⽉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员连续⾜额缴费满六个⽉后,开始享受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基⾦⽀付范围如何规定答: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基⾦⽀付范围,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录、诊疗项⽬⽬录、医疗设施服务标准执⾏。
使⽤⼄类⽬录药品及属于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付范围内的诊疗项⽬、医疗设施服务所发⽣的费⽤,应当先由参保⼈员⾃付⼀定⽐例,余下部分再按照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付。
参保⼈员因⼯负伤、⼥职⼯⽣育、在境外就业、发⽣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负担、应当由公共卫⽣负担的医疗费⽤,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的医疗费⽤,统筹基⾦不予⽀付。
3、住院治疗医保⽤药是怎么规定的答:参保⼈员住院治疗⽤药按《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伤保险药品⽬录规定,分为甲类和⼄类药品。
使⽤甲类药品发⽣的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付,使⽤⼄类药品先由参保⼈员⾃付⼀定⽐例,余下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付。
使⽤《药品⽬录以外的药品,医保基⾦不予报销。
4、医保个⼈账户资⾦⽀付范围如何规定答:参保⼈员医保个⼈账户资⾦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批准⽂号为国药准字、以及有进⼝药品注册证号和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器械注册证号为国⾷药监械(准、进、许)、各省⾷药监械(准)和各市⾷药监械(准)的产品),但不得⽤于购买保健⾷(⽤)品、特殊⽤途化妆品和其他商品。
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规销售⾏为,参保职⼯可以举报。
参保⼈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发⽣的医疗费⽤,属于个⼈⾃付部分的,也可⽤医保个⼈账户资⾦⽀付,个⼈账户资⾦不⾜⽀付的部分,⽀付现⾦。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合政〔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8〕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8月23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8月30日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经费保障,并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组织参加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等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和基金管理等经办工作。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巢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9•【字号】巢政[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巢政〔2007〕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开发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07〕7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到2010年,力争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规范化卫生院、每个建制村有1所规范化卫生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更加完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30%以上达到专科以上学历,其余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全部具备中专学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100%具有执业资格;建立健全农村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农村卫生和农民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全省中等偏上水平。
二、主要工作措施(一)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逐步调整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多余的乡镇卫生院可转为医院、门诊部和村卫生室等。
切实改善乡村卫生服务条件,5年内建设70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695个标准化村卫生室。
鼓励和扶持社会和个人举办农村卫生机构,统筹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开展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纵向业务合作,增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保障能力。
(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落实保障经费;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市、县(区)与省级平台并网运行;逐步建立全市相对统一的补偿方案,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水平,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资金节余控制在筹资总额的15%以内;取消定点医院区域位置、分类性质和隶属关系等方面的限制,减少报销环节,取消病人转诊转院审批制度;采取提高报销比例、降低起付线等办法,鼓励开展和选择中医药服务项目;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为农民提供安全、高效、价廉、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
安徽合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安徽合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在中国农村地区,合作医疗是一项重要的医疗保障制度,旨在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作为中国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和就医体验。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徽合肥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政策及其特点。
一、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概述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指在农村居民就医时,医疗费用中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比例。
它直接影响到农村居民看病时的实际费用负担。
根据相关规定,安徽合肥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一档、二档和三档。
二、一档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一档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比例为60%。
也就是说,农村居民在看病时,合作医疗基金将支付医疗费用的60%。
剩余的40%由患者自行承担。
一档报销比例主要适用于基本医疗服务、常见病、慢性病以及一些特殊疾病的治疗。
三、二档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二档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比例为70%。
患者自行承担的费用为30%。
二档报销比例适用于一些较高的医疗费用和一些较为复杂的疾病治疗。
四、三档合作医疗报销比例三档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比例为80%。
患者自行承担的费用为20%。
三档报销比例适用于一些较为昂贵的医疗项目以及罕见病的治疗。
五、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特点1. 分档次报销:合肥农村合作医疗根据疾病类型和医疗费用的不同,将报销比例分为了不同的档次,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2. 考虑疾病严重程度: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设定,充分考虑了不同疾病的严重程度,将更高的报销比例用于治疗费用更高、治疗难度更大以及治疗周期更长的疾病。
3. 保障农民群众利益: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设定,保障了农民群众在就医方面的利益,减轻了他们的医疗负担。
4. 适应不同层次需求:三档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设定,旨在适应农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使得合作医疗制度更加灵活多样。
六、总结安徽合肥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设定为一档、二档和三档,分别对应60%,70%和80%的报销比例。
安徽省农合报销标准
安徽省农合报销标准安徽省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农合)是一项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安徽省制定了相应的农合报销标准,以确保农民在看病就医时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销待遇。
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徽省农合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药品和医疗项目,安徽省农合设立了相应的报销比例。
对于基本药物和特殊慢性病药品,农合报销比例为60%,而对于普通药品,报销比例为40%。
对于门诊、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等医疗项目,报销比例也有所规定,以确保农民在就医过程中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其次,安徽省农合对于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也有不同的报销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基层医疗机构和县级医院的医疗费用,农合报销比例较高,可以达到60%或以上。
而对于地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相对较低,一般在40%左右。
这样的安排旨在鼓励农民选择就近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减轻其经济负担。
此外,安徽省农合还对特殊人群的医疗费用进行了重点保障。
例如,对于特困人员、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农合报销比例可以达到70%或以上,以确保其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最后,安徽省农合还规定了农民个人在一定时间内的累计报销金额上限。
这一规定旨在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同时也能够保障农民在一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
总的来说,安徽省农合报销标准通过对药品、医疗项目、医疗机构和特殊人群的不同报销比例设定,以及对个人累计报销金额上限的规定,为农民提供了相对完善的医疗保障。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农民就医的报销待遇,为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驾护航,也为农村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让更多的农民受益于农合医疗保障政策。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word参考模板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的通知皖卫农﹝2011﹞4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的要求,在《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1版)》(皖卫农〔2010〕48号)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安排和我省2011年新农合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版)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医改重点工作安排及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为指导,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根据201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的提高和基金总量的增长幅度,结合我省2011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提高补偿比例,以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让参合病人广泛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基本原则(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
巢湖市居巢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修订)
巢湖市居巢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XX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卫农〔2009〕83号),XX省卫生厅、财政厅《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XX版)》(皖卫农〔2010〕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三)实行门诊统筹和大病补偿相结合,坚持以大病为主、兼顾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原则;(四)坚持科学管理、XX监督,实行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凡属我区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与原来是农业户籍因土地征用、小城镇改革等原因而农转非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长期居住在我区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省籍)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鼓励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会),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与地方政府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二)指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各自职责;(三)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
安徽省2012年新农合有关政策的说明
安徽省2012年新农合有关政策的说明一、筹资时间:2011年11月1日—11月30日;二、筹资标准:自愿参合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标准为50元,各级财政每年对参合农民补助200元。
三、参合范围:1、户口在乡镇的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2、虽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3、长期居住在非户籍所在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4、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5、鼓励家长为预期在2012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参合;6、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的参合金由区民政局统一安排缴纳。
四、补偿和报销比例:1、参合农民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全年累计补偿金额为20万元,标准比去年提高10万元;2、起付线:乡镇一级医院起付线为100元,县级以上医院起付线由省合管办制定直接录入新农合网络系统,省外定点二级或县级医院起付线500元,省外三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
起付线以下的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
3、补偿比例:乡镇一级医院起付线以上可报销85%;县城一级、二级医院起付线以上可报销80%;城市一级、二级医院起付线以上可报销75%;城市三级医院可报销70%。
4、其他新规定:(1)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中西药费用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
(2)住院分娩补助。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
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3)大病享受保底补偿。
一旦参合农民住院后所花的总费用,在扣除起付线,再扣除不可报销的费用后,实际得到的补偿比低于以下的比例,可以享受保底补偿:住院费用段5万元以下部分5--10万元段10万元以上部分保底补偿比例40%50%60%(4)门诊补偿。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民须知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民须知(2012版)一、什么是新农合?“新”在哪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农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报销一部分医药费用,让农民能够看得起病、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新农合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一是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按人缴纳参合资金(2012年的标准是每人缴纳不少于50元);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012年每人补助240元)。
农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共同组成新农合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使用。
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当年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适当兼顾门诊费用的报销。
二、广大农民如何参加新农合?参合后如何看病和报销?(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农合?凡是我省农村户口的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
失地农民、务工农民以及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行政上独立的农、林、牧、渔场的农业工人和开发区、风景区的农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参加区划所在地的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省籍)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国务院要求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参合。
(二)怎样参加新农合?交多少钱?交到什么地方?什么时间交?当地政府一般在10—12月开始收缴农民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
一般由乡镇政府派工作组与村委会干部一起,进村入户收。
符合参加新农合条件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2012年参合金是按家庭人数每人交50元。
农民凭户口簿(或身份证)缴费,领取新农合就诊证(或就诊卡)。
农村五保户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代交。
缴费后,当场索取收据。
有的地方还发一份新农合有关政策告知书(一封信或明白纸)。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原地级巢湖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原地级巢湖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原地级巢湖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芜湖、马鞍山市农险办,巢湖市、庐江县、无为县、含山县、和县农险办,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为保障原地级巢湖市区划调整后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交接,切实维护好广大投保农户的利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撤消地级巢湖市及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皖发〔2011〕19号)精神,现就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维护农业保险工作大局,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原地级巢湖市所辖县(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作变更,即原地级巢湖市所辖县(区)的种植业保险业务继续由人保财险当地分支机构办理、养殖业保险业务继续由国元农险当地分支机构办理。
二、2011年9月30日前,各保险经办机构已签订保单应匹配的保费补贴,由合肥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审核监督种植业保险经营费用划转手续。
应匹配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后,各县(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多退少补,结余资金退还有关县(区)财政局;中央和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余划转合肥市,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拨付到合肥市。
三、2011年10月1日以后,原地级巢湖市所辖县(区)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农业保险保单应匹配的保费补贴,由划入市财政部门与同级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四、为适应撤消地级巢湖市后农业保险资金监管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1〕52号文件精神,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应开设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用账户,人保财险合肥、芜湖、马鞍山市分公司应开设农业保险资金汇缴专户,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原地级巢湖市所辖县(区)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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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2年版)》(皖卫农…201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居民合作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三)实行门诊统筹和大病补偿相结合,坚持以大病为主、兼顾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原则;(四)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监督,实行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中小学生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长期居住在我市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省籍)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鼓励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管会),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及地方政府有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二)指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各自职责;(三)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
第六条市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合监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督查和处理合作医疗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市政府设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合管中心),是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隶属市卫生局。
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审核、结算各项补偿支出费用;(二)具体承办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四)编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决算,做好相关统计及信息管理工作;(五)定期向市合管会、合监会汇报基金收支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第八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乡镇合管站),办公地点设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是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由分管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主任,办公人员从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财政、农经部门选调。
其主要职责:(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负责农民参合金的收取和缴交工作;负责宣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指导、帮助参合居民办理医药费用报销手续;(二)受市合管中心委托,与参合家庭签订参合协议书,发放《巢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IC就诊证》(以下简称《IC 就诊证》);(三)对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四)负责管理辖区内档案资料,对参合居民分村、组、户造册建档;(五)负责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金使用情况的分村公示等日常工作;抽查、回访参合病人相关情况,负责收集和反馈参合居民对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市内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二)获得医药费用补助的权利,享有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的建议权、监督权;(三)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的权利;(四)其他规定应享受的权利。
第十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居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以户全员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资金;(二)服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三)持证就诊和申请补助,不得转借或涂改《IC就诊证》。
遗失时应及时向乡镇合管站申报补发;(四)其他规定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基金筹集及管理第十一条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城乡居民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个人缴费方式。
各乡镇、街道可以采取居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政所等机构代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居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居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居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鼓励探索稳定增长的筹资新机制。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参合金50元。
居民按时足额缴纳参合金后,由乡镇合管站与之签订参合协议书,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发给《IC 就诊证》。
参合金最迟应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交清。
逾期不交者视为放弃,缴纳后中途不退。
各乡镇合管站应按时、足额将居民缴纳的参合金缴存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城乡五保户、特困老复员军人、城乡低保人员(规划区内低保人员中的“三无人员”)、未就业残疾人员的参合金由市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市财政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进入专户存储;市合管中心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支出账户,用于接受专户拨款及支付居民医疗补助资金。
所有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第十五条设立门诊统筹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其中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20%,住院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80%。
门诊统筹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使用,用于参合居民门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居民大病住院、住院分娩、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第五章医药费用补偿标准第十六条参合居民的普通门诊及慢性病门诊按照《巢湖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意见(修订)》执行。
在市外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符合有关规定的住院医药费用,按分段分比例给予补偿,具体比例见下表。
同一参合居民当年度内住院二次以上的,只按最高级别扣除一次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连续就诊住院的,只计算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一次起付线。
起付线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
本办法第十三条中参合人员实行零起付线。
参合居民每人每年各类补偿年度累计不得超过200000元。
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表医疗机构分类I类II类III类IV类V类省外医疗机构各类主要指标乡镇一级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三级医院被处罚的医院最低起付线100元≥300元≥300元≥500元≥500元750元补偿比例85% 75% 70% 65% 50% 65%注:1、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2、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3、在非定点或被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新农合患者的医疗费用可以由该医疗机构承担。
4、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的报销比例相应提高,报销办法另行规定。
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实行分段保底补偿,最低补偿比例为50%(实际补偿比),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居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药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费用段5万元以下部分5-10万元10万元以上部分保底补偿比例50%55%60%参合的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慢性病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按50%给予补偿,但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每季度结报一次。
慢性病患者的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分别计算,门诊补偿和住院补偿累计不得超过200000元。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每季度结报一次。
鉴于联合国生殖-健康项目在我市已实施多年,市内医疗机构妇产项目的服务能力和医疗设施已基本满足需求,为保障我区儿童保健健康档案的建立,现规定市级所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然分娩(平产)定额补助300元/例;剖宫产以及产后并发症、合并症参照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但市外一级医疗机构的收费总额不得超过24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除外),否则按2400元计算。
参合居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治疗,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3天内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
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一并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给予补偿。
参合居民在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医药费用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1000元的(累计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不予补偿,发票应为电脑打印的票据),按累计金额20%的比例给予补偿。
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参合年度的医药费用补偿政策同前文。
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其母亲住院分娩期间的医药费用(新生儿与其母亲不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计入其母亲当次住院分娩费用,比照“分娩并发症”的比例补偿;但其母亲分娩出院后,该婴儿再次住院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参合居民外出务工或探亲期间,可在务工或探亲地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医,视为市外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省外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不应给予补偿。
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可按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不高于20000元。
兑现补偿时,应将患者的相关信息公示一个月方可办理补偿手续。
参合居民医药费用补偿范围限定为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基本用药目录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执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不属于补偿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有:(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0年版)》以外的药品费用;(二)工伤、车祸等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三)结扎、引产的医药费用;(四)非功能性的手术矫正镶牙、配镜、假肢、美容以及包用或住超标准病房的费用;(五)酒精中毒、打架斗殴、自杀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六)医疗事故、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医药费用;(七)性病治疗、戒毒治疗、职业病、按摩、家庭病床、非基本医疗支出、滋补营养品支出等费用;(八)其他规定不予补偿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