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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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经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同耕地产值的10倍计算。

耕地种类按旱地、水田、菜地划分。

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如下:三类地区旱地2800元/亩、水田3100元/亩、菜地4200元/亩,四类地区旱地2600元/亩、水田2900元/亩、菜地4000元/亩(见附件一)。

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2000元、20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标准按照相应耕地产值的0.5倍计算。

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征收其他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参照征收邻近耕地计算;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无青苗补偿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2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2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防洪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1〕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报批〈江苏省防洪规划〉的请示》(苏水计〔2010〕7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江苏省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同意《规划》提出的全省防洪排涝目标任务、主要工程布局和防灾减灾措施,请认真组织实施。

到2020年,长江干流和太湖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以上,洪泽湖及淮河下游流域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沂沭泗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城市防洪标准达到规划设防标准。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力度,加强河湖工程维护管理,切实提高流域、区域、城市防洪排涝标准。

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发展、产业布局、资源开发中,要依法执行防洪影响评价制度,同步规划建设防洪排涝设施,确保防洪保安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

三、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蓄泄兼筹、以泄为主”的方针,坚持“流域与区域统筹、左右岸兼顾、上下游协调、城乡一体、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结合”的原则,不断巩固和完善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升我省水利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区域和城市防洪规划,推进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开展涉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土资源开发等活动,都应符合防洪规划要求。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要求,统筹推进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一市、一县范围内的防洪排涝工程,原则上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流域和跨市跨县(市)的区域骨干防洪排涝工程,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市、县共同建设。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责任追究的意见-徐委发[2008]4号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责任追究的意见-徐委发[2008]4号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责任追究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30施行日期2008.01.30文号徐委发[2008]4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肃责任追究的意见(徐委发〔2008〕4号)近年来,我市土地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全市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是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性质还比较严重,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也给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严明法纪,规范用地行为,依法合理管地用地,杜绝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制度,落实土地管理各项措施(一)全面落实土地管理和基本农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负总责。

市、县(市、区)、镇(办事处)逐级签定土地管理目标责任状,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进一步约束和规范各级政府管地用地行为,坚决守住全市基本农田不少于853万亩的“红线”。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国土资源局是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发挥牵头作用。

发改、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城镇规划、项目建设有关要求和程序,各负其责,配合国土部门,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土地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核查处理;司法机关负责对破坏土地资源的刑事案件立案查处。

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

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

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成为了当代城市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合理的土地利用和科学的防洪规划对于保护城市安全、减轻洪灾带来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关系,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城市防洪规划的重要性城市防洪规划是指通过对城市防洪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合理规划,确保城市发展在防洪安全的基础上进行。

防洪规划可以有效预防城市洪灾发生,减少洪涝灾害带来的损失。

同时,防洪规划也能够提高城市的抗洪能力,增加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土地利用与城市防洪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防洪规划的基础。

合理的土地利用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洪灾的发生和扩大。

首先,需要对城市的地理特征和自然资本进行充分了解。

在选择土地用途时,应避免在低洼地区建设重要基础设施或人口密集区,以免受到洪水的冲击。

其次,应合理布局河流和水体,保留城市的自然水系,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此外,还应有计划地保留一部分空地作为绿地或水库等防洪用地,以吸收降雨水分,减少城市排水压力。

三、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的案例分析以荷兰为例,该国长期以来致力于城市防洪规划和土地利用的结合,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荷兰位于北海沿岸,地势较低,容易受到海洋和河流的影响。

荷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修筑堤坝、改造河道、建设水库等,有效减少了洪灾的发生频率和损失。

与此同时,荷兰还注重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将低洼地区用作农田或湿地,以增加自然吸水面积,减少水灾的危害。

四、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的挑战与对策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城市化进程使得土地资源紧张,土地利用的选择受到限制。

另一方面,人为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加剧了洪涝灾害的风险。

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这些挑战。

首先,应强化城市防洪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制定出具有可持续性的城市防洪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考试知识题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目的是()。

A.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 B.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C.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D.合理调配水资源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规定防洪工作的原则是防洪工作实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A.全面规划B.统筹兼顾C.预防为主D.综合治理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条3.(),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B.防洪工作C.防洪组织D.防洪监督工作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条4.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A.社会B.受益者C.公民D.受灾地区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条5.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的原则。

A.预防为主B.防洪总体安排C.兴利与除害相结合D.开发污染防治技术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6.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相结合。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B.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C.优先保护工业用水D.防洪规划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7.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B.流域综合规划C.防洪同意书D.国民经济与社会总体规划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8.江河、湖泊治理以及(),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A.防洪工程设施建设B.水利工程设施建设C.环境工程设施建设D.路桥设施建设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的综合规划。

A.减轻洪涝灾害B.防治结合C.开发利用水资源D.防治水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条10.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相结合的制度。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徐政规[2013]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徐政规[2013]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规〔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6日徐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民政、科技、卫生、公安、教育、交通、水利、城管、园林、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其主要形式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和地震烈度区划图。

第四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工作。

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震害预测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更好地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利用,更充分地发挥工程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及《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政府为全区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机构,区防汛防旱指挥部为全区水利工程运行调度的指挥机构。

各镇(场)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及区水利局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各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区、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做好此项工作.第四条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应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各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第一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根据新形势下水利工程管理的需要,本着关系理顺,方便管理,分工负责,责任明确的原则,我区设置地区性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区水利局下属湖西管理所、大运河管理所、河道水库管理处;徐州市吕梁山风景区管理处下属废黄河管理所、崔贺庄水库管理所。

各管理单位应分别负责管理和保护好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各司其职,责任明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

第六条水利站作为区水利局的派出机构,在区水利局和各镇(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各镇水利建设和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场)重点水利工程[由各镇(场)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根据需要设置专管机构或专管人员。

村民委员会应协助镇(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和保护好本村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施。

第二章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七条河道工程管理范围为:(一)微山湖大堤:迎水面至湖西航道(即港河),背水面至顺堤河;(二)废黄河:中泓堤背水坡堤脚外30米;(三)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徐洪河、郑集河堤防背水坡堤脚外20米;(四)奎河、运料河、闸河、玉带河、顺堤河、桃园河、南二八河、白马河、邦房亭河、废黄河郑集分洪道、房改河滩地及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0米;(五)城区、镇区河道工程城镇段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5米,无堤防的河道,河口外10米。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于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保留规范性文件52件(一)“徐政规”文件15件1.《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2.《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3号)3.《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徐政规〔2011〕3号)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5.《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7号)6.《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8.《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徐政规〔2013〕6号)9.《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3〕8号)10.《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徐政规〔2013〕9号)11.《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2号)12.《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13.《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4号)14.《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15.《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2号)(二)“徐政发”文件16件1.《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徐政发〔2000〕130号)2.《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建筑建设的通知》(徐政发〔2002〕44号)3.《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徐政发〔2002〕126号)4.《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徐政发〔2003〕59号)5.《市政府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03〕96号)6.《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7.《市政府关于我市退职人员参加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徐政发〔2005〕87号)8.《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9.《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徐政发〔2008〕142号)10.《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区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通知》(徐政发〔2008〕149号)11.《市政府关于大专院校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78号)12.《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1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2〕167号)1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州站、徐州东站地区综合管理机关的决定》(徐政发〔2013〕85号)15.《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的意见》(徐政发〔2015〕37号)16.《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5〕57号)(三)“徐政办发”文件25件1.《关于调整2003年度徐州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徐政办发〔2003〕156号)2.《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徐政办发〔2003〕163号)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96号)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7号)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54号)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81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2号)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9.《关于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5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68号)1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结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84号)12.《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1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2号)1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1号)1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18号)16.《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徐政办发〔2013〕223号)17.《徐州市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3〕230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31号)1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41号)2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和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7号)2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4号)2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58号)2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03号)2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徐州市足球运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36号)2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49号)以上确认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正文:----------------------------------------------------------------------------------------------------------------------------------------------------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铁根2016年11月29日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州市市区(铜山区、贾汪区除外)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又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调、沟通,征收与补偿工作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征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第六条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

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

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化的进程,城市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其中之一就是防洪。

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密切相关,它旨在在城市发展的同时确保城市的安全。

本文将探讨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城市防洪规划的重要性城市防洪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它旨在通过科学合理地规划城市的土地利用,减少洪水灾害对城市的影响。

城市防洪规划需要综合考虑城市的地理条件、气候特点和水文情况,以及城市发展的需求。

只有通过合理规划,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水对城市的破坏。

二、土地利用对城市防洪的影响1. 城市扩张与洪水风险:随着城市的扩张,原本的湿地、河道和水源地被开发建设,导致洪水风险的增加。

不合理的土地利用使得雨水无法迅速排出城市,容易造成洪水。

2. 城市建设与自然水循环:城市建设中大面积的水泥和铺装表面导致雨水无法渗透地下,流入河流,造成洪水发生。

合理的土地利用需要保留足够的绿地和水域,以促进自然水循环,减少洪水风险。

3. 生态恢复与城市防洪:城市规划中应注重生态恢复,通过恢复湿地、河岸植被等方式,提高城市的洪水容纳能力。

合理的土地利用可以为城市提供更多的绿地,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合理整合1. 完善城市防洪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应该综合考虑城市的地理特点和水文条件,明确洪水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制定相应的防洪策略,包括建设防洪设施、改善河道和排水系统等措施。

2.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规划土地的利用方式,将洪水风险区划分为低风险和高风险区,避免在高风险区进行大规模的建设。

保留足够的绿地和水域,加强雨水的渗透,减少洪水的发生。

3. 多元化防洪手段:城市防洪规划和土地利用应采用多元化的防洪手段,包括自然防洪措施和人工防洪措施。

在规划中可以结合湿地恢复、河道疏浚和堤坝建设等方式,提高城市的防洪能力。

四、案例分析以荷兰为例,荷兰是一个低洼国家,面临着严重的洪水威胁。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储备运作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储备运作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储备运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徐政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储备运作的意见徐政发〔2017〕44号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土地储备运作,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市区土地资源“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原则,建立完善“储备主导、属地配合、部门协同、市场参与”的土地储备管理机制,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市区土地资源运作效益最大化。

二、运作机制(一)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只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即徐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隶属于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管理。

(二)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市储备中心统一承担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建立完善土地储备库,统筹安排市区储备土地供应计划,调控市区土地市场。

各类平台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可以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安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储备土地的前期整理;待土地拆迁为净地后,将前期成本(含土地储备前期整理项目方案中确定的财务费用等)报市审计部门审计,市储备中心原则上按照审定的前期成本给予不高于8%的投资利润。

(三)完善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市储备中心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科学编制市区五年土地储备规划。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徐政发[2008]12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徐政发[2008]12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23施行日期2008.01.23文号徐政发[2008]12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徐政发〔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特别是《市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07〕)46号)实施后,我市大部分地方能够依法规范管地,节约集约用地,妥善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但一些地方多占少用、宽打宽用、长期闲置、降低投资强度等粗放用地现象仍有发生。

为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支撑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以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二)提高投资强度,实行最低标准制度。

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和用地门槛,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市区不得低于180万元、县区不得低于150万元;市区投资规模小于3000万元、县区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予单独供地。

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和三环路以内范围今后不再批准新增工业项目用地。

(三)从严控制企业非生产性用地比例。

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中规定的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各类附属设施占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用地总面积的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苏政复〔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苏政复〔2023〕20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徐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徐政报〔2023〕5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徐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徐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一带一路”节点城市优势,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深入实施“1+3”重点功能区战略,着力建设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重要综合交通枢纽、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和江苏省域副中心城市。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徐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35.12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40.2368万亩(含易地代保任务0.236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794.8984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246倍。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全面提升徐州中心城市能级,增强对周边地区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推动淮海经济区协同发展。

协同共建陆桥东部联动带、大运河文化魅力带和黄河故道生态富民廊道。

促进形成“两带三区多基地”的农业空间格局,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

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

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气候变化的影响,城市洪水灾害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逐渐增加。

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成为了关键的议题,它们相互影响,共同决定了城市洪水风险的缓解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并提出相关的措施和建议。

1. 城市洪水风险的挑战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人口和建筑物集中在城市中,使得城市洪水风险愈发突出。

土地利用的不合理,如过度开发建设、湿地退化和水源区破坏等,导致雨水无法迅速排泄,加大了城市内涝和洪水的发生概率。

而气候变化的影响,则使得极端降雨事件的频率增加,进一步加剧了城市洪水风险。

2. 城市防洪规划的重要性城市防洪规划是指通过调整城市内部的水系布局、改善排水设施、完善防洪体系等手段来降低城市洪水灾害风险的规划。

它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应对洪水灾害的关键措施。

通过科学的规划和设计,可以减少城市洪水的影响,保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抗洪能力。

3. 土地利用对城市防洪的影响合理的土地利用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城市洪水风险。

首先,选择合适的地点建设重要基础设施,如排水泵站、蓄洪区等,有助于提高城市排水能力。

其次,在建设新的居住区或市区扩建时,应避免选择易受洪水影响的区域,确保居民的生活安全。

此外,保留和恢复湿地等自然水系,有助于提高洪水的自然调蓄能力,减少洪水的发生和扩散。

4. 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的整合城市防洪规划和土地利用应该紧密结合,形成协同效应。

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防洪的要求和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例如,公园绿地的规划和建设可以起到调蓄雨水的作用,既美化了城市环境,又提高了城市的防洪能力。

此外,城市规划还应注重与自然环境的协调,促进城市的生态恢复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从而减少城市洪水的发生。

5. 城市防洪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创新措施为了更好地应对城市洪水风险,需要创新城市防洪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措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徐政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徐政发〔2009〕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行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效率提高,更好地为发展、为企业、为基层和群众服务,市政府在前几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核确认,保留行政审批和初审服务事项4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51项,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具体事项目录详见附件1、2)。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布事项的内容和标准,进一步明确各类事项的审批条件、方式、权限、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对未列入目录的,按审核确认的结果,该取消的取消,该转换管理方式的转换管理方式,该下放权限的下放权限。

任何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事项、收费项目或者扩大审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市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市级保留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按要求执行落实到位。

市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法适时予以调整。

本文件中行政审批事项由市监察局、法制办负责解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1: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审核确认共保留行政审批事项462项,涉及部门55家)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379项,其中行政许可27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02项)(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3项(行政许可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2项)行政许可:1、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江苏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

江苏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

江苏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现就做好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的划定和实施管理,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双评价”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等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分级落实、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建立分级分类管控机制、定期监测评估和动态完善机制,促进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可持续发展的高品质国土空间格局。

二、分级划定落实边界(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应做到应划尽划,各类自然保护地原则上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落实国家和省工作部署,做好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

以“双评价”成果为基础,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调整完善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

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成果经依法批准后,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二)永久基本农田在严守耕地红线的基础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区防汛抢险预案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区防汛抢险预案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区防汛抢险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徐政发[2004]86号•【施行日期】2004.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区防汛抢险预案的通知(徐政发[2004]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防指组织有关部门修订的《徐州市城区防汛抢险预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徐州市城区防汛抢险预案一、城区基本情况(一)经济概况。

徐州市位于江苏省西北部,地处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素有“五省通衢”之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徐州市已成为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江苏省重点建设的四个特大城市和三大都市圈之一。

市区(不含贾汪区)面积348平方公里,其中建成区89.05平方公里,现有人口118.4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17.24万人。

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51.67亿元,农业总产值14.43亿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459.03亿元。

初步形成煤炭、电力、冶金、机械、建材、化工、轻工、纺织、食品、饲料、医药、塑料、电子、仪表等工业门类齐全,轻重工业协调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能力的工业城市。

(二)自然特征。

城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17°18′,北纬34°17′。

地貌形态为侵蚀平原。

故黄河横贯全市东西,并形成自然分水岭。

市区周围丘陵起伏,群山环绕,海拔100-200米,市中心地面高程在31-33米。

城区地震烈度为7°。

城区位居中纬度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既受东南季风影响,又受西北季风控制。

气候特点是:雨热同季,四季分明,春季干旱多风,夏季炎热多雨,秋季清爽适宜,冬季寒冷干燥。

市区多年平均气温14.2℃,极端最低气温-23.3℃,极端最高气温40.7℃;多年平均降雨量845mm,年降雨量主要集中在6-9月份,约占全年降雨量的60%左右。

防洪规划保留区初探

防洪规划保留区初探
摘要:探讨防洪规划保留区的设定问题,对保证各流域防洪安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 分规划报告,明确划定范围、保留区的功能和 征用补偿政策.要处理好规划保留区权益保障与相关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区域经济发展协调的 关系.要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洪灾保险补偿机制,为各流域防洪规划保留区及行蓄滞洪区的 运用创造必要的社会保障条件.
Brief Discussion about Reserved Area in the Scheme of Flood Prevention
作者: 顾萍[1];罗尖[1];陈建明[2];袁汝华[2] 作者机构: 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200434[1] 河海大学,江苏,南京,210098[2] 出版物刊名: 水利经济 页码: 47-50页 主题词: 防洪规划;防洪规划保留区管理;防洪安全体系建设;政策性农业保险;洪灾保险补偿 机制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地质灾害防治
“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1.26
•【字号】徐政办发〔2022〕7号
•【施行日期】2022.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地质灾害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
的通知
徐政办发〔2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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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
申请书
编号:()申〔〕第号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徐州市水利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本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适用于市管防洪规划工程的规划保留区占用的审批工作。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单位(个人)”,已成立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应填写建设管理单位名称,尚未成立建设管理单位的填写主管部门名称。

四、“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六、“工程项目建设依据”填写项目实施所依据的审批机关的有关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

七、“工程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范围”填写只占用保留区土地的边界走向、面积,“工程设施情况”填写包括主要建、构筑物的位置、尺寸、高程等技术参数。

八、本书一式五份。

一份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送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中心;一份送项目审批部门作为审批项目依据;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留本单位(个人)作为实施依据。

需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份数。

九、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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