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指导意见

合集下载

甘肃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

甘肃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

甘肃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甘发改赈迁〔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甘肃省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以工代赈工作,扩大以工代赈投资建设领域和实施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草局和国务院扶贫办9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经报请省政府同意,制定印发本实施方案。

一、深刻把握以工代赈方式的重要意义以工代赈是指通过组织农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获取劳务报酬,以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帮扶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以工代赈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多采用以工代赈等机制,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实现脱贫致富。

202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5次提出要加大以工代赈力度,《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扩大以工代赈规模,让返乡农民工能打工、有收入。

各地要深刻认识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补齐“三农”短板、推进产业振兴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在提升农民技能、拓展农村就业空间、激发低收入人口内生动力方面的特殊作用,结合以工代赈项目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特点,选择一批农村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草原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发挥积极作用。

二、积极拓展以工代赈方式建设领域大力拓展以工代赈建设领域和实施范围,因地制宜确定适合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多渠道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规模。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发[2008]5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8.01【实施日期】2008.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8]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7月13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适用范围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确定的“重灾区”中我省的8个县区和“一般灾区”中的32个县区(名单附后)。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一日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发扬甘肃精神,尊重自然,尊重科学,在国家支持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和发挥受灾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立足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全面夺取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新胜利。

第三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必须坚持明确政策、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把国家和省上支持、社会援助、生产自救结合起来,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就业等各类政策,优先恢复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合理调整城镇乡村、基础设施和生产力布局,逐步恢复生态环境。

第二章主要政策措施第四条统筹协调、高效使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在争取中央投入、加大省级投入的同时,统筹使用受灾地区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以及国际组织贷款等资金,引导各类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9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增强城乡防震减灾能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我省是全国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地区之一,地震活动分布广、频度高、强度大、震源浅、震害重。

我省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自2006年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的减灾实效和良好的社会反响。

但是,仍有大量农村民房未经正规设计和施工,抗震能力低下,一旦发生6级左右甚至更低级别的地震,往往会造成房屋倒塌、破坏和人员伤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进一步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重点推进贫困户和特困户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从根本上扭转农村民居低投入、无监管、不设防的状态。

二、目标任务以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为工作重点,优先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其他地区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进。

到2018年,省内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所有农村民居均达到当地基本设防要求;到2020年,全省90%以上的农村民居达到当地基本设防要求。

三、工作措施(一)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调查和抗震能力评估工作。

各市州政府要通过农村民居基础资料普查结果,按照“抗震安全、基本安全、不安全”三个等级对农村民居进行分类,建立基础数据库,综合评估各地区农村民居抗震能力。

对评估“基本安全”和“不安全”的农村民居建立档案,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县级政府和相关农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8]10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12
【实施日期】2008.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
国土资源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06号)
陇南市、甘南州、天水市、平凉市、定西市、庆阳市、白银市、临夏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地震灾区灾后
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二○○八年七月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8〕5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特殊土地政策,全力保障灾后重建用地。

(一)优先核定重建用地规模。

灾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编制本地灾后重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核定灾后重建用地规模。

灾区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甘政办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地震局、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提出的《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民居和乡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工作,逐步增强城乡整体防震减灾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4〕76号)要求,现就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我省是全国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地区之一,地震活动分布广、频度高、强度大、震源浅、震害重。

全省2/3以上的面积、5个地级市和85%的县城位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的高烈度区,41个县区市属8度地区,是全国地震高烈度省份。

14个市州均发生过6级以上地震或遭受过邻区地震的波及破坏。

仅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省内就先后发生了13次破坏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多亿元。

频繁发生的地震灾害,不仅给我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而且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省大中城市和重大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已经得到重视,但在广大农村和小城镇,公用建筑和农民自建住房建设抗震设防工作仍十分薄弱。

据统计,我省有2000多万人口居住在农村,且大部分居住在地震烈度6度以上的应抗震设防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甘政办发[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了做好我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各级财政性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使用安全,保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现就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本通知所指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是指,我省列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省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区市州、县区政府编制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中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中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符合《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一并核准。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工作要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的要求进行,严禁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工程;(二)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工程;(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实际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工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甘政办发[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69号2008年5月30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落实。

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当前,我省抗震救灾工作已由抢险应急转入到安置群众生活和灾后重建的重要阶段。

各有关市州和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积极发动灾区生产自救,举全省之力,恢复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重要基础设施,重建美好家园。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乡镇、村庄和各类办公用房设施,要充分考虑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来统筹布局。

农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本着整合资源、提高标准、辐射周边的要求,适当集中规划建设。

新建项目的选址和建设,要考虑当地自然环境和地质条件,远离或避开山洪、泥石流、滑坡、地震断裂带、矿区塌陷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先行,明确目标。

受灾严重的陇南市、甘南州要编制总体规划,天水、平凉、庆阳等受灾范围相对较小的市州以及有自建任务的省直单位,分别编制单项规划。

省发改委负责编制全省恢复重建规划。

(三)突出重点,分清缓急。

优先安排陇南市、甘南州以及其它市州受灾严重的个别县区;优先恢复建设居民群众的住房;优先恢复建设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学校、医院、城镇供水、人饮工程、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等公益性设施;优先恢复建设灾区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期全面完成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期全面完成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期全面完成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甘政办发[2011]205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期全面完成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05号)陇南市、甘南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小组的总体部署,今年9月底前要全面完成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省委书记陆浩、省长XXX平也多次就确保按期全面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收尾工作,确保全面完成重建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做好审计监督整改工作灾区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部门对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的审计意见,严格重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整改,并按期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相关部门。

二、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管灾区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加强在建项目各环节的质量监管。

包抓项目的领导和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具体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确保按期全面完成重建任务灾区各级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扫尾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抓紧抓好,严格落实领导包抓项目制和责任追究制,倒排工期,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集中力量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我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四、切实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灾区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严格按照灾后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做好竣工决算和审计,及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登记移交等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全省灾后重建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全省灾后重建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全省灾后重建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1•【字号】甘政发[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全省灾后重建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1〕32号)各有关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今年5月12日是汶川特大地震三周年纪念日,三年完成地震灾后重建任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

为了确保按期完成我省灾后重建任务,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于2月23日召开了2011年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对我省灾后重建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2月25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灾后重建工作会议,省委副书记、省长XXX平就我省灾后重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灾后重建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省2011年灾后重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的重大意义今年是完成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任务的最后一年,也是舟曲、成县灾后重建的关键一年。

做好全省灾后重建工作,事关灾区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灾区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

灾区各市州、县区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折不扣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重建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集中力量、集中资金,打好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攻坚战。

二、进一步明确灾后重建工作目标(一)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目标。

今年5月12日前总体完成地震灾后重建任务。

具体目标是:城乡居民住房、教育、卫生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要全面完成;城镇体系、生产力布局、产业调整、防灾减灾、生态恢复和环境整治等重建任务要基本完成。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甘政办发[2008]190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0号)各有关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快汶川地震甘肃省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建立健全重建项目的科学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汶川地震受灾的我省重灾区和一般灾区。

重建项目是指汶川地震导致损毁需要原址或异地重新建设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

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建项目分为政府重建项目和企业重建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财政资金、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政府重建项目进行管理,实行审批制。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政府资本金注入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二章重建项目规划管理第四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省级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规划,是重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批核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重建项目必须是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项目。

其中重灾区的重建项目应纳入国家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或专项实施规划;一般灾区的重建项目,应纳入市州重建实施规划。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甘政办发[2012]182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1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新修订的《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17日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 甘肃省减灾委员会2.2 专家委员会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信和信息准备3.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3.5 人力资源准备3.6 社会动员3.7 科技准备3.8 宣传和培训4 信息管理4.1 预警信息4.2 灾情管理5 应急响应5.1 Ⅰ级响应5.2 Ⅱ级响应5.3 Ⅲ级响应5.4 Ⅳ级响应5.5 其他情况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应急救助6.2 过渡性生活救助6.3 冬春救助6.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附则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7.2 奖励与责任7.3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7.4 预案生效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规范全省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省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年修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年修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9•【字号】甘政办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3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2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6〕17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9日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地震灾害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2.1 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2.2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3 监测报告3.1 地震监测预报3.2 震情速报3.3 灾情报告4 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4.2 响应程序4.3 响应措施4.4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分级响应职责4.5 响应结束5 保障措施5.1 先期保障5.2 队伍保障5.3 指挥平台保障5.4 物资与资金保障5.5 避难场所保障5.6 基础设施保障6 恢复重建6.1 恢复重建规划6.2 恢复重建实施7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7.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7.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7.3 邻省地震灾害事件应急7.4 对周边国家地震灾害事件应急8 附则8.1 奖惩8.2 预案管理8.3 以上、以下的含义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体制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甘政办发[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建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9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目前,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已全面展开,水泥、钢材、砖瓦、沥青、玻璃等主要建材物资需求量激增。

为进一步做好灾区建材物资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好急需建材产品的生产。

从2008年8月开始,对地震灾区水泥生产企业在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暂停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暂免征石灰石开采资源税。

对列入限期淘汰计划的水泥、砖瓦生产企业,在加强环保监督、保证产品质量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允许延续生产到2010年。

省内有关企业要加强与灾区的协调沟通,必要时可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或销售方向,优先保证水泥、钢材、沥青、玻璃等灾区急需物资的供应,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等生产企业要全力保障对建材生产企业的原料和动力能源供应。

二、努力扩大灾区水泥生产能力。

结合灾后重建需要,调整优化全省水泥工业布局,集中力量支持灾区大型水泥生产项目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力争尽早开工形成产能。

三、加强运输保障。

对运往陇南、甘南等市州重灾区的钢材、水泥、玻璃、沥青等重要建材产品及建材企业所需煤炭等原料,铁路、公路等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予以重点保障。

四、加强砂石砖瓦管理。

砂石砖瓦生产实行属地负责制,允许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允许重灾区在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新建砖瓦生产项目。

各市州要组织好生产供应,简化取用粘土审批手续,确保供应。

取用粘土应尽量利用未开发用地和荒地,鼓励灾区制砖企业生产多孔粘土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13]9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13]9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13〕9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7月22日,甘肃岷县漳县6.6级地震给我省6个市州的29个县区造成重大损失。

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人民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纷纷慷慨解囊,踊跃捐款捐物,全力支援灾区抗震救灾。

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捐赠行为。

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负责接收救灾捐赠款物。

其他单位和社会组织只能向内部职工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所募捐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

凡在公共场所设立救灾捐赠站(点)或以义卖、义演等形式举办捐赠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甘肃省慈善捐助管理办法》的规定,报请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或举办,否则一律按照非法募捐对待,由工商、公安、民政、城建等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

二、集中调拨分配。

救灾捐款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拨分配,未经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拨捐款;捐赠的物品在向省民政厅报送清单后,按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审定的调配方案,直接运往灾区。

灾区政府要管好用好分配的捐助款物,提高使用效益,把有限的款物用到最急需的地方,重点向受灾严重地区倾斜,搞好各项应急救灾工作,积极防疫治病,帮助受灾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甘政办发电[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8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大力支持我省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一)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自地震灾害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房产税(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四、契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由纳税人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可免征契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入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车船税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七、进出口税收对外国政府、民问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省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八、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0八年五月三十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重建省内对口支援方案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重建省内对口支援方案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重建省内对口支援方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甘政办发[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重建省内对口支援方案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10号2008年8月14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63号)精神,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重建办”)会同有关方面,积极动员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开展省内对口支援灾后重建工作。

截至目前,共落实省内对口支援捐助计划84237万元(资金和建材),其中省直部门、单位7500万元,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55365万元,中央驻甘企事业单位5572万元,兰州、白银、武威、金昌、张掖、酒泉、嘉峪关等7个市政府10000万元,金融机构4000万元。

按照省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灾情统计和受灾范围的评估界定,参照相关市州、部门灾后重建规划,本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平衡的原则,确定地震破坏烈度在Ⅵ度以上的40个县市区(不包括深圳对口支援的四个县)为受援范围,按照“三年规划,分年度安排”的原则,省重建办提出了2008年对口支援资金分配意见(48297万元),并经2008年8月6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在此基础上,经过与有关市州反复协商沟通,并充分考虑部分支援单位意愿,编制完成了《2008年灾后重建省内对口支援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明确对口支援任务,加快灾后重建对口支援工作步伐。

这次震灾,我省受灾最为严重的是农村,突出表现为农民住房倒塌严重。

甘肃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实施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的通知

甘肃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实施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的通知

甘肃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实施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甘政办发电[2008]162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甘肃省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实施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162号)陇南、天水、庆阳、平凉、定西、白银、武威、兰州市人民政府,甘南,临夏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二十三次会议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0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我省实施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范围为:“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者、重伤残者家庭人员,异地安置人员,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救助时间为2008年9至11月,共计3个月。

二、后续生活救助为现金补助,不再发放口粮。

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救助标准确定为:“三孤”人员和生活困难的遇难(含失踪)者、重伤残者家庭人员,每人每月平均补助300元;异地安置人员和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每人每月平均补助200元。

实施后续救助政策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各受灾市州包干使用。

各受灾市州以前临时生活救助结余资金,全部纳入到解决灾区困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资金中使用,不得用于其它支出。

三、各受灾市州要在省民政厅核减的基础上,对后续生活救助人数再次进行审核确认,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根据省上平均补助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当地补助标准。

根据民政部《关于解决甘肃地震重灾区困难群众越冬有关问题的报告》(民发〔2008〕130号)中“建议甘肃省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后续补助资金,妥善解决包括取暖用煤在内的受灾群众过冬问题”的意见,在省下达资金的范围内,统筹安排,在解决好灾民后续生活救助问题的同时,解决好入冬前无法入住新房的困难群众越冬购买燃煤和取暖设备的问题,确保受灾群众不挨饿、不受冻、安全越冬。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8]17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2.12【实施日期】2008.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7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编制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二○○八年十一月)编制依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住房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厅〔2008〕26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指导意见》(建法〔2008〕151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甘财预〔2008〕49号)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08〕65号)目录一、城乡居民住房灾损情况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总体目标三、主要任务(一)恢复重建分类(二)恢复重建的主要规模(三)阶段性目标四、建设标准和建造要求(一)重建住房(二)维修加固住房(三)居民住房重建区公共设施的配套五、城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资金需求及来源(一)资金需求(二)资金主要来源六、恢复重建住房资金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一)补助范围(二)补助标准七、政策措施(一)财政支持政策(二)税费政策(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四)金融扶持政策(五)土地政策(六)对口支援政策(七)住房政策八、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二)加强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强化技术指导(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四)加强建材价格监管,保证建材供应(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六)加强监督检查,狠抓目标落实(七)加强舆论导向,坚持正确方向汶川“5·12”特大地震,给我省灾区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和精神损失。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以工代赈建设规划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以工代赈建设规划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和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2]2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2.02【实施日期】2012.0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和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十二五”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和《甘肃省“十二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甘肃省“十二五”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十二五”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为顺利完成“十二五”时期农村扶贫开发的目标任务,加强我省以工代赈工作指导,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国家发改委《以工代赈建设“十二五”规划》和《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甘政发〔2011〕21号)关于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规划实施范围主要是《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我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58个县市区,适当兼顾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贫困地区。

一、发展背景(一)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通过以工代赈我省贫困地区建设了一大批农村公路、农田水利、基本农田、河道堤防、小流域治理、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工程,国家和省上共投入以工代赈资金14.57亿元。

全省贫困地区(4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599元,累计减少贫困人口280.06万人,贫困发生率由24.3%下降到14.85%,下降了9.45个百分点。

通过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有效改善了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了贫困群众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了贫困群众的收入水平,促进了贫困地区经济发展,为全省扶贫开发作出了重要贡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5·12汶川地震受灾农户住房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5·12汶川地震受灾农户住房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5·12汶川地震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0]17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0.21【实施日期】2010.10.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5·12汶川地震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77号)陇南市、天水市、甘南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为巩固和扩大5·12汶川特大地震陇南市、天水市、甘南州(以下统称“两市一州”)受灾农户住房重建工作成果,确保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长期安全运行,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6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陇南天水甘南三市州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项目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9〕96号)精神,省政府金融办和甘肃银监局分别组成调研组,对两市一州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和贷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就进一步做好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贷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爱民惠民利民理念,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灾区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发挥应有作用意义重大。

两市一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政策舆论宣传,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位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效益、总投资及构成、劳务报酬发放、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内容通过公示牌予以公布,接
受群众监督。
2.加强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管理。灾后重建项目除桥梁、水库、
渠首等极少数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外,其余工程在招投标时要将组织当地受灾群众参
镇(村社)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部门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
位按要求支付群众劳务报酬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重建办共同监督指
导灾后恢复重建中以工代赈方式的开展。陇南、甘南、天水等有关市州具体负责本辖
区内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的协调、指导。有关县市区政府为灾后
3.做好劳动力协调组织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和乡镇要根据灾区劳动力供需信息
库,及时组织当地受灾群众参与灾后恢复重建,优先就近安排就业。灾区临时服务性
和劳务性工作所需的劳务人员由社区负责组织;恢复重建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由乡镇
、村社负责组织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参加,其中跨乡镇项目由县重建办会同行业主
管部门协调组织。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重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直接招用项目所在地的
双向摸底调查,建立灾区劳动力供求信息库,完善劳动力供需衔接体系。
2.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劳务培训。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为基础,整
合各类培训资源,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以灾后恢复重建劳务需求结构为出发点,根据
灾区劳动力档案,分期分批有针对性地由技能培训需求地对灾区劳动者免费进行技术
培训,并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保障灾后重建用工需要。
与工程建设作为承包项目的必备条件。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在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中
列出受灾群众参与和劳务报酬支付情况,对没有受灾群众参与、没有足额支付劳务报
酬或劳务报酬支付不合理的项目,不予验收。
3.全面落实四方合同管理制度。凡以工代赈项目,均由县级发改部门与乡镇(
村社)、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发改部门项目管理与协调、乡
力,为灾后重建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三是可以营造“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的社会氛围,增强抗灾自救的信心和决心,激发灾区群众重建新家园的积
极性;四是可以在重建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有效缓解财政压力、
降低重建成本,提高赈灾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灾区城乡基础和公
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重要意义。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我省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后重建任务
艰巨,百废待兴,亟需大量人力物力,同时灾后生活补助资金有限,数百万受灾群众
面临衣、食、住、行及医疗等生活困难。推行政府投资、群众投劳的以工代赈方式开
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市州、县市区重建办、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要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本地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进展、资金到位和以工代赈
劳务报酬发放情况。
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关市州和县区要据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通过全面推行以工代赈方式,促进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扎实有序进行和经济社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指导意见
陇南市、甘南州、天水市、庆阳市、平凉市、临夏州、定西市、白银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广泛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帮助灾区群众优先就近就业
,获得劳务报酬,保障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扎实有力、规范有序进行,促进灾区经
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地震灾区大部分位于偏远贫困山区的实际情况,加
大财政及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切实改善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确保通过以工代赈方
式开展灾后重建的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监察、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
组织灾区群众参加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支付工作不力和因
又好又快发展。
<翻译>=
法律法规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指导意见
有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8-09-11
实施日期
2008-09-11
失效日期
法律分类
其它
文 号
甘政办发(2008)123号
5.坚持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各类资金检查、稽
察制度,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劳务报酬的发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三、适用范围。
恢复重建中,凡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含恢复重建基金)、各级地方财政资金、对口支援资金以及无特定要求捐赠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中,技术成分低、劳动密集型的项目,都要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三)适用项目。恢复重建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适用项目:一是技术要求比较低的基础性、公益性工程和有关灾后恢复重建以劳务投入为主的服务性工作,包括城乡居民住房、基本农田、农田水利、农村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医院、城镇供水、人饮工程、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和为居民生活服务的公益性岗位等;二是所有以工代赈项目;三是扶贫开发项目中的小型水利、梯田、集雨节灌、村组道路等所有工程类项目;四是所有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项目;五是鼓励企业利用相关政策在重建和生产经营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
(一)适用区域。“5·12”汶川特大地震甘肃灾区地震烈度在Ⅵ度以上的陇南、甘南、天水、庆阳、平凉、临夏、定西、白银8市州的44个县区以及其他使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地区。
(二)适用对象。一是赈济对象必须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二是赈济对象的劳动技能水平必须符合工程建设的需要。对达不到要求的赈济对象可通过技能培训使其满足工程建设需求。
力更生、重建家园的积极性。
2.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的原则。按照灾后重建规划,综合运用财政、税收
、金融、产业、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协调好灾后恢复重建中工程建设和赈灾资金物
资、劳务报酬(实物)发放之间的关系,做到有机结合,形成合力。
3.坚持优先就近、充分就业的原则。恢复重建项目要优先吸纳安排当地受灾群
农民工。
(二)切实加强劳务报酬的发放管理。
1.合理确定以工代赈方式劳务报酬标准。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参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
)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7号),结合灾区实际制订以工代赈方式劳务
报酬标准和发放规范办法。灾区群众参与恢复重建项目的劳务报酬应参照当地同类工
技术性用工数额和以工代赈方式劳务报酬的条款。
3.规范以工代赈方式劳务报酬发放办法。以工代赈方式劳务报酬发放坚持按劳
取酬和公平、公开的原则。凡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建设的工程,要建立“劳务报酬发放
花名册”,劳务报酬由投劳群众本人签字领取,不得通过乡、村、社等组织转发,严
防冒领,杜绝漏领;以工代赈方式劳务报酬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及时、足额发放,严
种工资标准、结合劳动技能水平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同类工种工资水平。
2.在恢复重建项目有关文本中明确劳务报酬相关内容。工程建设单位在灾后恢
复重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应当单列有关劳务报酬的章节,内
容包括工程量、报酬标准及数额、支付方式、用工条件及人数、组织管理及措施等。
同时,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施工合同中也应当单列非
四、政策措施。
(一)认真查清劳动力供求信息,强化培训及协调组织。
1.建立和完善灾区劳动力供需衔接体系。依托乡镇和县级劳动保障平台,采取
农民自主登记和入户实地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摸清灾区群众的年龄结构、技能素质、
培训需求和就业情况,建立灾区劳动力档案。同时,根据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计划编制
和工程方案设计中所需的各工种用工量,及时掌握建设项目的劳动力需求信息。通过
恢复重建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以工代赈方式开展恢复重建项目的
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中以工代赈方
式的有序开展。
(二)广泛宣传动员。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以工代赈政策宣传力度,
做到相关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大力做好群众思想发动工作,鼓励灾区在外务工人员返
众参与工程建设,同时通过开发公益性和服务性就业岗位、加强岗位技能培训等方式
,为灾区群众提供多种就业援助,增加就业机会。
4.坚持自愿协商、保障权益的原则。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
行《劳动合同法》,与受灾群众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用工协议,坚决杜绝违背
灾区群众意愿强行组织投工投劳等行为,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共设施重建为载体,以向当地受灾群众提供就业援助为主要实现手段,培养受灾群众
自身发展和自我造血能力,为灾区经济社重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扶持、群众自力更生的原则。灾后恢复重建各类工程的建设要
积极推行以工代赈方式,通过政府组织引导和政策扶持,调动灾区群众艰苦奋斗、自
展灾后恢复重建,把重建与赈济结合起来,对重建灾区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
灾区群众提供就业岗位,增加灾区群众收入,充分发挥灾区群众的主体作用,达到又
好又快重建家园的目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可以拓宽安置渠道,缓解就业压
力,增加受灾群众收入,改善受灾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通过组织灾区
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在劳动中掌握并提高实用技能,可以增加灾区群众就业和发展能
禁克扣和拖欠。对拖欠、截留、克扣以工代赈方式灾后重建劳务报酬的单位和个人,
劳务人员有权举报、投诉,有关单位要及时整改,限期兑付。劳务人员对劳务报酬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