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1.23•【字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年10月25日拉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3日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拉萨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规范城市建设行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各项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包括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道路、桥梁、行人过街天桥、过街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防洪设施、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堆料场、垃圾处理场、城市污水处理场、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建设工程和构筑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格局和风格,尊重民族传统,遵循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编制和修订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性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状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科学安排。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河道流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本市实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城市发展规模应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合理利用土地,保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城市功能区划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拉萨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拉萨市城乡规划建设委
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17]9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10
【实施日期】2017.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拉萨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7〕9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发挥拉萨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规划管理决策作用,建设好首府城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统筹发展实际,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拉萨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齐扎拉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
常务副主任:姜杰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白玛旺堆区党委常委、拉萨市委书记
副主任:果果拉萨市委副书记、市长,城关区委书记委员:斯朗尼玛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梁建平国土资源厅厅长
罗杰环境保护厅厅长
孙献忠水利厅厅长
云丹林业厅厅长
胡洪拉萨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占堆拉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5•【字号】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6月3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1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根据《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及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堆龙德庆县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第五条城市规划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集约节约用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快速发展和有利于提高城市经营水平、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为原则。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
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及时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30•【字号】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6号《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8月28日通过,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4日起施行。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30日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年8月28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一、对《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二、对《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拉萨市“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报送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拉萨市“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报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拉政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拉萨市“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报送的通知(拉政发〔2010〕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市 "十二五"规划编制的关键之年。
前不久,中央召开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西藏各族人民的特殊关怀,给我们建设小康、平安、和谐、生态拉萨提供了宝贵机遇,注入了强大活力。
为抢抓机遇,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快落实我市"十二五"规划项目的各项工作,特别是重点项目工作,请各县(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针对2010年重点项目和"十二五"规划项目,立即研究和上报一批需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以便集中筛选整理后,尽快进行安排部署,确保我市"十二五"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落到实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要求1、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2010年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以2010年确保实施的项目为主,提出本部门、本县(区)2010年项目前期工作思路、建议和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全市2010年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2、要结合近期报送的"十二五"规划项目,从长远考虑,提出本部门、本县(区)关系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等方面"十二五"需开展前期工作的行业内重大项目,为我市"十二五"规划项目的申请奠定基础,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时间和深度的要求,确保"十二五"项目前期工作落到实处。
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10月25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牧民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聚居点。
第四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县域统筹、生态优先的原则,实现村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具体指导村庄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建设工作。
国土资源、农牧、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水利、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和引导农牧民管理村庄规划建设具体事务。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第七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的各项建设;(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牧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村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建设。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拉政发〔2016〕151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拉政发〔2016〕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拉萨市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经拉萨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6日拉萨市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行建设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先试,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或者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法人单位不具备组建项目法人条件(即本单位具有工程管理人员、有资质的技术力量等)或者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全部实行代建制,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五)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交通水利设施等项目。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城乡规划建设行业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城乡规划建设行业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拉政办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城乡规划建设行业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拉政办发〔2021〕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拉萨市城乡规划建设行业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0日拉萨市城乡规划建设行业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建设行业项目评审工作管理,规范监督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明确评审职责,提高评审效率,保证评审质量,落实“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行业项目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城乡规划建设行业项目咨询、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等领域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的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专家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对于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专家管理第五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评审需求建立行业项目评审专家库或直接使用国家、自治区专家库。
专家从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机构选聘。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每年动态更新调整。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筑屋顶彩钢板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拉政办发〔2015〕122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筑屋顶彩钢板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筑屋顶彩钢板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拉政办发〔2015〕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为巩固拉萨市彩钢板违章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建筑屋顶彩钢板建筑规划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屋顶各类彩钢板建筑的规划管理,如无特殊要求,建筑屋顶尽量不要使用彩钢板。
如因需要必须使用彩钢板的,各类彩钢板建筑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审批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进行。
应加强对彩钢板建筑的协调管理,其彩钢板建筑的空间、尺度、立面、色彩、布局、高度等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的要求,并与其城市的整体风貌和周边建筑相协调。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柳梧新区管委会、八廓古城管委会、文化创意园区管委会、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综合联动执法支队要加强对辖区内建筑屋顶彩钢板建筑的建设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要督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屋顶各类彩钢板建筑的建设单位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要求,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待取得手续后方可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开工建设;要督促已建未批建筑屋顶彩钢板建筑的建设单位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补办手续,并按照规划要求对建筑屋顶彩钢板建筑的立面、色彩等进行整治。
三、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屋顶彩钢板建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并告知市行政综合联动执法支队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9日——结束——。
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发布)
【法规标题】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发布)【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4号【适用区域】拉萨市【发布时间】2001-10-25【生效时间】2002-01-01【关键词】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2001年10月25日拉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0日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2009年12月9日拉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修订,2010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的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高原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考虑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三证”)制度。
第三条凡在我区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新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边境口岸区、工矿农牧林场区、风景名胜区应划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
一般包括规定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是指,具体针对本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其内容应在整体上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具体、明确。
第四条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乡规划“一书三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一书三证”证书管理第五条我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证书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发放、分级公示的管理制度。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拉政办发〔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拉政办发〔2015〕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起草的《拉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8日拉萨市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有效保护有限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藏政发〔2001〕118号)、《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拉萨市市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含牧区)住宅用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荒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因农转非、人口减员或其他原因,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条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乡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第五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国务院关于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112号
国务院关于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国务院关于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11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报请审批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拉萨是西藏自治区首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有雪域高原和民族特色的国际旅游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拉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拉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4326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地区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牧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5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77.88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
要落实好《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4.18
•【字号】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7号
•【施行日期】2022.04.1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决定
(2022年4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7号令发布)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以下2件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件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规章
1、《拉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9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
2、《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7月1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拉政发﹝2014﹞3号)
2、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节假日促销活动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拉政发﹝2016﹞71号)
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招商引资促进实体企业绿色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拉政发﹝2018﹞124号)
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批转《柳梧新区土地统征拆迁补偿办法》和《柳梧村失地农民安置办法》的通知(拉政发﹝2005﹞97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拉萨市专项整治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进行集中办公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拉萨市专项整治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进行集中办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拉萨市专项整治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进行集中办公的通知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根据张延清市长于2014年7月8日下午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为集中力量尽快全面启动和开展好全市专项整治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工作,拉萨市专项整治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要集中人员办公。
鉴于该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十分复杂的实际,为集中攻坚,办公室从下设的七个组中抽调19名精干人员进行集中办公。
各抽调人员必须脱离本单位工作,坚持在市政府602办公室全工作日上班,于7月14日15:30前交接完本单位工作到办公室报到。
各相关县(区)、单位必须强化大局意识,给予无条件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抽调人员脱离本单位工作到602办公室集中办公。
抽调人员名单如下:一、综合组卢炜升(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索朗慈仁(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办公室副主任)王鸿飞(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正科级副科长)XXX(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副主任)李金凤(林周县文化局副主任科员)二、宣传组范跃平(市广电局副书记、副局长)扎西平措(拉萨晚报副总编)三、清查组边巴次仁(市国土资源局东城分局局长)琼达(市国土资源局科员)四、政策组宋玉璋(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副局长)邱秀兰(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林(市国土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王双燕(市城乡规划局科员)五、处置组扎西次旦(市行政综合执法联动支队大队长)李生顺(市人民检察院科员)六、巡查组次培(市司法局局长)多吉扎西(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七、稳控组法德玛(市信访局副局长)皮超(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干警)特此通知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1日。
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
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30•【字号】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2001年10月25日拉萨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9年12月9日拉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28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的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高原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考虑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三证”)制度。
第三条凡在我区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新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边境口岸区、工矿农牧林场区、风景名胜区应划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
一般包括规定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1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是指,具体针对本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其内容应在整体上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具体、明确。
第四条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乡规划“一书三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一书三证”证书管理第五条我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证书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发放、分级公示的管理制度。
拉萨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公布
拉萨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案公布 7⽉31⽇,记者从拉萨市政府⽹了解到,为落实中央城镇化⼯作会议和国务院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深⼊贯彻城乡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作⽤,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拉萨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修改了拉萨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据了解,本次规划主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加强历史⽂化资源的保护;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优化道路⽹络和停车设施;合理调整⽤地布局;完善绿地系统和开敞空间。
编制过程中,多次听取各⽅专家、各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划成果,现向社会征求规划意见,本次公⽰时间截⾄到8⽉15⽇。
据悉,本次规划区是《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确定的主城区(包括中⼼⽚区、北城⽚区、西城⽚区和拉鲁湿地保护区),南临拉萨河,与柳梧新区隔河相望,西接东嘎新区、东接东城⽚区,北枕群⼭。
本次主城区规划范围为东⾄夺底路-江苏东路、北⾄⾃然⼭体、西⾄经济开发区、南⾄拉萨河北侧河堤(不含太阳岛和仙⾜岛),规划范围总⾯积约6878公顷(不含⼋廓街历史⽂化街区保护范围133公顷)。
⽤地现状 ⽤地现状 规划范围总⾯积约6878公顷。
其中,城市建设⽤地⽉3205公顷,站总⾯积的46.6%;飞城市建设⽤地⾯积约3673公顷,占总⾯积的53.4%。
功能定位 功能定位 形成以历史⽂化资源为依托的市级商业中⼼、旅游服务中⼼、⽂化中⼼及居住配套为主的综合性服务城区。
空间结构 空间结构 规划综合形成“三⼼、两轴、三区”的结构模式。
其中“三⼼”指城市主中⼼、北城城市副中⼼和西城城市副中⼼;“两轴”指沿娘热路城市发展轴与北京东路-罗布林卡路-⾦珠路城市发展轴;“三区”分别指西城服务⽚区、中⼼服务⽚区以及北城服务⽚区。
存在问题 存在问题 功能过于集中,⽤地布局混杂,相互⼲扰;道路系统不够健全,交通压⼒较⼤;绿地系统建设、基础设施配套有待完善;风貌景观控制有待加强,发展与保护的⽭盾有待协调;历史⽂物资源未得到有效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相对滞后;控制指标体系相对原规划的改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本市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符合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标准的地形图。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防汛通道、消防通道、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绿地、河道、水库、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生态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给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高原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考虑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县(区)的村庄规划应当符合拉萨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区)范围内的其他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拉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00401(颁布时间)
20100401(实施时间)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4号(文号)
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1年10月25日拉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0日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2009年12月9日拉萨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修订, 2010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所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条件分析、空间布局、日照分析、景观设计、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和竖向规划设计、投资效益分析等。
第十条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军事设施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意见书:
(一)书面申请(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
(二)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2010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严格控制临时使用建设用地。
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划拨土地批准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现状地形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根据需要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2010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由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申领选址意见书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条件。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的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消防、抗震、防雷、防洪等有明确要求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第十一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拉萨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所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六条 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城乡规划和建设涉及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