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目录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保障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合法手续。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不得在销售过程中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三)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如实告知购房人相关信息;(五)商品房销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
第三章销售程序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购房人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三)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支付方式;(四)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及条件;(五)商品房的质量及保修责任;(六)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使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修改示范文本内容。
第九条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有权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证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拉萨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试行)-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拉萨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拉萨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试行)(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1996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地产权利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应符合本市总体规划布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改扩建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房屋。
第五条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与拉萨市土地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市的房地产工作。
拉萨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的管理部门(下称房管部门),本市各级房管部门依照人民政府划分的职责、范围行使管理权限。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按照《拉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三条国家对商品房销售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商品房销售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开放、平等原则。
不得限制购房者的籍贯、户籍、职业、婚姻状况、政治信仰等,购买商品房的条件应当公平、平等。
(二)合法原则。
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三)公正原则。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正、公平,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透明原则。
商品房销售信息应当公开透明,购房者应当清楚了解商品房的各项信息,包括房屋区域、户型、面积、价格等。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第五条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第六条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经营。
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并获得相关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诚信经营。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三)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第七条商品房销售企业应当将销售信息及相关文件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销售信息。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销售房屋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区域、户型、面积等。
(二)销售价格及优惠政策。
(三)销售方式及流程。
(四)购房者应提供的证件及资质要求。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张贴公告、发布在官方网站或平台、公开发布会等。
第四章商品房销售合同第十条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口头约定等形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涵盖了商品房销售的各个环节和方面,从房屋销售合同的签订到房屋交付使用,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文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合同应当明确说明房屋的用途、地址、面积、总价、交付时间等基本事项,并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中应当如实告知房屋的相关信息,确保购房者享有合法权益。
二、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开发商向公众发布的宣传房屋销售信息的手段之一。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发布广告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明示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信息,欺骗购房者。
广告中的房屋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宣传,误导购房者。
三、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是开发商在房屋建设未完成前,向购房者进行销售的行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应当履行预售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购房者在预售期内享有签订购房合同的权利,同时也有权利了解房屋的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
四、商品房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商品房的交付使用程序和标准。
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向购房者提供房屋交付验收记录。
购房者对交付的房屋可以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此外,开发商还应当如实告知购房者有关房屋使用特点、管理费用等方面的信息。
五、商品房销售中的违规行为处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于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如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擅自变更房屋规划等行为,将被处以罚款、暂停销售等处罚措施。
同时,购房者在发现开发商违反法律规定时,也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1•【字号】拉政办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拉政办发〔2016〕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拉萨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拉萨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集中清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政府立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和基础。
多年来,拉萨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立法的引导、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开展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一环。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自治区的要求,我市进行了多次集中清理和专项清理。
通过清理,一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章和文件被废止,一批不合时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得到了修订修改,有效地推进了依法行政,维护了政令畅通。
所以,及时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的需要。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拉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区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

拉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区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拉政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拉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区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拉政发[201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拉萨市区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4月13日市政府第6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拉萨市区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实施意见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税局、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意见的通知》[2007]6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纳税环境,现就我市二手房交易指导价格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住房交易指导价格计算公式交易指导价格=基本价格×结构调整系数×住房档次调整系数×房屋折旧修正系数二、基本价格的确定与取值注:区域级别一级内的城关区老城区范围内的公寓楼基本价格按二级基本价格套算。
(二)地段分类1、一级地:东至江苏东路,南至江苏路-金珠东路,西至德吉路,北至林廓北路。
2、二级地:一级地外围,东至藏热南路,南至仙足岛-太阳岛-拉萨河,西至鲁定南路,北至拉鲁湿地-当热路。
3、三级地范围有东西两片区东片区:二级地外围,西至拉鲁湿地,北至慈松塘路-扎基东路。
西片区:二级地外围,北至顺通西郊加油站-当巴社区居委会-自治区地矿测试研究室,西至自治区农牧科学院农业研究所。
4、四级地:三级地外围,西至堆龙德庆县宣传文化中心-堆龙德庆县中学,北至哲蚌寺-行政学校-市矿业公司-齐拉路,东至夺底路-水利规划勘测设计院-纳金小学住宅,南至拉萨河-柳梧区(含柳梧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保护购房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商品房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购房者。
以下将逐一介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商品房销售资质要求1. 商品房开发企业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应的开发资质证书。
未取得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
2. 中介机构应依法办理相关从业资质,如房地产中介服务许可证等。
未取得相关从业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活动。
二、商品房销售过程1. 商品房销售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捏造虚假信息,误导购房者。
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包括房屋建筑面积、结构、价格、购房条件等。
2. 商品房销售须遵守“先公示、后销售”的原则。
开发企业在开售前须向公众公示相关房屋信息,包括房屋销售计划、预售证书、施工许可证等。
3. 商品房销售应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不得利用非法手段进行捆绑销售、强迫购房等不当行为。
三、房屋交付标准与质量保证1. 商品房交付前,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详细的交付标准,包括装修、设备等内容。
交付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得涉及虚假、误导性信息。
2.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前,应对房屋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保修承诺书。
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开发企业应承担维修责任。
四、购房者权益保护1.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可要求开发企业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样本进行查阅。
2. 购房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可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购买房屋。
购房者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订金金额,一旦出现违约情况,订金应予以返还。
3. 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付标准、交付时间、价格等关键信息,确保购房者权益不受损害。
4. 如购房者在商品房交付后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开发企业投诉,并要求开发企业进行维修或退款。
五、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企业和机构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撤销销售资质证书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商品房项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开辟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造并经过检验合格后销售给购房人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销售是指商品房销售企业将其持有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以预订金及其他形式出售给购房人,或者转让其它企业持有的商品房(现售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合同约定等义务,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和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保障购房人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
第二章商品房销售行为规范第六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在宣传商品房信息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表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建造面积、户型、朝向、类型、定位、公摊面积、各项配套设施、环保状况、交通情况等。
禁止虚假宣传、虚标面积、捆绑销售、附加条件、虚构优惠等方式误导购房人。
第七条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销售计划书,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屋交付时间、竣工验收时间、交付标准、质量保证、维修责任、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资金来源等必要信息。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对销售计划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为购房人提供现场参观、预订、核查意向等便利条件;提供合理的资金支付方式,为购房人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为购房人提供交付标准、装修规范、质量保证、维修责任等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在购房合同中进行明确表述。
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预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实行单轮次公开竞价或者摇号销售方式,并根据销售结果制定执行标准并经专项资金监管机构备案。
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

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正文:---------------------------------------------------------------------------------------------------------------------------------------------------- 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2006年11月9日拉萨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县(区)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房地产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房地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七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拉萨市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需经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1999年6月21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的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销售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开发经营单位)将建造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销售(含预售,下同)给承购人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经营单位将正在建造中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向承购人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经营主管部门,拉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备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五条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销售。
第六条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设计图纸须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相符;(三)按提出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文字号】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发布部门】拉萨市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23
【实施日期】2008.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19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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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经对我市1992年至2007年2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40件政府规章进行清理,拉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拉萨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试行)》、《拉萨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清理意见制定时间
1拉萨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废止1996年12月23日2拉萨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试行)废止1996年12月30日
拉萨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拉萨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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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拉萨市商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

拉萨市商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拉萨市商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一、销售资格要求1. 开发商必须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并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开发保障金。
2. 代理销售公司应当具有相关的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销售的经验,并且有合法、有效的代理销售协议。
二、房源登记与销售1. 房源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且在销售前进行登记备案。
2. 开发商必须提供明确的房屋面积、户型、楼层等相关信息,并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3. 销售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客观的销售信息,不得夸大宣传,误导购房者。
三、销售价格与付款方式1. 开发商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制定房屋销售价格,不得搞虚高或低价销售。
2.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的总价、付款方式、按揭利率等相关内容,并在合同签订前提供购房者居住贷款咨询服务。
四、购房者权益保护1. 购房者有权了解房源信息,参观样板房,详细了解购房合同内容,并可以提出合理的异议和要求。
2.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购房过程中的各项费用明细,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购房者有权对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维权,有权申请仲裁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五、违规处罚对于违反销售管理办法的开发商或代理销售公司,一经查实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整改、暂停销售资格等。
六、监督与管理1. 相关部门应对商品房销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总之,拉萨市商品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为购房者提供一个公正、透明的购房环境,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依法合规,才能够实现商品房市场的良性循环,使各方互惠互利,共同推动拉萨市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七、新房销售流程1. 预售阶段在商品房尚未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阶段,开发商可以通过预售的方式提前销售房源。
拉萨市房屋租赁暂行管理办法(全文).doc

拉萨市房屋租赁暂行管理方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拉萨市房屋租赁暂行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标准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守信的原那么。
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纳税。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拉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要建立承租人录入信息平台、登记平安检查等管理制度。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规划、人防、税务、工商、平安生产监视、外事、城管综合执法、民政、卫生、方案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
房屋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被委托人应持有书面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七条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不符合平安标准的;(六)属违章建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正文:---------------------------------------------------------------------------------------------------------------------------------------------------- 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我区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集中、公开交易的各类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场所。
包括各类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租赁市场、中外民间贸易市场、早晚市场、城乡摊区和物资交易会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和协调,使市场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市场管理,应坚持开放搞活,加强宏观调控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集体和个人建设市场。
市场建设应采取多渠道投资,多家兴建。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为扶持市场发展和培植税源,各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市场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市场实行分级审批和监督管理。
公安、税务、城建、环保、文化、医药、卫生、动检、商检、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管理好市场。
第七条凡在我区内开办市场或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凡在我区内开办市场或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亦须遵守本条例。
拉萨市房屋租赁暂行管理办法

拉萨市房屋租赁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纳税。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拉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要建立承租人录入信息平台、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规划、人防、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外事、城管综合执法、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租赁范围和条件第六条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
房屋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被委托人应持有书面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七条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六)属违章建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拉政发〔2016〕112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拉政发〔2016〕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现将《拉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6日拉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精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结合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西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藏机编发〔2015〕51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西藏自治区编办《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地(市)、县(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藏国土资发〔2015〕131号)文件规定,为落实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为由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结合拉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物权法》为指导,根据国务院部署,中央编办和国土资源部安排,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求,将分散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国土资源部门,归口负责全市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构建便民利民、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不动产权利,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商品房预售方案

商品房预售方案开发企业〔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拉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企业承诺1、本方案中的有关数据信息依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填报, 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本公司承诺所有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该工程工程建设, 并按期交付使用.3、本公司销售制度和举措健全,承诺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商品房预售规定,严格根据本方案预售商品房.4、自预售许可证发放之日起十日内严格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和范围将全部准售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不分批、分次销售,保证不炒房卖号、捂盘惜售,不虚假交易等.填写说明1、本预售方案以申办预售许可单元〔栋〕为单位.2、本方案中的“地址〞“楼号〞等均指公安局派出所确定的路名、门牌号及楼号.3、本方案中物业用房及其它公共设施的位置以及建筑面积是指规划批准的施工图纸上载明的位置,申请预售商品房面积应由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预测绘.4、本方案所有内容须准确无误,不得随意更改.商品房预售方案第一章制定本商品房预售方案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治理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增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21〕53号〕、?关于增强我区商品房预售许可治理的通知?〔藏建房市〔202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第二章工程根本情况第一条开发企业简介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工程根本情况1、本开发企业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取得价格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类〔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终止日期为:城镇住宅至 _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 _______ 日;商服用地至__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2、开发企业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工程名称为: 0-4 -工程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规模为:地上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卅,地下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 卅. 投资工程核准证实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总投资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工程容积率: 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密度: ____________________ 绿化率: 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 m 2 ,其中配套公建 ______________ m 2 ,住宅 _______________ m 2 , 非住宅 ___________________ m .工程投资: ______________ 万元,其中配套公建 ________________ 万元,住宅 _______________ 万元, 非住宅 _________________ 万元3、权利受限制情况:本工程为【无抵押】【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其他】抵押权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部门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年.4、前期物业治理落实情况:该工程根据规定配建物业用房建筑面积为 ________________ m2,位于 _____ 【号楼】【幢】【座】____________ 层 _________ 单元________ 号.该工程前期物业治理企业采用___________ 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于 ___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 日签订.物业企业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效劳内容为: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治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 0收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_________ .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_______________ 元/月.m2,高层住宅:___________ 元/月.m?,商铺:____________ 元/月.mS〔建筑面积〕5、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及公共建筑情况6、拆迁安置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工程建设情况预计建设周期为 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 月至 __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各期工程建设方案和进度安排为:第四条工程预售方式该工程采用【自行销售】【代理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房.销售机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楼处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销售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暂定开盘销售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预售签约流程:优惠促销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存在团购情况及简要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销售人员根本情况表〔可附页〕:第五条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及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第六条本次申请预售商品房情况1、本次申请预售楼号为________ 号楼,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 卅,套数: _________ 套结构类型为:,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申请预售面积m2,套数: 套,其中住宅面积m 2,套数:套;90 m以下的m2,套数:套;90 m2—144 川的m2,套数:套;144 m以上的m2,套数:套〕商业面积m2,套数:套:办公面积m2,套数:套, 其他面积m,套数: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m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价格:万元设计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单位:合同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竣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办理预售投资情况说明:目前该楼栋除地价外以完成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占工程总投资的_______ %.工程形象进度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监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管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管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预售面积预测绘情况:房产测绘机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2, 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m.5、本次预售按【套】【套内面积】【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平均预售均价分别为:住宅: ___________ 元/m?,商业用房 _____________ 元/ m?,办公用房_______________ 元/ m2, 地下车库〔位〕________ 元/ m?,地下室___________ 元/ mS 预售总金额为: __________ 万元6、楼盘分户图〔楼盘表〕:可附页监理单位:第三章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第七条交付时间和条件〔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在___________ 年月日前交付使用.〔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实文件、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等〕.商品房住宅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八条本工程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条件〔一〕根底设施配套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5.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注:以上第1、2、3项由开发企业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4、5、6、7项需要购房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二〕公共效劳及其他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中载明的公共效劳设施配套建设指标〕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九条商品房质量的约定〔一〕主体结构商品房地基根底和主体结构合格,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二〕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公布的工程质量标准、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具体装修及设备标准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三〕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四〕该商品房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五〕住宅质量责任承担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房屋质量保证书?是我公司对所售商品住宅承担质量的法律文件,我公司承诺在法定的保修期内,承担该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房屋权属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房屋权属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0•【字号】拉政发[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房屋权属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拉政发〔2009〕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各县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各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房屋登记机构的设置房屋登记发证关系广大老百姓切身利益,关系到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但目前我市各县因房屋登记机构不明确等原因,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未能全面开展起来。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房屋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为此,各县要尽快建立健全登记机构,明确登记部门的职能职责,全面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在尚未成立县房产管理局情况下,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房屋登记发证机构,应当由其全面负责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今后,各县的房屋权属登记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各县按属地管理原则独立开展,即市房产管理局不再参于各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二、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房屋权属证书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印制,登记机关为县人民政府,并套印县人民政府的印章,发证机关为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权属证书由各县通过市房产局向自治区建设厅申请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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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的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销售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开发经营单位)将建造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销售(含预售,下同)给承购人的交易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经营单位将正在建造中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向承购人收取定金或房价款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经营主管部门,拉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经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各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五条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销售。
第六条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设计图纸须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相符;
(三)按提出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经营单位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房地产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不同意预售的答复。
同意预售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须按规定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九条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已竣工商品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所销售商品房建设工程已竣工,并经验收合格;
(三)已落实物业管理措施;
(四)所售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已基本完成;
(五)已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十条开发经营单位申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第九条(一)
至(四)项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应向商品房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销售代理书。
第十二条
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须与承购人签订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第十三条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十四条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开发经营单位及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商品房销售广告,须向广告经营单位出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广告经营资格许可证》;未出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广告经营资格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制作和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商品房销售广告,应载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编号。
第十六条商品房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开发经营单位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承购人提供载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经营单位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期
内,因开发经营单位的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影响,给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开发经营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承购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承购人有权退房;因此给承购人造成损失的,开发经营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承购人预购商品房的,应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承购人购买现有商品房的,应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开发经营单位应协助商品房承购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开发经营单位在商品房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补办手续,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内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三)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没有按规定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责令期限抽回挪用资金,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二十条对有违反工商、土管、规划、物价等法律规范行为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进行罚款时,应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