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 宁波市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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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甬卫发[2007]171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7〕171号)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今年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选调卫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是加强干部培养锻炼,提高卫生行政能力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落实今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各处室要本着实际工作需要和培养锻炼卫生管理人才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宣传发动,认真调查摸底,选准选好上挂下派对象,及时推出岗位,切实做好上挂下派的各项工作。

请各单位、各处室于11月30日前,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需求计划申报表》报市卫生局政治处。

联系人:曹继承,联系电话:87363799,传真:87363579附件: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一月五日附件: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卫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宁波市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决定在市卫生系统中开展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锻炼、服务基层和加强自身建设为目标,通过上挂下派,对年青干部进行多岗位培养锻炼,提高实际工作能力,通过双向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加快年青干部的成长步伐,为“卫生强市”提供人才保障。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浙医保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14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政策,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工作要求,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设立精子优选处理等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以上规定执行;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状况等制定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公立医院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删除部分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

保留33K0011试管婴儿,仅用于辅助生殖过程中确需开展的检验项目收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将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报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备案,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省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直接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三、本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项目(见附件1),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照甲乙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和限定支付范围,纳入住院费用支付和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医保项目数据库更新工作,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四、加强对本地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监测发现的医疗服务量异常增加、自主定价项目价格偏高等问题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

外地人生孩子宁波地区建档流程

外地人生孩子宁波地区建档流程

外地人生孩子宁波地区建档流程**Foreigners Giving Birth in Ningbo: Registration Process**对于外地人在宁波地区生孩子,建立生育档案是一个重要且必须的流程。

以下是详细的建档步骤,以确保母婴健康和符合当地规定。

For foreign individuals giving birth in the Ningbo area, registering a birth is an essential and mandatory process.Below are the detailed steps to ensure the health of both the mother and baby, and to comply with local regulations.首先,孕妇需在怀孕的第3个月起,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产前检查。

This first step requires expectant mothers to start prenatal check-ups at their local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from the 3rd month of pregnancy.ext, after the 36th week of pregnancy, it is necessary to complete a series of examinations, including blood tests, urine tests, and ultrasound scans.Additionally, the husband"s information is required for registration.By the 36th week, the expectant mother should have completed a series of examinations, including blood tests, urine tests, and ultrasound scans, and the husband"s information is also needed for registration.然后,孕妇需要在分娩前至少1个月,向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提交出生登记申请。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甬民发〔2018〕159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8〕159号各区县(市)民政局,市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2018年12月11日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17〕11号),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登社会组织”)管理,促进我市直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直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建引领。

加强直登社会组织党建,推进直登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以党建工作引领直登社会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坚持放管并重。

既积极引导发展,又严格依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坚持依法申请。

依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直登范围和条件的,可实行直接登记。

业务主管单位发文同意设立并主管的,继续实行双重管理。

(四)坚持严格审查。

严格直登社会组织必要性、可行性审核以及发起人的资质审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不再予以直登。

(五)坚持综合监管。

建立直登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按照行业归口和部门职责,强化各行业管理部门对直登社会组织的行业指导和监管职责。

第三条设立下列四类社会组织,依照规定可申请直登:(一)行业协会商会(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经济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 且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甬政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甬政发[200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浙政发〔2008〕82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免费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以下简称“两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两免”工作的重要意义人口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做好“两免”工作,提高群众自觉参加婚孕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的积极性,把出生缺陷预防工作做在怀孕之前,并对高危人群及早采取干预措施,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的重要手段,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两免”政策,做好预防出生缺陷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性、必要性。

我市实施“两免”工作起步早,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两免”政策配套措施,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两免”工作。

二、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基本原则1.依法服务,科学规范。

出生缺陷干预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

要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原则,科学规范检查项目和检查程序,切实保证检查质量,促进“两免”工作依法有效地推进。

2.政府引导,群众自愿。

宁波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宁波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宁波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宁波的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如下:
1. 医疗费用报销:包括产检费用、分娩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等。

这些费用需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产生,并且需要符合医保的规定。

2.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根据员工的平均工资和产假天数计算的。

在员工产假期间,企业需要按照员工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是最高不能超过生育津贴。

3. 一次性营养补助:在员工分娩后,企业需要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

补助的金额根据员工的生育情况有所不同,一般为几千元。

4. 产假:产假是天数根据员工的生育情况有所不同,一般为98天。

在这期间,员工可以享受正常的工资和福利。

以上是一般的报销范围和标准,具体的报销范围和标准可能会根据宁波的政策和规定有所不同。

在报销前,需要咨询当地的社保局或者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了解具体的报销流程和所需材料。

宁波生育险申请表格最新版

宁波生育险申请表格最新版

表单号:0600142-S1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备注:本表一式一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1—
填表说明:
1.申请报销女职工费用的,请在“职工姓名”和“社会保障号码”中填写女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在申请表下方备注栏处填写男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申请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费用的,在“职工姓名”和“社会保障号码”中填写男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未就业配偶”和“身份证号码”中填写女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生育时间”是指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日期。

3.“胎儿数”指本次生育的胎儿数量,如为双胞胎填“2”,如为计划生育手术则填“0”。

4.申请人除填写本表外,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平产、剖宫产、助娩产待遇的: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

(2)申请流产、引产待遇的:①结婚证复印件一份;②门诊手术提供门诊病历原件一份,住院手术提供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

(3)申请取环、放环、结扎等节育、复通手术待遇的:①结婚证复印件一份;②医疗费发票原件一份;③门诊手术提供门诊病历原件一份,住院手术提供出院记录一份。

(4)申请未就业配偶待待遇的:①出院记录复印件一份;②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一份;③未就业承诺书或未就业证明原件一份。

—2—。

宁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宁波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宁波卫生健康委员会

目录
一、现状概况............................................................................................. 1 (一)区域概况................................................................................. 1 (二)居民健康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2 (三)医疗资源配置现状................................................................. 2
二、主要问题............................................................................................. 3 三、指导思想............................................................................................. 4 四、规划原则............................................................................................. 5
为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加强对宁波市医疗卫生资源的宏观调控及合理配置,推动各级各类医 疗机构分工协作,提升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 计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医疗机构 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纲要(2015—2020 年)》、《浙江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 规划》、《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 年)》、《浙 江省医疗机构设置“十三五”规划》、《宁波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 三五”规划》、《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 年)》和《宁波 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2015 年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 国家、省市深化医改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鲁卫人口家庭字〔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及再生育审批服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保障群众的生育权益,我委制定了《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山东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2月9日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登记,制定本规范。

一、登记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二、登记机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办理。

三、登记流程(一)提交材料。

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生育后登记的,提供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二)办理登记。

现场打印《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附件1),当事人填写确认后,现场打印发放《生育登记服务手册》(附件2)或通过健康山东微信公众号获取。

证明材料缺失的,待补齐后予以办理。

(三)其他情况。

登记对象不能到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委工作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工作要求严格落实首接负责等制度,登记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不得擅自设定前置和附加条件。

主动公开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5]56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26【实施日期】2015.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56号)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计委、财政局、发改委,“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卫生、财政、发改部门,全市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15年3月26日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付费办法,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和《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的指导意见》(浙卫发〔2011〕276号)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按病种付费是指以单个病种治疗为核算单位,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付费办法,付费定额标准按前三年实际均次医疗费用参考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因素,并结合专家组意见确定。

首批试点40个病种(42个付费定额标准),具体病种及付费定额标准见附件。

二、适用对象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本办法同步适用于参保的城乡居民。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关病种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医保经办机构按各病种付费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外地人生孩子宁波地区建档流程

外地人生孩子宁波地区建档流程

外地人生孩子宁波地区建档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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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立法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立法计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立法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人大办[2004]1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2.25【实施日期】2004.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立法计划》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大办〔2004〕11号)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市有关单位:《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立法计划》已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市委同意。

现将立法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4年2月25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立法计划一、制定项目(6项)起草单位1.《宁波市象山港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市政府法制办、市海洋局、市环保局 2.《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市水利局3.《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市建委4.《宁波市无居民海岛保护管理条例》市海洋局5.《宁波市科技园区条例》科技园区管委会6.《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市人大内司工委、市检察院、市监察局二、论证或调研项目(20项)牵头单位1.《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市计委2.《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市经委3.《宁波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例》市劳动和社保局4.《宁波市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5.《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市民政局6.《宁波市旅游风景区水上安全管理条例》宁波海事局、市交通局7.《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市交通局8.《宁波市航道管理条例》市交通局9.《宁波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市工商局10.《宁波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市卫生局11.《宁波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市文化局12.《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市卫生局13.《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东钱湖管委会14.《宁波市旅游景区(点)开发管理条例》市旅游局15.《宁波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市农机总站16.《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改)市国土资源局17.《宁波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市城管局18.《宁波市港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市公安局、宁波港务局19.《宁波市民间组织管理条例》市民政局20.《宁波市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市人大代表工委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立法计划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河道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登记统计和上报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登记统计和上报制度

1.建立健全各种登记本(门诊登记本、避孕咨询登记本、手术登记本、消毒登记本、技术服务事故和手术并发症登记本、转诊登记本、医疗仪器、检验仪器检查登记本、手术质量检查登记本、各科室工作质量检查登记本)并由专人负责填写。

2.登记本填写应字迹清楚、准确完整、无缺项、无漏项、无错项,专人管理并妥善保存。

3.服务工作统计应包括咨询、宣教(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育保健等);各类检查(常规化验、B超、乳透检查、尿妊娠免疫实验、妇科检查等);各类治疗(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常见妇科疾病的治疗等)以及计划生有技术服务事故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

4.根据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统计指标,每月对本院数据进行汇总,按时填写报表,定期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5.科室和个人不得虚报或隐瞒统计数字:统计数字要及时、全面、系统、准确、保密,真实反映工作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各类信息和统计报表,须经科长审查无误、签字后报出。

6.积极打造数字平台,应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实行统计计算
机化,并应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分析、信息咨询、信息服务。

宁波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2018)

宁波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2018)

表单号:0600142-S1
备注:本表一式一份,由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填表说明:
1. “生育时间”是指生育时间、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时间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时间。

2. 申请人申请时除填写提供本表外,还需根据不同情形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平产、剖宫产、助娩产待遇的:①生育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③出院记录原件一份;④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一份;⑤已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生育保障待遇的,需提供原始票据。

(2)申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流产、引产待遇的:①生育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②门诊手术提供门诊病例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住院手术提供出院记录原件一份;③医疗费发票原件一份。

(3)申请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节育、复通手术待遇的:①结婚证复印件一份;②门诊手术提供门诊病例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住院手术提供出院记录原件一份;③医疗费发票原件一份。

(4)申请未就业配偶待待遇的:①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③出院记录原件一份;④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一份;⑤未就业证明原件一份;⑥已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生育保障待遇的,需提供原始票据。

3. 申请人申请材料如为复印件的,申报单位需对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核实,并在复印件上盖上单位章,同时注明“与原件无误”。

宁波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宁波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宁波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保证我市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促进我市人口、社会、经济繁荣协调发展,市财政局每年在大统筹中安排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制度,结合计划生育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 对全市常住人口计划生育手术减免费的补助;(二)对县(市)、区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补助;(三) 全市计生指导站(服务站)建设费的补助;(四)对县(市)、区级计生信息网络设备费的补助;(五)计生宣传教育费;(六) 计生干部培训费;(七)计生联络员补助费;(八) 年度计生工作重点项目费。

二、专项资金分配补助原则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分配原则是以各地总人口数为依据,突出年度重点工作项目,注重照顾经济困难地区的补助。

在专项资金分配安排上,市本级留用与补助县(市)、区原则上各占专项资金总额的50%。

市本级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年度计生工作重点项目,其使用须按财政预[2002]57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专项资金的申报1、市计生委根据市财政安排的年度计划生育专项资金总额,结合本年度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方案,明确各地申报项目和申请资金限额,将申报方案发至县(市)、区计生局。

2、各县(市)、区须按市计生委申报方案规定的要求,及时编制申请补助专项资金预算报告,并上报市计生委。

四、专项资金审批市计生委对本级及各地上报的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申请补助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审定,由市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五、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1、市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为每年一次性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方式。

2、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补助通知后,必须及时将经费拨付同级计生部门,计生部门应将经费一次性足额及时地拨付至相关项目用款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汤飞帆2023年12月2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一、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9年7月2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2011年12月2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根据 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1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三、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2016年1月1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

四、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2019年6月1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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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登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7]21号)精神,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建立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相适应的服务管理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生育登记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消两孩以内生育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

坚持群众自愿与政府指导相结合,依法规范生育登记行为。

--便捷高效。

生育登记服务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便民、惠民的原则,推行网上登记,推广生育登记服务与《母子健康手册》“四证合一”,落实生育登记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办事流程,拓展生育登记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效率。

--信息监测。

生育登记服务是科学把握出生人口态势,精准提供妇幼健康、优生优育、计划生育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坚持服务引领、信息支撑,完善人口计生信息管理,加强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早期建卡、出生分娩等信息监测,提高生育登记信息及时率、准确率。

二、主要内容
(一)服务对象
具有宁波市户籍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常住的夫妻,生育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的,不适用生育登记。

(二)登记时限
夫妻应当在生育前主动办理生育登记;未在生育前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进行补登记。

(三)登记内容
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现子女信息。

在办理生育登记时夫妻要对登记的婚育情况信息内容的真实性作书面承诺。

(四)登记材料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簿原件;双方均为非我市户籍的,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浙江省居住证》原件或经查明已在我市申报居住登记。

网上办理生育登记的,需上传相关资料影印件。

委托办理生育登记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五)登记方式
1、现场登记。

双方或一方是我市户籍的夫妻可自愿选择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的卫生计生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办理生育登记;双方均为非我市户籍的夫妻可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的卫生计生机构(或便
民办事窗口)办理生育登记。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委托村(社区)卫生计生室(便民服务窗口)办理。

特殊情况未及时登记的夫妻可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早期建卡和住院分娩时进行登记。

2、网上登记。

当事人可通过关注“健康宁波”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自助登记。

3、委托登记。

当事人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直系亲属携委托书及相关材料代办。

三、责任管理
1、实行生育登记首接责任制。

首先接到群众生育登记要求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或便民办事窗口)和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首接责任单位,对符合生育登记条件的夫妻应予以当场受理,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办理。

对当事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引导当事人按政策生育;对不能在本地进行生育登记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告知生育登记办法。

2、落实登记信息核实管理责任。

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由生育管理地的乡镇(街道)核实确认,生育登记地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或反馈。

3、加强登记信息共享、异地信息反馈。

全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增强服务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与其它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生育登记质量,减少工作环节。

非育龄妇女生育管理地受理生育登记的,受理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要通过3302平台、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或其他途径,将登记信息通报给生育管理地的乡镇(街道)
卫生计生机构,避免重复登记情况的发生。

4、及时为办理生育登记对象提供相关服务。

办理生育登记的机构要即时为办理对象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等咨询或相关资料,告知凭生育登记卡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的途径。

5、依法处理虚假承诺行为。

办理生育登记的夫妻应当如实提供生育登记信息,因提供虚假生育登记信息、出现违法生育的,除依法作出处理外,按照有关规定作为个人信用失信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因生育登记夫妻隐瞒、伪造生育信息并作虚假承诺,骗取生育登记,造成的违法生育,不追究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四、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是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重大举措。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高度重视,将它摆上重要位置,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相关科室落实专人抓好生育登记服务的相关工作,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生育登记服务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按政策做好生育登记。

2、加强服务窗口建设。

乡镇(街道)要规范、合理设置生育登记服务窗口,已建有便民服务中心的村居(社区)可将生育登记服务纳入,实行代办;有条件的要建立集生育登记、计划生育服务、妇幼保健、人口基础数据采集、公共卫生计生宣教咨询于一体的基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一
站式服务。

要编制生育登记服务指南,实行信息公开,落实一次性告知服务。

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网上受理、网上核查、网上查询、网上反馈和网上监管,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考核评估。

生育登记服务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生育登记服务的指导、评估,把生育登记服务群众满意度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在生育登记工作中推诿扯皮、故意拖延不作为,或隐瞒篡改生育登记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要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将生育登记服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反馈。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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