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7.20
【发布单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改委等【发布文号】法发〔2010〕15号【发布日期】2010-07-07【生效日期】2010-07-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设厅(委)及有关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政府法制办、银监局、证监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相关单位:现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完善制度机制及制度执行方面的建议
完善制度机制及制度执行方面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制度机制的完善已经成为了一个必要的趋势。
在制度机制的建设方面,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进。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从而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制度的建设需要考虑到社
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需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制定
出更加完善的制度。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
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制度的执行需要
有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同时,我
们还需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和
能力,从而更好地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第四,我们需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方面的惩处和奖励。
对于那些违反制
度的行为,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以维护制度的权威和尊严。
同时,对于那些积极执行制度的人员,我们也需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
表彰,以激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到制度的执行中来。
总之,制度机制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思考
和改进。
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制度机制,加强对制度的理解和认识,
加强对制度执行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组织目标,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是一种高效率、高协同性的执行模式,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冗余、加强内外部协作,并推动组织整体业绩的提升。
以下是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一、建立跨部门沟通机制。
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常常存在工作信息流通不畅、沟通不足的情况,致使工作进展缓慢或发生冲突。
建立跨部门沟通机制能够有效地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该机制可以包括定期的会议、信息交流平台、工作报告等,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二、建立明确工作责任制。
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确保每个工作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人。
通过明确责任制,可以减少工作责任模糊、责任推卸的情况发生,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风险。
同时,建立责任追踪机制,对工作执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责任人按时完成任务。
三、加强内外部沟通合作。
组织往往需要与供应商、合作伙伴、客户等外部机构进行合作。
建立内外部沟通合作机制,可以促进双方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合作效率,共同实现共赢。
可以通过定期会议、合作协议、信息共享平台等形式,建立起稳定的沟通合作关系。
四、提供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为了提高员工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下的执行能力,组织应提供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
通过培训,可以帮助员工提高协作能力、沟通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此外,组织还可以通过激励措施,如岗位晋升、薪酬激励等,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五、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一个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将各个部门、岗位之间的信息及时传递,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包括内部邮件系统、工作群组、知识库等,通过这些平台,各个部门和岗位可以轻松共享工作进展、问题解决经验、最佳实践等。
总之,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是提高组织效率、推动业绩提升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跨部门沟通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加强内外部沟通合作、提供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以及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能够确保工作的有效执行,规避工作中的问题和风险,最终实现组织目标的顺利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2.06•【文号】法〔2021〕322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决策部署,攻坚克难,锐意进取,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执行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获得感持续增强。
但是,执行难在有些方面、有些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
特别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执行领域暴露出的顽瘴痼疾和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反映出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执行权制约机制不完善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不断清除执行领域的顽瘴痼疾,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堤坝,确保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出以下意见。
一、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筑牢政治忠诚,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严格落实执行领域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向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构建从源头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中央19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建立健全全省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工作的相关程序,保证依法及时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公安厅联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完备的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请求不作实体审查,如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相互链接,为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在数字信息共享网络建立之前,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利用纸质等介质进行信息交换。
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信息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有关被执行人身份、暂住、住宿、外来人口登记、出入境情况、电子照片、下落等相关信息资料。
第四条人民法院到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应当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函》(附件1),并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单》(附件2)。
公安机关查询完毕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制作成《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回执》(附件3),附被执行人有关信息资料,加盖印章后回复人民法院。
第五条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下列案件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
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予以协助。
(一)人民法院已作出拘传或者拘留决定,被拘传、拘留对象潜逃或者下落不明的;(二)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或者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犯罪行为的;(三)涉案金额巨大、申请执行人是特殊群体或者其他因素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四)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人大等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协助查控的其他情形。
浅谈当前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为探索
2 0 1 0年 7月 7日, 最 高人 民法 院与 中央 l 9个部 门联合 会签 了《 关于建立 和完善执 行联 动机制 若千 问题 的意 见》 , 为解 决执行
聘用村 居基 层组 织相 关人 员 ( 简 称执 行联 络员) 目 难问题建立了长效机制,给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指明了方 的协 助联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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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当前执行联动机制 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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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钟砷 当前执 行联 动机 制运行 过程 中存 在 的问题 , 同安 区人 民 法院通过 完善 相 关立 法规定 、 强化 党委在 执行 联动 工
向。2 0 1 3年 5月 3 O日我省 高院 开始 启用 “ 点 对点 查控 系统 ” 、 前 我院 已顺利 完成 与全 区 l 1 个镇、 街、 场 对接 工作 , 不 断加 强执
2 0 1 3 年8 月底随着最高院 《 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的若干意 行 联动 体系 , 目前全 区 已经 发展 了执 行联 络员 1 9 3人 , 基本 实现
源, 减少执 行工 作 阻力 。 一种 是执 行与 新 闻媒 体 的联 动 。 加 强执 行与 新 闻媒体 的联动 , 就 是借 助新 闻媒 体 的宣传报 道 功能 , 利 用 我 院现 阶段 执行联 动机 制建设 的具 体措 施
功 能的发 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法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执行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执行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执行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是一项旨在加强不同部门之间协作合作
的计划,以确保政府和社会机构能够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和资源。
该计划将会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政府、企业、学校、非营利组织等,并将会有一个专门的联动机制管理团队来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
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
1. 通过建立更紧密的联动机制,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信息共享,以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和期望。
2. 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投入,提高效率。
3. 加强协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 提高政府和社会机构的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其的信任和支持。
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联动机制管理团队,负责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并定期召开会议,汇报工作情况和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2. 制定联动机制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化操作规程,以确保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重复。
3. 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建立信息平台和交流机制,以便各个部门之间及时传递信息,并共享资源和经验。
4. 制定联动机制的工作指引和工作标准,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以确保各部门高效协同工作,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5. 建立联动机制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各个部门的绩效进行评估和奖惩,以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和提高工作效率。
执行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是一项重要的计划,将会对政府和社会机构的资源配置和协同工作产生深远影响,有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公众对政府和社会机构的信任和支持。
关于九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九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同志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在最高法院举行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新闻发布会。
首先,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出席今天发布会的相关领导和同志。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同志;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巡视员孟玮同志;还有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副调研员梅扬同志;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刘晓艳同志;交通运输部政研室副主任舒驰同志;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副司长朱云同志;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商务信用处处长王胜利同志;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管司市场监管处处长米隆同志;中国民用航空局张光复同志。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的议题,惩戒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领域的惩戒。
也就是说,失信被执行人将在招投标活动中受到限制。
今年1月20日,在国家发改委的牵头下,中央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这个合作备忘录里面有很多项限制措施,其中有一项限制就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投标活动。
为了使这个备忘录的内容得到落实,在发改委的牵头下,9家单位发布了《关于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这9家单位就是今天出席新闻发布会的9位领导同志所在的单位。
这个《通知》今天正式发布,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俗称惩戒老赖,人人有责,社会各界有责,首先中央各有关部门有重大的责任。
招投标活动领域进行推进,这是其中的一个惩戒方式,以后还会有更多的推进。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对9家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实施联合惩戒这个通知来进行新闻发布,议程有两项:第一项,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同志通报《通知》的有关情况。
[孟祥]:同志们,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为进一步落实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九部门于2016年8月30日联合会签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和切实解决执行难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又一重大成果。
执法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
执法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着力强化司法保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现就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和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我省各类突出环境违法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但由于历史原因及企业受利益驱动等各种因素影响,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少数企业还存在私设暗管偷排、擅自停运环保设施、超标排污等情况,逃避环境义务,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危及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合作,有利于增强环境执法刚性,严厉打击各类恶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共同维护环境安全。
二、加快建立健全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各项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均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省级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市、县级部门可视情况适当增加联席会议频次,互相通报案件查处和“两法衔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解决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每次联席会议后,要将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
联席会议重点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和讨论:1、环保部门通报当前案件受理、调查的线索;2、公安机关通报每季度移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移送、受理、立案、撤案、批捕、起诉、审判、强制执行等);3、双方就执法协作和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4、共同研究、探讨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商解决疑难问题;5、研究制定阶段性防范和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工作目标和措施;6、协商解决环境保护执法中的其他问题。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各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联络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法[2014]26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24【实施日期】2014.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网络信息化方式,开展执行与协助执行、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等工作。
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信息,办理其他协助事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推进电子信息化建设,协助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执行查控工作,及时准确反馈办理结果;鼓励和支持开发批量自动查控功能,实现查询数据的准确和高效。
关于执行工作心得体会范文十篇
关于执行工作心得体会范文十篇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守于执行工作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好好利用起来,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执行工作心得体会(一):2016年,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分管院长的具体指导下,XX 全体执行干警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整体质效,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全年共新收执行案件xx件,执结xx件,结案率100%;执结案件中自动履行xx件,强制执行xx件,和解xx件,实际执结xx件,实际执结率88%;申请执行标的额xx万元,实际到位标的额xx万元,标的到位率86%。
执行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
现将全年执行工作状况汇报如下:一、提升素质,改善作风,不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需要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来保障、来落实。
执行工作条件艰苦、压力大、风险大,对执行队伍的要求也更高。
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一是开展好各项主题实践教育活动。
按照上级党委和的要求,我们把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等主题实践教育活动与我院开展的“xxxx”专项活动相结合,用心贯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真查找在司法指导思想、司法潜力、司法行为、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并逐一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及时整改,提升了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加强了业务培训。
我们紧紧围绕提高潜力抓业务培训,用心参加我院和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个性是修改后的民诉法,我们组织全体执行干警进行了认真学习,就主要修改资料、立法主旨、实践把握等问题进行了细致研究和探讨。
三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我们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同时,认真落实院里制定的廉政建设规定和制度。
充分发挥庭室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强化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落实“五个严禁”状况的监督和检查,推动了全院廉洁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1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了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完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综合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强化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行”等具体建议,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等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一、关于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建议您在建议中提出应加强各部门联动,增强强制执行的针对性。
同时,在今年开展的执行巡查期间,在与您面对面沟通交流中,您进一步提出“解决执行难并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支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
这些意见建议,切中执行工作要害,十分深刻。
执行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仅靠法院一家是无法完全解决的。
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强调,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国各地法院高度重视、全面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例如,河北省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工作;湖北省委政法委成立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解决执行难的文件;四川省提出建立“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纳入依法治省考核指标体系;江西省将执行工作嵌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系统;北京市首次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两办”名义下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红头文件;广东、甘肃、安徽等地由省委或人大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索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9.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1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15.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7.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
18.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2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4.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执行难是我国法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政治、经济、文化诸多因素相互交织所产生的复杂社会问题,它不是法院本身所能解决的,必须依靠社会众多力量进行多方面的合作,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才能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取得显著成效,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运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功能的最大发挥。
关键词:执行难联动威慑长效机制一、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内容在我国,由于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不高,社会诚信制度缺失,财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文书生效后自动履行率仅占40%左右,另外60%以上的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法院强制执行。
而在执行实践中,某些债务人更是明明有履行能力,却能拖则拖,能躲则躲,采取一切手段躲避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亵渎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而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诚信社会环境的营造。
为增强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了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这一规定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民事诉讼法》只是对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相对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在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往往找不到对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依据。
2010年7月7日,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的法发(2010)15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了执行联动组织机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启动和运行的程序。
自《意见》实施以来,通过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将消极、被动、单一的协助执行机制转变为积极、主动、多元的执行联动机制;将法院单打独斗的执行模式转变为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模式;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是提高政府决策执行力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为了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以下是一些意见供参考:一、理念转变1.树立“注重实效、重视过程、强化协作”的理念。
通过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强调问题导向、协同合作和目标导向,推动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强调全过程治理。
不仅要侧重于各个层面的联动,还要注重各个阶段的协作配合,实现全方位全流程的联动机制,确保政策措施的顺利施行。
二、机制建设1.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各个职能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协商、决策和协作,共同推进政策的执行,确保各部门间信息的共享和资源的协同利用。
2.设立专门协调机构或岗位。
在政府机构内设立专门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机构,或者设立专门的岗位,负责统筹、协调、推动联动机制的运转,确保联动机制的顺利进行。
3.建立信息共享和传递平台。
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间信息的共享和传递,方便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避免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的存在,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4.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联动机制的运作,提高执行联动机制的可操作性和依据性。
三、营造良好环境1.加强领导力和组织力。
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加强对联动机制的指导和支持,为联动机制提供坚强的领导力和组织保障。
2.打破部门利益壁垒。
各部门要树立整体利益意识,摒弃部门利益的狭隘观念,积极主动参与联动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为推动政策执行提供良好的协作环境。
3.建立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执行联动机制的各个环节进行绩效评估,把联动机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到考核体系中,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适当的责任追究。
四、推动国际经验交流与借鉴1.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经验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联动机制经验,借助国际资源和智慧,推动我国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沪高法〔2021〕124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沪高法〔2021〕124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处室、各区管理部:为深入落实上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以及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就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住房公积金(一)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公积金中心建立“点对点”司法网络查询机制。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及是否已被冻结、是否可以冻结等信息。
(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采用线下查询方式,至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或者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
采用线下查询方式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执行人员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2.人民法院开具的介绍信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查询文书(原件)。
第二条关于协助人民法院冻结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至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冻结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2011年)王胜俊院长在2010年度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有新作为,“要着力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问题,适时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改变目前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和效果的现状,进一步巩固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定于2011年度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活动目标开展本次专项活动,旨在通过制定、落实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建立相关配套措施,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的完善为着力点,以追查被执行人财产为手段,以严厉打击拒执罪犯罪活动为国家强制力后盾,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改善执行环境,建立长效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氛围,推动执行工作长远健康发展。
二、活动安排本次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共计安排一年时间,划分为四个阶段,循序渐进,逐步推动,突出重点。
具体部署如下:第一阶段:宣传舆论先行收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以及执行法院采取有力措施破解规避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系列报导,形成舆论声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重视,营造全社会支持法院治理规避执行行为的良好氛围。
这一阶段的宣传报导于明年第一季度集中进行,力争使本次专项活动成为明年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一个亮点。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下发了有关报送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的通知,希望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阶段:制定规范文件本次专项活动涉及到相关规范性文件与司法解释的制定与落实,其中包括《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反规避执行的若干问题意见》,以及《关于在民事执行中财产申报制度和财产调查制度的若干问题规定》、《关于在民事执行中适用悬赏举报制度的若干问题规定》、《关于追加或变更执行当事人的若干问题规定》、《关于在民事执行中适用拒执罪的若干问题规定》等。
XX市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部分)
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市国资委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如被执行人为失信被执
措施清单及实施细则
序号
发起部门惩戒对象相对人别实施部门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环节
实施细则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4、《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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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发文字号】法发〔2010〕15号∙【颁布时间】2010-7-7∙【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设厅(委)及有关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政府法制办、银监局、证监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相关单位:现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必要时,应当立案调查。
对于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违反规定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害执行等情况,对有上述问题的党员、公务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形式,督促其及时改正。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务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
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条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被执行人特别是特殊主体履行债务情况、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执行的情况、执行救助基金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第五条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报后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决定拘留的人员,及时予以收押。
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扣押和转移登记等手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等财产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有关政府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发现有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规定不适当等情形,不利于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应当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救助工作。
第九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情况及相关资料;对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
对各级领导干部加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观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
对监狱、劳教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
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服刑、劳教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
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
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
对拖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依法及时办理存款的冻结、轮候冻结和扣划等事宜。
对金融机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制定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进行必要限制的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审批贷款时的考量因素。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债权的,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第十五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监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督促作为被执行人的证券公司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
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请求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被执行人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登记手续。
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逐步将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录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实现链接,为执行联动机制的顺利运行提供基础数据信息。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联动措施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等法律文书,并送达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协助采取执行联动措施。
有关协助执行部门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函等进行实体审查。
对人民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联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解除相应措施。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执行联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联动机制建立和运行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的联络工作。
各地应成立相应的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法委员会牵头,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执行联动机制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行联动机制顺利运行。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不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者报请执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