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号文件

合集下载

国办发【2011】45号文件

国办发【2011】45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发布时间:2011-09-28 文档来源:《中国建设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发办(2021)45号文件

中发办(2021)45号文件

中发办(2021)45号文件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xxx〕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xxx〕4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做好我省贯彻落实文件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专题调研。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时间:
xxx年x月-xxx年x月(调研组与各市州住建局具体商定)。

二、调研方式:
调研组主要采取现场项目查看和召开座谈会的方式。

三、调研人员:
由厅领导带队,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等相关处室、课题组等负责同志共同参加。

四、调研内容:
主要调研各地贯彻落实中办发〔xxx〕45号、建村〔xxx〕45号等文件情况,包括主要做法、示范项目、建设重点、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请各地先收集整理好书面调研汇报材料,电子版请于xxx年x月x日前发至邮箱。

五、工作要求
请各市州接此通知后,明确调研联络人。

调研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年 1月 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4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 9月 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 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xx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二)生产剧毒化学品;(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目。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慕德贵二○○七年六月十六日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七章项目偿债机制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奖惩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国家、省在本市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区(市)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主要有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入股)、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

主要投向:(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方面的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产业发展项目;(四)市直机关、社会团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河南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94〕45号文件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94〕45号文件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94〕45号文件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14•【字号】豫政[1994]64号•【施行日期】199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94]45号文件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4]64号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切实做好我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需总量平衡,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国家和农民的利益,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我省贯彻落实国发[1994]45号文件的实施意见作如下通知,望即遵照执行。

一、切实组织好我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平衡农业生产资料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平衡,是保障供应,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改革现行流通体制的基础。

省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好供需总量和分地区、分品种的衔接平衡工作,努力做到数量充足,品种对路,供应及时。

省供销社、农牧厅、农机经营部门对省内需求总量要提早进行预测,并结合各市、地的需求提出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运销方案的计划建议;省化工厅、轻工厅、机械电子厅根据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总需求,结合企业生产现状,提出化肥、农药、农膜、农业机械省内生产的分品种数量的计划建议;省计经委按照积极组织省内生产、争取国家支持、合理安排进口的原则,在汇总、综合、协调平衡的基础上,编制总量平衡、分配及进口计划,不误农时及时下达。

省计划调拨资源主要是省内生产的优质化肥(尿素、农用硝铵),省内组织进口化肥以及国家分配我省的国产和进口化肥。

省内尿素以外的小化肥由各市地自求平衡,调剂余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关于安全设计审查的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关于安全设计审查的要求

库区总平面说明:
原安评报 告
现设计内容 变化情况
基础设计总平面布置的调整均在原可研方案 的厂区边界线以内,厂区四角坐标不变。新的总 平面布置总体格局遵循原可研内容。
增加 34.62
不变
对原穿越罐区的厂外福炼公路拉直 并作为 对原穿越罐区的厂外福炼公路拉直,并作为 罐区内部消防通道。福炼公路改由成品油罐区西 侧在库区外绕行。原油罐区、成品油罐区布置发 生变化。
核查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查不予通过: 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 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 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厂比例调整,合并部分罐组,按照《 厂比例调整,合并部分罐组,按照 《石油化工储
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关于中间原料罐设置要求,
优化储罐容积。
由于催化增加规模,与之相应渣油加氢原料
罐、催化原料罐、催化半成品罐以及气分、
MTBE、制氢原料罐等相应增大储罐容积。
(1)管廊路由变化说明 (2)部分管廊敷设方式变化说明
事 故 教 训
8
事故原因
1、第一个爆炸的液氯钢瓶(30#钢瓶)是9月3日由温州市药物化工 厂送到温州电化厂进行充装液氯的。此钢瓶由北京金属结构厂制造。 材质为16MnR充装量0.5t,皮重237kg。温州药物化工厂的液化石蜡工 段是以液体石蜡与液氯为原料生产氯化石蜡。作为使用单位不符合化 工部 工部《 《氯化石蜡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氯化石蜡生产安全技术规程》(HGA009 HGA009-83)第三章第四条, 关于 关于“ “氯化反应釜前必须配套装设氯气缓冲器;缓冲器上要设压力计、 排液阀等装置,并定期排放缓冲器内液体物料” 排液阀等装置,并定期排放缓冲器内液体物料 ”的规定。温州药物化 工厂液化石蜡工段生产管理混乱,设备简陋,在液氯钢瓶与生产设备 的连接管路没有安装逆止阀、缓冲器或其他防止倒灌装置,氯气由钢 瓶针型阀通过紫铜管直接进入氯化釜。形成液体石蜡倒灌入氯气钢瓶 的隐患。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马鞍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其他投资建设或者代建,由政府回购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调查。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学后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教办基〔2022〕45号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学后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教办基〔2022〕45号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学后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学后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为更好帮助各地师生顺利适应新学期,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开学后的校园学习生活,缓解开学后学生心理压力和负担,确保平安开学、开学平安。

现就加强开学后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校要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危机识别和干预工作的通知》(教基〔2021〕330号)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长久居家防控学习及当前常态化防控对学生心理的影响,将学生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放在首要位置。

要进一步完善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以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和班主任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全员育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开学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方案,特别是要针对高三、初三学生制定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方案。

二、强化咨询干预,做细日常教育工作(一)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监测。

学校在开学后要及时进行一次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工作,通过问卷调查、课堂观察、个别谈话等方式,全面了解学生当前身心状况。

建立排查情况工作台账,更新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梳理心理健康问题,为学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

(二)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学校要结合开学后的实际情况,通过融入“开学第一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心理讲座、班会课、团队活动、学科教学结合等途径,面向全体学生开展爱生命爱生活爱学习主题教育,帮助学生掌握简便有效、容易操作的心理调适方法。

45号文件政策解读

45号文件政策解读
建立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制定经办人员 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备案办法,加大对 备案对象的管理。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与社会组织签定协议,委 托开展状况调查、绩效评估和抽样监督等工作。
投诉举报有明确具体规定。有条件的以省为单 位统一设置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统一受理举报 投诉。推行专人负责和首问负责制。
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
38
三、省级贯彻45号文件重点工作
39
重点工作——制定配套实施政策
低保对象认定标准 民主评议和社会公示办法 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备案办法 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基层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配备办法
40
重点工作——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草 拟文件初稿。
征求21个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地民政部门的 意见,向国务院呈报了文件送审稿。
12
二、国务院45号文件突出亮点
13
突出亮点——对象认定增加财产条件
认定低保对象除核实户籍状况和家庭收入外, 还要核查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 (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和实物财产 (土地、房屋、机动车辆、经营性实体、非生 活必需的高值物品)。
尚未建制的4个省份要抓紧出台文件。 重点是与财政部门协调,明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
管理办法,拓展资金筹集渠道,确保救助资金安全 运行。
41
重点工作——城市低保
重点抓好核对中心建设。参照部里的机构设置和任 务职能,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 提高认定精准度,确保到“十二五”末,救助申请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全覆盖。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 努力开创社会救助工作新局面

45号文件详解

45号文件详解
5、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生产企业,除应具备专用作业车企业必备的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为完成专用功能必需的关键装置或关键部件的自制能力。
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的要求可参考附件五《生产及检验方面的能力、设备要求》。
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参考附件六《可外购的专用装置清单》。
4、特种作业车及底盘生产企业应具有连接装置、车架/底架、副车架、支腿及专用装置主要结构件、车厢/车箱/罐体、起重臂架、转台等的自制生产能力,如采用三类底盘改装专用汽车的企业,还应具有车身/驾驶室的生产能力(如外协则应提供模具)。应具备的主要设备包括:板材下料设备、成型设备及模具、焊接/铆接设备、工装夹具及胎具、机加工设备、涂装设备、转运/吊装设备、大型结构件校正/校准设备和热处理设备以及封头成型设备(工艺要求时)等。
1、现场参观和审核
2、生产设施、设备清单、生产工装、模具、夹具清单
3、主要设施设备及工装进行现场对照,对部分设备进行运行状态判断。必要时拍照主要设备
4、查阅设备验收和工艺验证记录。
3、通用货车挂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车架车箱(包括自制专用装置)下料、成型、焊装、装配的生产过程和设施设备,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车架纵梁可与专用装置组合生产(当专用装置具有承载能力时),也可对外委托加工。具有流水作业的成型、焊装、总装生产线。
5
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1、应有相应的设备点检和日常维护规程,应体现具体设备的特点;
2、关、大、精、稀设备是重点,应能体现出与其它设备的不同点: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档案、说明书等,专人使用、维护等;
3、中、大型企业应制定维护计划,保证正常运行;

川建发[XX]45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川建发[XX]45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川建发[XX]45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的意见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与城乡建设、进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版)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下列简称《行业标准文件》),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九部委56号令)、《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与我省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与《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2008版)(下列简称《省进一步要求》)的第三部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与《省进一步要求》配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使用,非国家投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项目业主决定是否参照使用或者如何参照使用。

(二)《投标人须知》正文后需要补充的内容在《省进一步要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后面增加《行业标准文件》第二章的“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附表七的具体内容见《行业标准文件》(2010版)第27页。

)(三)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需要修改、完善、补充的内容1.删去《省进一步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说明”;2.在《省进一步要求》“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2.1.3中增加一项评审因素“分包计划”及相应评审标准,删除“成本”评审因素及相应评审标准,如下表:5、在《省进一步要求》“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正文后依次增加附件A评标全面程序、附件B评标价计算方法、附件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与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与比较办法及相应内容,但不得与《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本条为示范性内容,提倡招标人直接引用,但招标人假如同意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应引用“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与比较办法”):附件A:评标全面程序:删除《行业标准文件》第36-37页A2.4.2条及A2.4.3内容,其余全文引用《行业标准文件》第35-41页相应内容。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二)生产剧毒化学品;(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目。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45号文件)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 第45号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杭建45号文件

杭建45号文件

杭建监总〔2010〕45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我站制定了《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二○一○年六月一日主题词:建筑施工吊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抄报:市建委,委工程处、科教处、法规处、宣传处,杨军,袁建进、裘新谷诸领导发:各区、县(市)监督站,各科室签发:王萌校对:陈国良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5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5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2021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2008版《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如有异议,请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信函以收信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反馈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公示期为15日,9月2日—9月16日止。

联系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教处赵丹联系电话:0471—6946895、6946202(传真)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8号楼电子信箱:****************.cn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9月1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所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18法信汇编版)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12
勘查资金证明
提供近3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13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表
位于限制勘查区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注:协助执行法院判决的,提供法院判决书,不再提供探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
(四)变更勘查矿种
序号
材料名称
注意事项
是否必备
格式要求
备注
1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4
探矿权转让合同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5
转让人、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6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7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8
受让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地质勘查合同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11
上一勘查年度探矿权年检报告
整改的还需提供整改合格报告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12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表
位于限制勘查区的提供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五、探矿权保留申请要件及电子文档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注意事项
是否必备
格式要求
备注
1
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报盘软件录入
原件彩色扫描
4
勘查许可证原件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5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6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7
变更前后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工商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的提供

PDF文档
2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3
申请区块范围图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4
勘查许可证原件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5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6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7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12
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专家名单及组织单位认定意见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13
勘查资金证明
提供近3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PDF文档或
原件彩色扫描
14
所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意见及确认文件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15
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价款的承诺书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16
公司合同
申请单位涉及外商投资的提供
序号
材料名称
注意事项
是否必备
格式要求
备注
1
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报盘软件录入

TXT文本文档
指电子报盘
2
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3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4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PDF文档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17
军事管理机关开据的相关证明
申请单位涉及外商投资的提供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18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表
位于限制勘查区提供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二)缩小勘查范围
序号
材料名称
注意事项
是否必备
格式要求
备注
1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报盘软件录入

TXT文本文档
指电子报盘
附件2:
探矿权申请要件及电子文档格式
一、探矿权新立申请要件及电子文档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注意事项
是否必备
格式要求
备注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报盘软件录入

TXT文本文档
指电子报盘
2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3
四川省探矿权设置情况调查表(招拍挂除外)
招拍挂出让的,提供确认书和合同书,优选的,提供确认书
非本省的须提供地质勘查资质备案表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9
探矿权转让调查意见表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10
地质勘查报告及附件

PDF文档
带红章的页面原件彩色扫描
11
评审中心评审意见及备案登记表
探矿权持有不满2年的提供。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12
转让人勘查资金投入证明
由勘查单位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

PDF文档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3
探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4
勘查许可证原件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5
申请区块范围图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6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7
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或已承诺缴纳探矿权价款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17
上次转让审批通知书
再次转让的提供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三、探矿权变更申请要件及电子文档格式:
(一)扩大勘查范围
序号
材料名称
注意事项
是否必备
格式要求
备注
1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报盘软件录入

TXT文本文档
指电子报盘
2
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Fra bibliotek原件彩色扫描5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6
勘查许可证原件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7
完成或终止报告
反映地质勘查投入及成果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以上申报材料须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每项电子材料做成一个单独文档,是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印章。
原件彩色扫描
8
其他改变名称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注:涉及探矿权变更和延续同时进行的,按变更申报,但应提供变更、延续相应要件。
四、探矿权延续申请要件及电子文档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注意事项
是否必备
格式要求
备注
1
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国土资源部探矿权报盘软件录入

TXT文本文档
指电子报盘
2
8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非本省的须提供地质勘查资质备案表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9
地质勘查合同
委托勘查的提供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10
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附件(含勘查工程部署图)
反映探矿权设立以来的勘查投入、地质勘查成果

PDF文档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11
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专家名单及组织单位认定意见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9
地质勘查合同
委托他人勘查的提供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10
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附件(含勘查工程部署图)

PDF文档
带红章的页面彩色扫描
11
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专家名单及组织单位认定意见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12
勘查资金证明(提供近3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新立企事业的,提供验资报告;国家出资的,提供计划任务书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7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非本省的须提供地质勘查资质备案表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8
地质勘查合同
委托勘查的提供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9
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附件(含勘查工程部署图)
反映设立探矿权以来的勘查投入、地质勘查成果及变更依据

PDF文档
带红章的页原件彩色扫描
10
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专家名单及组织单位认定意见
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3
勘查许可证原件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4
申请区块范围图

PDF文档
原件彩色扫描
5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