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_杨振芳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
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周洁淳02秋法学(本科)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夫妻财产制作为规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核心内容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增添了许多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的内容,对夫妻财产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它规定了夫妻财产采用三种并存的不同所有制度,即:夫妻财产共有制度、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度和夫妻财产约定所有制度。
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与约定制相结合,并确定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并对有关内容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缓解了法律社会功能与社会现实要求的矛盾,其法律规范体现现代夫妻财产制的要求和特点,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和进步性。
但新修订《婚姻法》财产制度在调整婚姻财产关系方面仍明显表现出不足和缺陷。
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需要采取的措施作了探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夫妻财产制作为规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1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最早体现在1950年《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
”即凡是家庭中的财产,不管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不加以区别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
1980年《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范围,并引入了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
2010年6月第12卷第3期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Journal of the Yinchuan M 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摘要: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
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合法权益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157(2010)03-0090-03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杨振芳(徐州市电视大学邳州分校,江苏邳州221300)收稿日期:2010-03-12作者简介:杨振芳(1972-),女,江苏徐州人,徐州市电视大学邳州分校法律教研室讲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夫妻关系的法律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可或缺、也无法回避的重要内容,是因夫妻身份关系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维持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或存续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其范围的认定、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效力等问题在夫妻财产制中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正确保护,甚至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状况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无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
进入近代社会直至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民法亲属编》的主要内容也是维护夫方片面权益的不平等夫妻财产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宣布全面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共同行使管理权,即实行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共有制。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和财产处理原则。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旧的《婚姻法》和新的《婚姻法》两种规定,下面就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浅析。
旧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一方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夫妻各自财产制,即夫妻的财产各自所有;三是夫妻协议财产制,即夫妻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分割。
这种制度强调了夫妻财产的共同性和个体性,并且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的《婚姻法》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是确立了“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婚后夫妻所获得的财产将由夫妻共同所有,而不再以个体财产的形式存在。
《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和程序,包括债务处理、产权归属、分割方式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夫妻财产的处理方式。
新的《婚姻法》的改革对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中,通常存在一个经济相对较弱的一方,他(她)对财产的获取能力和掌控程度较低,容易受到财产争夺的不公正待遇。
而新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对于保护这一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的《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和程序,提供了一个合理公正的分割方式,以避免因财产问题而引发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和矛盾。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复杂性和纠纷的多样性,夫妻财产分割往往需要借助法律程序,导致程序复杂、负担沉重,并且易受到利益方的操控。
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执行和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实践,以保障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维护。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婚姻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新的《婚姻法》中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研究摘要:夫妻财产制是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中主要包括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制度、夫妻个人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完善,但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需要改进。
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分类、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这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以便发现其中的缺陷和不足,并对完善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提出一些立法思考,明确夫妻双方对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关键字: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现状;完善立法Research on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in China's "marriage law"Abstract: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s generated by property-related legal system is based identity relationship.Chinese "Marriage Law" mainly includes the husband and wife jointly owned property regime, marital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 agreed to marital property system.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o improve China's "Marriage Law" in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through improvement, but still less than satisfactory needs improvement.In this paper, an overview of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STATUS legislation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analysis study these three areas, in order to discover the flaws and shortcomings, and improve China's "Marriage Law"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made some legislative thinking, spouses clear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marriage and family,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Keywords: marriage law;marital property regime;current legislation;Improve legislation一、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制,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所产生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制度。
浅议《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浅议《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一)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不足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几次修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婚姻法》应做相应的修改,并对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加以完善。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一)有关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就总体而言,该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如作者、发明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转让等)。
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司法解释(二)第12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
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
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不公。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常制
( 徽 警官职业 学院 警察 系, 徽 合肥 安 安 203 ) 3 0 1
【 要 】 妻 财 产 制 是 有 关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夫 妻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制 度 。 国 《 姻 法 》 用 的 以 法 定 财 产 制 摘 夫 我 婚 采
为 主 、 定 财 产 制 为 补 充 的 夫 妻 财 产 制 度 , 一 步 充 实 了 夫 妻 财 产 内 g-反 映 了 社 会 发 展 的 要 求 。 在 约 定 财 约 进 , 但 产 制 度 的 规 定 和 实 施 、 妻 债 务 清 偿 、 定 财 产 制 排 除 的 非 常 情 形 、 同 财 产 规 定 等 方 面 存 在 缺 陷 , 今 后 的 夫 法 共 在
要 依 据 , 时 涉 及 到 夫 妻 双 方 各 自的 、 同 的 以 及 第 同 共 三 人 的 利 益 ,是 适 应 对 象 相 当 广 泛 的 一 项 重 要 的 财 产 制 度 。 代 各 国 多 采 用 夫 妻 一 体 主 义 , 的 财 产 因 古 妻
结 婚 而 为 夫 所 有 ,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 妻 财 产 制 度 的 随 夫
( )充 实 了 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 三
K期 以来 我 国采 用 以 法 定 财 产 制 为 主 、 定 财 产 约
制 为 补 充 的 夫 妻 财 产 制 度 。 o 1年 修 改 后 的 婚 姻 法 20
仍 坚 持 共 同 财 产 制 为 法 定 财 产 制 , 允 许 夫 妻 对 共 同 并
于适 用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婚 姻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中 ( ) 中 , 于 军 人 的 复 员 费 、 主 择 业 费 等 一 次 性 二 》 对 自 费 用 的 归 属 也 作 出 具 体 的 规 定 。 同 时 ,最 高 人 民法 《 院 关 于 适 用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法 > 干 问 题 的 解 中 若 释 ( ) 具 体 规 定 了 个 人 财 产 不 因 婚 姻 关 系 的 延 续 一 》 而转 化 为夫妻 共 同财产 。
试论我国《婚姻法》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根据 现行 《 婚姻 法》 1 第 7条第 1 的 规定 , 款 婚后 所 得共
同财 产 包 括 以 下 范 围 : 1 工 资 、 金 。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工 () 奖 资, 由标 准工 资 、 金 、 贴 和 补 贴 四 个 方 面 组 成 。 ( ) 产 奖 津 2生
而 , 识 产 权 的 人 身 权 利 只 能 由 知 识 产 权 创 造 人 独 有 , 可 知 不
为夫妻共有 。但 财产权具有可转让和 继承 的性 质 , 且在婚 姻 存 续期 间 , 一方知 识产权 的创 造也同样 含有对方 的配合 与支 持, 因而 , 即使 由一方创 造 的知识 产权 的收 益亦 为夫 妻共 同
一
双方共 同进行 的生产 、 营活 动 , 经 其所 得 的收益 均应 归夫 妻
共 同所 有 , 对外 所 负的 债务 也应 夫 妻共 同承 担。 ( ) 识 其 3知 产权 的收益 。知识产 权具有 双重 属性 , 包括 财产 权 , 含 既 也
有人 身权 。人 身 权 与知 识产 权 创造 人 的人 身 不 可分 离 , 因
所 有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释 第 1 规 定 : 知 识 产 权 的 收 益 , 2条 “ 是
妻财产制度 。由于我 国现行法 律仍 然 以婚后所 得共 同财 产 制为法定财产 制的主要 内容 , 因此习惯上称 为夫妻共 同财产
制 。夫妻共 同财 产 制符 合婚 姻 的 伦理 本质 , 体现 了 夫妻 协
财 产 。 () 遗 嘱 或 赠 与合 同 确 定 只 归 夫 或 妻 一 方 的 财 产 外 4除
的继承 或受赠的财 产。 即夫 妻一 方继 承所 得 的财产 为法 定 的夫妻共 同财产范围。 () 5 其他应 当归共 同所有 的财 产。夫 妻对共 同所 有的财产 , 有平 等的处理权 。现行婚姻 法 的规 定 是婚姻 家庭立法 方面 的巨大 进步 。它明确 了 夫妻共 同 财产 的 范围 , 以列举 和概括 的方 式规定 了夫妻共 同 财产 的 内容 , 明确 了夫妻 一方在婚姻 关 系存续 期 间因继 承或 赠与 而获 得 的收 益的归属原则 。并且 , 明确 了夫妻关 系存续期 间 的知识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论文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论文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论文摘要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对社会各领域都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及存在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与约定财产制度并存的财产制度。
其中共同财产制度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文章将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念及特征入手,分析现行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不足之处,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完善提供更多支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家庭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改善,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给予了更多关注。
作为维护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在协调夫妻财产关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涉及财产的归属、管理及债务清偿等多方面内容。
自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多次修改,由最初的一般共同制发展到如今的约定与共同财产制度相结合立法模式,逐渐趋于完善和健全。
但深入到法律执行层面上,加之经济环境的影响,我们依旧能够发现共同财产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问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特别是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夫妻财产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特点。
因此加强对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概念及特征所谓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要是指夫妻财产由双方共同拥有的一种财产制度,由婚前、婚后两部分构成。
当代社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形式具有多样化特点,如归属、使用、收益及管理等多元化形式。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具有独特性,其特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制。
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兼具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
三是制度内容多元,且复杂。
四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会受到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民族、历史特点。
对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立法意义,其与国家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存在密切的联系。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规定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规定婚姻法是中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非常重要。
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是一项关键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促进夫妻之间的经济平等和互助关系。
本文将详细解读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规定,阐述其意义和实施方式。
一、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概念和特征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共同所有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下,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财产的权益,无论是谁出资购买的,都属于共同财产。
2. 平等原则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坚持夫妻经济平等的原则,夫妻双方在财产权益上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3. 共同管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财产,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和义务。
二、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实施方式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签订婚前财产公证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签订财产公证,明确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以便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分配纠纷时依据公证内容进行处理。
2. 缔结婚前财产协议夫妻在婚前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意愿,通过协商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归属和权益,确保双方的财产得到保护。
3. 婚后财产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登记结婚时可以选择进行婚后财产登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予以登记,确保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得到法律保障。
三、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重要意义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作为婚姻法的重要规定,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意义:1. 经济平等和互助关系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设立体现了夫妻平等的经济地位和互助关系,促进了夫妻双方在财产权益上的平等和互助。
2. 维护婚姻稳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避免因财产问题引发夫妻间的矛盾和纠纷。
3. 保护婚姻家庭的财产权益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实行,保护了婚姻家庭的财产权益,确保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得到保护和充分利用。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规定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规定一、引言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是婚姻法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其目的在于保护婚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确保财产分配的公平合理。
本文将以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规定为主题,分析该规定的内容和作用。
二、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是指婚姻中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增值所得和婚后所得财产。
该制度适用于我国的婚姻关系,旨在维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实现财产的共同管理与使用。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由两个方面构成:婚前共同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
1. 婚前共同财产婚前共同财产是指婚姻登记前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或协议共有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共同财产分为两类:一是双方共同协议拥有的财产;二是夫妻在婚前共同取得但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
2. 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四、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效力和管理原则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效力体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两个方面。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制。
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上享有平等权利,并应当共同管理和使用财产。
2. 离婚后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需遵循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划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划分。
划分时应考虑夫妻婚姻期间的共同贡献、扶养子女的需求等因素。
五、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意义和保障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保障作用。
1. 保护财产权益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保护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一方因财产问题受到不公平对待。
2. 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规定了财产的共同管理和使用原则,有助于激发夫妻之间的合作和信任,从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试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试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摘要】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在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按照当时的行为模式制定的,与当今市场经济关注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
通过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的分析,并对其中一些关键问题进行细致的论证,最后,就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制;制度规定;完善建议一、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规定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它主要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从这些具体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机关的立法意旨在于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力”所得的各种财产一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合法的婚姻内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进行分割财产的要求和申请。
这一点对于我国过去的婚姻法而言可以说是有非常大的进步。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孽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解释(二)中曾经就此做过详细的说明,即由于一方的投资收益或者是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财产之外的非人为因素所获得的收益属于自然增值。
由于房屋本身所具有的双重特性即一方面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同时又是商品。
相对于过去的司法解释(二)而言,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三)又重新做了规定,即夫妻一方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婚房,若没有在产权证上写上另一方的名字,则此房屋归出资方父母的子女所有。
显然,最新的司法解释(三)很好的保全了出资方的利益,但是同时在某种意义上也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
一旦夫妻双方离婚,很可能让出资购房的一方受到益处,而另一方则可能仅仅是获得少额的补偿,并且可能无家可住。
二、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问题和不足(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规定不太严密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一种操作方式。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一)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一)内容提要:男女因结婚不但创设夫妻身份关系,在经济生活中亦要发生财产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共同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其不同与物权法、债法上一般的财产关系,难以用普通债法或物权法上的法律关系来规范以配偶身份为基础的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在市场经济社会,财产交易频繁,夫妻一方难免与第三人为财产法上的行为,则该夫妻与第三人的财产关系也须另有特别规定,以维护交易安全。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法定财产制中有关夫妻分居后及离婚时债务的承担、继承或赠与财产被抛弃、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及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及效力等方面尚不尽完善,我国还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等等。
本文试对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及其在现实中存在的上述不足及完善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一、法定财产制及通常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依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其无效或被撤销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重要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论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制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财产制度较为抽象,不能清晰地界定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由此损害了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因此,笔者针对上述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提出一些粗浅的实务性见解。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本文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作以下思考。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具体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1.现行的婚姻法明确列举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强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但有些方面还是比较模糊。
本法17条第1、2款规定一方或双方婚后通过劳动、工作所得的收入和从事生产、经营中所得的收益。
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价值高于购房价格。
但在本法第18条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有学者认为,这部分增值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
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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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SystemAndSociety200B.06(中)i.太笨IJ占枉金ll渊园地』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雷杰峰摘要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几次修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本文就婚姻法中财产关系的若干问题及如何完善谈了一点看法。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中图分类号:D923.9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夫妻法定财产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6.017-02公平合理原则。
在夫妻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相互的。
所以,笔者建议应在《婚姻法》第18条中加一项“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且满一年或离婚诉讼期间,其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
(二)约定财产制的缺陷约定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现行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表明了约定优先。
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等均未明确做出规定,使得在真正行使起来仍旧没有一个合理的指导方针。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完善1980年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新《婚姻法》在坚持1980年的《婚姻法》中财产分配原则的同时,不只是列举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具体种类,还采用“其他”的弹性条款赋予了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判的权力。
因此,新《婚姻法》更利于明确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的范围,帮助人们处理好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概况,具有更强的适用性,也更能代表今后的立法趋向。
虽然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较1980年的《婚姻法》更加丰满、充实,但仍过于简单和理想化了,在此,本文提出了《婚姻法》中还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应仅以夫妻关系是否存在的形式为标准,而应以夫妻问是否履行或正确履行权利义务为标准,一旦夫妻一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权利与义务,使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的状态,将其一方或双方所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缺乏理论依据,也有悖于公平合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实践中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试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试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互相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即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等的法律制度。
自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推出以来一直到之前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我国的《婚姻法》先后经过了几次大的变动,但是从这些变动中我们发现,每一次的变动都是在不断促进夫妻平等,注重对家庭弱势一方的保护。
进入新世纪,随着现代女性的独立性越来越强,这不仅仅是人身自由上的独立,更是在经济上的独立。
因此自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以来,我国最高法院先后发布了三次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最近一次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即2011年8月9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并且自2011年8月13日起开始施行。
这一次新的司法解释重新规定了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财产制)的一些具体内容和细节,也使越来越多的百姓和媒体将焦点再次对准了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从本次新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来看,其内容十分丰富,为我国此前在过去一些法律空白以及空缺方面弥补了之前司法解释(一)和(二)的一些不足之处,也对大家时下非常关心的房屋的归属权的问题做了很好的解释和明确。
当然,这次新推出的司法解释(三)其中依然存在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
进一步解决此类问题,对我国的民事审判和社会实践生活,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社会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势必给我国婚姻制度也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提高,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完善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本文旨在以司法解释(三)为中心的前提下,来尝试讨论我国目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通过对我国之前几部《婚姻法》的解读和分析以及国家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的内容的解读,来较为细致的分析我国新推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一些不足之处和相对之前法律进步的地方,同时以司法解释(三)为基础对时下的相关房产归属的热点问题为大家做一个解读,希望能够为更多的法律研究者提供一些见解和观点,为我国日后能够更好的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贡献。
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19)(1)
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内容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交易安全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此,笔者就个人对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浅薄认识,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
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
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
因此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
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
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制度研究【摘要】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融合了身份法和财产法,具有双重属性,是现代家庭制度财产制度的核心之一。
作为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最基本的财产制度,以及实现家庭职能的物质基础,在构建该制度时不容忽视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本科阶段即将结束之际,我以在大学四年期间内学习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基础,结合日常的生活观察,对国内外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制度的理论做出个人粗浅的论述,着重分析研究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提出个人层面的立法建议,以期对建设完善我国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尽到自己的绵薄之力,早日构筑起适合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完善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从而达到维护婚姻巩固、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现如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作为一项基础制度贯穿于婚姻关系。
社会财产关系和司法领域之中。
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还存在着许多漏洞与缺陷,因此,研究我国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含义及其分类(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写道,为确保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婚姻家庭生活圆满,保障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性利益和社会对正常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基本秩序,通过建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从而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性关系。
它的含义大致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或称婚姻财产制度,是指,对于夫妻结婚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两人结婚之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以及负担双方家庭所必需的的费用开支,偿还双方债务,在婚姻终止的时候对夫妻财产,对外财产责任如何进行清算和分割的一种法律制度";从法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具有四个独特的特征:"一是主体特定性: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二是人身性相融于财产性,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三是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内容广泛性和复杂性;四是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一)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一)目录论文摘要 (1)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2)二夫妻约定财产3三个人特有财产.5四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 (7)五我国夫妻财产制有待进一步探讨 (9)六注释 (10)七参考文献 (11)论文摘要婚姻法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重要内容。
本文从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三个方面包含的内容进行了释义和简要论述。
本文通过对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分析,认为,修订后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对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基本上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本文还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提出了几点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和分割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财产的处分关系到了家庭、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于夫妻财产关系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财产关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个人财产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并提到了约定财产制度,实施20多年来,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方式,对一方特有财产进行了界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和思路。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修订前的婚姻法相比,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规定的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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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第12卷第3期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Journal of the Yinchuan M 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摘要: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
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合法权益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157(2010)03-0090-03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杨振芳(徐州市电视大学邳州分校,江苏邳州221300)收稿日期:2010-03-12作者简介:杨振芳(1972-),女,江苏徐州人,徐州市电视大学邳州分校法律教研室讲师.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夫妻关系的法律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不可或缺、也无法回避的重要内容,是因夫妻身份关系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作为维持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或存续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其范围的认定、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效力等问题在夫妻财产制中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正确保护,甚至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保障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立法状况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无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
进入近代社会直至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的《民法亲属编》的主要内容也是维护夫方片面权益的不平等夫妻财产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宣布全面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共同行使管理权,即实行夫妻财产的一般共同共有制。
1980年《婚姻法》在原来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就把法定夫妻财产制由原来的一般共同共有制修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
它继承了1950婚姻法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精神,同时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加以区分,确认不同的所有权,既说明了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已经显著改善,又反映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肯定。
2001年4月28日,再一次修正后的婚姻法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继1980年之后对婚姻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它的施行对于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这次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同样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出台了婚姻法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和(二),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和更详细的规定。
二、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内容和优点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制有两种形式,即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两种。
其中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又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
因此,我国婚姻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夫90妻共同财产制尤为重要。
夫妻共同财产制即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特有或者夫妻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主要内容,因此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的伦理本质,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和习惯,具有其他财产制无可比拟的优势,其价值和意义不容忽视,所以成为法定财产制的首选财产制。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包括以下范围:(1)工资、奖金。
我国法律规定的工资,由标准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四个方面组成。
(2)生产、经营的收益。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是夫妻一方单独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是双方共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所得的收益均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其对外所负的债务也应夫妻共同承担。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只能由知识产权创造人独有,不可为夫妻共有。
但财产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知识产权的创造也同样含有对方的配合与支持,因而,即使由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亦为夫妻共同财产。
(4)因继承或赠于所得的财产。
即夫妻一方继承所得或接受赠于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但是,遗嘱或赠于合同指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是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的巨大进步。
它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列举和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收益的归属原则。
并且,明确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从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起到了一定的完善作用。
三、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不足之处(一)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缺乏合理性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或正在离婚诉讼等而导致分别生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
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除法律规定归个人所有或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外,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国内很多学者认为这种规定不符合常理。
因为夫妻在分居期间,尽管形式上还保留着夫妻关系,但实质上这种关系可能已经中断,夫妻各方在分居期间的劳动收入及购置的物品的占有、使用、管理和处分等各项权能己经由各方独立行使,另一方极少参与,夫妻各自所得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各自以自己的收入进行生活和对外发生经济交往,事实上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单位。
笔者认为,对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如果仅仅依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难免有失公允,不能起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果。
(二)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界定不清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其中,人身权是基于一定身份产生的,具有不可转让的特点,不能为夫妻所共有,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具有可转让和继承的性质,并且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造的知识产权也同样包含对方的支持和配合。
因此《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然而,由于婚姻法没有对“知识产权收益”的取得时间作出明确规定,而事实上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与知识产权转化为收益的时间又不可能趋同,就使得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所获收益归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显然对创造知识产权一方是不公平的。
因为一方取得知识产权时,非权利方与权利方无婚姻关系存在,不可能对该知识产权的形成作出贡献。
而且,另一方也有可能借婚姻来谋取巨额的知识产权收益,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另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往往离不开对方的支持,如果离婚时将知识产权的可期待收益归于知识产权人一方所有,或者只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也是不合理的。
(三)夫妻各自继承或受赠财产的归属和其他法律相悖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一方因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该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不仅违背被继承人的意志,而且与民法、继承法上的有关规定是相互矛盾的。
首先,这一规定与民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原则不符。
公民通过合法的合同或遗嘱处分自有财产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而对这种处分权之最基本的肯定与保护是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愿。
如果把夫妻一方个人依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接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违背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最基本要求;其次,这一规定与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也相违背,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都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下的遗产只能由法91定继承人本人继承,遗嘱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员;如果把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将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者受赠与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实际上是把夫妻双方都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与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相悖,同样也与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容相矛盾。
(四)夫妻共同财产制缺乏完善的财产管理机制我国婚姻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一直未设定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
虽然《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是这里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财产管理制度,而且,仅凭此一个条文,也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比如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出现分歧意见,或者行使管理权的一方最终侵害了另一方或第三方利益,应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随着社会生活多样化,财产形态也随之复杂化,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着动态运行的过程,同时夫妻共同财产在经济社会中也存在着保值、增值及减少损耗的问题,所以应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机制。
四、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设想和立法建议(一)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归属应实行分别财产制对夫妻分居之间的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这样似乎更有利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实行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约定除外),而在分居、离婚诉讼阶段的特殊时期,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按照一般原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违背了财产取得方的真实意愿。
所以,将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的例外,更能反映婚姻关系的实质,更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修正后的《婚姻法》中,虽然已经将夫妻双方分居二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并没有确立别居制度或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作进一步规定,应该说是新《婚姻法》的一个遗憾。
对于因感情原因长期分居达一定期限(如二年)的夫妻,双方在自然形态、生活表现、还是主观意向等方面都处于长期分离状态,因而不能按正常的夫妻关系来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法律上,不妨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形式对特殊情况作特殊调整,确认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终止时,也可以此为依据处理分居期间的财产。
(二)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