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020年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19年修订版】(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商务等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管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投标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招标投标行政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
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法,是属第一层次的,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律。
《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一切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与《招标投标法》相一致。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至四章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规则,第五章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述几章构成了本法的实体内容;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
第一章总则总则共计七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强制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
制定招标投标法的根本目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在“九五”末期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而招标这种择优竞争的采购方式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上述要求,它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订约方这一系列程序,真正帝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以招标文件的形式,对供应商和服务商进行有计划的公开竞争,以确定最佳供应商和服务商,并签订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以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报名制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招标内容和方式第四条招标的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政府采购包括货物的采购、工程建设施工、服务的委托等。
第六条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公开招标适用于政府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
第八条邀请招标适用于政府采购金额较小或者技术、规模特殊的项目。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政府采购需要进一步协商、谈判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的程序第十条招标的程序包括项目审批、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和发布、投标和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编制详细、准确,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草案等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开标时应当公开进行,投标文件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评标应当以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定标应当经评标委员会研究决定,由招标人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中标公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同时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性,保障招标投标参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通过发行招标文件,公开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要求选择中标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招标投标行为是指采购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在面向社会公众发布采购需求后,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通过报价、技术方案等形式,向招标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购买方案和价款。
第四条本法所称中标人是指在招标人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后,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投标行为应当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科学严谨的评审方法,确保中标人具有合法合规的资质和经验,达到政府采购的效益最大化和公共资源的最优分配。
第六条本法应当遵循公开、竞争、均衡、自愿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社会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发展。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发布招标文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标段划分、投标要求和评审标准,交付招标人负责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审查。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在报纸、电子媒体和采购人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公开辟布,同时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确保所有投标人能够平等参预。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后,如认为招标文件不合法、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疑问,可以进行质疑,招标人应当及时回应和解答,并予以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投标要求和规定,递交完整的投标文件,未能递交投标文件的一律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质量要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不能有歧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读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其制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升招标投标水平,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做出详细的解读,以便泛博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和相关机构更好地掌握该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和合用规则。
二、重要概念及解释1. 招标投标:招标是指为满足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布采购需求,从报名参加招标的供应商中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活动;投标是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细化自身的性能、价格、服务、质量及其他方面的承诺,以期中标取得定单的活动。
2. 招标人:招标人是指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等。
3. 投标人:投标人是指对招标项目感兴趣,并已经对招标文件的条款和条件表示允许,参加招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中标人:中标人是指经过招标评审,最终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
5.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包括招标公告在内的所有文件,包括投标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和要求,以及招标项目的技术、商务、合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6.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组织,在招标项目中起着重要作用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进行评审,选择出最适合的中标人。
7.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时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金,旨在确保投标人的真实性、诚信性、履约能力和投标人自己的投标合法性。
8.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签订后,由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金,旨在确保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义务。
9. 单一来源: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在面临紧急情况或者单一来源的情况下,可以不通过招标程序,直接与特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
三、主要内容解析1. 招标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力招标人有权组织招标,选择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同时也有义务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招投标法
对招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招标人对投标人加以限制或排斥或 歧视,强制要求组成联合体,或限 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招标人向他人泄密,给予警告,可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 行为的处罚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或泄露有关 情报,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 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三)投标报价要求
(四)评标标准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活动中的保密要求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 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 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 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 保密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行为
1、应招标未招标
2、投标人相互串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或 者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而中标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 4、招标中,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
5、合同违背招投标文件或有实质性错误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 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 合法权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 五以上和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如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章从第三十四条起至第四十 八条止共十五条。
开 标
A、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由招标 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中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
中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中国招标投标法是中国政府出台的一项重要立法,旨在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保障广大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招标投标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并根据市场的变化和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和更新,目前的最新版是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1.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2.尊重市场经济原则,促进供需平衡和市场竞争;3.鼓励科学管理和创新思维,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4.保护境内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各类投标人;5.推进绿色采购和可持续发展,落实环保及节能减排要求;6.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矿产品、工程建设和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采购管理制度。
招标投标的流程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发布招标公告:采购人发布采购公告后,所有有意愿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报名和抽取招标文件;2.资格预审:根据采购人制定的分类和评审标准,对所有报名的投标人进行材料审核和资格预审;3.投标文件准备:参与招标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给采购人;4.开标评标:采购人组织开标、评标、中标程序,选择最适宜的投标人中标;5.签订合同:中标人和采购人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内容、验收标准、工期及支付等条件;6.履行合同: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投标书内容。
管理制度的完善招标投标法逐步完善了一套严格规范和有效措施的管理制度,旨在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公正和透明。
目前已制定和更新了许多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包括:1.《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2.《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办法》;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4.《药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铁路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6.《通信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7.《商品和服务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中国用于规范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旨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保障合同履约等。
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1.范围和目的:确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领域。
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标投标制度。
2.基本原则: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如平等竞争、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等。
3.招标程序:规定了不同类型招标的程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以及各种程序的要求和步骤。
4.投标文件:规定了投标文件的内容、制作和发布,确保投标人充分了解招标项目和要求。
5.评标与定标: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中标结果的确定。
6.中标合同:规定了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程序、内容和履约要求。
7.履约管理:规定了中标人的履约要求,采购人的验收程序和方式。
8.监督和惩处:设立了监督机构,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惩处措施。
9.争议解决:规定了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解决办法。
10.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
《招标投标法》对于保障公平竞争、防范腐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概述,详细内容和规定可能因法律法规的修订而有所变化,具体法律适用应查阅最新版本的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知识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知识要点范本一:一、引言招标投标是一种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方式,对于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促进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法规,全文共计62章577条,具体内容如下:二、招标投标活动的范围和原则1. 招标投标活动的范围2. 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3. 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组织和监督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和修改1. 招标文件的编制2. 招标文件的发布3. 招标文件的修改四、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保证金1.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2. 投标保证金的提供和退还五、投标程序和评标1. 投标程序的组织和实施2.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审核六、中标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 中标结果的确定和公告2. 中标合同的签订3. 中标合同的履行七、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惩处1.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2. 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八、争议解决1. 招标投标争议的处理2. 诉讼和仲裁九、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原则2. 违法责任的追究十、附则1. 本法的适用范围2. 本法的实施细则附件:1. 招标文件范本2. 投标申请表格3. 中标通知书样本4.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依法公开宣布需承揽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详细要求,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承包人参加。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2. 投标:指潜在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书面提出承揽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和承诺。
3. 中标: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结果,确定合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其签订合同。
4.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根据需求方的要求编制并发布的关于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合同范本等。
范本二:一、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定文书,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本法共计62章57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二、招标活动范围1. 工程建设招标2. 货物和服务招标三、招标投标原则1. 公开原则2. 公正原则3. 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四、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2. 招标文件的发布和公告五、投标人资格和投标保证金1.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2. 投标保证金的提供和退还六、投标程序和评标1. 投标程序的组织和实施2.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排序七、中标和合同签订1. 中标结果的确定和公告2. 中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八、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惩处1.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2. 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九、争议解决1. 招标投标争议的处理方式2. 仲裁和诉讼的程序十、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性质2.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附件:1. 招标文件范本2. 投标申请表格3. 中标通知书样本4.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统一程序和规则,以公开方式邀请依法具备资格的潜在承包人进行竞争,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一、总则1.1 招标投标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是为了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招标投标法具有最高行政法律地位,对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普遍适用性。
1.2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二、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2.1 招标人的义务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活动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1)确保公示招标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建立和完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和技术规范;(3)确保招标文件的透明性,同等对待潜在投标人;(4)依法公开招标结果,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5)履行中标后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
2.2 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1)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活动;(2)招标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投标人,确保公平竞争;(3)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资质文件;(4)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核实和比较,并最终确定中标人;(5)招标人有权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三、投标人的义务和权利3.1 投标人的义务投标人在参与招标活动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1)投标人应当对自己提供的信息、证明材料和资质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2)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递交投标文件;(3)投标人应当保持投标文件的机密性,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4)投标人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5)投标人应当履行承诺,如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2 投标人的权利投标人在参与招标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1)投标人有权获得公示的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2)投标人有权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3)投标人有权获得与投标相关的评审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合理的疑问和异议,并获得解答;(5)投标人有权对中标结果提出申诉,并获得及时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年最新版2020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8年3月19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及2019年3月2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的。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即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对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解释,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___有关部门制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规定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国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职责,以及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同时,其他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也有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相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有其他规定,则按照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五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这些交易场所不得隶属于行政监督部门,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明确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招标投标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规定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及时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行政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二 招标
招标人是按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 项目 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从竞争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公开招标
和邀请招标 • 从招标的范围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国际招
标和国内招标
1 招标方式
①公开招标 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 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适用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 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 当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 自然资 源或环境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 只有 少数潜在投标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经过核 准方可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 招标投标中的行政关系
·民事关系主要发生在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人之间 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 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
·行政关系主要发生在
行政管理部门与投标人之间 行政管理部门与招标代理人之间 行政管理部门与评标委员会之间 行政管理部门与投标人之间
3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①三公原则;即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①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 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 的简历 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进 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 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 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 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 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4、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续)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 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的;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 选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 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 介绍
2020/11/20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招标投标法》专题讲座
一、《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二、《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人员的基本
要求规定; 三、《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人员的法律
责任;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一、《招标投标法》介绍:
(一)背景: 《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 一部重要法律,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委托, 原国家计委于1994年6月开始研究、起草。经过五年多的反复 研究、论证、审议、修改,于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全国人大 11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它是一部规范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续)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11-01】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10-2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06-21】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10-29】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10-29】 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10-29】 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06-19】
中华人民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招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公正、公平,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为基础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行为第三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活动,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参加招标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正常的招标秩序。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明确招标的项目范围、数量、质量、工期、技术标准、招标方式、评标方法等内容。
第六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投标人的投标内容,包括投标价格、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
第三章招标的程序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布,公示招标人的基本信息、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技术要求等内容。
开标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依法邀请相关方参加,竞争性地披露标书文件和评标依据。
第九条评标应当公开、公平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定招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按照评审标准选取中标候选人。
第四章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提供投标保证金,确保投标人的真实性和承诺,同时保证满足中标后的履约能力。
第十一条中标人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中提供担保,保证完成中标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中标人等各方当事人如有违法行为或违约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停止招标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应当积极参与招标投标的监督和评议工作,共同维护招标制度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有关招标法规将被废止。
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为《中华人民招投标法》文档内容,概述了招标和投标的基本流程、程序、保证和管理制度,以及违约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中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依法制定,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证国家建设工程、采购货物、服务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建设工程、采购货物、服务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活动中的招标投标行为。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经济、合理、效益、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民、透明的原则。
第三章招标的组织和程序第六条招标主体应当依法设立合法的招标机构,明确招标的权责关系。
第七条招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透明,不得违法干预。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具备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内容应当清晰明了。
第四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保证金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确保参与招标的认真性。
第五章中标和履约第十一条中标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完成,不得擅自修改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工程款项,保证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活动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对于违法违规的招标投标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现行的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招投标法的解释权归国家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享有。
以上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有效保障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健康有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 1 -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范本一:一、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本法”)是为了加强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招标投标的范围本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履行合同需要购买货物、承揽工程和服务等,通过公告邀请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进行评审,确定合同的过程。
三、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1. 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保障各方的权利。
2. 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内容、要求和标准,并依法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3.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当场提交投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 组织者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择最优秀的投标人。
四、投标的报酬1. 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有权享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支付的报酬。
2. 投标人的报酬应当合理,根据投标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五、违法行为与处罚1. 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组织者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以受到警告、罚款、暂停活动等处罚。
3. 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以受到警告、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
附件:1. 招标文件样本2. 投标文件样本3. 投标报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依法公告,邀请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行为。
2.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行为。
3. 报酬: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可以获得的相应费用或补偿。
范本二:一、招标投标的定义及目的招标投标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购买货物、承揽工程和服务等需要,通过公告邀请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进行评审,最终确定合同的过程。
招投标最新法律法规
招投标最新法律法规招投标最新法律法规引言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向社会公开征集供应商或服务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招投标活动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进行。
本文将介绍招投标最新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中国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法规,首次颁布于1999年,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最新的版本为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招标程序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等内容。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保证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竞争。
2.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最新版本为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主要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等内容。
政府采购法的制定旨在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和规范,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
3. 《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办法》《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信用管理的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防范和惩处违法行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该办法规定了信用评价的范围和标准、信用记录的管理和使用、信用黑名单的公布等内容。
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提高供应商和服务商的诚信意识,推动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发展。
4.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最新版本为2019年修订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公告、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等事项。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介绍PPT课件
亚洲开发银行 采购活动种子教员 王荣年
2021/3/25
授课:XXX
1
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 量。
2021/3/25
授课:XXX
2
使用范围和强制性招标范围:
我国境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 理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包括:
(一) 必要的程序:
(1)招标准备: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确定招标方式 (自行或代理),选择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 (2)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3)编制招标文件:a.技术要求;b.资格审查;c.报 价要求;d.评标标准;e.合同主要条款。 (4)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5)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1)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
(2)违法活动行政监督分工: a.工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产行业和产业项目由
; 各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b.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c.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021/3/25
授课:XXX
11
第二章 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2021/3/25
授课:XXX
3
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划分执行: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a.能源项目; b.交通运输项目; c.邮电通讯项目; d.水利枢纽项目; e.市政建设项目; f.生态环保项目; g.其它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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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A. 能够最大限度底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 综合评价标准; B.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 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除 外。
完成评标后,评委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按评委会推 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授标,也可由评委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确定之前不 得与投标人在价格或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综合评估法-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评审因素(偏差率) 1)参考标底; 2)制造成本。
综合评估法-3 (评标分值权重)
参考(%)
商务:15 价格:30 技术:55
谢谢!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a.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b.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c.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 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a.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b.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c.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d.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e.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二)投标人的行为准则
(1)投标人应为法人或其它组织。(可研项目可为自然人。) (2)投标书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3)建设实施项目投标书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 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施工机械设备等。 (4)投标书应注明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项目或工作。 (5)投标人不得串通报价,非法排挤他人竞争,不得与业主串 通损害国家,不得向有关人员行贿谋求中标,不得用低于成本价 格竞争或寻租资质骗取中标。
最 低 评 估 价 法 ( 详 评 ) -4 价格评估(货物)
1)算术计算错误纠正方法; 2)非实质项目漏报调整方法; 3)交货期推迟调整方法; 4)付款条件偏离调整方法; 5)操作费用及能耗调整方法; 6)优惠调整方法
最低 评估价法(详评)-5 价格评估(工程)
1)纠正计算错误; 2)核对工程量清单内容; 3)清单中细项漏项处理方法; 4)合计总价。
综合评估法-1 (施工组织设计)
列明下述各项的平分标准和分值: 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4)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6)资源配备计划 。
综合评估法-2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列明下述各项的平分标准和分值:
1)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2)项目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3)其他主要人员。
招投标基本原则: (1)不得想方设法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3)不得受地区或部门限制,或非法干 涉招投标活动; (4)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 责分工》国办(2000)34号
(1)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 (2)违法活动行政监督分工: a.工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产行业和产业项目由 各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b.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c.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使用国际组织户奥这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a.使用世行,亚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b.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项目; c.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范围内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3)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各单项要求标准的,但项目总投 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最低评估价法(初评)-2 技术实质响应性 (货物)
1)实质参数一项不满足; 2)一般参数超允许偏离范围或最高项数; 3)技术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虚假投标; 4)复制招标文件。
最低 评估价法(初评)-3 技术实质响应性(工程)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5)资源配备计划: ……
(三)联合体投标 (1)成员均应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各方均具有相应能力,资 格和资质。 (2)签署共同协议,明确各方工作和责任,共同和招标人签约 并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 (1)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地点在提交截止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招标人主持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或公证机 构检查投标书密封情况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价格, 和其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
(二)评标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依法组建。成员人数 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2/3。专家应从事相 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有关部 门专家库随机抽取。特殊项目可经批准后可直接确定。 评标成员应该客观公正,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 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取贿赂。所有评标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情况。 (2)评标过程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企图 影响评标结果。评委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澄清,但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 质内容。评委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和方法评标。设有 标底的,参考标底。
以上法律责任处罚形式:
(1)行政责任:责令改正,警告,记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损害赔偿处罚; (3)刑事责任:因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拘役或徒刑处罚。
第六章 附则
(1)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 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扶贫资金实行 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3)使用国际组织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再 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适用其政策规定。 (4)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评标方法(参考)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 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 外。
2)综合评估法: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 合评价标准。
最低评估价中标法-1 商务实质响应性(初评)
1)投标保证金金额、有效期、银行格式; 2)按要求逐页签字; 3)投标人及制造商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有利 益关系; 4)投标书和资格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无法人代表签字或无有效授权书; 6)业绩不满足要求; 7)不符合其它重要商务条款。 ……
第二章 招标
(一) 必要的程序:
(1)招标准备: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确定招标方式 (自行或代理),选择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 (2)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3)编制招标文件:a.技术要求;b.资格审查;c.报 价要求;d.评标标准;e.合同主要条款。 (4)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5)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
(三)中标 (1)中标确定后,应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中标通知 书具有法律效力,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不得放弃 中标项目,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发出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如 要求,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 标情况书面报告。 (4)中标人应按合同履约,完成项目,不得整体转让或肢解转让。需要 将非主体或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时,须经招标人同意。分包人应具有 相应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 人应承但连带责任。
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划分执行: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a.能源项目; b.交通运输项目; c.邮电通讯项目; d.水利枢纽项目; e.市政建设项目; f.生态环保项目; g.其它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a.供水电气热市政工程项目; b.科教文项目; c.体育旅游项目; d.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e.商品和经济建房项目; f.其它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法内容11种:
(1)招标人必须招标的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2)招标代理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3)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4)招标人泄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影响公正的其它情况; (5)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行贿评委专家;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7)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8)评委会人员收取贿赂或泄露评标情况; (9)招标人再评委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或对所有标否决后 自行确定中标人; (10)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后转让他人; (11)中标人不履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介绍
亚洲开发银行 采购活动种子教员 王荣年
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 量。
使用范围和强制性招标范围:
我国境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 理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