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创业就业、应对经济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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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创业就业、应对
经济下行过渡性保障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新克政发[2015]92号
【发布部门】克拉玛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01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促创业就业、应对经济下行过渡性保障措施的
通知
(新克政发〔2015〕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促创业就业、应对经济下行过渡性保障措施》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日克拉玛依市促创业就业、应对经济下行过渡性保障措施
为贯彻落实我市做好当前经济工作27项措施和上半年经济运行分析会的要求,现提出八项促创业就业、应对经济下行过渡性保障措施。
一、实施企业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措施
为减轻我市各类参保单位压力,失业保险费率暂由规定的3%降至2%。
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从原来的2%降为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降为0.5%。
降费执行期自2015年3月1日起。
二、实施地方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的措施
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4%的,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地方困难企业,实行最长8个月的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
缓缴执行期自2015年5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实施地方困难企业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措施
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4%的,特别是通过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而不裁员的地方困难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费率由8%降至6%。
降费执行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四、实施降低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费率的措施
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实名制管理、重点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近三年没有发生群体性事件以及工伤事故发生率较低的,可将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费率由1-4%降至1%,工伤保险费率由1%降至0.5%。
降费执行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五、实施对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支持的措施
实行我市地方骨干企业培训补贴倾斜政策。
对于按照《克拉玛依地方骨干企业认定办法》(新克政发〔2015〕58号)确定的地方骨干企业当年在职的非本市户籍已签订劳动
合同,并于本年取得国家职业技术等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给予企业全额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补贴执行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六、实施完善就业见习政策的措施
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6个月)一致,社保经办机构做好见习人员就业后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执行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