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拆迁执行申请规定
行政强制拆迁合法性程序
一、行政强制拆迁合法性程序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2、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5、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7、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
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二、强迁需具备的条件1、依法裁决,强迁前,必须有迁拆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针对双方的纠纷,依法做出的行政裁决书做为强迁的首要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强制搬迁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都有意见提出,建议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法院强制搬迁,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法院进行监督。
但也有意见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必要保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实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搬迁并行的制度,但应当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限定。
此外,还有意见提出,不同意由法院强制执行,认为法院执行力不足,法院独立性、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司法程序太慢。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并考虑到《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经反复研究,该条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限定了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这是与原拆迁条例相比较而言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这是对征收纠纷处理的第一道程序,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非诉强制措施来达到实现补偿决定、稳定补偿关系、推动征收实施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2024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对及时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防止程序空转,实质解决争议,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拆除职权,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批复的制定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
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在人民群众的各类财产构成中占有重要份额,对此类不动产的强制拆除涉及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权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依法稳慎实施。
“有恒产者有恒心”。
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产权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拓展。
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制拆除领域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
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是什么1、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③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2、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和“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法《关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问题批复》的法理评析
政 强制法 和城 乡规划法 有关规 定精 神, 对涉 及违 反城 乡规划法 的 权 时 , 应 当申请 法院 执行 , 第4 4 条 属于 一种选 择性 的授 权 , 不是 违法 建筑 物 、 构 筑物 、 设施等 的强制拆 除 , 法 律 已经授予 行政机 关 唯一性 的授 权 。 二、 《 批 复》 与其他 部 门行政 法的规 定相 冲突 根据《 土地 管理法 》 第8 3条 , “ 依照 本法 规定 , 责令 限期 拆除 在 非法 占用 的土地上 新建 的建筑物 和其他 设施 的, 建 设单位 或者
这样 的背 景下 , 《 批复》 作为最 高院应对 当前 矛盾 的一个 举措 正式 向人 民法院起 诉 : 期 满不 起诉 又不 自行拆 除 的, 由作 出处罚 决定
出台 。 然而 , 该《 批 复》 规定 法院 不受理 违法 建筑 的非 诉 强制拆 除
的机关依法 申请 人 民法 院 强制执行 , 费用 由违法者 承担 。 ” 从 该条
申请 的做 法 却值 得商榷 。
一
可 以看 出 , 对于 违法 违章 建筑 , 土 地行 政管 理部 门根本 没有 强制
拆 除 的执 行权 力 , 而 必须 申请法 院强 制执 行 , 《 批 复》 的规 定 显然
、
《 批 复》 与行政 诉讼法 、 行 政强 制法相 冲 突
《 行 政 诉讼法 》 第6 6 条 规 定: “ 公 民、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 织对 具 没 有兼顾 到 《 土地 管理 法》 的条款 内容 。 体 行政 行 为在 法定 期 间不提 起诉 讼又 不履 行 的 ,行政 机 关可 以 《 城 乡规划 法》( 2 0 0 8 年 1 月实施 ) 第6 4条规 定 : “ 未取 得建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2005年修正)-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2005年修正)正文:----------------------------------------------------------------------------------------------------------------------------------------------------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政府令[2004]115号)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条(调整对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拆迁。
第四条(听证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组织听证,做好听证记录,并在5日内将听证结果送达拆迁当事人。
第五条(申请材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送交以下有关材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材料;(三)拆迁裁决书裁决和调解记录;(四)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五)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六)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决定程序和执行主体)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审查核实后,对确实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责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自《民事诉讼法》颁布,就设立了民事案件先予执行制度。
关于先予执行,每次诉讼法修改都没有较大变化。
但实践中,行政诉讼的先予执行却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在南京市白下区夫子庙拆迁案件中就遇到了此类问题。
案件中,法院在对房屋拆迁补偿裁决合法性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达到先行拆除房屋的目的,就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申请法院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先行拆除。
在房屋征收时代,先予执行制度的运用很多,现笔者对于行政诉讼先予执行制度进行梳理。
1、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笔者认为,当时立法指导思想是,诉讼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就不存在先予执行,行政诉讼结果与执行暂时分开。
2、最高人民法院法[1991]19号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7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笔者认为,此时立法原意是,法院不能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先予执行当事人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所谓保全主要指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措施。
3、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最高法关于违法建筑强拆的规定是怎样的?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高法关于违法建筑强拆的规定是怎样的?导读:根据最高法关于违法建筑强拆的规定,由于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一、最高法关于违法建筑强拆的规定是怎样的?1、最高法关于违法建筑强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若是逾期不拆除的,将可能会被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私人强拆别人房屋什么罪1、如果个人非法强拆他人房屋,那么依法构成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私人是没有资格强拆别人的房屋,如果贸然强拆别人的房屋,不仅双方会引起冲突,甚至还有可能要为自己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06-11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网站 |【大中小】【打印】【关闭】法释〔20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4号)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数量迅速增加,由此引发的拆迁矛盾以及诉讼到法院的城市房屋拆迁案件逐年增多,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已经成为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的热点和难点。
由于目前客观上存在被拆迁房屋评估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拆迁补偿不到位、安置不落实,一些地方“土政策”较多,拆迁工作方法不当等问题,造成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上访和诉讼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甚至引发了一些恶性事件,影响了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社会的稳定。
为提高城市房屋拆迁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现将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审理的指导思想城市房屋拆迁涉及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依法审理好这类案件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各级法院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宪法修正案精神、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的重要性。
要认真执行国办发[2003]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贯彻省委李源潮书记关于“拆迁工作中不能让群众利益受损,要确保居者有其屋”的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依法服务大局、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纠正违法拆迁行为的审判指导思想。
把是否依法拆迁、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作为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司法审查的重点,促进政府依法拆迁,切实保护拆迁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裁判中立观念,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必须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公正是审判的核心。
法院在审理社会矛盾较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时,更应当坚持公平公正。
各级法院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时,要坚决摒弃损害司法中立的做法,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裁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
因此,要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2004]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禁任何法院和审判人员以任何借口参与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组织的“拆迁指挥部”、“联合执法”以及“合署办公”,如有违者,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违反审判纪律的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7〕6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5日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公布后,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形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送达被拆迁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在答复期限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单位,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做好记录。
答复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实施补偿。
第三条被拆迁人已经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将有关证据资料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土地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申请及相关依据;(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三)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四)针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意见,且确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者已提存的证据;(五)沟通协商记录材料;(六)土地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释〔2012〕4号
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强制搬迁执行程序
一、法院强制搬迁执行程序(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法院强制搬迁执行程序二、如果法院判强拆怎么办如果法院判强拆是需要执行判决决议,或者提出上诉和申诉处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另外,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按照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要求履行合同进行拆迁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其义务,所以拆迁协议也是作为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的。
三、强制拆迁的补偿标准有哪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执行程序【发文字号】法[2012]9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04.05【实施日期】2012.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12年4月5日法[201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规定》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
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关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称《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征收补偿决定)以及新旧规定衔接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统一法律、法规适用标准,明确具体工作规范。
《规定》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制定实施《规定》是解决现实工作难题、保障合法权益与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
近年来,一些地方因强制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为此,国务院下大力气进行专项整治,我院也下发紧急通知并开展专项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
《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规范相关程序和执行主体,有利于从制度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理顺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强拆案件法律流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等民生问题日益突出。
在处理强拆案件时,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详细介绍强拆案件的法律流程规定及处理程序。
二、强拆案件的法律流程规定1. 依法启动拆迁程序(1)拆迁项目立项:拆迁单位或个人需向有关部门提交拆迁项目立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拆迁。
(2)拆迁公告:拆迁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内容。
2. 补偿安置方案确定(1)评估机构选定:拆迁双方可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2)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补偿方式、安置方式、搬迁期限等。
3.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1)协商达成一致:拆迁双方应就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签订协议:拆迁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4. 强制拆迁程序启动(1)申请强制拆迁:若拆迁双方就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拆迁单位或个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2)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拆迁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予强制拆迁。
5. 强制拆迁实施(1)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拆迁后,应在拆迁范围内发布公告,明确强制拆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2)强制拆迁: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拆迁单位或个人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6. 争议解决(1)行政复议: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强拆案件的处理程序1. 收集证据(1)被拆迁人应收集与强制拆迁相关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评估报告等。
(2)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收集与强制拆迁相关的证据,如拆迁许可证、补偿安置协议、强制拆迁裁定书等。
强制拆迁的主体是哪些部门
一、强制拆迁的主体;授权主体(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按此规定,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特别注意:人民法院只是授权主体,并不是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法院也无权执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的主体;执行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权均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执行。
三、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优势(一)其一基层法院人员少、任务重是当前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执行机构更是压力巨大,其二法院可谓是拆迁户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了,如果也沦为强制拆迁的执行部门,那我们权益就彻底沦陷了,所以规定强制拆迁的主体为行政部门是法律的需要。
(二)在我国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力量是法院不能相比的。
制止和拆除违建本身即是土地、规划、城管等部门的份内职责。
(三)拆除违法建筑涉及当事人的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是重大严肃的执法活动。
一要合法慎重,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行政机关应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实体上程序上均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二要周密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房屋强拆有时限的规定吗
一、房屋强拆有时限的规定吗房屋强拆有时限的规定吗“司法强拆”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制度设计,司法强拆没有期限规定。
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况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司法强拆法律依据司法强制拆迁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是司法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实体要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被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以主张房屋价值的损失、被埋藏物品及装饰装修的损失、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房屋的价值损失要结合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原因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拆迁开始时,我们就应当做好屋内物品的清点和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拒不搬迁,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是否正确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拒不搬迁,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是否正确问题
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89.07.04
•【文号】
•【施行日期】1989.07.04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执行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拒不搬迁,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是否正确问题的函
(1989年7月4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9)民请字第1号关于个体工商户阎兴文、黄祥荣所经营商店被拆除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了建设部和化工部的意见,我们认为: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对拆迁纠纷可以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根据其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体工商户阎兴文和黄祥荣是拆迁户,在他们拒不搬迁的情况下,开阳县人民法院于1984年1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以及开阳矿务局的申请,强制执行阎、黄搬迁并无不当。
至于一些遗留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你院参考。
司法强拆需要哪些文件
司法强拆需要哪些⽂件司法强拆,《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有规定,被征收⼈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或者不提起⾏政诉讼,⼜不履⾏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那么,司法强拆需要哪些⽂件?今天,店铺⼩编给⼤家提供相应资料,供您参考。
司法强拆需要哪些⽂件(1)、司法强制拆迁提交的材料:①拆迁⼈、委托拆迁⼈的法⼈资格证书、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份证明;②拆迁公告;③拆迁许可证;④拆迁项⽬的计划规划、国⼟等部门批⽂;⑤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本;⑥拆迁裁决程序的证据材料;⑦拆迁补偿安置⽅案、过渡⽤房的基本情况。
(2)、受理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经办⼈员签署初审意见;材料不齐全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内⼀次性书⾯告知申请⼈补正;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处室负责⼈签署意见;局领导签署意见;若局领导不同意的,书⾯告知申请⼈并说明理由;若局领导同意申请司法强制拆迁的,制作申请⽂书,证据随同申请⽂书⼀并提交法院;材料齐全的,受理之⽇⼆⼗⽇内制作强制拆迁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配合法院送达裁定⽂书,执⾏强制拆迁;强制拆迁⽂书归档。
⼆、司法强拆的相关规定最⾼⼈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如果补偿明显不公,法院不能受理⾏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申请。
《规定》提出了7种不能强执的情况: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基本⽣产⽣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明显违反⾏政⽬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的情形。
法院裁定不准予执⾏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就强制执⾏的⽅式,司法解释明确,⼈民法院裁定准予执⾏的,⼀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民法院执⾏。
司法强制拆迁工作流程
司法强制拆迁工作流程讨论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征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为了进一步推进卫生防护距离居民搬迁工作,对部分不理解搬迁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决定人员涉及房屋,拟采取司法强制执行;进入司法程序后,相关证据、材料筹备工作十分重要,为收集满足法院需求的相关材料,保证一切工作的合法性,特制定如下工作流程:一、与拆迁户进行协商;每次进村入户做搬迁动员时,工作人员把拆迁相关内容告知拆迁户,并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在与搬迁户做沟通工作的同时,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如实记录户主提出的相关补偿要求、在场地点、时间精确到小时和在场人员,并拍摄下协商时的照片、录像资料留底;协商之后,整理出协商文件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参加人员包括街道办和居委会人员,要分别签名并按手指模、拆迁补偿方案、搬迁业主提出的补偿要求;协商文件后面附上相关照片或者录像资料;对于存在赔偿争议、未能达成搬迁协议拆迁户,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可每45天左右就其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二、限期户主签订拆迁协议书;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存在赔偿争议、未能达成搬迁协议的拆迁户,向其发出限期签订拆迁协议告知书,下发告知书时,组织工作人员拍摄下相关照片或者录像,对于签收的用户,工作人员要保管好回执;如果拆迁户拒绝签收,要组织人员拍好发出过程录像资料或者照片,并在限期签订拆迁协议告知书下方注明拒绝签收,并让“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员包括司法所人员和社区居委会人员;告知书送达拆迁户5天之后,拆迁户如还拒绝办理,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三、制定强制拆除房屋维稳自评报告;拆迁工作结束后,对于不肯签订协议的拆迁户,制定强制拆除房屋的维稳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包括该户不肯签订协议的原因、拆迁后对该户户主有何影响、如强制执行该户主会采取的维权手段或者过激行为;四、将以上所有资料送法制部门进行审查,如资料尚欠缺时,要按法制部门提供意见补充相关资料;五、将法制部门审查的资料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进行裁定,如法院裁定可强制拆除后,将拆迁款划入指定账户;六、限期户主拆除房屋;对于法院裁定可强制拆除房屋的拆迁户或者已经签订了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却还没搬迁的拆迁户,向其发出限期拆除房屋通知书,期间组织人员收集好通知书下发过程的录像资料留底,如果拆迁户拒绝签收,也要组织人员拍好发出过程的录像资料留底,并在限期拆除房屋通知书下方注明拒绝签收,并让“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员包括司法所人员和社区居委会人员;七、法院按相关规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可强制拆除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八、准备工作作好准备工作对于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十分重要,入村前需准备照相机录像机、笔记本、房屋征收协议书、户主相关土地登记卡、拆迁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印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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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拆迁执行申请规定
来源:中国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释〔20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
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七条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