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行为责任承担形态的界定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校园侵权责任划分的规定
一、校园侵权责任划分的规定1、直接的责任形态和间接的责任形态这是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责任形态。
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责任是有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有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相关责任人或与某种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间接的责任形态。
2、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多方的责任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看侵权责任是有侵权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还是有双方的主体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单方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多方责任心态。
3、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这种类型的判断标准是从加害这一方来考虑的,如果侵权责任是由加害者的一个人单独来承担就是单独责任形态类型,如果是多个加害人,那么侵权责任也会由一个承担向多人共同承担变化,这种后者的承担类型就是共同责任形态。
二、校园侵权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学校责任1、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校园侵权民事责任赔偿规定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论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论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及法律责任分析校园霸凌是指在校园中,一方以各种形式对另一方进行恶意的言语、行为或身体上的伤害,给被害人带来严重的身心困扰的行为。
针对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和法律责任分析有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
对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要在校园范围内发生,涉及在学校、校车、学生宿舍等地进行的言语或行为。
行为应具备明显的恶意,即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或困扰,包括言语辱骂、威胁、恐吓、歧视、殴打等。
行为的后果应该是严重的,对受害人的心理健康和学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责任分析主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对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发生了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校园中的霸凌行为,如果造成了受害人身体伤害,施暴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了心理伤害,施暴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和教师也应负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我国还有一系列与校园霸凌相关的法律法规。
2008年中国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和制止校园霸凌行为。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全国妇联等九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依法办理校园欺凌不良行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校园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在实际进行法律责任追究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限定条件。
对于未成年人涉及的校园霸凌行为,应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注重教育和矫正措施的运用,同时追究监护人的监管责任。
对于校园霸凌行为的证据收集也是一个关键的过程,学校和家长可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以确保依法追究施暴者的责任。
通过对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和法律责任分析,可以加强对这一现象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构建积极健康的校园环境。
加强校园心理健康教育的力度,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心理素质,也是预防和制止校园霸凌的重要途径。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中,归责原则是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的基本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本依据。
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致人损害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公平责任原则,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学校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学校就只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依据《办法》“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辅”也不能成立。
《办法》第26条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这个规定和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区别。
在我国民法中,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这个原则实际包括三个要点:一是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二是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财产状况;三是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但根据《办法》第26条,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完全适用公平原则。
交强险保险条例。
首先,对第一个要点,《办法》只是提到学校无责任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受伤学生自身有过错的情况,因而第一要点不完全具备。
其次,公平原则的第三个要点显然也没有具备。
第26条只是规定学校可以本着自愿或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那么,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主要适用什么原则呢?《办法》的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校园霸凌法律知识点汇总
校园霸凌法律知识点汇总校园霸凌是当今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不仅在学校,也在社交媒体和网络上都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霸凌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校园中的弱势群体免受霸凌的伤害。
在本文中,将汇总一些校园霸凌的法律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面对这个问题。
1. 法律定义:校园霸凌是指在学校或校外,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持续、反复或系统性的侮辱、欺凌、恐吓或伤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在实际上或虚拟空间中发生,如网络暴力。
2. 法律责任: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校园霸凌行为可能被定义为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行为。
儿童和青少年几乎在所有国家都享有特殊的保护。
因此,在校园霸凌案件中,未成年人的责任可能会由其监护人或父母承担。
3. 举报和援助:学校和社区应当设立相应的举报机制和援助渠道,以便受害者或他人能够及时报告和寻求帮助。
有些国家的校园霸凌法律要求学校建立举报渠道,同时保护被举报人的隐私。
4. 过程性保护:一些国家的立法对校园霸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涉及此类行为的法庭程序。
这一点意味着司法系统会采取特殊措施,以确保儿童和青少年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康复。
5. 惩罚措施:对于涉及校园霸凌的犯罪,法律通常会规定相应的处罚。
这些惩罚可以包括警告、罚款、社区服务、暂时或永久禁止与受害者接触,以及进一步的法律制裁。
6. 预防和教育:除了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外,预防和教育也是关键。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对校园霸凌的宣传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同时,还应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更好地应对和处理霸凌事件。
7. 虚拟空间中的校园霸凌:随着社交媒体和互联网的普及,校园霸凌的形式也逐渐扩展到虚拟空间。
一些国家的法律已经开始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网络平台的安全和保护未成年人不受虐待。
8. 非法集结点和组织:一些校园霸凌行为可能会出现在集结点或组织中。
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国家已经出台了法律法规,对非法集结点和组织进行打击和惩罚。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
浅谈中小学校园侵权责任划分近年来,有关校园侵权事故层出不穷,例如新闻报道中所提及的校车超载造成的数名学生伤亡、校园欺凌、虐童案等事件屡见不鲜。
对我国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责任划分问题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完善我国校园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在实践中,为校园侵权责任纠纷的解决提供充分的法律保证何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从而在根本上减少校园侵权案件的发生。
一、校园责任事故的概念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这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民法典》中仅有的第1199条到1201条法律条文来解决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校园事故也称校园侵权,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受到人身损害事件(以下将“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简称“学校”)。
二、学校承担责任的定义(一)责任范围。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损害的事故。
(二)责任期间。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时间等,学校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三)责任区域。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自己到或者被其监护人送到学校后,在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如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或者上校车起至下校车止),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责任。
(四)学校的责任性质。
这里要注意的是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不是监护关系而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法定教育管理关系。
《教育法》是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此种法律关系具有准教育行政关系的属性,不同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有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的根本内容就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学校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学生的义务;学生有义务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同时有权利受到学校保护。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侵权责任探讨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侵权责任探讨摘要:校园伤害案件涵盖了学生的管理、教育权的保障两大社会热点问题,正确处理好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对高校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问题、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学校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探讨,以理顺在高校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使学校责任的承担更为明了化。
关键词:高校校园伤害案件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高校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高等院校在实施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校外活动过程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区域(包括学习和生活、活动区域)或设施范围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心理受伤或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从本质上讲,此类案件仍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性质的损害赔偿案件,只因其与学校存在紧密的联系,与学校、学生、学生家长及整体教育事业的利益关系巨大,故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1 高校校园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法律将根据什么标准和原则,确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项,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1.1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
也就是说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的基本形式就是故意或过失,此主观状态是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的重要依据。
该归责则原则是一般案件处理中常为适用的原则。
1.2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该原则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诸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所引起的损害、地面施工所引起的损害、环境污染以及动物引起的损害等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理解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近几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校园内一但发生伤害事故,有关各方都要承受巨大的痛苦,而且学校、教师也成了背黑锅理所当然的对象,动不动就被推上被告席,给学校带来了很大压力.教学期间,学生在校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究竞在这些事故或人身损害案件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如何?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并不详尽.现有的法律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解决机制.对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教师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未作确切具体的规定.2002年8月份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并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责任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
但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规定谁承担民事责任,谁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合适。
这个《办法》的出台如重石击水,使本来就已沸沸扬扬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争议更起波澜.笔者结合我本人所在的法院实际处理过的案件,参照外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进行深入探讨: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类型。
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
学校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
二是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三是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补习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据此笔者认为可将校园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四类: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
“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校园欺凌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校园中,学生之间的相互冷漠、暴力行为逐渐增多,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分析。
一、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校园欺凌是指在校园环境中,一个或多个学生以身体、言语甚至虚拟网络等方式对另一名学生进行反复的伤害、恐吓或威胁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体罚、歧视、打骂、辱骂、恶作剧以及网络欺凌等。
校园欺凌的特点是存在明显的欺凌者和被欺凌者,欺凌行为持续存在并且带给受害者身心上的压力和伤害。
校园欺凌不仅仅局限于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涉及到学生与教师、学生与校方之间的关系。
二、校园欺凌的主要形式2.1 体罚型:包括辱骂、恐吓、强行拳打脚踢、扔东西等行为。
体罚是一种潜在的身体伤害,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直接伤害,同时也会对其自尊心和自信心造成长期的打击。
2.2 歧视型:主要包括对个体或特定群体的歧视,常见的歧视形式有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等。
歧视型校园欺凌对被欺凌者产生很大的心理困扰,剥夺了其享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2.3 言语辱骂型:包括用侮辱、诋毁、恶意嘲笑的语言对受害者进行辱骂,这种欺凌行为可能不会给受害者直接带来身体上的伤害,但对其心理造成的伤害同样是沉重的。
2.4 恶作剧型:一些学生会通过恶作剧来取乐,如偷窃或破坏他人财物,使被害人陷入尴尬境地。
恶作剧看似无害,但对被害人的心理健康也会造成影响。
2.5 网络欺凌型: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欺凌成为校园欺凌的新形式。
通过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途径对受害者进行辱骂、恶意传播、冒充身份等行为,给受害者的社交和心理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针对校园欺凌,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对于实施校园欺凌的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刑事责任:涉及身体伤害或者严重心理伤害的校园欺凌行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罪行成立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以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一、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由此可见:a.校园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代理人,只对未成年人承担责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就不需要学校为其自身行为负责了。
当然,如果学校保安、安全设施出了问题造成学生伤害,还是要负责的。
b.对于校外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而且是在侵权人承担以后,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对其它种类的伤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过错责任,其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即其过错要有学校自己举证,这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的情况是不同的。
二、学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0第五节学生伤害事故第七十六条【教育机构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二的过错。
能够推翻该过错推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认定其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存在过错。
在通常情形下,学校如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十七条【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伤害他人的责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民法典》时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
《民法典》时代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认定摘要:“依法治教”为我国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我国立法在学生伤害保护上很大程度倾向了中小学生,高校学生这一群体缺乏重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存在诸多争议。
究其原因,高校自身角色定位不明,立法暂无完备的规范体系,高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尚未统一。
结合国内外相关经验,要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提高相关法律效力层次,或将现有法律法规中“学校”的适用范围扩大解释至高等教育院校;确认高校具有行政和民事主体双重属性;在认定校方责任的司法实务中应采用“四要件说”。
关键词:依法治教;注意义务;侵权赔偿责任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立法现状党的十九大以来,“依法治教”成为是我国教育发展事业的重中之重。
我国法律在学生伤害保护上很大程度上倾向了中小学生,对高校[1]学生伤害事故[2]的保护则较为薄弱。
笔者通过法律检索、文献阅读,将我国大陆以及日本、美国、加拿大的现有相关法律作出如下梳理。
[1](一)我国大陆相关立法2021年正式生效施行的《民法典》中,第1199条[3]、第1200条[4]、第1201条[5]虽对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进行规定,但仅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当今高校学生基本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人。
第1198条[6]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
高校校园属于“公共场所”,高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依照第1198条之规定,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该条也是法院在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时最为常见的法律条文。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除了《民法典》,还有《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但上述法律法规较为粗疏,如《高等教育法》第53条仅简单规定高校学生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管理规定》仅明确学生在校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享有申诉或依法起诉的权利;《处理办法》主要适用于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且效力层次较低,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解决起不到太大的作用。
校园安全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校园安全事故应适⽤过错责任原则⼀直以来,在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直都有争论,有的认为应为过错责任,有的认为应该承担⽆过错责任,还有⼈认为应当承担公平责任。
事实上,2004年5⽉1⽇起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7条已明确了学校的责任:“对未成年⼈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遭受⼈⾝损害,或者未成年⼈致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侵权致未成年⼈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校园安全事故应适⽤过错责任原则。
2009年4⽉初,利川某校⼩学⽣牟某在课间休息时奔跑,不慎摔倒在地。
经校⽅紧急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为病理性⾻折,摔伤只是诱因,坏事变成了好事,发现了病理性⾻折病变,及早治疗⽽痊愈。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学⽣摔伤的责任?认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就此事,家长欲找校⽅索赔,经班主任⽼师耐⼼细致讲解法律知识,辩法析理,终于明⽩了校⽅没有责任,平息了怨⽓。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中对侵权⾏为承担责任的最基本规定。
它要求⾏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基础,责任的免除以⽆过错为依据。
案例中的⼩牟⾃⼰在校园内奔跑⽽跌倒,学校不存在疏于防范和管理,校⽅不可能每时每刻盯住学⽣,让他们⼀动不动。
因⽽校⽅是⽆过错的。
⽆过错责任原则最⼤的意义在于,如果⾏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即使其造成了某种损害,也不需要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合现实情况,当未成年⼈在学校等场所中出现事故,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因为是在学校中发⽣,就都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这样会使得学校承担了过重的义务,不符合民法平等的精神。
⽽过错责任原则本⾝即强调是在平等的基础上,当事⼈基于其⾃由意志决定。
学校侵权责任制度的探析
学校侵权责任制度的探析【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不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同时也给学校和教师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由此而引起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随之也成为当前民事案件中一种居高不下的新型案件。
为此,本文拟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涉及的安全保障义务、举证责任、责任形式等疑难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讨,期待能对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实际处理以及今后的立法工作有所启发和裨益。
【关键词】学校;侵权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随着我国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化,并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的不断进步,我国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制度设计以及司法实践必将不断完善,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也将趋于准确,进而逐步达到统一。
笔者对此做如下几个方面的探析。
(一)学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宜统一承担侵权责任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也可能是合同责任。
这两种责任无论从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举证责任各方面都有很大差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两种责任出现竞合,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但笔者认为,学校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宜统一承担侵权责任,不宜以违约责任处理。
其理由:其一、合同上的附随义务是合同责任在局部区域的成功扩张,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产生,但合同和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起来的,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
其二、合同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主要有两种情形,即加害给付和具保护性功能的附随义务的违反,它们都属于积极侵害债权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因此,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比,主要是在归责责任原则上因采严格责任原则似乎对受害方有利。
但安全保障义务大多是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它同样以过错为条件,因此受害方主张违约责任的优势并不能体现出来。
相反,我国并没有区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而规定不同的时效期间,而是统一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在责任范围上,侵权责任可以包括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这在合同责任中就很难实现。
学校对学生身体伤害事件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学校对学生身体伤害事件的法律责任与赔偿学校作为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的重要场所,在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方面拥有重要责任。
然而,不可避免的,有时学生在学校内发生身体伤害事件,这就引发了学校在法律上的责任以及有关赔偿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学校对学生身体伤害事件的法律责任与赔偿展开讨论。
一、学校的法律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学校的安全管理及监督职责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具体而言,学校应当:1. 提供安全的校园环境:学校应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性,例如保障教室、实验室、运动场等场所设施的安全可靠,防止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2. 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学校应开展针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教导学生遵守学校和班级规章制度,了解危险场所和物品,并提供紧急情况下的自救方法。
3. 确保学生的日常监管:学校应妥善安排学生的日常监管工作,防止学生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发生伤害。
如果学校未能履行上述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导致学生遭受身体伤害,学校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学校的赔偿责任当学校对学生身体伤害事件负有法律责任时,相应的,学校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可能承担以下责任:1. 侵权责任:如果学校伤害学生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学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
2. 违约责任:学校在教育服务中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学生身体受伤的,学校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学校可能需要赔偿学生及其家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3. 教育事故责任:如果学校的教职员工在教育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当等过失,导致学生身体受伤,学校需要承担教育事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在赔偿责任方面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赔偿金额应当合理、公平。
三、共同责任和部分责任在学校对学生身体伤害事件的法律责任与赔偿中,有时也会涉及共同责任和部分责任的情况。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中小学幼校园侵权案件的规定律师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中小学幼校园侵权案件的规定律师最新解读2009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及40条共三个条文对校园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侵害进行了明确规定,几乎包括了全部校园侵权案件的重要法律知识点,同时还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不同情形,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过错责任”、“补偿责任”三种依据,并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校内外的人身损害侵权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认真研究并正确认识上述三个条文的规定,并运用《侵权责任法》法律武器,对于维护中小学生及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8条、第39条及40条共三个条文对校园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侵害进行了明确规定,几乎包括了全部校园侵权案件的重要法律知识点,同时还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不同情形,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过错责任”、“补偿责任”三种依据,并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校内外的人身损害侵权作了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认真研究并正确认识上述三个条文的规定,并运用《侵权责任法》法律武器,对于维护中小学生及学前儿童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王成律师解读:该条主要系在校园侵权伤亡事故责任分配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及应承担的责任。
据此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性质主要基于法定安保义务,同时还带有一定的合同责任关系相结合一种法律责任;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任何辨别能力,监护人又不在身旁,故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规定更高更严格的法定义务。
该条适用的系过程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就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实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视域下学校责任承担的有效应对
《侵权责任法》视域下学校责任承担的有效应对多年来,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发生在校园内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伤害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主管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
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范围、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则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的适时颁布对于学校依法有效应对学生伤害事故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学校责任的现行法律框架1995年施行的《教育法》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2007年重新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职责。
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一直以来,在学界与实务界都将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表述为“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学校只有违反其依法负有的义务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2年8月,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该办法对学校安全防范的职责范围、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事故处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2006年6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强调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
在此基础上,全国许多地区又相继发布了地方性法规、规章,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加大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制化力度。
如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1月公布了《江苏省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为答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出《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25号),该函认为肖涵在校学习期间,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对肖涵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论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及法律责任分析
论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及法律责任分析校园霸凌行为是指在学校环境中,一方或几方以辱骂、诽谤、恶意排斥、恶作剧、恶意传播不实信息等方式,对另一方造成身心伤害或心理压迫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被欺负者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对个人发展和正常的学习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有时甚至可能导致自杀等极端结果。
在法律层面,校园霸凌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责任:如果校园霸凌行为涉及到故意伤害、威胁他人安全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果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导致丧生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面临故意伤害罪或以故意杀人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被霸凌者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方式寻求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道歉。
被霸凌者可以向侵权者请求相应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心理治疗费等。
3. 教育行政责任: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对于校园霸凌行为有应有的监管和防范责任。
如果学校存在监管不力、敷衍塞责等情况,导致霸凌行为发生或者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学校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责任。
除了法律责任外,校园霸凌行为的界定也至关重要。
由于校园霸凌的形式多样,定义上的明确也是保护被霸凌者权益的重要前提。
一般来说,校园霸凌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 有意识地对特定的个体进行追加伤害,并存在持续性和重复性。
2. 造成被霸凌者身心伤害,干扰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3. 有明确的欺负目标和暴力、侮辱等行为。
在界定校园霸凌行为时,还需要考虑行为的动机、背景、程度等因素,以尽量减少对人权和自由的损害,并确保被欺负者能够得到在线下或线上的一定维护。
为了有效应对校园霸凌行为和减少对被欺负者的伤害,在法律层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大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为被霸凌者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
应加强对学校和教师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对校园霸凌行为的识别和干预能力。
学校和教育部门也需要建立起健全的校园文化和教育环境,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校园霸凌行为的发生。
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小编希望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现在很多的现象指出校园里面才是经常发生一些事故的, 还有一些违法行为的出现都是随处可见的, 很多时候对于校园的侵权案件的处理是需要非常多的法律知识来支持的, 一般的半段方法都是通过我国的民法进行界定, 那么对于在民法中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民事责任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 缺一不可。
一是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这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
没有损害事实, 就不构成侵权, 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判断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一定要以法律、教学法规为依据。
违法行为不仅表现为积极的作为, 例如, 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而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 应当以当事人具有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前提, 否则, 不属于违法行为。
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必须是侵权行为造成的。
否则, 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 有的行为虽然是发生损害事实的一个条件, 但却不是真正的原因。
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结果, 仍然听任其发展, 称为故意。
应注意伤害事故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所致, 而是由于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原因造成的, 就是意外事件。
当然, 区分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形式也并非毫无意义。
在特定的情况下, 如在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行为人的过错形式与过错程度, 对确定其赔偿责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根据我国的民法的法律条文中我们知道构成校园侵权责任的要件一般是有四项内容的, 一种就是损害客观事实的存在的, 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前提以及依据的, 也就是说如果是没有造成损害的全款的额话, 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还有就是侵权责任的违法性, 第三是必须具有因果的关系, 第四就是犯罪人主观上是犯错了的。
校园侵权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的正确认定
校园侵权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的正确认定——王某诉高甲、高乙、淄博某学校健康权案裁判要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高甲与原告王某在淄博某学校内上体育课时,高甲无故将王某的门牙打掉。
请求判令高甲、高乙、淄博某学校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600元;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高甲、高乙共同辩称:对原告陈述高甲无故将原告打伤的事实,不予认可,事实是被告在遭到原告拍打并追逐的过程中,原告王某自行撞掉门牙。
事后被告已支付治疗费用4280元。
被告淄博某学校辩称:不是被告高甲无故打掉原告的门牙,是两个孩子在打闹时原告撞到篮球架磕掉的门牙,当时被告高甲承担了原告的全部治疗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一定会承担,不是学校的责任,学校不承担。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高甲均为被告淄博某学校同班同学。
在体育课预备时间,双方因玩笑、嬉闹,导致起哄追逐,被告高甲追逐原告王某,在追逐过程中,原告不慎碰到篮球架致门牙受伤,但依据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涉案伤害事故系由被告高甲无故殴打所致。
关于治疗费用,原告第一次就医费用4280元(该费用被告已支付),第二次就医费用68元,第三次就医费用2168.20元,后续治疗费8600元(鉴定意见书),鉴定费2000元,以上共计17116.20元。
对上述医疗等费用双方无异议。
裁判结果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高甲、高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费用2566.48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淄博某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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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行为责任承担形态的界定
直接的责任形态和间接的责任形态。
这是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责任形态。
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责任是有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有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相关责任人或与某种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间接的责任形态。
校园侵权虽然发生在校园里,但是其等同于社会上的侵权行为,十分严重,因此我国专门为此设立了法律条款来约束,对侵权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接下来由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校园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的界定
▲1、直接的责任形态和间接的责任形态。
这是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责任形态。
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责任是有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有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相关责任人或与某种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间接的责任形态。
▲2、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多方的责任形态
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看侵权责任是有侵权关系中的一
方主体还是有双方的主体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单方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多方责任心态。
▲3、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
这种类型的判断标准是从加害这一方来考虑的,如果侵权责任是由加害者的一个人单独来承担就是单独责任形态类型,如果是多个加害人,那么侵权责任也会由一个承担向多人共同承担变化,这种后者的承担类型就是共同责任形态。
▲二、校园侵权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的学校责任
1、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2、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3、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