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第四届浙江省“优秀检察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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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弘扬务实精神 创造一流业绩——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弘扬务实精神 创造一流业绩——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情报网络 ,开辟案 源 ,对大 要案 的侦查都 亲自制定侦查方案 、部 署侦查活 动 ,参 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询问证人 ,有 效地
保证 了侦查活动的顺 利进 行。
创立大侦 查格局 。为 了破解侦查人员严重不足的难题 ,在检察长的统筹调度下 ,坚持全 院一盘棋 ,迅速整合全院力 量, 组成大侦查队伍 , 形成打击合力和 “ 大侦查 ”格局 , 成功地在全院上下营造 了步调一致 、 团结协作、拼搏奋斗的氛围 。


人才的匮乏一直是制约江东检察院工作发展的 “ 瓶颈” o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局面, 近几年来, 院党组克服种种困难 ,
实行打破常规的、 灵活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 多方争取编 D 用人指标, 加快了人才引进培养步伐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
院 已经形 成 了一支 政治素 质好 、业务 素质强 、高效廉洁 的队伍 。一是大 力 “ 引进来 ” 。仅仅 三年多的 时间 ,就通过 招考 、
入手,改变以往就案办案的侦查思路,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成效显著,20 年反贪工作名列全省第一,渎职侵 09
权检察工作获得历史最 好成绩 ,为国家挽回经济损 失 7 0 万元 。 0余
周如郁检 察长 受到省检察院表彰
签订 “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建立一把手督办制。检察长对职 务犯罪侦查 工作负总 责。检察长 亲自上门与纪委 、税务 、公安等部门协调建立侦查
资金挪用 侵 占等金 融危机下 的法律问 题。根据服务 企业 专项 活动所 获取的第 一手资料 ,院还撰 写了 《 检察机关 办理涉企 案件实务问题研究》 一书 ,并由中国检察出版社 20 年 1 月正 式出版 ,填补 了国内 该项 理论的空白。 09 1
推陈出新,队伍建设硕果累累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决定-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决定-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决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201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处理了一大批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隐患,尤其是在上海世博会、党的十八大等重大活动期间,多措并举,全力化解信访积案,确保全省涉检信访形势平稳,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大基础投入,控申举报接待场所有了跨越发展;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窗口”形象。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控申举报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省院决定,授予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等17个单位的控申举报接待室2010~2012年度省级“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称号: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临安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安吉县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景宁县人民检察院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经验,取得新业绩。

全省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为榜样,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全面准确把握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认真履行检察职能,进一步深化文明接待窗口建设,为维护我省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1月15日来源: /fg/zdalsyb/detail526891.html。

检察机关推进县域治理现代化实证分析——以浙江省桐乡市检察实践为视角

检察机关推进县域治理现代化实证分析——以浙江省桐乡市检察实践为视角

第20卷第1期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3月JOURNAL OF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Vol.20No.1 Mar.2021检察机关推进县域治理现代化实证分析——以浙江省桐乡市检察实践为视角王祺国#,杨劲松2(1.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2;2,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嘉兴314000)摘要:县域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关键环节。

县域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包括治理方式的民主化、法治化、制度化、多元化。

检察监督是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方式。

检察机关参与县域治理途径主要包括:惩治犯罪、保障经济、督治生态、化解纠纷、服务决策等。

县域治理现代化对检察工作主体、内容、理念、路径、模式等都提出系列新要求。

检察机关具体应从促进依法治理、保障公平正义、推进诉源治理、融入综合治理、打造特色晶牌等方面,为推进同级县域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关键词:县域治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延伸职能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6-4303(2021)01-0001-10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构架中,县级政权是国家政权的基本构成单元,县域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对县域治理有过精辟的论述,要求“把强县和富民统一起来,把改革和发展结合起来,把城镇和乡村贯通起来”①'县域治理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效果,事关我国社会稳定和发展[1]o探讨县域治理现代化需要与国家治理形成内在联结。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并专门作出重要决定,标志着党对国家治理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肩负着重要的政治使命和法治职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既是彰显检察制度显著优越性和强大在,现途径。

优秀检察官先进事迹

优秀检察官先进事迹

优秀检察官先进事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同志从检十多年,先后在反贪局、办公室、公诉科和侦查监督科工作,正所谓十年磨一剑。

十年来,他积极进取,努力学习,无论在任何岗位都能敢于学习,善于工作,自我加压,在挑战中成长,在负重中前进。

挑战一:学习挑战二:工作该同志在反贪局主要从事书记员工作,由于其记录快,能够根据不同侦察员的讯问特点进行有效地配合,所以参与办理了大多数的副科级以上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人开玩笑地说:很多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卷宗都是他用手写出来的。

到了办公室以后,不仅将自己负责的文字工作完成好,而且只要是办公室的工作都能主动进位。

他学会了复印、油印,对机器的一些小故障还能自己解决,每次均将复印好的起诉书盖好章以后送到承办人手上,得到大家的一致称赞。

当上公诉人以后,该同志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注重公诉人的形象,切实维护国家和检察机关的威严。

在公诉科四年多来,办理了二百余件案件,追捕追诉十余人,出庭公诉了一千余万元的抽逃出资案、一百余万元的合同案、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的十多名副科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等等,均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一名正科级在服刑离所前曾跟该同志说“我知道开庭遇上你就翻不了了”。

该同志在市院工作期间出庭公诉过一审死刑案件和二审上诉案件,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十余人,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和出庭经验,并注重法庭教育,受到两级刑事审判庭领导的承认和赞许。

在参加XX市检察机关第二届法律对抗赛中,他和同志们一道在大家的惊奇中打败强队,进入了决赛,他也获得“优秀辩手”称号。

后又被评为“XX省检察业务专业能手”。

挑战三:现在和将来到了侦查监督科以后,该同志主要负责青少年维权岗工作,他在创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基础上负重前进,积极投入到创建国家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中,开展留守学生调研工作,向留守学生赠书结对帮扶,建立暑期临时检察官小助理制度,筹建青少年维权社会实践帮教基地,解决青少年刑罚处罚完毕后重新融入社会问题,形成青少年犯罪诉讼维权一体化格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01.20•【文号】高检发政字[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1.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月20日高检发政字[20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已经高检院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表彰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鼓舞、激励作用,根据《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结合近年来表彰奖励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列入国家行政奖励序列的表彰奖励这类奖励是指按照《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由国家人事部核定,纳入国家行政奖励序列、享受相应待遇的表彰奖励。

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表彰的全国检察系统内的行政奖励,主要有定期综合性表彰奖励和不定期专门性表彰奖励两种形式。

定期综合性表彰奖励,即《暂行规定》中关于“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奖励”,“最高人民检察院每4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国检察系统表彰会,定期进行奖励”的奖励。

不定期专门性表彰奖励,即《暂行规定》中关于“在特定环境、专项任务和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的奖励。

奖励种类:经国家人事部核定为三种五等,即嘉奖;记功,包括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为“模范检察官”、“模范检察干部”,集体荣誉称号为“模范检察院”。

奖励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群众推荐、民主测评、公开评选。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无偿献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无偿献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无偿献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浙政发〔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无偿献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浙政发〔2016〕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2年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下,我省的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全省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继续保持100%,保障了医疗救治用血需求,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奉献精神,激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及《浙江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杭州市等6个无偿献血先进市和杭州市上城区等45个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予以通报表彰;授予2012—2015年度累计献血3万毫升以上的丁燕等275人无偿献血特别奉献奖荣誉称号,授予累计献血1万毫升以上的1761人无偿献血之江杯奖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市、区)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扬互助奉献精神,树立新标杆,作出新贡献。

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向先进学习,主动参与无偿献血活动,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发展、建设健康浙江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2012—2015年度全省无偿献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附件2012—2015年度全省无偿献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无偿献血先进市(6个)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

二、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45个)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

宁波市:镇海区、北仑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已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同意,现将中央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及《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

评定检察官等级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严格执行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标准,严格审查报批程序。

要通过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促进各项检察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下发施行,现根据《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评定检察官等级范围内的人员,现行政职能未达到劳人薪〔1988〕5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职级的,待按规定确定职级后再评定检察官等级;未参加上年度考核的、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的暂缓评定检察官等级。

下列人员不参加评定检察官等级:1995年6月30日前已批准离、退休的人员;已决定调离检察机关的人员;已批准辞职或决定辞退的人员;尚未办理干部录用手续的人员;1995年7月1日以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命为检察官的人员以及1993年7月1日以后未按吸收录用检察人员条件和未经省级检察院审核同意被录用的人员。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9.15•【分类】其他正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典型案例围绕注册商标违法犯罪案件的协同办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评选并联合发布了首批6件协同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杭州某公司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协同办理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本案情】2021年上半年,杭州某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经理张某某委托蔡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带有该注册商标的礼品盒65000个,并由吴某某、朱某某将正规途径购得的该品牌的散装粽子装入礼品盒内对外出售。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余杭区市监局)调查后于2021年6月1日将案件移交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立案,后该案被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11月30日,余杭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杭州某公司、叶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杭州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6万至5万不等的罚金。

同年12月20日,余杭区检察院对吴某某、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余杭区检察院邀请余杭区市监局、公安局等单位参与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充分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

在依法对吴某某、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余杭区检察院向余杭区市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二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8日,余杭区市监局依法对吴某某、朱某某所在的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6008.80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六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六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六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11•【分类】其他正文浙江省检察院发布六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将检察权置于阳光之下的一种案件审查方式,通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意见,让矛盾争议说得出,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有效提升检察公信力,有效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2021年6月11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听证为主题的检察宣传周活动部署,评选并发布全省检察听证典型案例六例。

目录1.督促保护国界桥行政公益诉讼案2.孙某刑事申诉案3.周某某刑事申诉案4.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监督案5.督促整治窨井盖行政公益诉讼案6.张某某妨害安全驾驶不起诉案案例一督促保护国界桥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国界桥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合村,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修建,因地处春秋时代吴越两国边界而得名,是嘉兴市1981年确定的第一批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桥的部分桥体位于驻地部队院内。

由于国界桥附近没有设立军事管理区标志牌,为防止非军事人员进入营区影响军事安全,国界桥桥面中段修建了一面砖混隔离墙。

隔离墙存续20多年,桥墩已出现下陷、桥面已有裂缝,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解放军杭州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军事检察院)共同开展调查取证,于2020年12月3日联合向相关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国界桥文物和国防军事利益保护,保障公共安全。

为解决国界桥修复保护及军事管理区标志牌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军地检察机关在2020年12月24日共同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军地协同做好听证会准备。

作为浙江省军地检察机关共同办理的首例案件,听证会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派员指导。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那可是检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呀!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就像建筑大厦中的一块块基石。

他们虽然不是主导者,但每一项任务都为检察工作的稳固和发展贡献着力量。

要做好检察官助理的管理工作,首先得明确他们的职责。

这可不是随便说说,就好比一场精彩的演出,每个角色都得清楚自己的台词和动作,检察官助理也不例外。

他们要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从案件的初步审查到证据的收集整理,从法律文书的起草到案件材料的归档,每一个环节都得认真对待。

这难道不重要吗?如果这些基础工作做不好,那整个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不就大打折扣了吗?再说说对检察官助理的培训吧。

这就像给树苗施肥浇水,让他们茁壮成长。

培训内容要全面且实用,不仅要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更新,还要有实践技能的提升。

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方式,让他们在实战中积累经验,就如同战士在演习中锻炼战斗能力一样。

难道你能想象一个没有经过充分训练的检察官助理能够胜任复杂的检察工作吗?还有呀,对检察官助理的考核评价也不能马虎。

这就好比给学生打分,要公平公正,又要能反映出真实的工作表现。

考核指标要明确具体,不能模棱两可。

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成果都得纳入考量范围。

要是考核不严格,不就容易让那些敷衍了事的人蒙混过关吗?另外,要给检察官助理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

让他们感受到自己的工作是有价值的,有前途的。

这就像给千里马一片广阔的草原,让他们能够尽情驰骋。

对于表现优秀的检察官助理,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总之,做好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管理工作,是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一环。

只有让检察官助理们各尽其能,发挥出最大的潜力,我们的检察事业才能像一艘乘风破浪的大船,勇往直前,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驾护航!这难道不是我们共同的期望吗?。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高质效办理涉民企案件的工作指引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高质效办理涉民企案件的工作指引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高质效办理涉民企案件的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高质效办理涉民企案件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现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高质效办理涉民企案件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23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高质效办理涉民企案件的工作指引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将最高检党组提出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真正落实到每一个涉民企案件办理监督之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制定本指引。

一、聚焦案件久拖不决问题,完善涉民企案件优效办理机制,力求案件办得快,让公平正义可感受(一)优化涉民企案件全流程办理1.全面覆盖提前介入侦查。

对涉民企刑事案件,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及时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和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情形。

2.推进案件受理分流提速。

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后,优先登记、录入,及时移送办案部门。

办案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从快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案件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流程监控,强化办案期限监管。

3.深化案件繁简分流办理。

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推进涉民企案件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办理复杂案件,以“简案快办”更好实现“繁案精办”。

4.依法快捕快诉精准打击。

对黑恶势力侵犯民营企业利益、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及企业内部贪腐等严重侵害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刑事犯罪,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2012年度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2012年度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2012年度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建设进步奖和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获奖单
位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3.01.17
【实施日期】2013.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2012年度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建设进步奖和全
省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获奖单位的决定
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2年,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省委“两创”总战略、高检院“三个强化”总要求,以提升“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质量为总抓手,全面加强各项检察工作,推动全省检察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为激励先进,鼓舞士气,进一步提升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水平,不断开创全省检察工作的新局面,省检察院决定对获得2012年度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建设进步奖和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获奖单位予以表彰:
一、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给基层检察院建设优秀集体和个人记功表彰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给基层检察院建设优秀集体和个人记功表彰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给基层检察院建设优秀集体和个人记功表彰的决定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给基层检察院建设优秀集体和个人记功表彰的决定
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08年以来,省人民检察院对全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实行分类考评,对于推动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全面提升基层检察院“四化”建设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了一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优秀集体和个人。

根据《浙江省检察机关记功表彰工作规定》,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予以记功表彰:
一、给连续5年获“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的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义乌市人民检察院、XXX市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

二、给连续3年获“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的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

三、给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宋跃、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傅新民、X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宪峰记个人二等功。

省人民检察院号召全省检察机关以先进为榜样,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围绕省委“两富”现代化浙江建设奋斗目标和“三个强化”的检察工作总要求,扎实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促进全省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1月17日
——结束——。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浙江省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浙江省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浙江省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字号】浙检发办字〔2023〕10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检发办字〔2023〕100号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切实加强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工作,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引所称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不起诉案件(包括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中,对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审查、审批、移送及跟进监督等工作。

第二条(职责分工)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就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等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制作检察意见书,移送相应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负责后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三条(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填写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移送函,连同其他材料一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刑事检察部门就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提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由承办检察官提出,案件存在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由刑事检察部门研究后提出。

第四条(需要移送的材料)刑事检察部门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行刑反向衔接不起诉案件,需要移送以下材料:(一)不起诉案件反向衔接移送函;(二)不起诉案件审查报告;(三)不起诉决定书;(四)同案人员的起诉书;(五)案件卷宗;(六)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刑事检察部门在听取被不起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时,可以一并听取对被不起诉人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听取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

浙江检察召开新闻发布会少捕慎诉慎押,促进诉源治理

浙江检察召开新闻发布会少捕慎诉慎押,促进诉源治理

浙江检察召开新闻发布会少捕慎诉慎押,促进诉源治理浙江检察网杭州讯10月27日上午,浙江省检察院举行主题为“少捕慎诉慎押,促进诉源治理”的新闻发布会。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孔璋通报浙江省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工作情况,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何德辉发布8件典型案例,并与第四检察部主任王霞芳、第九检察部副主任蔡永成答记者问,宣传教育处处长周小蔚主持发布会。

近年来,浙江省检察机关主动适应刑事司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和“谦抑、审慎、善意”司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诉源治理重大部署,以打造“法律监督最有力示范省份”为目标,取得了积极成效。

今年1至9月,全省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9789件43583人,依法不批准逮捕16714人,不捕率37.99%,从高到低全国排名第三;受理审查起诉案件75622件115896人,依法不起诉25180人,不诉率为26.83%,从高到低全国排名第二;诉前羁押率39.56%。

“近年来,浙江省刑事案件结构发生巨大变化,重刑案件比例下降,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仅占起诉判决8%,”孔璋说,“随着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及相关监管能力的提升,'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推进落实有了现实基础。

”靶向发力,依法精准保护和平等保护“特别感谢检察官,你们给了我第二次生命,让我可以考上大学,现在我已经工作,我会好好工作生活的。

”在电话回访中,小天(化名)表达着谢意。

几年前,高中生小天与其母亲发生矛盾,为发泄情绪,跑到一副食品店内实施抢劫。

海宁市检察院通过调查了解到,小天父亲突然去世,母亲忙于工作,刚上高一的小天个性变得十分叛逆。

鉴于案发时小天系未成年人,其行为系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诚恳,经综合评估,该院对其宣告附条件不起诉。

在考验期内,小天表现良好,参加高考并顺利考取心仪的学校,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考验期满后,该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政工部门和优秀政工干部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政工部门和优秀政工干部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政工部门和优秀政工干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10.27•【字号】浙司政[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政工部门和优秀政工干部的通知(浙司政〔2006〕73号)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政治部(处):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鼓舞斗志,进一步推动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向前发展,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省厅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政工部门和优秀政工干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一)评选范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政工部门”的评选范围为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各级政工部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政工干部”的评选范围为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广大政工干部。

(二)推荐名额:省属监狱系统推荐先进政工部门3个,优秀政工干部3名;杭州、宁波市司法局,省属劳教系统推荐先进政工部门各1个,优秀政工干部各1名;其它市司法局推荐先进政工部门或优秀政工干部1个(名)。

二、评选条件(一)先进政工部门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先进性建设、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常抓不懈。

2.政工队伍熟悉党和国家的政治工作、干部人事工作、党建工作等政策法规,精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公道正派,作风扎实,群众满意度高。

3.积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在抓好党的先进性建设、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专题教育、基层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职能作用发挥出色,成绩显著。

(二)优秀政工干部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信念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治觉悟高,政治敏感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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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第四届浙江省“优秀检察官”的
决定
【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4.01.23
【实施日期】2014.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第四届浙江省“优秀检察官”的决定
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弘扬检察队伍先进典型,集中展现近年来我省检察队伍建设成果和优秀检察官风采,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动浙江检察事业科学发展,2013年10至12月,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第四届浙江省“优秀检察官”评选活动。

经各级检察机关推荐,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以及全省检察干警投票评选,第四届浙江省“优秀检察官”评选委员会集体评审,省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授予下列10位同志第四届浙江省“优秀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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