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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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浅谈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浅谈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张兆武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05(000)008
【摘要】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具有立法权
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基本上制定了“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但有的“办法”只是对任免的对象、呈报的时间作了规定,而对任免工作的具体程序没有明确。

在实际工作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工作的做法不一。

有的是从拟任人选组织考核开始,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党委组织部门一起进行考核;有的是党委书记办公会确定意向人选后,由党委组织部门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气。

【总页数】1页(P30)
【作者】张兆武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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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2023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2023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23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2023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将第二款修改为:“工会适应用人单位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将其中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浙委[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浙委〔2009〕46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立法工作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省委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地方立法质量显著提高,全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为建设“法治浙江”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为我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指明了方向。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贯彻了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实施好这个《意见》,对于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正处于深入实施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新时期做好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立足长远,统筹规划,科学制定,符合实际。

要立足省情,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把关系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作为立法重点,抓紧研究制定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须的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4•【字号】浙政办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省人事厅2004年12月24日)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但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二、人员的聘用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相关待遇。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七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进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蔡永波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蔡永波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蔡永波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4.10
•【字号】浙政干〔2024〕30号
•【施行日期】2024.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蔡永波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政干〔2024〕30号
省政府研究决定:
蔡永波任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任;
陈如福任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副厅长(试用期一年);
肖高、朱旭恒任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陆立权任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院长;
周青任宁波大学副校长;
徐骏任浙江警察学院副院长;
徐骁任杭州医学院副院长;
免去陈孝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李初排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10日。

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说明

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说明

关于修改《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作⼈员条例》的说明2019-08-21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省⼈⼤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作⼈员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修改的必要性⼈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作⼈员条例》(以下简称任免条例)于1999年12⽉28⽇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7⽉29⽇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了修订。

多年来,任免条例对省⼈⼤常委会依法⾏使⼈事任免权,促进⼈事任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党组织推荐的⼈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员,发挥了重要的作⽤。

监督法出台以后,任免条例⼀些表述与上位法不⼀致,同时,我省⼈⼤常委会⼈事任免⼯作也出现了⼀些新情况、新做法。

为进⼀步规范和完善省⼈⼤常委会⼈事任免⼯作,对任免条例进⾏修改是必要的。

⼆、修改的过程为适应监督法和我省实际⼯作要求,省⼗⼆届⼈⼤常委会将任免条例修改⼯作摆上今年的重要议事⽇程。

今年3⽉,省⼈⼤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作委员会启动任免条例修改相关⼯作,在深⼊调研和⼴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任免条例修改稿。

4⽉下旬,法制⼯作委员会在进⼀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修改决定草案。

5⽉6⽇,法制⼯作委员会会同代表与选举任免⼯作委员会联合印发修改决定草案,向各设区的市⼈⼤常委会,部分省⼈⼤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专门(⼯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意见建议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

5⽉10⽇,省⼈⼤法制委员会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了审议。

5⽉20⽇,省⼈⼤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了讨论,决定提请省⼈⼤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1998〕3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情况、经验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方针,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实施办法(2000年10月12日黄埔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7日黄埔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依法行使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或者通过本会人员的下列职务:(一)任免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三)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常委会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区长;(二)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区人民政府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六条常委会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工作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八条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和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出代理人选,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职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3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3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问题的通知(1985年5月4日皖政〔1985〕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关于干部任免的规定精神,现将我省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任免权限1、下列工作人员,由省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参加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各委员会(办公厅、办公室)主任、各厅厅长、各局局长。

2、下列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任免: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不参加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各局局长,省人民政府所属各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各厅、局副厅长、副局长,各委、厅所属或代管的副厅级机构的局长、主任,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以及其他相当于上列职务的人员。

3、下列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免:本部门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主任、副主任,所属或代管的副厅级机构的副局长、副主任,以及其他相当于上列职务的人员。

4、下列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各行政公署任免:行政公署所属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局局长、副局长,以及其他相当于上列职务的人员。

5、下列工作人员,由省辖市市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参加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6、下列工作人员,由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所属各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各局副局长,以及其他相当于上列职务的人员。

7、下列工作人员,由县长、县级市市长、省辖市各区区长提请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2020版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第二部分第三单元第五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课时作业(含解析)新人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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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选择题1.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使河长履职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这表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①行使立法权,制定地方法规②坚持依法决策,创新行政管理方式③行使决定权,履行社会建设职能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A. ①②B. ②③C. ①④D. ③④【解析】: C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这表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制定地方法规,①正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并不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②不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是行使立法权的体现,不是行使决定权的体现,③不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这表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④正确,故本题答案应为C。

【答案】:C2.近年来,部分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面临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这一做法( )A. 是行使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体现B. 为顺利进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证C. 实现了对地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衡D. 有利于纠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错位【解析】: D 部分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有违市场公平竞争,是政府没有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有利于纠正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错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D项符合题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清理废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是行使立法权的表现,A项不合题意;坚持党的领导是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B项观点错误;我国坚持民主集中制,各国家机关之间不是相互制衡的关系,中央与地方也不是制衡的关系,C项观点错误。

答案选D。

【答案】:D3.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新产生的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等国家领导人,举行了共和国历史上首次集体宪法宣誓仪式,全国人民通过电视镜头目睹了整个过程,简洁而庄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了做好向国家公务员制度过渡期间的行政奖惩及有关政策衔接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期间行政奖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条例》规定的奖惩种类和纪律处分种类实施行政奖惩。

原《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升职、通令嘉奖等奖励种类、停止使用。

升级不再作为单独的奖励种类使用,可作为附加的物质奖励与其他奖励种类结合并用,但必须由国家或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文明确,方可实施;降职、开除留用察看不再作为行政处分的种类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仍执行国务院1957年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审批权限。

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应根据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奖励种类,分别由工作人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按下列批准权限办理:1、嘉奖,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

2、记三等功,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地)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1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1年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1.02•【字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办法(1994年1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按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中,协助实施宪法和法律。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章代表职务的执行第六条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将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调查、听取意见,了解情况。

第七条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会议日程的安排,参加大会的各种会议,审议列入大会方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的专题会议,发表意见。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归集与披露第三章激励与惩戒第四章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降低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成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的公共信用建设,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协调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公共信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处理、披露、使用、服务工作。

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

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关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有关问题探讨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但就目前情况看,这项职权的行使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一、对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认识不到位。

由于法律对人事任免的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在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结合上容易出现偏差。

人大工作是一项程序性要求极高的工作,而人事任免工作的程序性要求更为严格。

一般来说,人事任免工作要经过党委推荐、“一府两院”提名、常委会决定三个阶段。

从人大常委会内部工作来说,也要经过党组研究、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和社会公告三个阶段。

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人认为既然是党管干部,党委提名推荐的人选,特别是一些重要职位的人选,党委组织部门都作了严格的考察,又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人大理应无条件接受,否则就是没有贯彻党委意图。

加上人大任免时对干部人选缺乏充分了解,表决的依据主要来自组织部门提供的文字材料,往往是党委提名的干部基本都能顺利通过,久而久之,人们心目中自然会把人大依法任免单纯看作“橡皮图章”,“履行法律手续”。

在进行人事任免表决中,只注重了和党委保持一致,而忽略了依法办事。

二、任免前对被任命干部调查了解不到位。

党委在向人大常委会推荐人选时,往往是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很短的时间,甚至一两天前才向人大常委会通报。

这样,常委会审议时仅凭提请人对拟任干部的简略介绍,这些材料一般比较笼统抽象,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有关人选的全貌,常委会组成人员很难对拟任干部有全面的了解,表决时难易作出准确判断。

三、人大机关自身建设与任免权的充分行使还不适应。

一是没有固定的人事任免机构设置,难以系统地、经常性地搞好人事任免和监督。

虽然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人事工作委员会或人事(代表)工作办公室,但其工作开展没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方式、方法受局限,难以发挥在任前考察知情、任后跟踪监督的作用。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如何产生的?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如何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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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如何产生的?
选举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和免除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员(统称“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选举任免的人员范围和方式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对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的选举任免权,是国家政权人民性的重要体现。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的是掌握国家权力。

凡行使国家权力、负责管理涉及人民切身权益的机关,只有经过人民授权,由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产生,才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所组成的,是人民的代表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对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的选举任免权,充分体现了国家政权的人民性,表明各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都是人民授权的,因此,必须为人民谋利益,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哪些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由于各级国家政权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和罢免的范围是: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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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于2024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方式第二节审查内容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3年7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一、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事项”修改为“事项和项目”。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延长会期。

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可以少于一天。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三)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主要议程为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听取和审议主席团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以及其他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与考察;(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

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实行的优惠政策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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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1.06
【实施日期】2000.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已于1999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6日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自20
0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全面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省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免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本省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省长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第五条本省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
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地区各县(市)人民法院院长。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本省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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