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干部考核任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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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干部任免考核办法

为规范公司副科级以上管理干部选拔考核任免工作,加强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任免的原则和对象

1、考核任免企业管理干部要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市场化选聘机制相结合原则;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按章办事原则。

2、考核任免的对象:

(1)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

(2)公司基层单位的企业领导人员:经理、副经理、主任工程师;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

(3)公司机关各处室、中心等职能部门的正副处长、正副主任、正副经理。公司纪委副书记、公司工会副主席、公司团委正副书记,

(4)公司机关各处室主办科员。分公司等基层单位各职能科室、中心的正副科长、正副主任。

二、管理干部的任职条件和产生办法

1、管理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2)有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有统揽和驾驭局面的能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敢于负责,诚实守信;

(3)具备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熟悉和精通业务,并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其中党务政工领导人员必须熟悉和善于做党建政工工作;

(4)坚持群众路线,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

(5)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6)身体健康,适应岗位需要;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

2、管理干部可采用任命、聘任、竞聘、选举的方式产生。

(1)任命:即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后任命。

(2)聘任:即通过组织推荐和群众举荐等方式产生侯选人,通过组织考核后按规定程序聘用。

(3)竞聘:即实行一岗多人竞争的办法,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4)选举:即通过党的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等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3、管理干部的任职流程:

(1)公司中层管理干部聘任职流程(见附件一)。

(2)分公司科级管理干部聘任职流程(见附件二)。

(3)公司、分公司党组织系统、工会系统、团组织系统管理干部等人选任职,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人员变动或工作需要,可以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办法及程序产生。

三、企业领导人员的酝酿、考核与任免

1、企业管理干部拟任人选,在进行考察、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其中,公司副处级以上管理干部人选原则上要经民主推荐。在按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或提名后,报公司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行考核任用。

2、考核程序: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干部由公司成立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分公司科级管理干部由分公司成立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档案及有关资料、同考核对象谈话以及要求其提交工作总结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3、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及人数:

考核公司管理干部拟任人选,参加个别谈话人员的范围是:考核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有关人员和职代会职工代表。参加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人数不得少于12人。

4、公司、分公司考核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核组在进行考核谈话和征求意见时,应当采取两人一组进行。考核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如实反映考核情况和意见,并对考核材料负责。

5、考核企业管理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党群工作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核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6、考核企业管理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建立考核文书档案。考核材料必须客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参加个别谈话人员对考核对象表态同意、不同意、不表态的情况。

考核组应当根据考核情况,及时分析和综合情况并形成书面考核情况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党委,考核情况报告中应当明确提出予以任(聘)用建议或暂缓任(聘)用建议,或是不予任(聘)用建议。

7、实行企业管理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公司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任(聘)用后,应当在一定的工作场所内进行公示。副处级以上的任职前公示在公司机关办公场所进行。科级管理干部的任职前公示在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公示期为三至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才办理任职手续。

8、实行企业管理干部任职前谈话制度。在办理任职手续前,拟提任管理干部的,由公司、分公司党委负责人和考核小组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指出考核中反映其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及今后努力方向,提出廉洁从业要求。

9、企业管理干部的免职、处罚等按桂一安人资字[2009]23号文件《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第十条执行。

五、纪律和监督

1、选拔考核任免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人事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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