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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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
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25
【实施日期】2007.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办法,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7年9月25日
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试点目标。
2007年,在长沙市、常德市、湘潭市、平江县及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市辖区启动试点。
2008年,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50%%以上的城市。
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基本覆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从业居民。
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三)试点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政府财政补助和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四)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高、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市辖区农村居民)。
具体包括:未满18周岁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
民。
(五)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为统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