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金融考点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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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文详解(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87号文详解(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近期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以下简称87号文),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明确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不属于政府购买范围、需坚持先预算后购买服务、金融机构的审查必须合规等事项。

《通知》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通知》表示,将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方式对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做出界定,指导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通知》还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政府融资。

实际上,国务院和财政部之前就有系列文件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承接主体、实施程序等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具体文件梳理见本文末),只是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在各种压力之下,利用打擦边球或者违规的“伪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此次87号文是对原来部分规定的重申和细化。

之所以87号文影响如此巨大,核心在于当前太多的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在走这个擦边球,通过将部分本不属于购买服务范围的内容纳入购买服务,变相向金融机构融资。

这也过去几个月和金融机构交流过程中普遍最受关注的内容。

一、87号文是50号文补丁,实现政策全覆盖在国发43号文和新预算法实施以来,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已经逐步成形,建立了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处置日常监督等管理体系,但是对于地方政府的一些“表外债务”即隐性负债并没有统一的口径,最典型的是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引导基金和PPP等方式变相举债,并且这些债务的规模也不容小觑。

目前财政部也在逐步清理整顿这类行为。

5月3日财政部、发改委、“一行三会”以及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50号文),重申了地方政府不得利用PPP、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连政发〔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债权其他规定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18〕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维护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稳定,加快实现全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战略目标。

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苏政发〔2017〕12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依法依规举借政府债务(一)明确政府债务举借主体。

政府债务须通过政府或财政部门举借,其他国家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

政府债务一律只能在上级核定的政府债务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违规举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全面清理已出台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会议纪要,对不符合现行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内容,相关条款一律废止。

(二)规范政府债务资金使用。

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金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优先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建设,优先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民生项目建设,不得用于支付利息,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提前偿还到期的政府债券、外债、国债以及政府专项借款。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债权转让工作,有效处置不良资产,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产公司应严格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4]41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打包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财金[2005]47号)等有关规定,充分论证采取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合理确定能够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有效方式,确保处置程序的规范性和处置信息的公开透明,并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三、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四、除上述限制转让的债权和限制参与购买的人员外,资产公司应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吸引国内外各类合格投资者参与不良资产市场交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处置回收率,并慎重确定债权买受人,防止借机炒作资产和逃废债务。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05-03 19:09 来源:财政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财预[2010]437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0]437号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
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举借债务和担保承诺行为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依法规范举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规范举债行为,不得违规举借债务。

二、依法规范担保承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上述法律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BT)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三、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办事,健全内部管理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债务管理。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承诺行为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财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各国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国发〔2010〕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国务院发文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中国政府网2010年06月1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通知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

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7.38万亿元,同比增长70.4%,占一般贷款余额的20.4%。

在2010年一季度的银行新增贷款中,仍有40%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模在1.35万亿元左右。

通知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通知要求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

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国金证券报告显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严重依赖土地收入,而不是自身项目的现金流。

在统计的地方融资平台的余额中,大概有75%与土地挂钩,剩下的25%仅仅靠地方财政支撑。

通知强调,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和禁止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和禁止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和禁止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19•【字号】沈政办发〔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和禁止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5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禁止违法违规举债融资,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规范政府举债担保行为严格界定政府债务范围。

政府债务仅限于2014年清理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和2015年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

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执行各级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守住政府举债融资的“红线”。

明确政府投资范围。

坚持项目安排既要尽力而为,更要量力而行,坚持无预算不支出,避免低效投资和无效投资。

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政府投资项目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要在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由省政府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代为举借,不得超限额、无预算举借。

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除上述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政府债券和外债转贷之外的其他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预[2017]5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8财金23号文: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财金23号文: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各国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当前,金融企业运营总体平稳良好,但在服务地方发展、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中仍然存在过于依靠政府信用背书,捆绑地方政府、捆绑国有企业、堆积地方债务风险等问题,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金融企业稳健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落实《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

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三、【还款能力评估】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鲁政办字〔2017〕154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15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国家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健全制度,强化预警,加强管理,较好地发挥了政府债务资金对稳增长、惠民生、防风险的积极作用。

但也有一些地方存在政府债务规模较大、隐性债务增长较快、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屡禁不止等问题,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严格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控债务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举债与发展、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切实强化“红线”“底线”意识,不断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负总责,进一步强化债务管理主体责任,在摸清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实施化解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方案,明确债务风险处置目标,力争用2-3年时间将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率全部控制在100%的警戒线以内,用3-5年时间,使隐性债务风险明显降低,全口径政府债务风险整体可控。

加大债务高风险地区风险处置力度,被财政部列入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名单的地区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规模和中长期财政支出责任规模较大的市县,应于2017年年底前制定并出台实施切实可行的债务风险化解计划,明确风险化解目标、进度和工作措施,必要时可启动财政重整计划,通过调减政府投资计划、停止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压缩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统筹各类结转结余资金、处置政府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及时将债务率控制在警戒线以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担保行为的通知-政府举债融资担保行为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担保行为的通知-政府举债融资担保行为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担保行为的通知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担保行为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24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对个别地区违规举债处理意见的通知》(内财预〔2017〕825号)等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担保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担保行为整改落实工作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规范担保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有关要求,全面梳理已出具的具有直接或变相担保性质的会议纪要、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文件,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及时清理废止,同时要与合同(协议)相关社会资本方平等协商,依法修改完善合同(协议)条款。

今后,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事宜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承担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事业单位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它单位或企业融资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它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1.04•【文号】财库〔2020〕3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称地方债)发行机制,保障地方债发行工作长期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债发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不断完善地方债发行机制,提升发行市场化水平(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债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市场化意识,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债发行工作,积极推动地方债市场发展。

(二)地方债采用招标或承销方式发行。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承销团成员的沟通,合理设定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比例、最低承销比例、最高投标比例、单一标位投标比例等技术参数。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参考地方债收益率曲线合理设定投标区间,不断提升地方债发行市场化水平,杜绝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促进地方债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二、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维护债券市场平稳运行(一)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发债进度要求、财政支出使用需要、库款水平、债券市场等因素,科学设计地方债发行计划,合理选择发行时间窗口,适度均衡发债节奏,既要保障项目建设需要,又要避免债券资金长期滞留国库。

(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下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包括发行时间、发行量、债券种类等。

“六部委文件、43号文、10号文”十六条不能逾越的红线,当心被绊倒!

“六部委文件、43号文、10号文”十六条不能逾越的红线,当心被绊倒!

“六部委文件、43号文、10号文”十六条不能逾越的红线,当心被绊倒!自《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逐步规范并建立了相应的防控机制,但个别地区“打擦边球”以各种名义违法违规举债时有发生河南某市甚至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

为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今年以来,财政部持续保持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高压态势,多次公开通报部分地区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近日财政部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现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四份文件中涉及政府债务有关的禁令梳理为十六条供参考:一、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二、省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市(州)、县(市、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由省政府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安排。

不得改变既定资金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违法违规采取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BT回购、垫资施工、延期付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

五、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重磅杀伤力太大了!财政部23号文重磅解读

重磅杀伤力太大了!财政部23号文重磅解读

重磅杀伤力太大了!财政部23号文重磅解读2018-04-02PPP产业智库导读:财政部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是这些年用词最强硬、非常有杀伤力的文件之一!这份简称“23号文”的文件中,“不得”一词一共出现了23次!这一通知,也意味着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监管再升级。

财政部明确表示:★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不断增加。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说,“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部门项目审批责任不落实等原因,也有金融企业推波助澜的因素。

”23号文背后有怎样的逻辑框架?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有哪些底线?市场化融资有哪些原则?违法举债的合作模式有哪些?城投债还能投吗?详见《城投债还能投吗?——财金23号文点评》。

原标题:城投债还能投吗?——财金23号文点评来源:固收彬法天风研究作者:孙彬彬/高志刚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下文简称23号文),同时公布了对《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下文简称23号文解读)。

23号文主要是从国有金融企业的维度(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系统梳理了过去一段时间地方债务监管文件和金融监管文件中针对金融企业和地方债务的条款,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的投融资行为,出发点依然是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行为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部门举债和担保行为的通知

般公 共预 算 收 入 偿 还


定 收 益 的 公益性 事 业 三 严 格 限 定政 府债 务 资 金 用 途


发 展 确 需政府 举借专 项 债 务 的 专 项 债券融 资



由 省 政 府 代 为 发行 政府 债 务 资金 只 能 用 于 公 益性 资 本 支 出 和 适 度


切实 防 范 财 政 金融 风险
现 就进

步规 范地方 政府 整 方案 经 各 县 区 政 府报 同 级人 大 常委 会 批准




部 门 举 债和 担保 行 为 有 关 问 题通 知 如 下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金 融 组织 贷款举 借债 务按 国 家



严 格 规 范 政 府 债 务举 借 行 为 有 关规 定执 行





员 办 事 处 实 施 地 方 政 府 债 部 门 依 照 市 级财政 部 门 下达 的 债
( (


20 1 6 〕 1 75
号 等 规 定 为 加 强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理




务 限额 提 出 本 地 区 政府债 务 安 排建 议 编 制 预 算 调







术 开 发 区 各 园 区 管 委 会 市 政 府 报 市 人 大 常 委 会批 准


市 级财 政部 门 在 统筹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考虑 债 务风 险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5•【字号】荆政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3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确处理好举债与发展、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严格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自觉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强化债务风险防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住底线、不越红线,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严格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规定。

1.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规定。

对政府债务年末余额超过限额的县(市、区),其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由本级政府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统筹解决,不得申请转贷新增政府债券。

2.严格落实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将一般债务收支、专项债务收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补贴支出等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政府性债务“借、用、还”情况账目清晰、整体可控。

3.严格限定政府性债务资金用途。

各地、各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支付利息、经常性支出、竞争性项目、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投资项目,也不得用于提前偿还以后年度到期的政府债券、外债、国债以及政府专项借款。

4.严格规范政府担保行为。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截止 2 0 1 3年 6月 , 我 市 政 府性 债 务 余 额 3 6 . 1 1 亿, 主 要 投 向用 于城 市 基 础 设施 1 8 . 8 8亿 、 廉租房 、 公 租 房 等保 障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2 . 6亿 元 , 交 通 路 网 建设 7 . 7 5亿 、 水利、 安全 饮 水 建 设 1 . 9 1 亿元。 科教发展 2 . 1 1 亿 元、 其他建设 1 亿元 。 一 定程 度 上 缓 解 了 收支 矛 盾 , 为 我 市 城 市化 进 程 、 推动 产 业 转 型 升级 、美 化 城 乡 环 境 、改善 农 村 落 后 面貌 起 到 了积 极 作 用, 为全 市 经 济 社 会发 展 注 入 了新 的动 力 。 ( 如表 1 表2 )
9 8 2 . 4 8
2 4 . 4 4 % 8 . 2 0 %
O _ 3 1 % 1 3 2 7 2 9 6 . 7 2 % 6 8 1 2 . 1 5 6 0 . 7 6 %
关键词: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 理 风 险 防 范
社 会 发 展筹 集 资金 . 在 加 强 基础 设 施 建 设 、 加 快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等 方 面 发 挥 了积 极作 用 , 取 得 了较 好 的成 效 。
( 一) 缓 解 了财政 支 出压 力 、 取 得 了 良好 的 社套 效 益
财政金融
加强地 方政 府 眭债 务管理 有效 防范财政金融风 险
兰溪 市财政地 税局 叶亚 萍
摘要: - J r - 解 决地 方政 府 性 债务 存 在 风 险 的 问题 , 就 要 强化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理 。 将 地 方 政 府债 务 分 类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 研 究制 定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风险 预 警 办法 。 建 立规 范 的地 方 政 府 举 债 融 资 机 制 , 完 善 地 方 政 府 性 债 务 管理 制 度 , 提 高政 府 财政 运 行 透 明 度 , 有 效 防 范财 政 金 融 风 险 。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平政办发〔2017〕108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在平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2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健全政府举债机制市县(区)政府要在省政府批准的债务限额内,通过采取委托省财政厅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融资,并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

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与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二、规范政府担保行为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市县(区)政府可结合财力实际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担保公司必须坚持市场化运作,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市、县(区)、乡(镇)政府违法违规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精神,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依法合理分担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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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考点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财预〔201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
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
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依法妥善处理。

三、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

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四、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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