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11•【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黔南州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五年行动计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1日黔南州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五年行动计划为努力实现我州县域经济发展的新突破,促进全州经济加快发展,提高我州经济总量,根据《贵州省提高县域经济比重五年行动计划》(黔府发〔2013〕24号),特制定黔南州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五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构建“一圈两翼”发展战略,着眼实现“三个同步”,构建“六大体系”,着力发展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加快构建以省“5个100工程”和州“5个20工程”为载体的产业发展平台。
全力打好县域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建设五年攻坚战,以产业项目投资为抓手,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以民营经济为主体,以城乡协调发展为主线,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努力走出一条符合经济规律且具有黔南特色的县域经济发展之路。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全州县域生产总值达到1281亿元左右,占全省县域经济比重达到12%。
具体目标为:(一)发展实力增强。
全州12县(市)的生产总值均超过50亿元,其中超过100亿元的县(市)5个,超过200亿元的县(市)1个;县域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20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424亿元左右,城镇新增就业22万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到108亿元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8000元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0000元左右。
(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州工业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农委等配合落实)(二)产业结构优化。
景区管理制度条例最新
景区管理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景区管理,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提升景区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等景区。
第三条景区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公益最大化”的原则,加强对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升景区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游客满意度和游客体验度。
第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建立景区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体系,确保景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协调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情况。
第八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景区宣传和推广工作,提升景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二章景区管理机构第九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十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合适的管理人员,提升景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制定科学的工作计划和管理方案。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景区管理第十三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景区的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规范景区的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禁止野外露营、破坏植被、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各项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清理整治景区内的宣传品、广告牌,防止滋扰游客观光。
第十八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游客的引导和服务,提升游客的满意度和体验度。
第四章景区服务第十九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便捷的服务,满足游客的需求。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传承文化遗产,提升旅游体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第二章保护与开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确保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独特性。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保护计划,科学、有效地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
保护计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文化传承等内容。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严禁非法建设和破坏环境行为。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三章旅游服务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完善的旅游服务设施,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
旅游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服务管理规定,明确旅游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责任。
并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导游标识和导游讲解服务,推动旅游导游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信息技术在旅游服务中的应用,提供便捷的游览导航、景区介绍等信息。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巡逻和监控。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良好的联络和合作机制,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破坏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其追究民事责任。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7.21•【字号】•【施行日期】2001.07.2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1年4月29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1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本州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樟江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建设、旅游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樟江风景名胜区是以喀斯特原始森林和水文为特征,集山、水、林、湖、瀑、洞、石为一体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由水春河景区、大七孔景区、小七孔景区、樟江风光带组成,总面积273.1平方公里。
根据《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樟江风景名胜区划定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
第四条樟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使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荔波县人民政府领导,主持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二)按照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活动、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等进行管理;(五)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樟江风景名胜区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景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景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景区管理,保障游客和景区的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景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历史、科学价值,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结合,具有一定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游客开放的游览区。
第三条景区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服务游客的原则。
第四条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区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景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景区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确保景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得到有效保护。
第七条景区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景区规划,保护景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八条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天然材料,保持景区的自然风貌。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保护制度,对景区内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卫生和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景区内游览活动的管理,确保游客的安全和景区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景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服务与保障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游客服务中心,提供景区介绍、游览咨询、导游服务等服务。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内的标识系统建设,设置清晰、准确的导览标识。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景区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游客和景区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游客利益,提升风景名胜区的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1. 成立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2.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确保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平衡。
2. 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保障游客的游览安全。
3. 依法对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管。
4. 加强对景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5.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
四、环境卫生管理1. 景区内设置垃圾箱、公厕等设施,并定期清理。
2. 严禁在景区内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乱刻乱画。
3. 严格控制景区内餐饮、住宿、旅游纪念品等经营单位的垃圾排放。
4. 对景区内水面、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进行定期保洁。
五、安全管理1. 景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2. 加强景区内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3. 做好景区内的消防、防汛、防雷等工作。
4. 定期对景区内的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开发与建设1. 景区内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
2. 对景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项目与景区整体风貌相协调。
3. 对景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环保评估,确保项目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七、宣传教育1. 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
2. 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文化、生态等知识。
3. 加强与周边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合作,共同推进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
八、奖惩措施1. 对在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开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风景区的规章制度
风景区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风景区的良好秩序,保障游客的安全,提升游览体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游客在风景区游览期间,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违反规定。
第三条风景区管理人员有权依照本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定的游客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风景区的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8:00至晚上18:00,具体时间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调整,游客应遵守开放时间。
第五条风景区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禁止携带大件物品。
第六条风景区内禁止投放垃圾,游客应当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
第七条风景区内禁止涂鸦、破坏植被、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游客应当爱护环境,保持风景区的整洁。
第八条风景区内禁止喧哗、打闹、跳跃等影响其他游客的行为。
第九条风景区内禁止摄影师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商业拍摄。
第十条风景区内禁止擅自上山、越界行走,必须遵守固定的游览线路。
第十一条在风景区内举办活动需事先向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风景区内禁止捕捉野生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生态。
第十三条游客应当自觉维护风景区内的秩序,如有违反规定行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并记录。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规定行为严重者,管理人员有权将其请离风景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遵守规定、自觉维护秩序的游客,管理人员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游客在风景区游览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向管理人员求助。
第二章游客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游客有权自由选择游览线路,游览景点。
第十八条游客有权享受风景区提供的服务,包括导游讲解、景点介绍等。
第十九条游客应当遵守规章制度,保护环境,爱护景观。
第二十条游客应当保护自身安全,遵守公共秩序,不得进行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游客应当尊重管理人员,配合管理。
第二十二条游客应当自觉保持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
第三章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管理部门有权对游客进行管理,维护风景区的秩序。
第二十四条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游客进行劝阻、纠正。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发文字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号【发布部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8【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4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已于2016年8月2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8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2016年8月2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樟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樟江流域内的规划、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樟江流域是指自治州荔波县、独山县、三都水族自治县境内降雨通过地表水和地下水汇入樟江的水域及陆域。
樟江干流是指樟江自发源地荔波县东北面的月亮山次峰东麓到荔波县瑶山瑶族乡俞家河段。
樟江主要支流是指流域内集水面积在2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二级支流。
一级支流为拉学河、蓝淀山河、地界河、水东河、水昔河、岜凡河、姑爽河、水便河、水春河、方村河、小七孔河、平岩河;二级支流为黄江、台村河、尧花河、水维河、下寨河、岜炮河、姑留河、水各河、水令河、黄后河、坝望河。
第四条樟江流域保护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2011年3月2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11年8月26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展旅游业,旅游规划、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第四条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支柱产业培育发展。
第五条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发展旅游业。
捐赠资金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并列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旅游发展政策和措施,督促旅游发展重大事项的执行。
第七条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旅游综合协调具体工作;(二)组织旅游资源普查,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重点项目规划和旅游线路规划;(三)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和宣传促销;(四)制定和实施旅游人才培训计划;(五)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重点项目规划,组织实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六)规范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经营和服务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受理旅游者投诉,指导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七)监督和检查旅游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八)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九)推进旅游发展信息化建设。
景区规章制度 管理条例最新
景区规章制度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景区秩序,保障游客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进入景区的游客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景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保护景区资源和环境,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游客应当遵守景区规定,保护景区环境,文明观光,不得损坏景区设施和植物。
第五条景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景区规章制度,监督景区内的秩序。
第六条景区内禁止擅自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破坏植被。
违者将被处罚。
第七条景区内禁止涂写、刻画、刻碑等损坏景区公共设施的行为,违者将被处罚。
第八条游客应当自觉遵守景区内的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不得拒绝检查。
第九条景区内不得擅自篝火烧烤、野外露宿,不得放任垃圾,违者将被处罚。
第十条游客禁止在景区内打扰他人,不得使用高音响器材,不得发出嘈杂声音,避免影响他人休息和游览。
第十一条游客应当爱护景区的文物和古迹,不得随意触摸、涂抹或破坏文物和古迹。
如发现有破坏文物的行为,将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在景区内拍照时,不得使用闪光灯,以免影响其他游客和景区动植物。
第十三条游客应当保持环境卫生,随身携带垃圾袋并及时将垃圾投放至指定垃圾箱内,不得乱扔垃圾。
第十四条景区内禁止买卖、散发广告、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如发现有类似违规行为,将立即制止并报告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游客在景区内应当保护动植物,不得捕捉、伤害动植物,不得乱喂食,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六条景区内禁止擅自攀爬、游泳和嬉水,不得抖擞危险行为,违者将被处罚。
第十七条游客应当自觉维护景区公共秩序,如有发现他人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工作人员举报并配合处理。
第十八条景区内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安全监控,确保游客和景区安全。
第十九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规范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增强责任意识。
第二章景区开放时间第二十条景区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8点至晚上9点,工作人员应当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
景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景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管理,维护景区环境秩序,提升景区服务质量,确保游客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景区所有工作人员和游客,是景区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景区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保护环境,保障游客权益。
第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景区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执行,及时处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景区规章制度第五条景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游客服务规定、安全生产规定、环境保护规定、财务管理规定等。
第六条景区规章制度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经景区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景区规章制度应当公示,供游客和员工查阅,确保各方了解并遵守。
第八条景区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通知游客和员工。
第九条景区规章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区实际情况,具体内容由景区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章景区管理第十条景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合理分工,提升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
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员工业务水平,保证景区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景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决维护游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景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障景区环境整洁,为游客提供舒适的游览环境。
第四章游客服务第十五条景区应当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导览服务、停车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等。
第十六条景区应当建立健全游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游客投诉,保证游客权益。
第十七条景区应当根据景区规模和特点,合理安排游客流量,确保游客有序参观。
第十八条景区应当建立健全门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门票质量,保证游客权益。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景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景区自然生态环境。
景区规章管理制度
景区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景区管理,保障游客安全,维护景区公共秩序,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景区管理领导小组是景区的领导机构,负责全面协调、统一、监督景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景区管理工作由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所有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景区管理制度。
第五条所有游客应当遵守景区管理制度,维护景区的整洁和秩序。
第六条游客在进入景区前,应当遵守景区的安全规定和游客行为规范。
第七条景区管理部门有权根据需要对游客进行登记和抽查。
第八条禁止在景区内吸烟、乱扔垃圾、私自野餐、攀爬栏杆或破坏公共设施。
第九条禁止在景区内对他人进行辱骂、打架斗殴或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游客应当遵守景区的安全警示标识,自觉遵守景区的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景区管理部门有权制定临时性管理规定,游客应当服从。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确保景区环境的安全。
第十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游客在景区内应当遵守景区的安全规定,自觉维护个人安全。
第十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在突发情况下及时得到救援。
第十七条景区管理部门有权对游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八条禁止在景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追逐打闹等危险行为。
第十九条在景区内发现火情、水情、人情等危险情况时,游客应当迅速撤离并报告景区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景区设计,如有需要应当报请景区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景区内存在特殊危险区域时,景区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识,禁止游客进入。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景区内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禁止乱丢垃圾,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游客应当爱惜公共设施,不得随意破坏或污损景区设施。
第二十四条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清洁作业,定期进行清洁检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贵州荔波樟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基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贵州荔波樟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21
【实施日期】2008.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贵州荔波樟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黔南州发改局:
你局《关于上报<荔波县国家级樟江风景名胜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黔南发改社〔2008〕 1041号)收悉。
荔波樟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我省少数民族原生态旅游线路上的重点景区,是省政府确定的荔波优先发展重点旅游区主要景区。
以喀斯特地貌、水文和原始森林为特色,被誉为地球腰带上的绿宝石,是我省第一个世界自然遗产地,是高品位的自然旅游资源富集的地区。
为进一步改善荔波樟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条件,推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作为我省重要产业在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脱贫致富等方面的作用。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全文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全文《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事业发展,制定了《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有阅读。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第五条为利于保护我省风景名胜资源,加快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根据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对收取的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的收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一部分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地、县两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主要任务是:分级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审查创建风景名胜区条件,负责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查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的决议-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
域保护条例》的决议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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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的决议
(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结束——。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各地的风景名胜区作为旅游活动的重要载体,对带动地方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核,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自然环境永续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与和谐发展。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
一、员工管理
1.上下班时间及签到
所有员工需按时上下班,并到人事部进行签到(前台部、餐饮部除外)。
因工作原因未签到者,应填写《考勤记录补报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签到时,需报人事部经理审批。
无考勤记录且未填报《考勤记录补报单》者,按旷工处理。
在规定上班时间后1小时内到岗者为迟到,迟到30—60分钟,扣款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扣款100元。
2.请假制度
员工因病或有事请假,需提前一天填写《休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经理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
二、景区经营及游客管理
1.景区开放时间及设施维护
景区应按规定时间对外开放,并确保各项设施完好,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开放时间或暂停开放,应及时通知游客。
2.游客安全
景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和项目,景区应加强巡查和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环境卫生管理
1.环境卫生标准
景区应保持环境整洁、美观,无垃圾、无异味。
景区的公共设施应定期清洁和维护,保持卫生状态。
2.垃圾处理
景区应设立专门的垃圾收集和处理场地,分类收集和处理垃圾。
四、服务质量管理
景区应制定服务规范,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业务水平。
对游客的投诉和建议,景区应及时响应和处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
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位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荔波县境内,距贵阳市357公里,以岩溶地貌所形成的山水为特色,是目前世界同纬度罕见的亚热带喀斯特原始森林残存区。
荔波樟江风景区总面积273.1平方公里,由小七孔景区、大七孔景区、水春河景区和樟江风光带组成。
景区以喀斯特地貌和樟江水系的水景、浩瀚苍茫的森林为主体。
景区内峰峦叠嶂,溪流纵横,景物景观动静相间,刚柔相济,是既有奇、幽、俊、秀、古、野、险、雄的自然美,又有浓郁的布依、水、瑶、苗等民族风情融为一体。
小七孔景区也是这是一处融山、水、林、洞、湖、瀑为一体的天然原然始奇景。
因景区内响水河上有一座始建于清道光十五年间的七孔拱桥而得名,该桥是清代和民国时期荔波通往广西南丹的交通要道。
【桥畔原有一块“万古兴桥”碑,刻着“群山群山岩浪千千岁,响水河桥万万年”。
】沿山脚公路塑流而上,响水河上出现了层层叠叠的落差,形成了错落有致的68级跌水瀑布。
【跌水瀑布的旁边是拉雅瀑布,瀑布宽10米,落差30米,瀑势如山倒,颇为壮观。
】沿着游道往前,便是龟背山原始森林,龟背山原始森林是典型的喀斯特森林奇观的缩景。
森林密布、古树参天,林中有珍稀树种以及奇花异草。
穿过龟背山原始森林,便是著名的水上森林。
水上森林是一片极其独特的森林,这里的千百株树木,全都植根于水中的顽石上,又透过顽石扎根于水底的河床。
形成水中有石,石上有树,树植水中的奇景,这种水、石、树相偎相依的景观令人叹为观止。
穿越重重森林,你会惊喜地发现两个水面相连的喀斯特盲谷湖,这便是鸳鸯湖。
鸳鸯湖湖水面积约20公顷,水深处达30米,水色碧绿,明洁如镜。
小七孔景区不远处便是大七孔景区,大七孔以进入景区的同样因景区内一座始建于清道光年间的古桥而得名。
因此桥与小七孔景区的桥相比较大一些,因此被人们称为大七孔桥,与小七孔桥相对应。
景区内分布着原始森林、峡谷、伏流、地下湖等,充满了神秘、奇特的色彩。
景区内主要景点有天生桥、恐怖峡、妖风洞等。
景区管理规章制度
景区管理规章制度1. 背景介绍景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特定地域范围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相关生态环境,以及提供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由于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景区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景区管理规章制度是对于景区管理的法律化、规范化的要求和规定,旨在保障游客和景区的利益,维护景区秩序,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
2. 规章制度的目的景区管理规章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景区的管理行为,维护景区的秩序;•保障游客和员工的安全,提供质量可靠的服务;•促进景区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景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3. 制度内容3.1. 景区开放时间•景区开放时间应在早上8点至晚上6点之间;•特殊情况下,景区管理部门可以对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需提前告知游客。
3.2. 游客行为规范•游客在景区内应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有违法行为;•不得损坏景区设施和环境,不得乱丢垃圾;•不得随意采摘或破坏景区内的植物和动物。
3.3. 游客安全保障•景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游客应遵循相关警示;•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巡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游客在景区内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求助。
3.4. 景区服务质量•景区内应设置充足的服务设施和便利设施,如卫生间、停车场等;•工作人员应接受正规培训,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景区应及时解决游客的投诉和意见,保障游客权益。
3.5. 景区保护与环境管理•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景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景区内的生态环境;•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提倡绿色出游,减少对景区环境的污染;•景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巡护体系,加强对景区的监控和管理。
4. 监督与执法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景区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游客和员工,景区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相应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 结束语景区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景区的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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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黔人常备[2001]18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一条 为加强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本州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樟江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建设、旅游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樟江风景名胜区是以喀斯特原始森林和水文为特征,集山、水、林、湖、瀑、洞、石为一体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水春河景区、大七孔景区、小七孔景区、樟江风光带组成,总面积273.1平方公里。
(三)违反第七条第(五)项、第(六)东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按占地面积,可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0元;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
(二)按照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活动、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等进行管理;
(五)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樟江风景名胜区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荔波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委托权限实施,或者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樟江风景名胜区内民族村寨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当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保护和开发民族工艺品、民间艺术和民族文化,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
第二十条 进入樟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游人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一条 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在景区内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禁止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旅游活动。
第八条 在特级和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本条例公布施行前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拆除;
(二)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
(三)移植风景林木;
(四)建造坟墓。已建而有损自然景观的,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九条 樟江风景名胜区的水质以及樟江支流的水质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Ⅰ至Ⅲ类水标准执行。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荔波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樟江风景名胜区护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和制度,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和设备,规定特别防火期,设置禁火标志。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到樟江风景名胜区投资开发和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旅游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进行科学论证,避免盲目建设。不得兴建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项目。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10824(颁布时间)
20010824(实施时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1年4月29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1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1年8月24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三)擅自开山、开矿、采石、挖砂、取土;
(四)围填堵塞河流、溪流、湖泊、山泉、瀑布;
(五)堆积、装贮、排放污染环境的废渣、废水和有毒有害气体;
(六)由水体环境倾倒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在水中洗涤有毒、有污染的物品;
(七)猎、捕、炸、毒或者以其他方式伤害野生动物;
(八)其他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 在樟江风景名胜区内已建成的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治理,达不到环境质量标准的,由荔波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关、停、转、迁。
第十一条 禁止侵占、破坏樟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河道、河滩、河堤及其设施。
第十二条 禁止违法占用、转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擅自改变风景名胜资源性质及景区土地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在樟江风景名胜区内根据规划建设的项目,由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方可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樟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应当服从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 在樟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损毁古树名木、风景林木花草;
(二)毁林开垦、擅自砍伐林木;
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荔波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樟江风景名胜区内的封山育林、植树绿化和25度以上坡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保护植被和野生动植物繁殖生长、栖息环境。
在樟江风景名胜区内推广沼气等适用技术,采取节柴措施、保护生态。
第十五条 荔波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樟江风景名胜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防洪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荔波县人民政府或者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保护、建设、管理、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有贡献的;
(四)维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同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作斗争做出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五)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出违法占用、转让的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恢复风景名胜资源及土地使用性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无权批准而批准、越权批准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在樟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樟江风景名胜区划定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
第四条 樟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使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 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荔波县人民政府领导,主持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