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快我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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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5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8日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省政府授权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6•【字号】黑政办发[2000]48号•【施行日期】2000.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48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黑龙江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黑龙江省财政厅2000年9月6日)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体制(一)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二)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2000年由中央下划到省里的普通高校,2000年及以前入学学生的助学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负责。

(三)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均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经办银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行,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沈阳分行委托)、省工商银行组成全省助学贷款厅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厅际协调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4•【字号】黑政办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14日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全力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开展高校毕业生岗位扩容行动(一)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深入实施大项目拉动就业计划、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计划,促进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鼓励驻省央企和省属国企带头吸纳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条件,对招聘人数不低于上年度的,在重点项目安排、高端人才选拔、人才载体建设、科研项目资助、高级职称评定、职工技能培训、评先奖优考核等方面按规定予以倾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5日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金融扶贫是脱贫攻坚的重要保障。

为支持贫困地区将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转化为重要发展机遇,进一步推动金融扶贫政策落地生根,真正打通金融资源进入扶贫领域的通道,彻底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本着“加大力度、突出精准、强化落实、协同推进”的原则,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精准对接贫困户助力脱贫(一)实现扶贫小额信贷有效需求全覆盖。

用足国家金融扶贫信贷政策,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实现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有效需求全覆盖。

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市、区〕)政府负责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等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相关工作。

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对有创业就业意愿、有生产经营能力、有还款来源、信用良好的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贷款需求予以满足;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引导贫困户与适合贫困户增收脱贫的市场经营主体以“带资入社”“带资入企”等灵活方式建立利益链接机制,农村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向建立利益链接机制的贫困户发放贷款,确保贫困户增加收益,保证扶贫小额信贷“贷得出、用得上、有效益、收得回”。

农村信用社负有与贫困户对接率达到100%的兜底责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5]6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0.16【实施日期】2015.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6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工作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2015年令第25号)等要求,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在我省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进一步拓宽基础设施融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与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省基本省情,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发展理念,完善政策体系,营造权利对等、机会均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省内市政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领域项目建设,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升全省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3
•【字号】黑政办发[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
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有关部门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含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保留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75件,修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611件。

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1年4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

附件: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附件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8•【字号】黑政办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近期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经省委同意,现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工作分工情况通知如下:王文涛省长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省审计厅。

李海涛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税、金融、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编办、发改委、财政厅、地税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金融办、物价监管局、接待办、龙江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省政府采购中心、省行政学院、省政府黑瞎子岛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联系省人大、省政协、民主党派、省军区、驻哈部队,省国税局、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审计署哈尔滨特派办、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家开发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进出口银行、驻黑龙江商业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机构。

贾玉梅副省长负责对外开放、商务、旅游、外事、港澳台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外办(侨办)、人社厅(公务员局)、商务厅、旅游发展委、社保局、医保局。

联系哈尔滨海关,省台办(台联)、贸促会、侨联、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

孙东生副省长负责教育、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文化厅(文物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体育局、档案局(档案馆)、教育学院、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省地志办、科顾委、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招生考试院、教育科学研究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黑政办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34号)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我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鸡西、七台河、双鸭山、鹤岗市(以下简称四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矿工家庭占50%以上,集中连片2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含国家批复的七台河市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用于棚户区新区建设的建设用地所在区域)。

(三)国家批复的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五)棚户区改造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六)根据本地实际,将棚户区改造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在计划、资金、房源等方面统筹兼顾。

二、项目组织管理(七)省政府已成立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推进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推进办),工作人员由省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抽调专职人员组成,代表省政府管理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行使改造项目的计划、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职能。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5•【字号】黑政办发[2005]53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黑政办发[2005]53号2005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黑龙江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面向高端客户,贷给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及大型企业集团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贷款。

借款融资平台可以参股等适当方式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项目。

第三条软贷款使用单位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及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且能够还本付息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软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主要用于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带动作用的高科技项目、对全省经济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软贷款作为资本金不能高于国家规定项目资本金的50%。

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条件的项目,尽可能安排硬贷款,不用或少用软贷款。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省内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软贷款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办法;(二)审定软贷款项目;(三)协调和解决软贷款使用和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改善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改善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改善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黑政办发[2002]36号•【施行日期】200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改善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36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经贸委《关于改善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22日关于改善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省经贸委2002年7月3日)为切实解决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拓宽融资渠道,改进金融服务,改善信用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信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监管。

通过宣传、培训、典型推动等方式,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意识。

依法监督中小企业健全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做假帐。

强化中小企业的质量意识,严格执行质量标准,杜绝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中小企业信守合同,自觉抵制恶意违约行为。

(二)加大力度整肃不良信用行为。

通过规范中小企业的开户行为,严格基本账户结算制度,引导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银企之间的信息沟通,防止多头建户造成的信息失真;要配合金融部门加强对改制企业金融债权的监管,建立逃废债务企业的“黑名单”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三)制定中小企业信用基本制度。

经贸、工商、财政、银行、公安、海关、税务、证券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等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尽快制定符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基本制度,对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的界定、奖励和惩处,信用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信用信息的获取、管理和披露,信用风险的防范和责任追究,信用服务机构的设置、监管等进行有效规范。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5•【字号】黑政办发[2005]53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黑龙江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黑政办发[2005]53号2005年7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黑龙江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资金管理,明确借款、用款、还款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确保资金的合规借入、有效使用、按期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包括: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公共设施、哈大齐工业走廊、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两基一支”和优势特色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中小企业、县域经济等社会经济发展瓶颈领域的建设项目资本金注入。

第三条经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商确定,由黑龙江省龙财资产经营公司组建省综合融资平台,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组建省老工业基地振兴融资平台,黑龙江省交通厅组建省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黑龙江省电力开发公司组建省电力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哈尔滨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哈尔滨市融资平台,黑龙江龙兴国际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建省境外资源开发融资平台。

6个融资平台作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借款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负责软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偿还,与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融资平台项下具体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软贷款以省政府信用为基础,由省财政厅负责对各融资平台软贷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软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式第五条融资平台采取投资方式对项目进行资本金注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7•【字号】黑政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7]2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切实解决我省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所得,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和全国贯彻落实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若干意见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重大意义(一)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省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尽快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利于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改革和发展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及认定范围(二)基本原则。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级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企业是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偿还义务和责任;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催办督促,确保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进度;各级政府负责解决本级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负责工作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哪一级政府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哪一级政府负责解决。

要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与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相结合,与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机制相结合,与解决其他债务相结合,要把握好工作的力度和节奏,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3日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为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统筹协调发展,全面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有效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全方位夯实我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主体明确、责任清晰。

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及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压实全省各县(市、区)政府农村公路建设主体责任,落靠项目谋划、资金筹集、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等职责,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有序实施。

——坚持问题导向、规划引领。

围绕建设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突出规划引领作用,整合部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坚持多元筹资、注重效益。

加强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引导撬动作用,发挥市场机制广泛筹措资金,大力发展“农村公路+”模式,促进农村公路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逐步形成稳定可靠的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渠道。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黑政办发[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4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杜家毫(副省长)副组长:张效廉(哈尔滨市市长)孔令学(省长助理)成员:唐修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高玉学(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高蓓(省教育厅副厅长)廉占东(省监察厅副厅长)顾晚光(省财政厅副厅长)黄迎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姜秀金(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占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戴彤宇(省交通厅副厅长)马庆国(省水利厅副厅长)韩连生(省林业厅厅长)郑荣根(省商务厅副厅长)索天仁(省卫生厅副厅长)王学文(省审计厅副厅长)高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义平(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刘玉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隋凤富(省农垦总局局长)XXX(省旅游局副局长)李文达(省森林工业总局副局长)商庆军(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邓新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副局长)刘延平(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姜明(哈尔滨市副市长)黑龙江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室主任:唐修亭(兼)副主任:王中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5]4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8
【实施日期】2015.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4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8日
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

对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把风险关,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

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重点支持农田水利设施、保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黑政办规〔2017〕5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黑政办规〔2017〕5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黑政办规〔2017〕5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促进普惠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征信体系为载体,以信用评价为手段,培育信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规范有序的信用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贷款难”问题,对促进我省农村地区信用与经济良性互动、农村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地)、县(市)要将“三信”(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评定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作为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通过建立健全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的采集、共享和评价机制,在政策、金融、社会资源等方面对信用评价良好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支持,形成信用激励机制,有效改善农村信用。

二、开展科学合理的信用评定(一)整合各方资源,搭建农村经济主体信息数据库。

科学合理确定信息采集数据项。

各市(地)、县(市)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的通知》(银办发〔2013〕62号),借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克山县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设计能够反映当地农村经济特点的、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

构建完善的信息采集、更新渠道,建立信息维护长效机制。

按照批量导入和手工采集的方式,全面采集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对照信息采集指标体系,搭建信息数据库,坚持谁报送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保证采集信息的准确性和更新的及时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部门、银行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完善项目融资政银企会商平台建设和定期对接协调机制,构筑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新型政银企关系,促进全省经济和银行业良性互动、和谐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建立黑龙江省政银企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和银行业改革发展的有关重大政策措施,通报全省经济和银行业运行情况,指导全省银企对接工作,协调解决影响信贷投放有关重大问题,引导、支持银行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二、组成人员总召集人:杜家毫副省长召集人:汪子章省政府副秘书长成员:潘春良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滕晓光省委政法委副秘书长李桂春省监察厅副厅长王中人省发改委副主任高玉学省经委副主任高蓓省教育厅副厅长杨廷双省科技厅副厅长高德林省公安厅副厅长顾晚光省财政厅副厅长徐飞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占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戴彤宇省交通厅副厅长古文义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省诚信办副主任李文华省农委副主任郑荣根省商务厅副厅长王学文省审计厅副厅长高颖省国资委副主任王义平省地税局副局长吴隆文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玉华省工商局副局长赵磊省中小企业局副局长王有国省农垦总局副局长刘忠敏省森工总局局长商庆军省金融办主任刘策省政府督查室主任崔军省法院副院长张中华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子民省国税局副局长漆艰明黑龙江银监局副局长那洪生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副行长刘延平省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朱毅省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杨红光省中国银行行长李久新省工商银行行长于长利省建设银行副行长李培峰省农业银行行长曲家文省邮政储蓄银行行长陈会一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副行长王安利中国进出口银行哈尔滨代表处首席代表于延年省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三、工作机构及职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省金融办主任担任,省发改委、财政厅、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省重点推进大项目计划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省重点推进大项目计划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省重点推进大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省重点推进大项目计划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投向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省政府2010年确定省重点推进大项目300个,年度计划投资2800亿元,并形成了《2010年省重点推进大项目计划》。

按照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增强大项目建设的紧迫感和危机感,牢固树立项目建设中心工作意识,积极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考核奖惩机制,按照定领导、定任务、定责任、定时限,保筹划、保开工、保进度、保质量、保环境的要求,集中力量抓好省重点推进的大项目建设,促进我省保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目标的实现。

二、扎实做好谋划工作。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采取自上而下、上下联动、横向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的谋划机制,特别是要把握产业发展规律,树立市场观念、效益观念、全局观念、可持续观念,发挥好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的作用,借资、借脑、借力,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产业谋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围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谋划项目,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信息、现代装备制造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努力加快我省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项目的进程。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3.10.08【实施日期】2013.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尔滨市、佳木斯市、七台河市、伊春市、大兴安岭行署、同江市、鸡东县、饶河县财政局:为了做好我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目”的提款报账工作,合理高效使用贷款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厅国际金融处。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3年10月8日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贷款“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目”的提款报账工作,合理、高效使用项目贷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黑龙江省利用亚行贷款“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目”《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以及亚洲开发银行颁布的《贷款支付手册》(2012版或后续修正版本,下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厅作为省政府债权债务代表人对财政部承接贷款,并对下转贷的“黑龙江省集中供热项目”的提款报账工作,以及有关市县财政部门、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所属子项目贷款的提款报账工作。

第三条项目资金、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

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均应设置专户存储提款报账回补资金,严禁任何形式的拖欠、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提款报账工作职能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作为省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负责建立并管理本项目的贷款周转金账户及归垫专用账户;支付项目贷款资金并全过程监督资金的使用;汇集并审核项目市县提交的提款报账审查表、汇总表或费用清单、所需证明文件等,并就合格的费用支出向亚洲开发银行办理提款报账手续;审批本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用款计划;对项目市县通报本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和债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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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6]7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17
【实施日期】2006.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7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6年11月17日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加快我省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方案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新农村建设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明确提出:“国家开发银行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

”近几年来,我省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省分行)发放了大量信贷资金,支持我省“三农”工作和县域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我省与开行的金融合作,解决资金供求矛盾,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进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利用开行贷款支持我省新农村建设,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发〔2006〕1号文件为指导,以落实《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黑龙江省新农村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和开行的融资优势,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整合各级信用资源,加大信贷资金投入,提高财政和各项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开行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虽然利率和期限等条件优于商业银行贷款,但同样必须偿还。

要通过有效的金融合作机制,建设健康企业、健康财政、健康金融与健康经济,实现经济和金融良性互动发展。

利用开行贷款加快我省新农村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分步实施。

根据《规划》精神制定各行业、各地区具体建设规划,提出建设项目和实施步骤。

对省“百乡千村”试点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

(二)完善制度,机制推动。

建立合理有效的运行模式和机制,依靠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提高授信能力,拓宽还款资金渠道,特别是要提高承债主体的信用意识,规避道
德风险,保证新农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整合资源,做实平台。

加大支农资金(包括国家相应渠道补助资金、省级补贴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整合力度,用有效资产做实融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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