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漳州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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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漳州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漳政综[2012]204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0
【实施日期】2012.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漳州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12〕204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漳州市圆山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
《漳州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0日
漳州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漳州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房屋征收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龙海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龙政综〔2010〕339号),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漳州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安置。

第二条征收区域:东至龙江南路,西至经二十二路(规划),南至南江滨二路(规划),北至九龙江南岸(具体区域以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
征收人:龙海市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
征收人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征收期限:以龙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安置地点:选择产权调换的,就近安置在莲浦小区(安置房)。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1.持有下列用地、建设书证材料之一的被征收房屋,其使用土地认定为有效权源用地:
①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2.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按如下原则认定:
①在纳入漳州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之前,即2007年1月22日龙海市人民政府、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加强龙海九湖、颜厝、榜山三镇部分区域规划管理的通告》发布实施之前建成的三层以下(含三层)房屋,认定为完全产权,视为合法建筑物,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三层以上部分,除有权机关批准外,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②在纳入漳州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之后,即2007年1月22日之后建成的房屋,除有权机关批准外,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须提供建造有效证明),三层以下(含三层)部分,视同合法建筑物,按实际建筑面
积计算;超过三层以上部分,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4.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标准
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规定计算。

第七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住宅房可选择全部房屋产权调换或全部货币补偿,也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2.住宅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面积对等、差价不补、限量扩购”及“先搬迁腾房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发给“搬迁封房验收单”,并根据封房时间依次编订协议顺序号(即封房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在指定安置区内凭协议顺序号依次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3.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

选择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货币补偿:
①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②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④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4.住宅房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只能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5.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6.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货币补偿价格的确定
1.各类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货币补偿价格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

2.对实施方案所列货币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安置房的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

经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格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照顾购买、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它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第二章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1.征收住宅用地
①已完成基建的土地,建筑物占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二次装修等按附表1、附表2的标准给予综合补偿。

②属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没有计算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空地(埕、天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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