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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

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

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第一章:课程设置1.1 基础课程1.1.1 语文1.1.2 数学1.1.3 外语1.1.4 自然科学1.1.5 社会科学1.1.6 体育1.1.7 艺术1.1.8 音乐1.1.9 美术1.2 选修课程1.2.1 科技创新1.2.2 综合实践活动1.2.3 社会实践活动第二章:教学管理2.1 教学计划制定2.2 教材使用与管理2.3 教学方法与手段2.4 教学评价与考核2.5 学生学业发展指导2.6 家校合作第三章:学生评价与考核3.1 考试形式与组织3.2 作业布置与批改3.3 个性化评价与纠错3.4 奖惩机制3.5 学生发展档案管理第四章:师资培训与发展4.1 教师专业发展计划4.2 教师教育培训4.3 优秀教师评选与表彰4.4 教师教育研究与分享4.5 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第五章:特殊教育与学生辅导5.1 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5.2 学生心理辅导5.3 学生行为管理与矫正5.4 学生发展规划与支持第六章:校园安全与管理6.1 安全教育与防范6.2 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6.3 学生活动与管理6.4 教室及设备管理6.5 校园环境卫生与保障附件:1. 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表格2. 教师专业发展计划模板3. 学生发展档案模板4. 特殊教育教学实施方案5. 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义务教育:指由国家财政供给资金,对学生实行免费教育的基本教育阶段。

2. 教学计划:学校规划的教学内容、时间安排等方案。

3. 教学评价: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用以改进教学和促进学生发展的过程。

4. 学生发展档案:记录学生全面发展情况的文件,包括学习成绩、个性发展、特长展示等信息。

5. 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指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和预防措施,确保校园安全和学生身心健康。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现将《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长春市教育局2022年5月9日附件长春市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吉教基〔2022〕8号),为做好城区(不含双阳、九台,下同)、开发区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合法入学权益,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和长春市招生工作“十不准”,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和相关纪律要求,确保招生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二)坚持公正公平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政策、信息,接受各方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市级统筹市教育局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指导各城区、开发区招生工作。

(四)坚持属地主体各城区、开发区是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包括中、省、市直属学校及民办学校,下同)招生入学工作。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吉政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认真实施省委十届三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城乡教育普惠工程,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保障学生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宗旨,以学校标准化建设为主线,以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为重点,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根本,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切实缩小校际间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二)基本目标。

所有学校达到省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县域内校际间校园校舍、仪器设备、图书配置基本均衡;教育教学质量普遍提高;教育投入持续增长,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师数量满足教学需要,结构合理;教育难点热点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推进和保障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趋于完善。

到2014年,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25%,到2015年达到65%,到2018年达到100%。

二、加大义务教育投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三)建立义务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优先安排财政拨款,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内容,提高保障水平。

确保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吉教联字[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吉教联字[2005]3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务必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全面贯彻执行。

省、市两级在新学期开学后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或仍然存在违规收费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确保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的基本原则是:(一)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的差异,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关于表彰在义务教育阶段

关于表彰在义务教育阶段

关于表彰义务教育阶段控制学生辍学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吉教基字[2006]42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省教育系统广大干部、教师认真履行普及义务教育的光荣职责,牢牢把握控制中小学学生辍学这一关键环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求真务实,不畏艰辛,帮助更多的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了义务教育,为巩固我省普及义务教育成果做出了突出贡献。

在基层和第一线涌现了一批控制学生辍学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为全省的控辍工作提供了丰富经验。

为了表彰和鼓励先进,推动全省控辍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提高我省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经推荐、评选,省教育厅决定授予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等69个单位为义务教育阶段控制学生辍学工作先进单位,颁发奖牌;授予苏永慧等131名同志为义务教育阶段控制学生辍学工作先进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研究和探索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 1 -生辍学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开拓进取,再创佳绩。

希望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向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学习,进一步重视控辍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提高控辍工作水平。

希望全省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教师以受表彰的同志为榜样,认真学习他们的无私奉献精神和先进经验,坚持不懈、扎扎实实地开展控辍工作,为提高我省的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控制学生辍学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二ОО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主题词:表彰控辍先进通知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19日印发附件: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控制学生辍学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2 -长春市一、控辍工作先进单位1、长春市二道区教育局2、长春市双阳区教育局3、榆树市闵家镇中学4、农安县农安镇第一中学5、九台市第二十一中学6、德惠市第十五中学7、长春市第一六二中学8、长春市九十中学9、长春市第九十八中学校10、长春市第五十三中学11、长春市第二十七中学12、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净月南环小学二、控辍工作先进工作者1、榆树市弓棚镇中学苏永慧2、榆树市黑林镇第一中学陈万金3、农安县青山乡大榆树村小学丛艳秋4、九台市庆阳中心小学王伟华5、九台市第八中学霍玉红6、德惠市第十五中学刘明启7、长春市第一六Ο中学邵金艳8、长春市第一七一中学王鹏飞9、长春市绿园区合心小学孙桂明10、长春市第七十八中学杜立群- 3 -11、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中心小学校韩晶12、长春市九十中学姚淑清13、长春市第一Ο三中学张凤新14、长春市第一Ο五中学卢志仁15、长春市第二十七中学李万和16、长春市二道区教育局王英杰17、长春市第一Ο六中学宋桂萍18、长春净月潭实验小学于润玲19、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净月南环小学张红玉20、长春市教育局曹健吉林市一、控辍工作先进单位1、磐石市教育局2、永吉县第二中学3、舒兰市第三十二中学4、磐石市实验中学5、蛟河市第十八中学6、桦甸市桦南乡中学7、吉林市丰满经济开发区实验学校8、吉林市龙潭区杨木乡中学9、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中学10、吉林市船营区第一小学二、控辍工作先进工作者1、永吉县朝鲜族第一中学李贞姬- 4 -2、永吉县第二中学王朝升3、磐石市实验中学金洪艳4、磐石市富太镇中心学校管慧侠5、桦甸市桦树中学张春明6、桦甸市桦南中学尉青志7、蛟河市第十八中学曲秀丽8、蛟河市新站镇初级中学孙伟9、舒兰市第三十一中学谭恩奇10、吉林市第五十二中学关晓霞11、吉林市第三十六中学王志祥12、吉林市第三中学吴文光13、吉化第三中学杨晓东14、吉林市高新区希望小学孙宝芝15、吉林市松花江中学杨辉16、吉林市第八中学林秀娟17、吉林市搜登站镇中学杨士恒18、吉林市第二十二中学张文革19、吉林市左家镇中学张忠武20、吉林市龙潭区杨木乡中学向俊才21、吉林市第二十七中学王建强22、吉林市丰满区教育局李英23、吉林市教育局杜兆义四平市一、控辍工作先进单位- 5 -1、四平市铁东区教育局2、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第二中学3、梨树县胜利乡中学4、伊通县第二十一中学5、双辽市柳条中学6、四平市第九中学7、四平市铁西区勤业小学8、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一小学二、控辍工作先进工作者1、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第二中学王中兴2、公主岭市教育局赵成君3、梨树县双河乡中学申兴国4、梨树县十家堡镇第一初级中学王德昌5、伊通县新兴中心小学杨玉斌6、伊通县景台镇九年一贯制学校徐鹏7、双辽市第五中学王亚琴8、双辽市那木中学韩凤翔9、辽河农垦管理区二小学潘慧10、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二中左长全11、四平市第九中学韩中秋12、四平市第十二中学刘卫星13、四平市铁西区教育局王鹤14、四平市教育局张旭东辽源市- 6 -一、控辍工作先进单位1、东辽县教育局2、东丰县黄河镇中育中学3、东辽县安石镇第一中学4、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中心校5、辽源市龙山区康新学校二、控辍工作先进工作者1、东丰县黄河镇中育中学季忠宝2、东丰县农村实验中学周宝山3、东辽县辽河源镇中学崔玉国4、东辽县安恕一中李玉香5、辽源市西安区东盛小学袁丽萍6、辽源市西安区富国小学李清岩7、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山湾中心小学校柴凤8、辽源市龙山区康新学校华成波9、辽源市教育局赵宇通化市一、控辍工作先进单位1、梅河口市教育局2、梅河口市湾龙乡中学3、通化县大安镇中小学4、柳河县姜家店乡中学5、辉南县抚民学校6、集安市第二中学- 7 -7、通化市第十七中学二、控辍工作先进工作者1、梅河口市康大营镇中学孙玉春2、梅河口市水道镇中学于昌华3、通化县振国学校邵洁艳4、通化县东来乡鹿圈学校赵美云5、柳河县驼腰岭镇中学郭永伟6、柳河县向阳镇中心校李桂玲7、辉南县抚民学校叶金龙8、辉南县第二中学高南9、集安市热闹学校祁有10、集安市花甸镇中学林治清11、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中心校刘霞12、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银厂小学宋丽娜13、通化市第十七中学贾志勇14、通化市第十八中学王秀英15、通化市第二十中学赵宏图16、通化市教育局张德群白山市一、控辍工作先进单位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局2、临江市桦树中学3、抚松县仙人桥中学- 8 -4、靖宇县燕平春蕾学校5、长白县马鹿沟中学6、白山市八道江区实验小学7、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中心校二、控辍工作先进工作者1、临江四中张丽娜2、临江三中张云芝3、抚松县东岗中学衣静4、抚松县仙人桥中学夏春溥5、靖宇县花园学校金昌秀6、靖宇县靖宇三中王继明7、长白县马鹿沟中学宋振军8、长白县宝泉山中学姜伟东9、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中心校丁元刚10、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中心校孙成安11、白山市第四中学宋春杰12、白山市第九中学王继嘉13、白山市第八中学张晶14、白山市第二十一中学管桂珍15、白山市教育局刘健白城市一、控辍工作先进单位1、镇赉县教育局2、洮南市永茂中学3、大安市月亮泡中学- 9 -4、镇赉县建平中学5、通榆县乌兰花镇中学6、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中学二、控辍工作先进工作者1、洮南市第三中学王志敏2、洮南市教育局王成3、大安市乐胜乡中学曹象郁4、大安市新平安镇林牧中学赵永新5、镇赉县坦途镇中学唐俊华6、镇赉县教育局范德才7、通榆县乌兰花镇中学王忠昆8、通榆县教育局赵波9、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中学司有孝10、白城市洮北区保平中学张宗平11、白城市教育局丁伟延边州一、控辍工作先进单位1、汪清县教育局2、延吉市第三中学3、图们市石岘一中4、龙井市朝阳川第二中学5、敦化市青沟子乡学校6、珲春市敬信中学7、和龙市福洞学校- 10 -8、汪清县天桥岭朝鲜族学校9、安图县三道中学二、控辍工作先进工作者1、延吉市第十三中学许哲山2、延吉市第四中学崔月娟3、图们市石岘第二中学崔永浩4、图们市第五中学李梅花5、龙井市朝阳川二中高强6、敦化市大蒲柴河镇中学张胜宝7、珲春市第四中学孙文8、和龙市第六中学袁晓香9、汪清县春阳镇朝鲜族学校吴贞姬10、汪清县鸡冠中学吕艳玲11、安图县两江中学金京子12、安图县教育局禚柏忠1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教育局朴成哲松原市一、控辍工作先进单位1、扶余县教育局2、前郭县长山镇中学3、扶余县三井子镇中心校4、乾安县所字镇中学5、松原市宁江区风华乡中学6、长岭县太平山镇中学- 11 -二、控辍工作先进工作者1、前郭县长山镇中学房景华2、前郭县重新乡中学张国忠3、扶余县新万发镇中学徐景臣4、扶余县陶赖昭镇第二中学王双玲5、乾安县所字镇中学许岩6、松原市宁江区善友乡中学冯亚娟7、松原市宁江区新城乡中学王恩思8、长岭县永久镇中心校王晓丽9、长岭县太平山镇中学于长印10、松原市教育局李冬梅- 12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长府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规划,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整体提升基础教育质量,现就我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推进策略(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战略主题,以促进教育公平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主线,以构建基本质量标准和质量监测体系为切入点,以教育资源建设为保障,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教好每一名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调动好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化、多样化教育需求,办好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

(二)工作目标到2016年,全市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深入人心,基本形成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实际、体现素质教育理念、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和体系;优质教育资源总量进一步扩大,学校走上内涵发展的轨道,人才培养水平、师资水平、教学水平、管理水平、教育教学评价水平显著提升;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为我市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率先进入全国教育强市和人力资源强市行列打下坚实的基础。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文教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学校:中小学校接受外国学生工作,能够促进校园国际化,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是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展此项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日益高涨。

目前,我市有30多所中小学校开展接受外国学生工作,有几百名外国学生在我市就读。

自2005年出台《长春市中小学校接受外国学生暂行管理办法》后,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在管理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新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接受外国学生工作,保证学校和外国学生的合法权益,方便外国学生来我市中小学就读,把我市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对外汉语教学基地,促进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制定《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九月三日长春市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工作,促进中小学的国际交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学生第二条外国学生是指在长春市中小学就读的持外国护照的适龄人群。

第三条外国学生应持有合法有效地在华居留证件。

第四条外国学生应在长春市有监护人。

如其法定监护人不在长春市常住,应书面委托在长春市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公民作为监护人。

外国学生一般应与其监护人一同居住。

第三章学校第五条接受外国学生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全日制中小学校。

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第一章总则为促进我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本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中小学校园、校舍标准一、学校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与规划设计标准(一)学校网点布局1、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长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新区建设中,必须规划建设义务教育学校。

学校规划布局应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使学校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数量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长春市中小学校网点布局一般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居住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3、新建高中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

(二)学校规模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级数量规模、每班学生人数规模、学校占地面积规模、校舍建筑面积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长春小升初派位规则

长春小升初派位规则

长春小升初派位规则长春市小升初派位规则是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和学生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的。

下面将从招生政策、派位方式、派位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招生政策长春市小升初派位在招生政策上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行就近入学,就近安排。

重点推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平教育。

鼓励家庭具有优秀特长的学生申请特长班。

二、派位方式长春市小升初派位采取多种方式,包括居住地派位、学校自主招生、分片分学区派位等。

1.居住地派位:按照家庭居住地址划定派位范围,学生入学按照就近入学原则,派位范围通常是学生家庭所在的社区、街道或乡镇。

2.学校自主招生:在居住地派位的基础上,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自主招生,考察学生的特长、成绩等方面的表现,录取人数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

3.分片分学区派位:对于特殊情况下人口特别密集的区域,可以划定分片分学区进行派位,确保学校招生数量合理分配。

三、派位标准长春市小升初派位标准主要包括学生居住地、成绩、特长等方面。

1.学生居住地:家庭居住地是决定学生派位的首要条件,按照就近原则进行派位安排。

2.学生成绩:学生的成绩也是影响派位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以小学阶段的学科成绩为主要参考依据。

3.学生特长:长春市鼓励学生发展特长,特长方面的表现也会在派位中得到一定的权重。

四、派位公示和申诉长春市小升初派位过程中,会进行派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一周左右,家长可以通过公示名单查询学生的派位情况。

如果家长对派位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学校将进行核实,并予以回复。

五、适应特殊群体的派位政策为了保障特殊群体学生的权益,长春市小升初派位还制定了适应特殊群体的派位政策。

例如,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可以享受一定的加分政策。

以上就是关于长春市小升初派位规则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长春义务教育中小学学区划分最全表

长春义务教育中小学学区划分最全表

长春市九年义务教育(初中、小学)学区划分明细
数据来源:
长春市所有供本区常住人口使用的2015年城区、开发区公办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
这里的数据仅供参考,以各区教育局公布的方案为准
查询方法:
请使用“查找和选择”功能,输入您家有孩子姓名户口簿首页地址里居民委或小组的字段查询如果您有耐心,一行一行地找也行吧~
一些贴士:
本表编号列是为了便于区分每条记录而设的标记,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可以使用本表查询您所在片区的初中和小学,初中和小学是被记载在不同的行上
本表是根据不同区域学区划分公示表一点一点合并制作,它对您有帮助,作者就很开心啦
如果您还是查不到对应的学区,那真衰,打电话吧~
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学区划分咨询电话(区号0431):
净月教育局89641033
宽城教育局89990224
经开教育局84634897
莲花山教育局84858699
汽车区教育局85901093
南关区教育局88912819(中学)、88958627(小学)
朝阳区教育局85102034、89617940
高新区教育局85542499
绿园区教育局89625015
二道区教育局84941256。

长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教育局,长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长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学校:为做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工作,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政策自2008年秋季开学开始实施,享受免除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所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学生。

免除杂费标准:初中每生每年340元,小学每生每年290元。

2、免除杂费所需补助资金,由国家、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按照免除学杂费资金的50%安排奖励资金。

省里承担的部分,省和长春市按50%的比例分担。

长春市分担的部分,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

3、免除杂费实行直接向学生免除、财政同步补助的办法,杂费不得先收后退。

改制学校收取择校生择校费的,要按照补助标准退还给择校学生。

财政部门要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拨付效率,不能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学校正常运转。

4、免除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并逐步提高,严禁将免除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坚决防止“挤出效应”。

5、财政安排的免除杂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学校基建等方面的开支。

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6、中小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管理程序,厉行节约,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免除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寄宿学生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各项收费,不得将免收的杂费变通为其他任何形式收费。

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第一章总则为促进我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本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中小学校园、校舍标准一、学校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与规划设计标准(一)学校网点布局1、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长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新区建设中,必须规划建设义务教育学校。

学校规划布局应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使学校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数量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长春市中小学校网点布局一般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居住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3、新建高中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

(二)学校规模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级数量规模、每班学生人数规模、学校占地面积规模、校舍建筑面积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2023年《长春市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考核评价方案(征求意见稿)》考试大纲

2023年《长春市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考核评价方案(征求意见稿)》考试大纲

2023年《长春市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考核评价方案(征求意见稿)》考试大纲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考试背景近年来,长春市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推动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的发展,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综合素养,长春市教育局制定了《长春市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考核评价方案》,旨在建立全面、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制度,为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提供依据和支持。

二、考核内容1. 体育课程教学内容考核对象:全市义务教育学校中小学生考核内容: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考核学生体育课程的教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课程目标和要求。

2. 运动技能与体质测试考核对象:全市义务教育学校中小学生考核内容:通过设立标准化的运动技能测试和体质测试项目,考核学生的基本运动技能水平和身体素质情况,包括力量、速度、耐力等方面。

3. 体育活动参与情况考核对象:全市义务教育学校中小学生考核内容:考核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参与情况,包括校园体育课程、校际比赛、社会体育活动等方面。

4. 健康教育效果评价考核对象:全市义务教育学校中小学生考核内容:考核学生对健康知识的掌握情况、健康意识的培养情况,以及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情况。

5. 教师队伍建设考核对象:全市义务教育学校体育教师考核内容:考核体育教师的专业素养、教学水平、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等方面,以及对学生体育与健康教育工作的贡献程度。

三、考核方式1. 综合考核采用多种方式对上述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定期测试、考查、问卷调查、综合评分等方式,全面了解学生的体育与健康教育情况。

2. 独立测试设立运动技能测试和体质测试项目,采用标准化的测试方法对学生的运动技能水平和身体素质进行独立测试,客观评价学生的体能水平。

四、考核标准2. 运动技能与体质测试运动技能达到基本要求,体质水平处于健康水平以上。

4. 健康教育效果评价掌握基本健康知识,形成良好的健康意识和生活方式。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6•【字号】长府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优化我市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及周边环境,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安全健康成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人身权,是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学生及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关系到教育优先发展和健康发展目标的实现。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能有效遏制各类涉校涉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根本保证。

(二)“十一五”期间,在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长春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良好工作格局;校园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运行机制进一步建立,保证了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连续多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确保了长春教育的和谐与稳定。

(三)当前,我市学校安全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学校安全管理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安全经费投入需要进一步增加;校园及周边还存在大量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隐患;师生和家长的安全意识普遍不强;校车工作距《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等。

长春市义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精品

长春市义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 精品

长春市义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贯彻落实《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试行)》(以下简称《教学常规》),进一步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我市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要途径。

教学常规是为了维护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行而制定的制度和规范,它既是学校及其职能部门管理教学的重要依据,又是教师履行职务的基本准则。

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树立“科学人文,轻负高效,和谐快乐”的管理理念,结合本地或本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教学常规》,同时要创新教学管理机制,提高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水平,形成本区域或本校的教学管理特色。

4.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应严格执行省定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

教师应当按照《教学常规》要求,依据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针对学生实际情况开展教学活动。

第二章教学准备5.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学校应制定并公布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并对教师的学科教学计划的制定提出明确要求。

6.教师要在开学后一周内,根据《课程标准》、教科书及教学实际情况制定学期教学计划。

内容包括:(1)教学目标。

即本学期教学在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能力)、过程与方法及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要达到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2)教学资源分析。

即教材的基本结构、内容体系及重点和难点分析、其它必需的和可供利用的教学资源分析。

(3)学生基本情况分析。

即学生及学生集体的基本发展状况、发展需要和可能达到的发展程度分析等。

(4)教学方法设计。

即针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学生实际情况和可供利用的教学资源等情况,预设相应的教学方式、策略、方法与手段。

(5)教学进度与课时分配。

即根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内容,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按计划列出授课时数,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6)教学评价方案。

即确定教学目标达成度及学生学业发展水平的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和方法。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97年修正)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97年修正)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14•【字号】•【施行日期】1987.02.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87年2月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第三条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普及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

农村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办学,县、乡(镇)两级管理的体制。

城区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管理体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事业单位普及义务教育,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规定完成的基本时限。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状况和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对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问题。

长春市义务教育条例

长春市义务教育条例

长春市义务教育条例【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批准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3.11.16【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3.11.16【实施日期】1993.11.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春市义务教育条例(1993年10月2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1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1993年11月16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全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在已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

实施义务教育,农村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办学,县(市、区)、乡(镇)两级管理;市区实行市、区两级办学,市、区两级管理。

第五条实施义务教育以国家办学为主。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单独或联合举办小学、初级中等学校。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县(市、区)、乡(镇)应按规划完成义务教育。

完成义务教育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评估验收的书面报告,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可,报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长府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8〕21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确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除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二、实施范围内容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包括所有公办中小学(含特教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附属校、子弟校)。

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吉林省2005年制定的“一费制”中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标准执行:初中每生每学年340元,其中杂费190元,采暖费70元,信息费80元;小学每生每学年290元,其中杂费150元,采暖费70元,信息费70元。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对符合长春市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上,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就近入学,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三、经费保障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分别安排落实,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中央财政按照免除学杂费资金的50%安排奖励资金。

省里承担的部分,省和各市(州)按50%的比例分担。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议通过
(1987年2月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18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8年11月 28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
第十六条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 校的性质。
学校的土地、场地、校舍、仪器、设备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需要配套建设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 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校舍和设备使用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因学校布局调整而出现闲置的校园、校舍等资产以及资产收益, 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投入形成的,应当用于教育事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学生家庭住址、学校规模、生源情况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划分学区, 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教师
第二十六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全省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忠于职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禁止辱骂、殴打教师。 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保障教师在校工作期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二十八条教师应当爱护、关心学生,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 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学生,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 体罚。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和教师应当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受伤害。 第二十九条教师实行聘任制和定期流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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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15日登录“长春教育网”,点击“长春市中小学网上报名系统”,输入相关信息,即完成报名。

公办优质学校空余学位5月30日公布,6月1日-6日报名,6月10日全市统一进行电脑派位。

今年,长春市区将有16万名儿童进入小学和初中,如何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合法入学权益是今年招生工作的重中之重。

昨日,长春市教育局就此召开新闻发布会,副局长梁国超对今年中小学招生的基本原则、政策和招生办法进行了详细说明,并重点强调了招生工作中的纪律要求,为每名学生创造平等受教育的机会。

招生原则:划片、就近、免试入学梁国超指出,今年招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所有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贫困家庭、特殊群体及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正常接受义务教育;确保二等功以上、烈士、因公牺牲、驻扎在边海防军人子女和二等功以上人民警察子女按照市政府文件精神接受义务教育。

在招生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属地管理、“划片、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坚持均衡分班的原则。

报名办法:继续采取网上报名长春市各小学招生条件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长春市居住证,年满6周岁(2005年8月31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

初中招生条件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长春市居住证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所有本市常住户口适龄儿童、少年继续采取网上报名的办法,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通过网上报名,也可以到所在区教育局指定地点登记报名。

报名时间:5月1日起网上报名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于2011年5月1日8:00-15日17:00登录“长春教育网”,点击“长春市中小学网上报名系统”,选择小学或初中学段,输入相关信息,完成网上报名。

5月15日-30日,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依据学区方案为每名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分配一个公办学位。

5月31日,由各县(市)区政府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下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公办优质空余学位6月10日电脑派位公办优质学校在接收学区学生后,如果还有空余学位,要采取“自愿报名、电脑派位、随机录取”的办法在区域内进行招生。

5月30日,公布有空余学位的公办优质学校、空余学位数量、报名时间、地点、报名办法、录取时间和查询时间。

6月1日-6日,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区教育局的组织下,在本区内选择一所(只能选择一所)有空余学位的公办优质学校报名。

6月10日,各区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电脑派位。

如果派位学校仍有空余学位,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整。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两种方式报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由流入地政府负责接收。

5月1日8:00—15日17:00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网上报名时间。

如不具备上网条件,也可以持相关证件于5月4日-15日到居住地所在区指定地点报名(具体见上表)。

想上民办校也得先网上报名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全市中小学招生总体工作中,实行计划管理。

经过网上报名(具体见上表),持有政府下发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依据自愿的原则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

已经被公办优质空余学位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到民办学校报名。

长春市中小学招生网上报名即将开始,家长们最感到迷惑的就是户口与居住地不一,报名不知该以哪一个为依据。

18日,长春市教育局发布招生注意事项,对市民的疑问给予解答。

网上报名只能填报一次问:网上报名可以填报几次?答:中小学网上报名只能填报一次。

在进行网上报名时,必须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方可点击确认按钮。

如无法确定是否成功报名,可以点击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认。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两种方式报名问: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能否网上报名?答: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既可进行网上报名,也可到居住地所在区指定地点登记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1日-15日,登记报名的时间为5月4日-15日。

新生报到须持入学通知书问:被录取后如何报到?答: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持政府下发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给学生建立学籍。

优质空余学位和民办校不能兼报问:公办校优质空余学位和民办学校学位能否同时兼报?答:被公办学校优质空余学位录取后,不得再报民办学校。

适龄儿童、少年在获得学区学位后,可自愿选择公办优质空余学位或民办学校入学。

报名时,必须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公办优质空余学位和民办学校不能同时兼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所学校报名。

孩子户口要与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要与实际居住地一致问:户口与居住地不一如何报名?答:公办学校学区学生入学的条件为: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及房证相一致。

长春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在即。

今年招生工作与往年相比变化较多,提醒学生和家长注意。

1、所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起始年级必须按随机原则均衡分班,不准设重点班和实验班。

2、所有中小学(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要执行省教育厅下发的《吉林省中小学办学标准》的规定,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3、公办优质空余学位在未派满的情况下允许二次调整,由各区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调整,确保优质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4、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实行网上报名和登记报名双轨报名办法。

5、公办优质空余学位派位在前,民办学校招生在后。

今年,公办优质空余学位于6月10日进行电脑派位,民办学校从6月11日起开始招生。

6、对民办学校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今年将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审核,按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队伍等相关情况合理控制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班额,严禁超大班额。

为规范招生秩序,创造良好招生条件,长春市监察局、政府纠风办、教育局再次重申中小学招生行为“六不准”、“十严格”。

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邀请市民共同监督学校招生行为。

如果您发现有学校违规招生,请拨打举报电话:88776482。

民办校办重点班、实验班将被取消办学资格为创造良好招生环境,长春市监察局和政府纠风办制定“招生六不准”原则,即公办学校不准招收学区和电脑派位以外的学生;公办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挤占、压缩学位;不准以设立重点班、实验班等名义违规招生;不准提前招生或初中学校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不准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招生费用;不准索取或接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钱物。

如有学校违背规定,擅自招收学区和电脑派位以外的学生、挤占和压缩学位,一经查实,追究学校校长和县、区教育局有关领导的责任。

任何学校不准以各种名义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不准提前招生或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

违反上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在全市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民办学校严重违规的,取消其民办学校办学资格。

公办校招择校生校长一律先免职公办学校一律不允许招收择校生,不允许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招生费用。

一经查实,一律先免除学校校长职务,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追究县(市)区教育局主要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借招生之机索取或接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钱物。

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一律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提前招生、招生考试长春市教育局发文指出,各中小学的招生必须按照市教育局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得擅自提前登记、预报和收费。

并再次重申“十严禁”内容,即严禁提前招生,严禁有偿招生,严禁初中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严禁“公参民”学校占用参与举办的公办学校的学位,严禁招生考试,严禁在招生过程中乱收费,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目的实验班、证书班、快慢班,严禁不正当招生宣传和各种形式的虚假炒作,严禁民办学校超计划和规定的班额招生,严禁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和违规收费。

另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义务教育学位。

长春市教育局发布了今年长春市区各中小学招生报名具体办法。

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通过网络和现场登记两种办法进行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1日8:00—15日17:00,登录“长春教育网”,点击“长春市中小学网上报名系统”,选择“小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网上报名”模块或“初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网上报名”模块,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居住证的详细地址,确认成功后,即可完成网上报名(每人只能输入一次,如有疑义,可点击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认)。

现场登记报名时间为5月4日-15日,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持身份证、居住证到所在区教育局指定地点进行报名。

另外,特殊教育学校报名的详细流程如下: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在获得政府下发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后,可依据自愿的原则,到民族中小学报名;听力障碍儿童、少年,如鉴定为轻度听力损失的,可在学区中小学校随班就读,重度听力损失建议到市内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视力障碍儿童、少年可以到四平盲校和长春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凡被鉴定为智力障碍儿童、少年,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智障学校、辅读班入学或在学区内中小学随班就读;其他类别包括孤独症、脑瘫等适龄儿童、少年,凡被医疗机构鉴定为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可在户籍所在地智障学校、特教辅读班入学,有学习能力的方可在学区内中小学随班就读;学习有特殊困难、行为有偏差的学生可自愿到晨光学校(工读学校)就读;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持长春市民政局《优惠证》和市扶困办《特困职工证》的职工直接抚养的子女,可以由当地行政部门及学校根据双特生的标准推荐到希望学校就读。

同时,为规范长春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市内各区教育局均已面向市民公布咨询及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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