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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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发布日期】2005-03-04【生效日期】2005-03-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特制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三月四日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第八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一)基本条件: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释义版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释义版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释义:本办法所称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中国境内;2.开展工程咨询业务;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不包括社会社团、政府机关、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院以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释义:工程咨询实行的市场准入制度。

开展咨询业务必须有证书才行。

并严格依据证书限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执业。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释义:本办法未对不同等级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地域范围和项目规模做出规定,各级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的资格等级依法开展业务。

一、国家有关规定: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中,指出:“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国家发改委关于《工程咨询单位认定办法》通知第3页-咨询工程师考试.doc

国家发改委关于《工程咨询单位认定办法》通知第3页-咨询工程师考试.doc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令)自2005年3月4日施行以来,对严格市场准入和保障工程咨询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需要,现对第29号令部分条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七、关于第十一条
本条是指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包括已经获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申请扩大专业或服务范围,所申请事项均应从丙级做起。

八、关于第十三条
对本条所列31个专业所包括的内容明确如下:
(一)公路(道路、桥隧、交通工程);
(二)铁路(轨道、枢纽、桥隧、通信信号);
(三)城市轨道交通(轨道、枢纽、桥隧、通信信号);
(四)民航(场道、通信、导航、航管、供油工程);
(五)水电(发送变电);
(六)核电、核工业(核电站常规岛;反应堆、核燃料等);
(七)火电(发送变电、供配电);
(八)煤炭(矿井、洗选煤、煤化工);
(九)石油天然气(油气地面、海洋石油、管道输送、油气库);
(十)石化;
(十一)化工、医药(化工工程、产品储运、矿山;化学原料药、中成药、药物制剂);
(十二)建筑材料(水泥工程、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新型建材、非金属矿);。

项目代建制操作手册1

项目代建制操作手册1

目录目录..................................................................................... - 1 -一、前言................................................................................. - 2 -二、项目代建制的形式 ........................................................ - 3 -(一)项目全程代建制 ................................................... - 3 - (二)阶段项目代建制 ................................................... - 4 - 三、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 .................................................... - 5 -(一)代建单位的选择形式........................................... - 5 - (二)代建单位的要求 ................................................... - 5 - 四、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 - 6 -(一)代建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 - 6 - (二)代建单位工作内容 ............................................... - 9 -五、项目业主的工作内容 .................................................. - 13 -六、代建项目管理模式及资源配置 .................................. - 14 -(一)代建项目管理模式 ............................................. - 14 - 七、代建单位的价款及其支付 .......................................... - 23 -(一)代建单位合同价款的确定................................. - 23 - (二)代建单位合同价款的支付................................. - 23 -项目代建制操作手册一、前言工程项目代建制度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由项目出资人委托有相应资质(通常为监理咨询企业)(同下)的项目代建人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管理,并按照建设项目工期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人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其特点是由过去工程自管型的小生产管理方式向项目专业化管理转变,项目的工程技术及管理手段也趋于现代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04•【文号】发改投资[2009]620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令)自2005年3月4日施行以来,对严格市场准入和保障工程咨询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需要,现对第29号令部分条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条本条所称工程咨询业务是指第29号令规定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本条所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社会社团、政府机关、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院以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关于第六条本条是指凡在中国境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并严格依据证书限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执业。

三、关于第七条第29号令未对不同等级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地域范围和项目规模做出规定,各级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的资格等级依法开展业务。

四、关于第八条本条所称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是指依法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后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其中依法取得乙级资格证书至少满2年。

本条所称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的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是指依法取得所申请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资格后承担的与所申请的服务范围相对应的咨询成果不少于5项,且所提供的咨询成果(规划咨询、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有权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3号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3号【标 签】咨询单位资格认定【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文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3号【发文日期】2005-05-16【实施时间】2005-05-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黑体 size=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令”),现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过程中有关申请受理、组织评审、执业检查的基础性工作,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上述基础性工作。

二、结合工程咨询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执行第29号令关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的规定时,对不同类别的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宽限期政策。

对此前已经取得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工程咨询单位,其达标宽限期延长至2006年8月31日。

对此前已经取得丙级、预备级以及临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且证书在原有效期内的工程咨询单位,其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证书期满前,按照第29号令规定的条件,重新申请相应资格。

初次申请、重新申请及申请变更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可于2005年8月31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提出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其中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2006年8月31日之前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数不得少于1人,之后按第29号令的要求考核。

三、未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有效《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附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单位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推动行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指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涵盖投资建设项目策划、准备、实施、运营、评价各阶段,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社会责任,享有独立公正提供咨询服务、获得合理咨询报酬、对行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承担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业主合法利益、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的义务。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第五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是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着力塑造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接受中咨协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直属工程咨询单位,其资格认定和管理由中咨协会负责。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应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在认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内开展工程咨询业务。

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单位根据规定自主选择工程咨询服务。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八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应从丙级资格申请。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五: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五: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五: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未取得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违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常见表现形式】:1.1未取得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违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定性依据】: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一)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四)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常见表现形式】:2.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2.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定性依据】:原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处理处罚依据】:*原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第149号令)“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5.3违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常见表现形式】:3.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违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3.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3违规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定性依据】:原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第149号令)“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释义版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释义版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释义:本办法所称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中国境内;2.开展工程咨询业务;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不包括社会社团、政府机关、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院以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释义:工程咨询实行的市场准入制度。

开展咨询业务必须有证书才行。

并严格依据证书限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执业。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释义:本办法未对不同等级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的地域范围和项目规模做出规定,各级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的资格等级依法开展业务。

一、国家有关规定: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中,指出:“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3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有关具体事项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3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有关具体事项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3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有关具体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5.16•【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05.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2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令”),现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过程中有关申请受理、组织评审、执业检查的基础性工作,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上述基础性工作。

二、结合工程咨询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执行第29号令关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的规定时,对不同类别的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宽限期政策。

对此前已经取得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工程咨询单位,其达标宽限期延长至2006年8月31日。

对此前已经取得丙级、预备级以及临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且证书在原有效期内的工程咨询单位,其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证书期满前,按照第29号令规定的条件,重新申请相应资格。

初次申请、重新申请及申请变更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可于2005年8月31日之前按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提出申请,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其中申请丙级资格的单位,2006年8月31日之前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数不得少于1人,之后按第29号令的要求考核。

三、未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有效《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注: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达标宽限期延长至2006年8月31日,是指对于第29号令发布之前已经取得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工程咨询单位,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原证书继续有效,并应当按照第29号令规定的标准达标。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8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展业务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
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全部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80%以上。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第八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一)基本条件: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二)技术力量: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1
申请事项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邮编: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审查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附件2
承诺书
附件3
申请报告
附件4基本情况
附件5
近三年经营状况
金额单位:万元
附件6
机构设置情况
注:按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7
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
附件8
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
8欢迎下载。

附件9
法定代表人简介
9欢迎下载。

附件10
技术负责人简介
10欢迎下载。

附件11
项目经理简介
附件12
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附件13
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附件14
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附件15
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
附件16持有证书情况
附件17
计算机配备情况
附件18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材料档案袋封面
申请类型:材料编号:
注:该表可由申报单位打印,材料编号和最后两行内容,由初审(审查)单位手写;也可由初审(审查)单位上报电子数据后打印,需填写最后一行内容。

附件19
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查意见表。

2014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工程咨询概论》精讲班课后练习题第8章

2014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工程咨询概论》精讲班课后练习题第8章

第八章中国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和管理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关于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对外代表中国工程咨询业B.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不具有法人资格C.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D.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组织2、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职能范围不包括()。

(2008年)A.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B.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C.考核工程咨询单位的经营业绩D.指导各地区工程咨询协会开展属地行业自律业务3、()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A.会员代表大会B.理事会C.常务理事会D.秘书处4、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A.3/4;2/3B.3/4;2/3C.2/3;半数D.2/3;1/35、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届。

A.1B.C.3D.46、理事会须有()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A.1/3;2/3B.1/3;1/2C.2/3;2/3D.2/3;1/27、下列关于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理事会的职权说法错误的是()。

A.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B.理事会无权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C.理事会有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D.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8、常务理事会每()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A.3个月B.半年C.一年D.两年9、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领导层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任期均为(),任期最长不超过()。

A.2年;一届B.3年;一届C.3年;两届D.4年;两届10、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有()。

A.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B.提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C.处理协会日常事务D.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11、各地区工程咨询协会对本地区工程咨询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指导。

A.中国建设监理协会B.中国工程咨询协会C.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D.中国勘察设计协会12、我国最早成立的涉及工程咨询业务的协会是()。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发改委)第 29 号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发改委)第 29 号

第29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特制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五年三月四日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第八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一)基本条件: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二)技术力量: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工程咨询单位不同等级业务范围

工程咨询单位不同等级业务范围

工程咨询单位不同等级业务范围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工程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2005年3月4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划分为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并且划分了31个工程咨询专业。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可承担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建设咨询,以及大、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可在本专业或所在地区内承担专业或城镇规划咨询,以及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可在批准的范围内承担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其他行政性资质管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国家发改委于2005年9月发布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经省级发改委初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国家发改委审定批准,取得资格证书,才能开展业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资格。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2007年建设部颁布了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分别对工程勘察以及工程设计资质进行了行业、专业、等级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和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2007年建设部颁布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资质申请和审批程序及处罚等。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会发展、境内外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三)备案专业领域的(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9•【文号】发改办投资[2005]2900号•【施行日期】200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5]29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以下简称29号令)和2005年第23号公告,现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过程中有关申请受理、组织评审的基础性工作,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协助我委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同级发展改革委进行相应的基础性工作。

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定于2006年1月4日开始。

我委将在2006年4月10日至4月16日接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报告及材料。

请你们告知各申报单位访问中国工程咨询网(http://),应用《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要求IE6.0及以上版本)填写电子文件内容,并认真学习29号令,按规定报送申报材料。

申请内容通过管理系统打印,与其他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形成书面文本申报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可单独成册。

请将所有申报文本材料先按初次申请、重新申请分为两类,再按31个专业顺序排序。

三、按照隶属关系,由初审机构(审查单位)向我委申报。

地方所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向所在部门申请。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单位由中央管理企业审查后报我委。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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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特制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五年三月四日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工程咨询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关系国家和社会投资效益,是需要具备特殊信誉和条件而确定的资格许可类事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六条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标准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第八条甲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一)基本条件: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5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2.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4.主持或参与制定过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从优。

(二)技术力量: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10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技术装备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手段;2.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3.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通信及信息处理手段完备,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全部运用计算机和系统软件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和经济评价。

(四)管理水平: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从优。

第九条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一)基本条件:1.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3年,申请专业的服务范围相应咨询成果均不少于5项,无不良记录;2.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技术力量:1.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执业;2.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2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8年。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有开展业务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不少于1台,全部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80%以上。

(四)管理水平:1.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十条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三)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四)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六)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凡新申请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一般应从丙级资格做起。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单位因开展业务需拓宽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根据第八、九、十、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该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相应等级的临时资格。

第三章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划分第十三条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资格,按照以下31个专业划分:(一)公路;(二)铁路;(三)城市轨道交通;(四)民航;(五)水电;(六)核电、核工业;(七)火电;(八)煤炭;(九)石油天然气;(十)石化;(十一)化工、医药;(十二)建筑材料;(十三)机械;(十四)电子;(十五)轻工;(十六)纺织、化纤;(十七)钢铁;(十八)有色冶金;(十九)农业;(二十)林业;(二十一)通信信息;(二十二)广播电影电视;(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四)水利工程;(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二十六)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二十八)建筑;(二十九)城市规划;(三十)综合经济(不受具体专业限制);(三十一)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一)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四)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五)工程设计;(六)招标代理;(七)工程监理、设备监理;(八)工程项目管理:含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申请综合经济专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具有单项专业资格不少于8个;(二)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名以上。

综合经济专业资格,除已取得资质的专业外,仅限于评估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等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一个或多个服务范围的咨询资格。

认定各专业和各项服务范围的资格必须符合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工程咨询业绩的相应条件。

第四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权限第十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

第十八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先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准。

根据隶属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机构。

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九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一套正本和二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五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程序第二十条申请单位申请工程咨询资格,应填写《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软件内容,并将文本文件同时报送初审机构。

申请材料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

(一)报送电子文件材料包括:1、填写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介、在编技术人员及配备计算机情况;近三年经营状况以及独立承担过的工程咨询业绩;2、扫描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技术负责人的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文件(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证书、工程咨询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社会养老保险和人事证明材料);单位相关证明(工程设计等有关证书);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

(二)报送文本文件:除上述电子文本内容外,还需提供单位章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和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2本。

以上文本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初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先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体评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第六章资格认定时限第二十三条资格认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集中评审。

受理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初审机构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初审意见和材料,在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七章工程咨询资格升级、降级、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六条凡取得丙级资格证书3年、乙级资格证书2年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等级标准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升级或扩大专业服务范围手续;经复审核定降级的单位,先收缴原资格等级证书,后核发新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降级处理。

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一)经检查,违反工程咨询持证执业办法、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的;(二)经核实,工程咨询质量考核存在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申请办理工程咨询资格变更或终止的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经重新审核和认定后,再领取相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二)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应向原资格认定单位办理变更手续;(三)因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应报原资格认定单位备案,交回《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办理相应撤销和注销手续。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接受每年一次执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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