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反避税方略与税收筹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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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反避税方略与税收筹划(中)
继续分析反避税方略之一--转让定价税制,对转让定价税制还应明确如下:
转让定价具有两重性?有正常的方面,也有不正常的方面。应看到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虽然常常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不完全吻合,但符合市场营业常规?。换言之,即允许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作价可以采取与市场正常价格有别的灵活性。对于这类转让定价仍应理解为是正常的。同时不要把不正常的转让定价与避税直接划上等号,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不正常的转让定价有的属于偷逃税行为,比如用欺诈手段虚开进销货凭证、设置假账等方式进行转让定价。
有的可认定为是避税行为,比如企业集团出于税收上的动因,在价格上做小动作,不正常地抬高或压低销售价,或者压低或抬高采购价,或随意确定利率、租金、劳务费等等,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对这类避税行为,税务机关进行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另外,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企业集团的定价符合营业常规,同时在客观上又收到了减轻税负的效果,这属于税收筹划范畴,税务机关不应滥加反对。
由于在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中征纳双方的认识往往相悖,所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