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与诉讼时效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三条(因保证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方案一、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
方案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未主张过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在保证期间内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未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二的思路相衔接)。
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公报案例
最高院“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例时间:2008-09-20 21:28:4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最新公报案例【案例标题】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终审日期】2006.06.02【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小光代理审判员贾劲松代理审判员辛正郁书记员宋歌【重要观点摘录】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
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玉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刁江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文,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家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文,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生集团)与被上诉人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威豪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桂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及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及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及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最高法就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出台司法解释.doc
最高法就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颇多但又急需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该问题起草了《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及法制日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意见请发至邮箱zhangyongshu365@。
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第二条(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方案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三条(因保证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方案一、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第二条方案一的思路相衔接)。
浅析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浅析无效合同的诉讼B寸效适用问题雷玉娟田]三,【一摘要诉讼时效制度必然涉及最少两种利益的对立,其适用与否关系到利益的得失,因而决定了我们如何平衡对立的利益适应经济发展的规律。
既然法律对无效合同做出了否定性的评价,那么任何人都不能从这一行为中牟利,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此无效合同却越来越普遍的成为当事人恶意抗辩的有利依据,交易的安全受到的冲击。
因此,本文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来看,确认合同无效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诉讼时效恶意抗辩合同无效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5.02一、问题的提出王某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李某系城市居民。
1993年3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所有农村住宅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
由于该住宅使用的是农村宅基地,法律禁止此类转让,因此双方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
协议签订后,李某即向王某给付了价款并搬入该住宅居住。
2002年9月,该住宅由于征地拆迂,李某作为拆迁户领取了房屋拆迁款18万元,并享受拆迁户的购房优惠购买了商品房一套。
2003年4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李某返还拆迁款及购房优惠的折价。
o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
对于此抗辩理由,法院审理中产生了这样的争执:提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是否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法条中找到原因:二是我国《合同法》中对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且实践中多数案例判决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二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又似乎可以推出: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
浅析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二 、 论界 的争 论 理
1“ 定说 ”即 无效 合 同确 认应 受诉 讼 时效 的限制 。 .肯 , 主要理 不 能行使 请求 权 的 , 讼 时效 中止 …… ” 诉 。也 就是 说诉讼 时 效的 由: 一是 《 民法通 则》 15 的规定 : 是如 果对 主 张合 同无 效 客 体限于请 求权 , 第 3条 二 那么 无效 合同 的确认是 否属于 请求权 呢 ?无效 的权利 不』 以时间上 的限制 , J u 那么基 于无 效合 同而产 生 的所有法 合 同是指 合 同虽 已成立 , 因其在 内容 和形 式上违 反 了法律 、 但 行 律 关 系就有可 能处 于悬而 未决 的不 安状 态 , 不利 于交 易安 全的保 政法 规 的强制 性规 定 或者 社会 公共 利 益 ,应被 确认 为无 效 的合
求确认 合 同无效 的时间做 任何 限制 , 样在 合 同被 法院或 仲裁机 这
当事人 理 论上仍 应 当遵 守“ 同” 合 规定 , 续旅 继 王某 与李某 签订 协议 , 约定将 其所有 农村 住宅 以 2 万元 的价格 转 关 确认 无效 之前 , 让给 李某 。由于 该住 宅使 用 的是农 村宅 基地 ,法律 禁止 此类 转 行 “ 同” 务 。 合 义 只有 合 同被确 认 无效后 , 发生返 还财 产 及赔偿 才
一
合 同无 效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0.6 -2 10.5 22 1)9050 应 受诉 讼 时效 的限 制 ; 二, 国相关 法律 并没有 对 提起 诉讼请 其 我
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其诉讼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其诉讼时效问题[内容摘要] 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
对显性无效合同的效力审查相对容易,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应用“法无明文禁止即享有权利”的司法理念对隐性无效合同进行效力审查是本文所关心的一个问题。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以及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起算,本文对此也作了探讨。
[关键词] 显性无效合同隐性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①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有权对无效合同进行审查、确认,但限于篇幅,本文讨论仅建立在法院这一司法机关对无效合同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上,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讨论。
(一)对显性无效合同的审查。
显性无效合同是指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而无争议地判断出其效力为无效的合同。
在实务中,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合同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要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并受法律保护,还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对讼争合同进行效力审查时都应当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且,将上述规定与讼争合同条款对比、分析之后,合同有效与否自然有了定论。
确认合同无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确认合同无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案情:赵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住房一套,购买过程中,赵某在明知中介公司无王某授权,王某在代理合同中签名系中介公司伪造的事实后,还与中介公司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持王某有效身份证件至房产部门过户登记。
王某得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案情:赵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住房一套,购买过程中,赵某在明知中介公司无王某授权,王某在代理合同中签名系中介公司伪造的事实后,还与中介公司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中介公司持王某有效身份证件至房产部门过户登记。
王某得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
二年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赵某遂以超过二年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庭审中,合议庭对是否采纳该抗辩理由产生分歧。
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确认合同无效行为属于物权请求权保护物权完整性的范畴,故应该使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确认合同无效行为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
确认合同无效是其实现返还房屋,赔偿损失的前提,而请求返还房屋,要求赔偿损失往往才是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
请求返还房屋,赔偿损失是债权请求权,故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三种意见,确认合同无效行为是一种形成权,王某在起诉前已经完成了拒绝追认行为,王某的起诉只是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不是在除斥期间之外行使拒绝追认的形成权,故王某起诉不受时效限制。
评析:对第三种意见,笔者予以支持,理由如下:1、无权代理合同中,拒绝或承认合同有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范畴。
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一个效力待定合同,法律在设定该类合同的价值在于鼓励和促进交易,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意志并维护其利益,故而该类合同都设有一个救济途径,在无权代理合同中,使之有效的途径在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将归于至始绝对无效,且这种追认与拒绝行为及效力都不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所左右,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结束效力未定的状态,确认合同的效力。
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
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发现合同无效时,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诉讼的权利。
下面将对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进行详细解析。
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或履行过程中存在法律上的不合法行为,导致合同完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违反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从发现合同无效事实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的,将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时效计算的具体规定1. 发现合同无效的主体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以当事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合同无效的事实为起点,但是法律对于发现合同无效的主体有一定的规定,特别是对于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发现时机。
一般来说,合同无效分为实质无效和相对无效,对于实质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发现合同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符的当天起诉讼;对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能够掌握损害事实的时间为起诉讼时效的起点。
2.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点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的起点是以当事人发现或应当发现合同无效的事实为基础进行计算。
如果当事人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就发现合同无效的,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点是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才发现合同无效的,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点是从发现合同无效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的期限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三年。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发现合同无效之日起的三年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三年将无法获得司法保护。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和延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断或者延长。
中断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行为,会中断诉讼时效的计算,重新开始计算时效;延长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相互告知无效事实的情况,会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五、诉讼时效期满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期满后,当事人将失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即无法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
案例: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案例: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不适用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案例要点:1、原告请求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该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适用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案系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并非撤销之诉,故不受上述规定关于申请撤销决议的60日期限的限制。
2.关于《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认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签署,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曾授权他人代为签署,故《董事会决议》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自始无效。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闽02民终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之路(厦门)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为义上诉人瑞之路(厦门)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之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为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瑞之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诚、梁伟玲,被上诉人王为义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胜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2006年11月30日,瑞之路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下同)1000万元。
股东为周贤建、邱森源和王为义,其中周贤建出资500万元,占公司50%的股权;邱森源出资150万元,占公司15%的股权;王为义出资350万元,占公司35%的股权。
周贤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7月31日,王为义分别与周贤建、黄明珠、邱森源签订了三份《股份转让协议》,分别将其持有瑞之路公司股权的6%、19%、5%转让给周贤建、黄明珠、邱森源三人。
2021年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
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应以意思自治调整为主,法律的强制干预为辅。
依据《 ___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 ___关于适用〈 __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和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 ___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
该法中所指建设工程的 ___对不同承包企业而言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其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低于成本倾向于理解为企业个别生产成本,故招标过程中协诚公司编制的工程造价 ___标底造价严格讲并非 ___认定之根据。
对于成本问题,应由作为施工单位的投标者一方加以 ___并结合自身能力预先估测。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并非出于对其缔约自由意思本身之强行约束,而是基于《 ___建筑法》以建筑产品质量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考量作出的规制。
本案中标合同所涉标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产品,而是取土工程,招投标主要范围是土方挖运、堆放、便道(桥)和土源管理等,带有一定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劳务承包特征。
故百盛市政公司在自主报价并中标施工的基础上,在施工过程中又以合同约定工程 ___因受迫东太湖公司而低于 ___,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既然合法有效,即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也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 ___﹤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__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一般情形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会低于按照定额标准按实结算的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时,如果允许承包人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将高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就会使其获得比合同有效情形下更多的利益,故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探析
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探析【摘要】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
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笔者同意否定说,即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有四:一是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范围;二是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确认;三是诉讼时效制度目的的要求;四是不会破坏交易安全。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请求权一、问题的提出无效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中一般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共利益及善良风俗,自始无效的合同。
但我国法律并未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做出规定。
2008年8月21日,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确认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如何确定等问题,都是处理合同纠纷必须面对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拟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二、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应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学界观点(一)肯定说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限制,其理由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无效性原因都是明知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也应适用诉讼时效。
如果不适用诉讼时效,则必然引起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因无效而被撤销,从而影响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
①(二)否定说即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是一方面法院应采用主动审查的方式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方面,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失,否则非法利益将变成合法利益。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法理依据笔者认为,否定说更加合理,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1 D 2 .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4— 3 8 2 1 )2— 0 6— 4 17 3 1 (0 1 0 0 6 0
2 1 年 6月 0 1 第2 6卷第 2期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O E A N TT T FE G N E I G ( O IL S IN E E II N O R A FH N N IS IU E O N I E RN S C A CE C D TO )
J n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2 1 u .0 1
Vo12 . _ 6 No 2
论 无效合 同与诉讼时效 的适用
余艳 清
( 福建 江夏学院 法学系,福建 福州 30 0 ) 5 18
摘要 : 目前 , 效合 同所涉请 求权是否适 用诉讼 时效 在我 国法律 中没有相关规 定 , 无 也是 司法实践 中的难 点。无 效合 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 由无效合 同产生 的返还财产请求权 和损害赔偿请求 权应受诉讼 时效限制 , 并且
界存在的不同观点作简 明归纳 , 同时在权衡利弊基 础上认 为无 效合 同的确认不 应适 用诉讼 时效 。 ( ) 一 学术 界 对 无 效 合 同确 认 是 否 适 用诉 讼 时
效 的 不 同认 识
1 适用 诉讼 时效 说 .
持肯定 观 点 的学 者强 调效 率和交 易安 全 的重要 性, 认为无 效合 同的确认 应适用 诉讼 时效 。理 由是 :
收 稿 日期 :0 1 0 2 2 1 —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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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有效之诉
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简介本文档旨在解释和介绍关于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相关信息。
确认合同有效之诉是指当一方对合同的有效性有异议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确认。
本文将从合同有效性的概念、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程序和要点等方面进行论述。
合同有效性的概念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约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签署就具备了有效性。
然而,有时候一方可能对合同的有效性产生疑问,例如当一方认为合同是在欺骗、强迫或误导的情况下签署的,或者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等。
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来解决争议。
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程序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提起诉讼:一方在有疑问的合同有效性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状中需明确列明合同无效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2.审理程序:法院将会对诉讼进行审理。
双方可以提供证据和辩论,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3.判决结果:法院会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
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那么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双方不再具备履行合同的义务。
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要点在进行确认合同有效之诉时,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要点需要注意:1.证据: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合同无效的主张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文件、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记录、证人证言等。
2.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合同无效的理由,并能够合理解释和支持自己的主张。
3.诉讼时效:确认合同有效之诉需要在一定的时效内提起,逾期将无法受理。
4.诉讼费用:确认合同有效之诉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需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5.法律援助:如果当事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结论确认合同有效之诉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途径,用于解决对合同有效性有异议的情况。
在进行这类诉讼时,需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本文介绍了确认合同有效之诉的概念、程序和要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浅析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
浅析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摘要]无效合同确认的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学界和实践中的焦点问题,法律与司法解释都未做出相应的规定,文章拟在分析两个学说的基础上,并结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精神和司法现状,阐明无效合同的确认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法的权威性;违法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条是我国民法上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性规定,但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都并未作出相应规定。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8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未对合同无效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作出规定。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是亟须被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在分析理论界两个学说(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基础上,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一、无效合同的界定探讨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首先要理解无效合同的概念。
王利明教授认为无效合同是“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①梁慧星教授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行为的法律生效要件,确定、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②也有学者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而自始确定当然的完全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③尽管学者们对于无效合同的概念表述并不一致,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在本质上是一样,即无效合同是指因严重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自始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2条④即是对此类合同的规定。
另外,我们要将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区别开来,无效合同是自始、确定的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其是相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言的。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问题之刍议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问题之刍议摘要:有关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问题向来存在较大争议,处理类似问题一般采取区分原则,结合《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等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区分原则;诉讼时效;返还财产请求权;起算点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根据《合同法》第52条中规定确定;二是无效合同确认后相关事宜的处理,包括请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财物收归国家及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也相应地存在两方面,即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两者是什么关系,是一致的还是有所区别,在进行法律认定时应一起认定还是分开认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①等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下笔者就该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合同无效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区分原则所谓合同无效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区分原则,是将确认合同的无效与相应的后果两者所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区分对待,分别予以认定。
2010年公布的《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集中反映了区分原则,并且将区分原则作为处理类似问题的前提和基本认定。
该征求意见稿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即确认合同的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合同确认无效后,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提出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一,这种作法理清了确认合同的无效与相应的后果的关系,符合法律的理论逻辑。
从请求权的角度来看,即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和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请求权是两个请求权,要提出后一个请求权必须以前一个请求权作为前提条件,后一个请求权是前一个请求权的后果而已,两者本质上是两回事,笔者反对将后一个请求权看成是前一个请求权的必然结果,而应对两者区分处理。
无效合同认定适用诉讼时效之思辨
经过 以后 , 张 合 同无效 的权 利 不得 再行 使 , 是法 律 基于 客观 主 这 现 实做 出了对 社会 秩 序更 为有 利 的选 择 。 当事 人请 求法 院认 定
最后 一种 : 效合 同。 效 合 同在时 效期 限 经过 之后 成 为有 效合 有 无 同 , 是无 效 合 同认定 适用 诉讼 时 效的 结果 , 么该 合 同 的效力 这 那
对于 无 效合 同认定 是否 应 当适 用诉 讼 时效 问题 的争 论 , 在 态 。 果无 效合 同 的认 定适用 诉讼 时效 , 存 如 即意 味着 时 效期 限经 过
三类 观 点 :
( ) 当适 用 诉 讼 时 效 一 应
以后 , 主体 请 求法 院认 定合 同 无效 的权 利丧 失 , 司法 机关 也 不能
对于 无效 合 同认定 是否 应 当适 用诉 讼 时效 的问题 , 理论界 的
争论 由来 已久 , 司法 实 践 中对 这 一 问题亦 存在 同样 的 困惑 。 没有 现行 法 的 明确规 定 , 官 们在 审理 此类 案 件时 没有 统一 标准 , 法 以 至于 同类 案 件 出现 截 然不 同的判 决结 果 。司 法 的统一 是 树立 司 法权 威 的基 本要求 , 无效 合 同认定 是否应 当适 用诉讼 时 效这 一问 题 应 当在 司法 层面 予 以明确 。本 文通 过对 无 效合 同适 用 诉讼 时
制 。 为请 求认 定合 同无效 的权 利 并非请 求权 , 种权 利通 过 当 因 这
人 的强 力。 ”即认 为合 同效 力来 源 于法律 , 就 是现 行法 。可 也
( ) 二 不应 当适 用诉 讼 时效
在合 同效 力 根源 的 问题上 ,德 国学 者萨 维 尼和温 德 希 在 l 9
确认无效合同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
2010年第5期(总第8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10(Sum No .80)确认无效合同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袁 捷(黑龙江森工律师事务所,哈尔滨150001) 摘要:关于无效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之间对此争论不休,我国的合同法对此也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适用的标准也不一致。
从现行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确认无效合同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以及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等几个方面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分析,确认无效合同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
关键词: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期间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5-0079-03 收稿日期3 作者简介袁捷(),男,江苏赣榆人,主任,法学硕士,从事民商法研究。
一、现行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
在理论上,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并非同一含义[1]。
无效合同是合同的种类之一,而合同无效则为合同的法律效果;无效合同是合同无效的表现之一;除无效合同之外,可撤销合同经撤销之后以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都可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虽然以“合同无效”进行表述,但其实际上就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无效合同虽然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但合同是否有无效原因,当事人间发生争执时,往往提起无效合同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合同无效,由此产生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适用及起算问题。
《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实为两个部分:一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二为无效合同确认后相关事宜的处理,包括请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财物收归国家及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合同无效工程款诉讼时效
合同无效工程款诉讼时效在探讨合同无效与工程款诉讼时效的关系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这意味着,一旦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原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条款也随之失效,承包方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或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同时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即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其请求权,导致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纠纷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二十年。
这一时效的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呢?以一起典型的案例为例,某建筑公司A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后因合同违法被法院宣告无效。
A公司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无效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工程款或给予相应补偿。
如果A公司未在这一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其请求权可能会因诉讼时效而消灭。
为了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无效与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下是一份参考范本:【合同无效工程款诉讼时效范本】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乙方(发包方):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经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效合同,现就原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确认,原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因原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财产返还或折价补偿事宜。
二、甲方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合同无效之日起,有权在三年内向乙方提出工程款的返还或折价补偿请求。
甲方未在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请求的,视为放弃权利。
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合法请求后,依法履行返还或折价补偿义务。
如乙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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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与诉讼时效的适用在合同被撤销的场合,撤销合同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合同撤销之后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对此,司法解释早有明确规定。
然而,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应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现有法律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对此探讨。
一、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没有争议。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实质上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就权利特征而言,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给付,通过权利人的单方主张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即可实现。
此种权利特征与撤销权尤为类似,其在性质上当属形成权无疑,故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在民事诉讼法上,对于形成之诉,法院仅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判决当中不含给付内容,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形成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基本特点在于法院仅需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可,判决当中也不具有给付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
因此,与形成之诉一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也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
二、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应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均无异议。
问题在于: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对此,理论界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受领人对物的占有为非法占有,原所有权人可以主张物上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物权范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而不当得利属于债权,故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当事人要求受领人返还财产并非基于原所有权人自力支配的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请求权。
既然是请求权,不管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是基于物上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其权利的性质和内容没有本质的区别,其权利的实现均依靠受领人的配合。
因此,该请求权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理论界与实务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观点一认为,当事人受领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换句话说,受领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立即产生。
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起算。
观点二认为,在合同未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合理的预期应是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
如果权利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行使任何请求权,只能说明其怠于行使权利。
在合同无效场合,仍应以双方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作为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观点三认为,合同未被法院等确认为无效前,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出现返还不当得利的现象;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并且返还的
时间时常由判决或裁决确定,因此,应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时开始起算。
笔者赞同观点三。
理由在于:一方面,这种起算方式符合诉讼时效起算的本质特征。
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
观点一完全以“受领给付”这一客观事实作为判断标准,不问当事人主观上是否认识到合同无效及无效的后果,明显有悖于诉讼时效起算的本质特征。
观点二以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所能知道的被侵害的权利并不是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请求权,而是依据有效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不同,并且不能同时存在,观点二将二者等同对待,显然是有悖逻辑的。
相反,在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之时,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当事人以外第三人均能认识到合同无效及其所带来的后果,以此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则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同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后,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才产生,该种因合同无效所产生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才出现,此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符合逻辑。
另一方面,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间作为起算点,既符合常理又易于实践操作。
因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不仅需要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而且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有权确认合同无效。
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就知道合同无效,无视对合同效力认识上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对合同效力确认权限的专属性,有违常理。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的日期清晰明了,权利人从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之日起即能明白无误地知道其因合同无效所享有的请求权。
以此作为因合同无效产生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既保证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于合同效力专属的确认权限,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认识能力的有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