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涉海涉渔领域“三强三促”系统治理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等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遏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管控、数字赋能,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安全与发展,重建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重构制度体系、精准管控风险隐患,重塑管理流程、优化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加强涉海涉渔领域系统治理,实现海上安全形势一年治标扭转、两年固本强基、三年巩固长效,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全国新型城镇化改革策源地建设夯实海上安全基础。
二、主要路径(一)夯实基层强治理。
推进渔船“网格化”和定人联船制度落实,实施“市联社区和渔船基层组织”“社区、渔船基层组织联渔船”“主管部门联航运企业”,探索创新具有特色的基层综合管理模式,整合优化渔船合作社,建设权责明晰、规模合理、制度规范、办事高效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一步夯实渔业基层管理基础。
(二)聚焦隐患强本质。
全面构建海上安全隐患全链条、全要素、全覆盖、全闭环排查整治,有效衔接渔船“伏休期专业排查”与“开捕后常态检查”,压实“部门、属地、合作社、船东”“四方责任”,常态化落实海上风险隐患“3030”闭环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做到分类整治、分级复核、限期销号,严查、严治、严管风险隐患,堵塞海上安全监管漏洞。
(三)严格执法促效能。
加密执法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刚性,发挥海上综合执法指挥部作用,严格落实五类船舶必查、五种隐患必改、五种情形必扣、五类案件必送的“四必”原则,深化联合执法、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行刑衔接,主抓“重点船舶、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常态化开展海上联合巡航和清港行动,进一步提高海上执法监管效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推动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实现2022年一季度“开门红”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推动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实现2022年一季度“开门红”十一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闽海渔〔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推动海洋与渔业高质量发展实现2022年一季度“开门红”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海渔〔2022〕1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推动海洋渔业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力争一季度全省水产品产量、渔业产值增速均高于去年增速,确保实现一季度“开门红”,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加快推进海洋经济重点项目建设。
推动实施海洋强省建设规划、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以及福州、厦门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确定的重点项目,加快推进246个在建项目,一季度力争新开工10个项目。
强化创新引领,加快推进海洋领域省创新实验室筹建进度和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加大省级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县企业类项目的扶持力度和资金拨付进度,力争一季度落到企业的补助资金不低于年度补助资金的30%。
加快海上养殖转型升级、渔港、渔港经济区、“宽带入海”工程等渔业重点项目建设,力争春节期间不停工、少停工、早复工。
对涉及生态红线的渔港项目,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推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对符合准时开工、按序时进度建设的渔港项目,给予正向绩效激励。
(责任单位:局海洋经济处、渔业与质量监督处、渔船渔港管理处、防灾减灾处、计划财务处,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快实施渔业产业增产增效行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做好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沿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落实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发展的意见》(农渔发〔2023〕1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深远海养殖对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促进海洋渔业转型升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大力发展深远海养殖装备和智慧渔业,推动海洋渔业向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转型升级。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发展深远海养殖的重要意义。
要认真实施好渔业法明确规定的“以养为主”政策方针,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发展重力式网箱、适度发展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有序发展养殖工船的深远海养殖业发展要求,积极统筹谋划和规范引导本辖区内的深远海养殖,因地制宜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有序有效推进工作落实。
二、科学布局,拓展发展空间。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我省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结合海域自然条件和渔业资源现状以及产业发展需求,科学划定深远海养殖区域。
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原则上布设于低潮位水深不低于20米的海域,深水抗风浪网箱和桩柱式智能化养殖装备原则上布设于低潮位水深不低于15米的海域,深远海贝藻类养殖设施原则上布设于水流通畅、温盐适宜、营养盐和饵料生物丰富的海域。
三、用好政策,推进项目建设。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泉政文〔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前言泉州市地处福建省东南部、台湾海峡西岸,是福建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
泉州北接莆田,南邻厦门,与台湾隔海相望,最近距离仅97海里;现辖鲤城、丰泽、洛江、泉港4个区,晋江、石狮、南安3个县级市,惠安、安溪、永春、德化、金门(待统一)5个县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全市土地面积11015平方千米,常住人口821万人(不含金门县)。
泉州海域面积11360平方千米,大陆海岸线长541千米,沿海大小岛屿208个,岛屿岸线72千米,大小港湾14个;适宜建港的岸线长达44.7千米,其中深水岸线42.10千米,可建各种泊位197个(深水泊位81个)。
泉州海域水产资源丰富,全市海洋渔场面积达5000多平方千米,有主要水产生物500多种,主要经济鱼类近百种。
“十一五”期间,泉州市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2010年全市海洋经济增加值307.4亿元,占全市GDP的8.6%,初步形成了港口物流、船舶修造、海洋渔业、滨海旅游、海洋化工、海洋生物制药等较为完整的海洋产业体系,为打造海峡西岸蓝色产业带、建设海洋经济强市打下了良好基础。
随着泉州沿海地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海洋开发力度不断加大,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突出表现在:天然湿地资源日趋减少,入海污染物总量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局部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沿海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等等。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3.19•【文号】农渔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加强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张宇电话:010-59192927、59192920(传真)邮箱:*******************.cn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曹剑峰电话:021-62457625(兼传真)邮箱:******************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杨汉斌电话:021-62688825(兼传真)邮箱:******************农业农村部2024年3月19日“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为确保“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亮剑2024”)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为总要求,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强化协同联动,扎实开展重点领域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渔业实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治理有效。
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为防止或减少渔船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渔业尤其是海洋捕捞业是我省一项优势产业,也是公认的高危行业之一。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落实监管措施,认真做好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平安渔业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目前渔船多与渔场小、捕捞能力大与渔业资源衰退的矛盾日益突出,渔船安全管理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捕捞渔民盲目追逐效益,时常发生争占渔场、抗风航行、冒险生产等现象;海上交通日益繁忙、渔场与航线密集交叉,渔船之间以及渔船与商船发生碰撞的概率加大;外来渔工尤其是操作技能经验不足的渔工增多,增加了管理难度和安全隐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和谐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努力保障渔民安居乐业、实现渔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二、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行政监管责任和渔船主体责任,创新渔船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社会组织协同监管、生产经营者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不断提高渔船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渔船合作社(包括公司、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下同)为基础的基层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通过3—5年的努力,全省98%以上的441千瓦以上海洋机动渔船实现联网监控及纳入渔船合作社管理,99%以上的内陆渔船实现“数字渔政”联网监管,海洋捕捞事故发生率、渔民死亡率分别不超过每万吨产量0 8起、06人,较大以上渔船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泉安委〔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标准化正文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安委〔202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泉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21年8月25日泉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11个重点专题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至2023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一轮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标准化提升行动”)。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为目标,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提升全行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较大、重特大事故,为我市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主要目标(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标准化提升行动,推动企业标准化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有机融合,建立健全标准化常态化滚动提升工作机制,引导企业自觉开展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并建章立制,形成自主管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控事故、保安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清理禁用渔具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清理禁用渔具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闽海渔[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清理禁用渔具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4〕5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省水产研究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进一步规范捕捞渔具管理,严厉打击使用违规渔具非法捕捞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实施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清理禁用渔具专项行动。
现将《福建省实施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清理禁用渔具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2014年1月3日福建省实施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清理禁用渔具专项行动方案为规范捕捞渔具管理,严厉打击使用违规渔具非法捕捞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精神,全面落实《渔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及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相关要求,以实施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清理禁止使用渔具为重点,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渔具渔法管理制度,切实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2024年渔业安全生产检查上半年工作总结(2篇)
2024年渔业安全生产检查上半年工作总结____年是我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节点,为确保渔业生产工作的平稳进行,各级渔业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的工作部署,开展了一系列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通过这些检查,我们全面了解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
现将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上半年,我们按照中央和地方的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开展了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查对象范围广泛。
我们对各类渔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了全面检查,包括渔船、养殖场、加工厂等。
2.检查内容细致全面。
我们围绕渔船安全、渔业养殖安全、渔业加工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渔业生产全过程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评估。
3.检查手段灵活多样。
我们采取了现场检查、检查记录、随机抽查等多种手段,确保检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工作成果和亮点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和亮点,具体如下:1.发现并整改了一批安全隐患。
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了一些渔船存在的船舶设备老化、人员培训不足、船员作业不规范等安全隐患,及时提出了整改意见和措施,确保了渔船的安全运营。
2.加强了渔业安全管理。
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一些养殖场存在的水质污染、饲料管理不善等问题,提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的建议,确保了养殖场的正常运营和鱼类的安全生长。
3.提高了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我们通过检查,对渔业从业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了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了渔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检查力度不够。
由于工作时间和人力资源的限制,我们无法对所有渔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部分地区的检查工作不够细致和深入。
2.整改举措不到位。
尽管我们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了整改意见和措施,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类困难和问题,部分整改工作未能及时到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9.02.11•【字号】闽海渔〔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闽海渔〔2019〕32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局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闽安委﹝2019﹞1号)精神,省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2月11日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渔业企业和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警示通报或约谈。
第二条警示通报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是指省局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地区出现事故多发等严峻的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对领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开通报。
第三条约谈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局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领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实施单位警示通报和约谈由省局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或省局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1.05.07•【字号】闽海渔〔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管理的通知闽海渔〔2021〕21号沿海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范渔船安全生产风险,落实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渔业从业人员“不安全、不出海”理念,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渔船安全风险防范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推行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管理,做到“安全设备配备不齐的不出海、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不出海、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的不出海、恶劣天气不出海、编队生产制度未落实的不出海”,坚决遏制渔业重特大事故发生和重大人员伤亡,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安全设备配备不齐的不出海。
船东、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和直接责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加强执法巡查,督促船长定期检查渔船及其安全设备,确保消防、救生、信号、通讯、导航等设备符合安全及适航要求,不断加强船员安全技能以及自救、互救能力。
海洋渔船应当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配备适当的气胀式救生筏、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乡镇管理的养殖生产辅助船必须按作业人数配全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要重点加强对载员10人以上渔船的生产监管。
强化渔船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安装和正确使用,严厉打击擅自屏蔽、拆卸、损坏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等违法行为。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领导就讲话稿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领导就讲话稿同志们:今天,市政府召开全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对渔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徐辉副市长将在会议上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根据会议安排,我先作一发言。
一、今年以来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在市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创建“平安渔业示XX县”和“全国文明渔港”为抓手,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渔业安全检查,取得了较好成绩,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一)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监管责任。
在年初的全市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上,市政府对2012年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根据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分别向市政府递交了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从事故控制指标、管理目标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等方面向市政府作出了承诺。
我局也分别就责任目标、控制指标等内容与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签订了2012年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各县(市)区、渔业乡(镇)、专业渔业村、渔业企业、船头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在责任制的落实上真正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我局还专门下发了《XX市2012年度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从责任落实、综合管理、机构建设等十个方面制定了对各县(市)、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量化考核体系,为考核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深入开展渔业安全“三项行动”。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和高质量,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和宣传教育行动,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的落实。
一是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闽政办[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闽海渔[2011]314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1〕314号)厅企业管理委员会、厅属有关企业: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8〕29号)精神,结合厅属企业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八月十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厅属企业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厅属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建立健全厅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8〕2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厅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推动“平安企业”创建工作顺利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落实厅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使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企业在主体合法、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安全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条件、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行业特殊要求“十个方面”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三、工作步骤第一轮分三步对厅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进行级别评定,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治理隐患,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考评验收。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成立全省渔业船舶身份识别(避碰)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成立全省渔业船舶身份识别(避碰)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4.23•【字号】闽海渔[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成立全省渔业船舶身份识别(避碰)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闽海渔〔2010〕138号)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完善渔业防灾减灾体系,最大程度预防各种海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福渔区百姓,我厅拟于2010年为全省44.1千瓦以上渔船安装渔业船舶身份识别系统(以下简称渔业船舶AIS系统),该项目已被列为2010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省渔业船舶身份识别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组长:陈泽銮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副组长:俞乃福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成员:高文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周萍省海洋与渔业厅计划财务处处长潘志敏省海洋与渔业厅政策法规与规划处处长严鸣省海洋与渔业厅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张思荣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林竹明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副处长林文福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赵晓武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沈国强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郑碧钦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苏美琼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卢统国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副调研员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具体负责渔业船舶AIS系统建设工作。
项目办挂靠渔政渔港监督处,高文任主任,张思荣、林竹明任副主任,吴开宇、陈世爱、谢书端、万文华、张继锋、张彦、郑国华、陈楠为成员。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闽海渔[2009]134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海渔〔2009〕134号)沿海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为促进我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有关海洋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的意义加强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旨在早发现、早介入、早制止涉嫌违法用海行为,有效维护我省海域使用秩序和海洋生态环境;通过主动上门为海域使用权人服务,及时为依法用海者排忧解难,保护用海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海洋工程项目又好又快地投入运营。
二、任务分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由其所属的海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㈠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效率和就近管理的原则实行指定管辖,具体分工如下:⒈宁德市:福鼎市、霞浦县辖区内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由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闽东支队负责实施;福安市、蕉城区辖区内的监督检查由中国海监宁德市支队负责实施。
⒉福州市:福清市、平潭县辖区内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由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闽中支队负责实施;罗源县、连江县、长乐市辖区内的监督检查由中国海监福州市支队负责实施。
⒊泉州市:南安市、晋江市辖区内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由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闽南支队负责实施;石狮市、惠安县、丰泽区、泉港区辖区内的监督检查由中国海监泉州市支队负责实施。
⒋莆田、厦门、漳州等市辖区内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分别由中国海监莆田市支队、厦门市支队、漳州市支队负责实施。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海洋经济(渔业)主管部门:为加快建设“海上泉州”,构建我市高质量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经研究制定《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1年9月29日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快建设“海上泉州”,构建我市高质量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海洋经济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完善海洋设施、壮大海洋产业、提升海洋科技、保护海洋生态和拓展海洋合作等推动我市海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合理使用;跟踪监督、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财政、海洋经济(渔业)管理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作为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的各重点支出方向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成立“三无”船舶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成立“三无”船舶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闽海渔[2011]267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成立“三无”船舶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闽海渔〔2011〕267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强化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省沿海及内河水域船舶安全生产、航行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了《福建省“三无”船舶清理整顿活动方案》。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清理整顿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
经研究,决定成立“三无”船舶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组长:张福寿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副组长:俞乃福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总队长成员:潘志敏省海洋与渔业厅政策法规与规划处处长高文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陈福茂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副政委张思荣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苏可练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XXX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周佩钦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郑碧钦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张世芳三明市农业局副调研员苏美琼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王建生南平市农业局副局长王培兰龙岩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副局长翁景秀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陈人寿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具体负责“三无”船舶清理整顿工作。
协调组:负责协调省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厅机关有关处(室)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顿工作;每周定期组织召开合署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协助宣传组编印简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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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惠海渔2007﹞58号
﹝
关于印发《惠安县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海渔〔2007〕64号),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管理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现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沿海各乡镇按照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定将渔业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附:1、惠安县海洋与渔业局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2、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室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渔业 安全 方案 通知
抄送: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县政府办、县安办,曾玉山副书记、吴深生副书记、杨树青副县长。
惠安县海洋与渔业局开展
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政府管理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导责任,集中力量排查渔业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大力度治理和解决当前渔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难点和重点问题,预防和减少渔业安全事故,推动我县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渔业安全生产方针,以宣传教育为导向,以制度为保障,综合治理,依法行政,逐步建立健全长效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全面排查,消除安全管理的死角和隐患;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渔业安全的“钉子”问题;开拓思路,创新工作,努力探索和寻求有利于规范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手段,全面提升渔业安全管理监督水平。
二、排查治理内容
1、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和经费投入情况,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情况;
2、取得合法渔业船舶“三证”以及渔船航行签证簿情况,证书内容与实际相符情况;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职务船员按规定获得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情况,普通船员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四小证”情况;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的
措施和落实情况;
3、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情况;航行信号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设备配备和完好情况;
4、渔船编队生产情况,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和其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船安全生产状态情况;
5、渔船落实值班了望制度情况;
6、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情况,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情况;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7、伏季休渔制度的落实和监管情况;
8、对修造船厂的监管情况,对“无证”船厂的取缔和整顿清理情况;
9、对非法载客渔船的整顿清理情况;
10、渔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乡(镇)、村、船东(长)三级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各沿海乡镇根据本通知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指导意见,结合实际,于7月上旬制定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的具体工作方案,关下发到所辖渔业村,认真组织实施。
(二)自查自改阶段:7月中旬以前,各沿海乡镇及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个人按照本通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分期分批,按轻重缓急,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加强监控。
在此期间,各沿海乡镇要对辖区内渔业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请于7月25日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汇总上报县海洋与渔业局。
(三)督促检查阶段:7月下旬前,县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内容组织对全县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迎接上级督查阶段:8月上旬至9月中旬,做好迎接国务院、省政府联合督查组的检查,督自内容包括: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重点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
(五)“回头看”再检查阶段:第四季度,县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各沿海乡镇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
各沿海乡镇要充分重视这次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落实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要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
要及时将省政府安委会的《指导意见》以及本部门的安排部署,落实到每个生产单位和个人,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强化督导。
各沿海乡镇要加强这次治理检查和指导。
要把这次治理行动和县政府年初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以及当前正在开展的伏季休渔工作及海上渔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的结合起来,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救助体系。
(三)广泛宣传。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治理专项行动,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乡镇、村和个人予以曝光。
(四)严格执法。
各沿海乡镇要以这次治理专项行为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对专项行动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落实有关制度措施,探索行之有效的治本之策,认真抓好落实。
对在专项行动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执法程序,坚决处理,决不能心慈手软,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