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贸易出口收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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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出口管理制度

企业进出口管理制度

企业进出口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活动,确保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合规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制定,适用于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全过程。

二、组织与职责1. 企业应设立进出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进出口战略,组织协调进出口业务活动,监督检查进出口业务执行情况。

2. 各部门在进出口管理部门的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出口业务的有关工作,保证进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

三、进口管理1. 进口计划编制与执行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生产计划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进口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进口业务。

如需调整进口计划,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2. 进口合同签订与履行企业应与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明确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支付方式、运输方式等条款。

进口合同签订后,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3. 进口货物检验与验收企业应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与验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解决。

4. 进口付汇与结算企业应按照进口合同约定和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同时,应做好进口货款的结算工作,确保货款及时支付。

四、出口管理1. 出口计划编制与执行企业应根据国际市场需求、产品特点和营销策略,编制年度出口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出口业务。

如需调整出口计划,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2. 出口合同签订与履行企业应与客户签订出口合同,明确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支付方式、运输方式等条款。

出口合同签订后,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3. 出口货物检验与包装企业应对出口货物进行检验与包装,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同时,应加强货物的仓储管理,确保货物安全存放。

4. 出口收汇与结算企业应按照出口合同约定和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手续。

同时,应做好出口货款的结算工作,确保货款及时回收。

进出口财务管理规定

进出口财务管理规定

进出口财务管理规定
进出口财务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财务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进出口贸易的结算方式:规定了进出口贸易的结算方式,包括货物贸易的付
款方式、汇率管理等。

2. 进出口贸易的资金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贸易资金的管理方式,包括外汇管理、资金汇出汇入等。

3. 进出口贸易的税费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贸易的税费管理方式,包括关税、增
值税、消费税等。

4. 进出口贸易的结算凭证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贸易的结算凭证的管理方式,包
括发票、合同、信用证等。

5. 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管理方式,包括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

6. 进出口贸易的财务报告要求:规定了进出口贸易的财务报告要求,包括财务
报表的编制、审计要求等。

进出口财务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进出口贸
易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进出口贸易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这些规定也为企业提供了财务管理的依据和指导,匡助企业合规经营、降低风险。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外汇收支及外汇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应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四条企业名录管理遵循“一址一码、一企一码”原则,企业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货款收支规定第五条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六条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应存放于其在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

第七条企业支付的货物贸易外汇资金,应凭真实有效的单证,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四章真实性审核第八条银行应依据展业三原则,审核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九条银行应通过核查系统及其他辅助手段,对企业提交的贸易单证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第五章金融机构责任第十条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防范风险。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向外汇局报送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及银行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执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企业及银行,外汇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辅导期管理第十四条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自名录登记之日起进入辅导期。

第十五条辅导期内,企业应按照外汇局的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外汇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企业,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银行未尽审核责任导致企业违规的,外汇局将依法对银行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细则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已成为我国贸易结算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国内出口企业向境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外汇收入必须按规定向银行进行申报,并进行核销确认。

本文旨在探讨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分析其重要性及实施方法,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什么是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是指国内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贸易结算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外汇收入进行核销确认和管理的制度。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可以通过电汇、信汇等方式进行,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出口企业都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向外管局申报,并完成核销确认。

三、为什么需要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1.保障国家外汇储备出口收汇是中国外汇储备的重要来源之一,对于保障国家外汇储备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出口货款合规收入,避免资金流失和偷逃,从而促进国家外汇储备的增加和稳定。

2.规范出口结算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外贸企业的管理,规范出口结算行为。

出口企业在进行外汇结算时需按照一定的制度进行,从而防止出现假冒伪劣、价格虚高或其他贸易欺诈行为,促进出口结算的公正、透明和合规。

3.优化贸易结算体系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优化贸易结算体系,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通过规范收汇流程、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可以提高出口结算效率和安全性,从而优化贸易结算体系,促进外贸的健康发展。

四、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1.申报备案国内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贸易结算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申报外汇收款金额,并完成备案手续。

出口企业需要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包括收款人信息、收汇方式、货款金额、检验检疫证书、出口发票等内容。

2.核销确认一般贸易出口货款在外汇结算时需要进行核销确认,核销确认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将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获得的外汇收入,通过发票、合同、结算单等方式进行核销,并在外汇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以确保外汇有效安全地流入国内。

为了规范企业的外汇管理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规定。

下面,本文将针对这方面加以详细解析。

一、收汇管理制度1.企业应当在外汇管理系统中开立一个专门用于出口货物或提供劳务收汇的分账户,并根据核销情况及时汇入企业主账户。

2.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付汇方式和期限将收汇存入相应外汇账户,并做好收汇登记、记录和核销工作。

3.企业应当做好外汇结算单的填制工作,并按规定向银行提交,由银行对结算单进行审查和核销。

二、外贸文件管理1.企业应当对外贸合同、发票、运输单据等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真实合法、符合规定,并妥善保存,便于核销时提供。

2.企业应当在签订或变更外贸合同时,履行严格的签订程序,将合同及时备案,并向银行提交备案证明、仅供出口证等资料。

3.企业应当确保外贸文件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核销管理制度1.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收款情况,按照规定的外汇核销比例和期限,将外汇分配到不同的应收账款或预收进口货款科目下。

2.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核销情况,及时在外汇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和归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汇入企业主账户。

3.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核销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外汇转入“外汇账户-货,款,项下”的相应科目,并及时汇入企业主账户。

四、打印结算凭证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外汇核销比例,对已核销的外汇收入进行结算凭证的打印。

2.结算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包括货物、劳务、运输等方面信息,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提交。

3.结算凭证应当加盖企业印章,与收汇核销信息相符,并由企业具体负责人签字确认。

以上就是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的详细内容。

企业应当严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外汇管理工作,确保合法性、合规性,并避免造成违法违规的行为。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国函[1990]103号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国函[1990]103号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正文:----------------------------------------------------------------------------------------------------------------------------------------------------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发布国函[1990]103号)第一条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健全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外汇管理部门”,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二)“受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三)“解付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有权接受出口单位委托对外交单索汇并能以人民币或外汇将出口货款解付给出口单位的银行(包括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四)“出口单位”,系指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五)“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六)“最迟收款日期”,系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出口货款必须最迟结汇或收帐的日期;(七)“逾期未收汇”,系指超过最迟收款日期而未结汇或收帐的货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

第四条出口单位应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

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必须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

一般贸易外汇收入核销管理规定
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完善出口收汇制度,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1、验证单的收集和管理
第一条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对全公司一般贸易出口收汇申请外汇管理局集中保管。

第二条各有关出口企业应备有领取《核销单》登记簿,由财务部门保管。

第三条收到核销单时,由总行业务管理部使用财务部签发的转账单和核销单。

营业管理部在《核销单》收款登记簿上登记领用核销单后,领用人应将《收款登记簿》交回财务部。

2、核销期
第四条各出口企业财务部门按照《核销单》登记项目,对核查工作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核销期限为:原则上即期信用证和本票出口项下的核销单据,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月。

年原则上,远期信用证和收款出口项下的核销文件应在一个半月内完成。

第六条对逾期未书面通知的,由总行业务管理部发出催款通知关了。

那个业务管理部有权在逾期核销单填写完毕后才签发核销单。

3、核销单核销
第七条《核销单》由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核销,各出口单位财务负责办理核销手续。

第八条办理核销单核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核销单、报关单、汇票、发票、结汇回单的正本和副本。

第九条结汇单金额中扣除票据利息、佣金、保险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和银行付款通知单。

第十条为便于计算机操作,单位应在核查表备注栏填写单位代码。

第十一条:收汇核销后,公司人员应及时登记收汇核销。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汇报人:2023-11-30•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概述•进口收付汇核销管理•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特殊贸易方式下的核销管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风险防范与违规处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的信息化发展与展望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概述核销管理是指对进出口收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一致性进行核查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措施。

确保进出口收付汇业务的合规性,防止外汇流失和虚假交易,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利益。

核销管理的定义与目的核销管理目的核销管理定义核销管理的政策依据与原则核销管理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核销管理原则核销管理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一致性等原则,确保核销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登记与统计外汇局对核销数据进行登记和统计,建立核销档案,对核销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

监督与检查外汇局对进出口企业的核销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与审核进出口企业需向外汇局申请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提交相关单证和资料,外汇局对申请进行审核。

核销管理的基本流程进口收付汇核销管理1 2 3介绍进口付汇核销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核销流程等。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详细列出进口付汇核销所需的各种资料,包括贸易合同、付汇凭证等。

进口付汇核销所需资料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详细解释,如预付货款、分批到货等。

进口付汇核销的特殊情况03进口收汇核销的特殊情况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详细解释,如分批出货、预收货款等。

01进口收汇核销制度介绍进口收汇核销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核销流程等。

02进口收汇核销所需资料详细列出进口收汇核销所需的各种资料,包括贸易合同、到货凭证等。

进口核销单据的缮制详细介绍如何缮制进口核销单据,包括各种单据的缮制方法、缮制要点等。

进口核销单据的审核介绍如何审核进口核销单据,包括审核要点、审核方法等。

进口核销单据的基本要求介绍进口核销单据的基本要求,包括单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等。

国税总局关于出口收汇的有关规定

国税总局关于出口收汇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为了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三)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的;(四)被xx列为C、D类企业的;(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原因,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七)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九)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3.23•【文号】汇发[1999]103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0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含深圳市贸发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为在扩大出口的同时提高出口质量,打击逃套汇行为,防止国家外汇流失,对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考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1999年5月1日开始执行。

第一次季度考核的时间从5月上旬推迟到6月上旬进行,出口收汇率的考核期仍为1999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交单率的考核期仍为1998年10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各分局将第一次考核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总局,考核结果仅供外汇局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布。

从1999年8月的第二次考核起,所有的做法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外汇局在核销工作中应当按有关规定认真地核定进出口企业申报的预计收汇期、收汇额等各数据项,做好数据录入及统计工作,保证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状况良好,确保出口收汇核销数据的质量和准确。

请在认真领会《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精神的同时,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收到此文后,各外汇局应当尽快转发至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外经贸部门转发所辖外贸公司。

附件: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出口收汇管理,督促企业出口足额收汇、及时核销,防止逃套汇行为,保持国家国际收支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出口货物收汇操作方法

出口货物收汇操作方法

出口货物收汇操作方法
出口货物收汇操作方法一般如下:
1. 签订合同和发货:在出口业务中,签订合同,并发货是最基本的操作步骤。

当货物发出后,出口商需要向海关报关并获得出口清关单。

2. 出具出口发票:出口商需要为发货出具一份出口发票,该发票应包括有关的货物详细内容、价格、付款条件等信息。

3. 开立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是进口商保障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出口商可以必要的时候向信用证银行索取预付款。

出口商需要核对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并确保贸易条件得以满足。

4. 提供单证:在出口交货后,出口商需要准备相应的文件并提交给银行,以证明货物已发出。

这些文件包括提单、发票、装箱清单、保险单和其他相关文件。

5. 银行付款:一旦进口商收到货物,并检查其符合合同条件,银行便会向出口商支付相应费用。

银行付款通常采用电汇、信汇或托收等方式。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的范围
目前,除经特别批准外,一切出口贸易项 下均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它分为收汇贸易、 不收汇贸易和其他贸易三大类。
1 收汇贸易: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有价样品等。
2 不收汇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实物投 资、记账贸易等
3 其他贸易:寄售、出境展销、承包工程等。
制单要点 (一)存根部分
1、出口单位名称:填签定并执行合同的出口企业名称,必 须包括十位数代码;
2、出口货币:总价:按发票金额填,应为收汇原币金额;
3、收汇方式:按实际填信用证、托收、T/T等方式中的一 种,如远期收汇,还须列明相应的远期收汇天数;
4、预计收款日期:根据交易中的具体情况填写;
除经特别批准,以及援外项目物资、对外实物捐赠、 暂时出口和无价样品、广告品等外,所有具有外贸经营权 的单位的一切出口贸易,均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 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及金融机构填写,海关凭以 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 的重要凭证。分为存根联、正联、出口退税专用联三 部分。
依付款期限、地点不同按规定填写:
① 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从寄单之日起,近洋地区(香 港和澳门)20天内,远洋地区(香港和澳门以外的地区)30天内结汇或 收账。如:2000年6月1日寄单,预计收款日期即应填写2000年6月21日。
② 远期信用证和远期托收项下货款,从汇票规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 区30天内,远洋地区40天内结汇或收账。如港澳地区,预计收款日期为 寄单日期加上邮程日期加上汇票规定的远期天数加上30天。如:寄单日 期为2000年6月1日,汇票为远期180天,则预计收款日期应为2000年6月 1日+10天+180天+30天,则为2001年1月8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全文(汇发[2012]38号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全文(汇发[2012]38号附件1)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汇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

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

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货物贸易收付汇管理

货物贸易收付汇管理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分类管理
• 考核分类管理措施 --C类进口单位: 1.对所有进口付汇业务实行事前登记管理; 2.不得以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方式付汇; 3.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对“A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实施便利化管理, 该类进口单位可按规定正常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分类管理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汇比例由各省分局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自行核定并报总局备案后在系统内设定(浙江省 比例为30%)。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
■预收货款可收汇额,依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和前12 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比例为 20%)。
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行业以及出口买方信贷 项下提前收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 请提高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申请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出口合 同、银行保函、银行对该笔保函项下预收资金的监管措施 (如银企签订的预收资金监管协议)、船舶出口企业须提供 船舶主机的采购合同或落实证明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口远期收汇备案
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后180天以上(含180天) 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到外汇局 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远期收汇备案需提交: 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 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 销单、报关单。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注明预计 (远期)收汇日期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企业提交:
差额核销说明函; 合同; 核销单; 报关单; 收汇核销专用联; 证明材料。
市场行 情变动
进口商 倒闭
质量 原因
溢短 装
鲜活品 非正常

会计干货之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是咋回事

会计干货之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是咋回事

会计实务-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是咋回事2017年1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汇发2017 3号文,该文再一次对货物贸易重申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那么这一原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在2012年外汇改革时由汇发2012 38号文第一次提出,由于外汇改革取消核销改为总量核查监测进出口企业的外汇情况,因此不能再按原来的单笔对应法控制外汇收付,故提出这个新原则并采用总量核查办法加以控制。

谁出口谁收汇原则,不看是不是由客户付汇,而是看是不是由出口商收回外汇货款,即以谁的名义报关出口,就必须以谁的名义收汇,至于是不是由客户支付不再要求。

举个糖炒栗子:A出口商自营出口给客户B,A必须收汇,不要求必须是客户B支付的,可能是B指定的其他关联公司C向出口商A支付货款;再比如出口商A委托代理公司E出口,此时必须由代理公司E收汇,不能由委托方A收汇。

谁进口谁付汇原则,是要求进口商必须支付外汇货款,至于是不是支付给供应商不再要求,即以谁的名义报关进口,就必须以谁的名义付汇,不要求是不是必须支付给供应商。

例如进口商A自营从国外供应商B公司进口商品,必须是A公司支付外汇货款,可能是支付给供应商B,也可以支付给B指定的其他境外公司;再比如进口商A委托代理公司B进口商品,此时必须由代理方B 进行支付而不能由A支付。

为什么外汇局再一次对该原则做重申呢?因为实务操作中很多进出口企业没按该政策办理,导致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常见的不匹配有如下几种:1.代理进出口业务,委托方违反外汇政策自行收付汇。

这主要是委托方对代理方不信任导致,委托方怕代理方收汇后截留资金,或害怕将付汇所用资金支付给代理方后代理方不按时支付造成合同违约。

2.境内交货,导致进出口企业没有报关货物流采用EXW、FCA等家门口或指定地点交货的成交方式出口货物时,一些按国际贸易规则办事而不看中国自身出口特点的企业,其出口报关环节直接由客户委托其他企业报关,造成实际出口商没有报关,取得不了货物信息,但自身又收取了货款,造成只有收汇信息而没有货物信息;还有一些进口企业,境外采购但境内交货,即虽然采购合同与境外供应商签订,货款也是直接支付给境外供应商,但是,境外供应商直接在境内采购该货物后直接在境内交付给进口商,或者境外供应商在境内有关联企业,直接让境内关联企业给进口商交付货物,这就造成进口商不需要报关进口取得不了货物流信息,但却向境外支付了外汇货款。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进出口贸易是指各国间通过贸易渠道进行货物的进出口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进出口贸易,各国都制定了一定的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

本文主要介绍国贸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一、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的概述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是指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对进出口贸易活动实行的行政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规范和管理进出口贸易,防止出现偷逃税款、走私、变相走私等违法行为,并保护国家的国际贸易平衡。

在中国,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主要由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门负责执行。

二、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出口商品管理制度出口商品管理制度主要是要求出口企业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订单必须有正规的合同、发票和装箱单等,确保商品的出口合法、合规、合同履约。

同时,海关要对出口商品进行严格的查验和申报,确保商品品质和数量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此外,出口企业还需关注所出口商品所涉及的贸易条款、国际标准和进出口贸易法规等问题。

2. 进口商品管理制度进口商品管理制度是海关总署、外经贸部门对进口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产地、税收、收汇等进行管理。

进口企业必须取得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进口合法手续。

此外,进口商品还需要通过海关的查验和申报,海关将根据商品情况判定是否需要缴纳税款,以及所涉及的进出口贸易的法律和规定等。

3. 进出口贸易的支付和收汇管理在进出口贸易中,相关的金融支付和收款是非常重要的。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员要共同承担收汇、发汇、结汇等职责,同时要确保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此外,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也要了解相关的金融支付和收款的规定,并与银行协调配合,确保支付和收款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4. 进出口贸易的税收管理通过进出口贸易,不仅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平衡和发展,还可以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

海关总署负责进出口贸易的税收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所涉及的商品进行查税,要求企业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政策和程序,确保所涉税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
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为加强出口收汇管理,健全出口收汇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核销单的领用及管理
第一条:全公司的一般贸易出口收汇核销单由总公司业务管理部统一向外汇管理局申领,集中保管。

第二条:各有关出口企业应配备核销单领用登记本,登记本由财务部保管。

第三条:领取核销单须凭财务部开具的调拨单及核销单领用登记本到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领用,由业务管理部在核销单领用登记本上对领用情况登记后,由领用人将领用登记本交还财务部。

二、核销期限
第四条:各出口企业财务部应根据核销单领用登记事项,督促、检查核销工作办理情况。

第五条;核销期规定为:即期信用证及本票出口项下的核销单,原则上一个月内核销完毕。

远期信用证及托收出口项下核销单,原则上一个半月内核销完毕。

第六条:过期未核销的,由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发
出催办通知。

催办后仍不办理,又无特殊原因的,业务管理部有权哲时不发核销单,直到办完过期核销单为止。

三、核销单的核销
第七条:核销单的核销,总公司由业务管理部负责办理,下属各有关出口单位由各自单位的财务人员负责办理。

第八条:在办理核销单的核销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核销单、报关单、汇票副本、发票以及结汇水单正本及复印件。

第九条:如结汇水单金额中已扣除押汇利息、佣金、保险费等,应提供相应的发票单据及银行付款通知单。

第十条:为便于电脑操作,单位应在核销单备注栏上填上本单位代码。

第十一条:核销单核销完毕后,核销单领用人员应及时把《出口收汇核销回执》送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销案,并在核销单领用登记本上注明核销日期。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出口单位登记及核销人员管理、核销管理三、出口收汇⑵除第1项规定外从其他单位外汇 账户或者从同一单位经常项目和资 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来的外汇; (3)其他外汇局规定不得岀具的。

3、一次岀口收汇只能岀具一张核销 专用联。

对多次岀口一次收汇的, 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 汇所对应的核销单编号,并在核销 专用联上注明。

对于一次收汇中含 预收货款和尾款的,银行需填写尾 款所对应的核销单号码,并在核销 专用联上注明“含预收货款”,待 企业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核销单 号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 章。

对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需在 按规定为岀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 并确认岀口单位有贸易岀口 (提供核销单号)后,为岀口单位岀具核销专 用联。

且可以岀具核销专用联的, 银行应在核销专用联上编 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并注 明相应的收汇资金来源。

核 销收汇专用号码共 22位, 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 6位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 码;再后6位为该笔岀口收 汇的收汇日期;最后 4位为 该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

4、 对于核销专用联上未注 明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或 核销收汇专用号码的,外汇 局不得凭以为出口单位办 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 对于在结汇或入账后银 行已经岀具了核销专用联, 出口单位需要调整账户或 冲销错账的,银行应当将已 经签发的核销专用联收回 注销。

远期收汇备案 1、 《岀口收汇 核销管理办 法》; 2、 《岀口收汇 核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3、 国家外汇管 理局《关于进 一步调整进出 口核销管理政 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4、 其他相关文 件规定。

1、 远期备案申请书;2、 远期收汇岀口 合同或协议;3、 盖有海关“验 讫章”的核销单;4、盖有海关“验 讫章”的报关单; 5、 外汇局要求的 其他材料。

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 180天(含180 天)以上的,岀口单位应在货物报关 岀口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 汇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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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余出口
,
单据 交 给 买 方 提 货 款
,
承 兑交 单 一 定 是 远 期 付 给进 口商转
,
必须 通过 银 行 寄 单 收 汇
( 魏小 华
因 为 出 口 商 为 了推 销 货物
,
告货 物的 时 间
资 金 由 出 口 商暂 垫
进口 商
执笔 )

采 取 无 证 方式
,
出 口 商 能 否 收 到 外汇 完 全取
付 给保 兑行
交 单后 收 款
(1 0 ) 开 证行 向 买 方 ( 进 口 商 )
决 于 进 归 商的 资信
所 以 风 险很 大
,


因 此对

( 1 1 ) 买 方 ( 进 口 商 ) 拿 到单 据


无 证出口要加以限制 采 取 信 用 证 结 算方 式
在 对 外 贸 易 中应 尽 里

后 到 目的 港 提 货
托 收 方 式 出 口 又 分 承 兑交 单 ( 简 称 D / A
和 付款 交 单 ( 简 称 D / P ) 两 种

( 2 ) 对 自寄 出 口 单据
自行 收 汇 的 管
承 兑交 单是


自寄 出 口 单 据


自行 收 汇 也 是一 种无 证

跟 单托 收 的 一 种 方 式
同 货运 单 据

,
卖 方发 货 后 将 汇 票 连
出 口 方式
,
即不 通 过 银 行 由外 贸 公 司 向 外 收
,
发票
,

提 单 和 保 险 单等委 托 银
,


自寄 单据容 易 发 生 外 贸公 司 截 留 出
或 被 驻 外机 构 挪 用
,

行 向 国外 收 款
具 即期 付 款 汇 票 出
,
,
通过 代 收 银 行 向 买 方 提
,
(一 ) 出 口 收 汇 的 主典 方 式
买 方 见 票 后 即 予付 款
,
付 清 货 款 后 代收
出 口 收汇 主 要 有信 用 证 和 托 收 两 种 方 式

:
银 行 才 将 单据 交 给 买 方 , 远 期 付款 交 单是 指
行中
出 口 商 委托 的 银行 叫 通 知 保 兑行 或 议
,
对 贸 易 出 口 收 汇 的管 理
,
着 重 是 加强 对

付行 进
签 合同
,
口 商委 托 的 银 行 叫 开证 行 或 付 款 行
:


口 收 汇 中存 在 的

五多


的 管理
即无 证
.
国 际交 易 的 大 致 过 程是
也叫 介 约

信 用证 方 式的 出 口
,

,
涉 及 买 卖双 方的 银

卖方 开 具 远 期 汇 票 出
,
通过 代 收 银 行向 买 方提

·

一 笔 出 口 业 务 中有 卖方 ( 出 口 商
,
受益
由 买 方 承 兑后 于 汇 票 到 期 付 款 赎 单
( 二 ) 出 口 收 汇 的管 理
人)
买 方 ( 进 口 商 申请 开 证 人 ) 在 双 方 的 银

业信用
,
风险 较 大

采 取 这 两 种 方式 出 口
国 际 市 踢 动态

卖 方将 货 物装 船 取 得撼单 和全 套 单 据 ( 有提
单 发 票 包 装 数 量 检 验 保 险 等单 据 ) 后 向
保 兑行 交 单 ( 后 即 付 款 赎单 行
。 。 。 、
、 、
首 先 要 了 解 外商 资信
国 的外 贸
进口

外 汇 管 制情 况

采用 这 种方 式 必

7 ) 保 兑行 审 查 单据

单 证一 致
须 委 托银 行 寄 单 收款
( 因 是 商业 信 用 )
,
至于 能 否 如 期 收 汇
( 8 ) 保 兑行 将 单 证 寄 给 开 证
一 般 银 行 不 负责 任
,
由于
( 9 ) 开 证 行 审 查 全 套 单 据 无误 后 将 款 偿
受 托 行 再 将 单 证 寄给 付款 人 国外 代收
,
外 汇 存放 境 外 商拖 欠 等 问 题 外
,
以 及外
所 在 地银 行
,
委 托 它们 代 收 货 款

所 以 国 家 明 确 规定
,
除对 港

行 取 得 买 方保 证 付 款 的承 兑后
即将提 单 等
,
澳 地 区 鲜 活 易 腐 商 品可 以 自寄 单据 自行 收 汇
( 4 ) 保 兑行 收 到 信 用证 后

( 1 ) 对 无 证 出 口 的 管理
D
无证 出 口 就
,
通知 卖 方 ( 出 口 商 )
( 5 ) 卖方 审 查 对 方开 来
)
/ P 这 两 种 出 口 收汇 方式
。 、
属于 商
,

的 信用 证 条 款 和 合 同 相 符 后 即 备 货 制 单 ( 6
( 1 ) 买 卖 双 方 首先
出口 的多



远期 收汇 多
。 。
逾 期 收汇 多

收不 回

( 2 ) 买 方 ( 进 口 商 ) 向银
( 3 ) 开 证 行 向对 方 的 保
`
自寄 单 据 多
下 面 介 绍 一 点对这 些 方来自。行 申请 开 出信 用 证

面 的 管 理 规定 是 D /A

兑行 开 出信 用 证
对 贸 易 出

收 汇 的 管 理
.
家外 汇 , 理 局 四 川 分 局 出 口 外 汇 系 指经 营外 贸业 务 各公 司 经 营
不 备 资金
,
转售 货物 后 再 赎 单


付 款 交 单有
的出口 商品
口收汇


展品

样 品 以 及 其 他形 式 的 出
即期 和远期 两种
即 期 付款 交 单是 由 卖 方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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