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版)
2012神华神东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12"神华神东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竞赛
一、单项选择(50个,请从备选答案中选择惟一一个正确选项,并在后面的答题卡中将其涂黑)
1、2012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周年,也是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第一年,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A、10
B、20
C、5
D、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起施行。
A、2001年5月1日
B、2001年10月27日
C、2002年5月1日
D、2002年10月27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A、企业、事业单位
B、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C、企业、政府单位
D、企业、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
4、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A、国务院卫生
B、卫生
C、国务院
D、国家
5、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种。
A、100
B、110
C、115
D、120
6、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从4月25日至5月1日,宣传主题是“()”。
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优秀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优秀4篇】
章附则篇一第八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第九十条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章监督检查篇二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什么是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以第60号主席令颁布,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2月31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健康保障义务
保险义务
报告义务
卫生防护义务
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
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培训教育义务
健康监护义务
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
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四、《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8项权利
知情权
培训权
拒绝冒险权
检举、控告权
特殊保障权
参与决策权
职业健康权
损害赔偿权
五、何谓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三同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六、《职业病防治法》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有哪些要求?
1、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
一、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本法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本法关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本法统称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十分严重,而且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据全国不完全统计,2000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在总病例数中,尘肺病占77.7%,慢性职业中毒占10.2%,急性职业中毒占6.7%,其它各类职业病占5.4%。在各类职业病统计情况中,全年尘肺病新发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2000年全国急性职业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为21.5%。其中,三资企业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全国慢性职业中毒1196例。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对劳动者的健康构成新的威胁。如在引进与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同时,不断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带来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在乡镇企业迅猛发展和外资企业大量涌入的同时,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在农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入各类缺乏职业卫生保障的企业,加上其流动性、不稳定性,带来的各种职业病危害明显增加,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因职业病危害导致劳动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将不断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发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职业病报告义务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l 乡镇职业病危害突出 卫生部曾对15个省市30个县区的乡 镇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调查,82%的 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近 30%的乡镇工业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 业危害。职业病人检出率4.3%,可疑职 业病检出率高达11.4%,是同期我国职业 病发病率的8-10倍。
l 职业病危害转移趋势: 1 .职业病危害由境外向境内转移; 2 .职业病危害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 地区转移; 3. 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城市向乡村转移; 4. 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 业转移。
• 工业企业792.99万个,建筑业9.66万个,乡镇 企业2070.9万个,劳动力人口7.06亿人 • 职业危害分布30余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 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最为突出 • 全国累计尘肺病人55.8万人,其中已死亡13.3 万人,新发尘肺每年仍以1.5-2万例增长 • 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 • 乡镇工业82%存在职业危害、30%职工接触职 业危害,职业病检出率4.3%,可疑病例检出率 11.4%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竞赛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竞赛题目
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50个,请从备选答案中选择惟一一个正确选项,并在后面的答题卡中将
其涂黑)
1、2012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A )周年,也是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第一年,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A、10
B、20
C、5
D、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C)起施行。
A、2001年5月1日
B、2001年10月27日
C、2002年5月1日
D、2002年10月27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B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A、企业、事业单位
B、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C、企业、政府单位
D、企业、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
4、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A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A、国务院卫生
B、卫生
C、国务院
D、国家
5、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C )种。
A、100
B、110
C、115
D、120
6、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从4月25日至5月1日,宣传主题是“(B )”。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竞赛题目及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竞赛题目
一、单项选择(50个,请从备选答案中选择惟一一个正确选项,
并在后面的答题卡中将其涂黑)
1、2012年是《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周年,也是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第一年,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A、10
B、20
C、5
D、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起施行。
A、2001年5月1日
B、2001年10月27日
C、2002年5月1日
D、2002年10月27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A、企业、事业单位
B、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C、企业、政府单位
D、企业、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
4、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A、国务院卫生
B、卫生
C、国务院
D、国家
5、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种。
A、100
B、110
C、115
D、120
6、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从4月25日至5月1日,宣传主题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库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斯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为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
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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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培训课件
2、提高了罚款数额 这次修改,围绕“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多项法律制度。特别新增一条,突出强调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这就明确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提高了罚款上限。如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罚款上限由三十万元提高到五十万元。
煤矿防尘
4.除尘措施 除尘措施是利用除尘器把风流中所含的粉尘集下来加清除,使风流得到净化的措施。例如机掘工作面或锚喷、打眼及转载点等处的湿式或干式除尘器(捕尘器)除尘等。 5.个体防尘措施 个体防尘措施是利用个人防尘用具把呼吸空气中的粉尘过滤下来,使工人吸入净化了的空气,或者采取由作业场所外部输送的清洁压风方式供工人呼吸。例如配带防尘口罩、防尘面罩、防尘帽或压风呼吸器等。
新版《职业病防治法》的亮点(三)
监管到位 罚款增额 1、“防、治、保”都有人管了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围绕职业病的防、治、保三个主要环节,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理顺了监管体制。“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治”涉及到体检、诊断鉴定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来承担;“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最新修订)
[日期:2012-06-29] 来源:卫生科摘录作者:[字体: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管理,稳定预防,防治职业病的风险;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
单位的职责,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应当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劳动者代
表大会的作用,广泛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第四条国家支持科学研究,推进职业病的防治技术、管理标准、防护设备和检测方法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五条职业病的预防主要包括:
(一) 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与管理活动,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监测、评价和管理;
(二) 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三) 对职业病危害进行控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
(四) 设置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应当按照就近负责的原则进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投入和基本职责承担,支持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开展防治工作。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八条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源和工种进行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依据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方法进行,并向劳动者和其代表大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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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臵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