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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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第陆拾捌期_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重点知识点

【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刑事案件。

2.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也属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依然依附于普通程序,只是规定了有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其未予规定的内容,适用刑诉法有关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同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1.在侦查阶段,采取适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需要对其进行教育或开展相应的监督考察,防止重新犯罪。

3.在审判阶段,法庭教育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1.未成年人被讯问和审判时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戒具。

|「分案处理原则」1.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一般应当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办理、分别起诉。

2.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

3.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1.审理不公开原则(1)审判时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但不得采取召集大会的形式。

2.保密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和隐私,尊重其人格尊严。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程序方面。

一是部分案件反映出承办案件检察官较强的“打击惩罚”思维。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时,存在只注重考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没有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对诉与不诉进行分析和考量的情况。

二是特殊规定不够落实。

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扶教育等制度的落实不足50%,社会调查质量不高。

三是未检专业化办案落实不够,部分地区未检专业化办案组织未真正独立,“专人专办”落实不到位,未检案件质量有待提升。

四是亲情会见程序有待落实,随机调取30案的卷宗中,仅有1案卷宗显示开展了亲情会见,有9件属于应当开展亲情会见没有开展。

五是未依法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很多院只是把讯问谈话当作心理疏导。

六是个别案件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七是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工作有待加强。

八是帮扶教育工作薄弱,帮扶教育过程简单,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帮教档案,甚至对法庭教育都没有记录。

九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合法,11.2%的案件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而未封存。

十是附条件不起诉落实不到位:陕西2017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数仅占全年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5%,与去年相比下降1.1%。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一是个别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分析不到位。

二是部分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不够规范。

三是部分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不明确、不精准。

(三)案件办理方面。

一是未严格执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二是部分办案环节不规范。

讯问不规范,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流于形式。

没有遵守办案期限。

滥用诉讼程序。

应当适用补充或追加起诉的,却撤回起诉后另行提起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三是部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审查逮捕意见书及审查报告必须载明的内容缺失较多,报告不能反映案件全貌。

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不完整,尤其是缺少到案、和解、退赃、退赔等情况。

法律援助收费多少钱?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援助收费多少钱?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援助收费多少钱?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象:1.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2.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2023年法律援助具体流程是什么?一、法律援助具体流程是什么1、申请当事人仅就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咨询,可以通过拨打12348法律服务咨询热线、写信、网络咨询或上门咨询等方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法律援助机构设有专门的服务窗口进行接待,对公民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专业的解答。

当事人想得到更进一步的法律援助服务,如代拟法律文书、代理、辩护等须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法定的要件后,才会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2、提交材料3、审查收到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以及申请是否具有合理的根据。

4、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决定援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如何申请?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如何申请?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如何申请?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如果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是和监护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监护人拒绝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由其近亲属、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权益保护组织代为申请,未成年人也可以自己申请。

我们知道对于未成年人,我国法律是相当宽容的。

但是未成年犯罪并不会因为量刑的减轻而减少。

但是,未成年一旦犯罪,作为弱势群体往往是无法负担相关的律师费用的。

这时候出于对弱势者的保护,国家是提供法律援助的。

那么,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如何申请?下面,就让带领大家了解下。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减收、缓收费用的法律服务。

其本质是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职能,政府的行为,体现了政府对公民的应尽义务。

在这一制度中,政府是义务主体,未成年人是权利主体。

政府应该保障不能获得收费法律服务的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

二、哪些未成年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未成年人政府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从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2、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3、公诉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4、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民事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5、未成年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国家赔偿,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其他案件,如果家庭经济困难,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与不足.docx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与不足.docx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之完善与不足以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为标志,我国基于未成年人诉讼权益保护的工作也迈上了新的高度,不仅有法律上的保障,还有政策上的扶持。

然而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的并非那么顺利,究其原因,该制度在我国发展较迟,制度设计之缺陷加上法律援助之基础薄弱共同阻碍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基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政策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本文以实践的观点予以剖析,进一步提出“体系化”“全程化”“专业化”及“明确化”的完善路径。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之缺陷(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立法缺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专门立法的不足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两个方面。

就前者而言,立法不足体现在现有法律出现混同与过于分散,混同是指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与成年人法刑事律援助程式相混同,而忽视了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且易受到外界影响等诸多影响因素;分散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虽都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但过于分散。

可操作性不强体现在法律规定过于粗放与针对性不强,过于粗放是指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仅予以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性规定不足。

针对性不强是指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予以了规定,但针对核心问题却未作出规定。

(二)“分阶段”法律援助现象较为普遍按照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侦查、起诉及审理三个阶段都有为没有辩护人的未成年人向法援机构通知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在实践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如下两种页数情况:侦查、起诉与审理三个阶段都由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侦查、起诉与审理三个阶段中的某一个或两个阶段的辩护律师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而其他阶段的律师由当事人方面自己聘用。

在这两种情况下,极易出现三个阶段的律师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这带来了诸多弊端。

首先,不能在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之间形成一种亲密的信赖关系,这使得律师并不能完全了解未成年人内心的真实想法,也不利于对案件案情的把握。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新)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新)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自决定再审之日起3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一、权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96条)。

2、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六)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条)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5条)。

6、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9条)。

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流程介绍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流程介绍

解决流程适用主体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准备要件1、法律援助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社会调查。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3、强制措施。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颜值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批准逮捕。

⑴初次犯罪、过失犯罪;(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⑶有且首或者立功表现的;(4)犯罪后如实交代罪行,真成悔罪,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的;(5)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6)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粥水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法定代理人到场1、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也就是说,在询问和审判时,必须有成年人在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程序方面。

一是部分案件反映出承办案件检察官较强的“打击惩罚”思维。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时,存在只注重考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没有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对诉与不诉进行分析和考量的情况。

二是特殊规定不够落实。

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扶教育等制度的落实不足50% ,社会调查质量不高。

三是未检专业化办案落实不够,部分地区未检专业化办案组织未真正独立,“专人专办”落实不到位,未检案件质量有待提升。

四是亲情会见程序有待落实,随机调取30 案的卷宗中,仅有 1 案卷宗显示开展了亲情会见,有9 件属于应当开展亲情会见没有开展。

五是未依法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很多院只是把讯问谈话当作心理疏导。

六是个别案件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七是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工作有待加强。

八是帮扶教育工作薄弱,帮扶教育过程简单,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帮教档案,甚至对法庭教育都没有记录。

九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合法,11.2% 的案件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而未封存。

十是附条件不起诉落实不到位:陕西2017 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数仅占全年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5% ,与去年相比下降 1.1% 。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一是个别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分析不到位。

二是部分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不够规范。

三是部分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不明确、不精准。

(三)案件办理方面。

一是未严格执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二是部分办案环节不规范。

讯问不规范,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流于形式。

没有遵守办案期限。

滥用诉讼程序。

应当适用补充或追加起诉的,却撤回起诉后另行提起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三是部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审查逮捕意见书及审查报告必须载明的内容缺失较多,报告不能反映案件全貌。

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不完整,尤其是缺少到案、和解、退赃、退赔等情况。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9.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0.公正的效力:
(1)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B某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容嬷嬷担任辩护人
C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D.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分无偿服务、部分为“缓交费”或“减费”形式有偿服务的制度
6.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决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例题(不定项)】关于法律援助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某检察院对张二妞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二妞应当以书面方式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审查二妞的经济状况。
(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例题(多选)】关于我国的公证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自然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财产分割、赠与、收养关系公证
B女青年李某39岁,至今未婚,为了证明自己的贞操到公证机关办理处女公证,公正机关不得拒绝。
C甲病危,欲将全部财产留给保姆,甲行走不便,可由公证机构到医院办理公证遗嘱
法律援助制度
1.法律援助是完全无偿的,是政府责任,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实施。
2.获得法律援助资格的条件:(1)经济困难。但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可以在经济不困难的情况下获得法律援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未成年人案件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未成年人案件

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未成年人案件★第14条第2款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34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6条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

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指导少年法庭的工作,总结和推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

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应当有专人或者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工作。

★第8条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

★第28条法庭调查时,审判人员应当核实未成年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的年龄。

新刑诉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有什么规定吗?

新刑诉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有什么规定吗?

If you tell a friend of happiness, you will get two happiness, and if you confide your sorrow to a friend, you will be divided into half of sorrow.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新刑诉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有什么规定吗?第四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未成年指的是未满18周岁,还没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责任人,通常对于法律意识较为薄弱,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对自身的保护意识也较为淡薄。

未成年受害人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非常常见的受害对象。

为了加大对未成年的保护,国家完善了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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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必要性未成年人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与希望。

目前,我国约有4亿多的未成年人,他们的健康茁壮成长,直接关系着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更关系着我国明天的建设和发展。

目前,我国虽然制定和颁布了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但是,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方面却缺乏相对完善的制度。

近年来,世界各国都相继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是,从这一制度起源至今的500多年时间里,司法界和学术界对于被告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给与了高度的重视,然而却都忽视了对另一个特殊的群体——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具有和成年刑事被害人不同的规律和特点,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应当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实现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对因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案件,以及特定案件的未成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帮助服务的一项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的规定有哪些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的规定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其提供辩护。

▲一、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的规定有哪些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的规定有以下几点: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其提供辩护。

▲二、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未成年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未成年有什么规定?

A good retreat should be rewarded like a great victor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解释未成年有什么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未成年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法律上并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刑法上对未成年人还是有很多保护的,毕竟他们还没有足够的刑事承担能力。

下面我们看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看看刑事诉讼法解释未成年有什么规定,了解相关的法律对青少年的成长有一些帮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六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解读: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

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与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办案人员熟悉未成年人的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这一要求与联合国司法准则是一致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解读;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

由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的限制,通常很难理解控辩双方争辩的实质内容,不知道如何行使诉讼权利。

有辩护人的参与,就能为其及时提供需要的法律帮助,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司法机关就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律师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案件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法律服务质量,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作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第三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还应积极促进以下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的实施:(一)讯问和审判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二)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除了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分案起诉的情形外,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案起诉;(四)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

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五)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六)原则上不得被使用戒具,法庭审理时不得被使用戒具;(七)获得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八)一般不得被判处无期徒刑;(九)不得被判处死刑;(十)隐私权和名誉权被保护的权利;(十一)其他法律规定。

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没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上述权利时,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

第四条律师应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一)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社会背景信息;(二)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帮助未成年人取得对方谅解;(三)积极促进司法分流措施和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非监禁刑.第五条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

刑诉法二百六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二百六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二百六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做出了明确规定,用了一个章节的内容做了阐述。

作为被告,即使是犯罪情节恶劣,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一般来说,被告都会委托律师代理。

当然,在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法院也会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

那么,刑诉法二百六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具体了解。

▲一、刑诉法二百六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将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时间提前到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只要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就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以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

▲二、刑事辩护人有哪些?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

在中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三、刑事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

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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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问题之探讨
摘要: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新法实施后,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时都要遵守此规定,在具体实施中,首先应该明确哪些环节需要通知法律援助,其次是确定法律援助的部门、通知援助的期限、方式,要建立通知援助的制度,并制定统一的通知援助函,规范援助行为。

要为法律援助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同时要对援助律师进行培训和监督。

关键词:法律援助;未成年嫌疑人;诉讼环节;具体操作
新《刑诉法》[1]
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从新法的增编到条款的具体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们国家非常重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以说这是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在诉讼中得到公平、公正对待的一项重要举措。

“应当”一词我们都知道,就是必须的意思,法律把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硬性规定,通知是必须的,不通知就是违法的。

那么在实践工作中,如何确保这一规定得到贯彻落实,不使其变成一句空话,是我们执法者需要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下面就法律援助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
法。

一、哪些环节需要通知法律援助
按照法条的规定理解,只要是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无论在公、检、法哪个环节,只要没有请辩护人的,办案单位都要为其提供援助。

对于法院,很好操作,应当是在收到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日起。

对于检察院,应该是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批准逮捕阶段,一个是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两个环节收到案件后都要提供援助。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就比较复杂。

因为检察院和法院受理的案件是事先经过一个或两个环节的,一般都是可以作为犯罪处理的。

检察院受理的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认为涉嫌犯罪才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经过检察院审查后移送起诉的,这些案件每年来说是有一定的数量限制的,而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他们所受理的案件很多不能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但多数案件是按照刑事案件来立案的,按照法条的要求,公安机关只要是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要提供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分为几个环节,拘留一般有综合室办理,提请逮捕由法制办审查,移送起诉由预审部门负责,这几个环节都应该提供法律援助。

二、通知法律援助的部门
公、检、法收到案件后,应该明确由哪个部门去通知法律援助的律师和通知的方式。

因为既然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就要通知,那
么就应该规范通知的部门和方式,使得这一司法行为规范和严谨,更有利于操作,谁通知更快捷更便于管理就应该由谁去通知,同时还要考虑一个有利于监督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法院,立案庭是受理案件部门,这一环节,应该由立案庭去通知法律援助。

在检察院,我们在逐步建立案管中心,那么就应该由案管中心去通知。

立案庭与案管中心是法院和检察院受理案件的专门部门,不是具体的办案人,其通知具有一定的可监督性,如果由具体办理案件部门去通知,那么就缺少了一层监督,也不规范。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有直接取保候审的,有刑事拘留的,有的是派出所办案,有的是刑警队办案,很难明确一个具体的单位,笔者认为,应该统一由法制办负责办理,由具体的办案单位先立为刑事案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交由法制办去通知法律援助,因为法制办是公安机关对外的一个窗口,由法制办通知更为恰当。

三、通知的方式、期限
对于通知的方式,应该由公、检、法、司共同制定统一的“通知法律援助函”,一式三份,一份给法律援助机构,一份入卷,一份存根备查,各单位独立编号,统一管理,有利于“通知法律援助”行为的监督和规范。

适用援助函的形式是为了避免口头通知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避免因没有援助、超时间援助等产生的推诿和纠纷。

对于通知援助的期限,根据一般法律的习惯,应定为三日之内,法律援助部门在收到通知援助函三日之内,应指派援助的律师并将援
助律师的情况通知发函单位,当然通知的越快、指派的越快,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越有利,这就要求办案单位增强责任心,尽量提高工作效率,尽快通知、尽快指派。

四、建立援助律师专人专案一竿到底的制度
一种新制度的执行和推广,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协调配合,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更需要提前谋划、防患于未然。

“通知法律援助”看似简单,但如果具体操作起来会有很多问题出现。

比如说公安机关综合室拘留、法制报捕、检察院批捕这几个环节,时间非常短,综合室时间最短,法制报捕的案件有的要求是七天之内,检察院批捕时间《刑诉法》规定也为七天,但部分地区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批捕时间规定为三天,这几个环节如果收到案件后再通知援助,再得到答复,基本上案件已经到期或超期,援助的律师也不能发挥作用,如果案件到一个环节指派一个律师,那样会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援助,更有可能使法律援助变成一种形式主义。

所以应该建立援助律师专人专案一竿到底的制度,也就是最初通知援助后所指派的律师从开始对某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负责一直到该案件终结,不论在哪个环节终结,该律师即完成援助任务。

援助机构应该建立台账,对所指派的律师援助的具体未成年人进行登记,在案件进入下一个环节之后,收到案件的单位向援助机构发出援助函之后,援助机构应通知所指派的律师案件已经进入下一个流
程,继续履行援助义务。

这样操作可以有效提高效率,减少重新指派律师援助造成的时间上的拖延,而且该律师对案情较熟悉,更有利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对一些特殊问题要特殊解决。

比如所指派的律师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援助义务,那么负责援助的机构应指派新的律师负责该案件,也要实行一竿到底的方式。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更换所指派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负责办案的单位应核实其提出更换的理由和依据,如果所指派的律师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利害关系或不能履行援助义务,确实需要更换的,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说明理由,重新指派。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援助函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应予以附卷备查。

五、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
大家都知道,律师分为两种,一种是合伙组成的个体律师事务所,这些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一种是司法局负责援助的律师,这些人有固定的工作,他们都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2]
者而言,他们代理案件需要产生一部分费用,也需要得到一定的报酬,当然这种报酬只是象征性的,并不能和正式代理一些案件的费用相比,新《刑诉法》要求给所有没有请律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师,那么这个指派的数量相比以前来说是增加很多的,按照以往的惯例只给援助的律师一定费用,但随着援助人数的
大幅增长,援助的经费也将大幅提高,这就要求国家提高援助基金的数额,便于鼓励律师参与援助活动。

六、确实保障援助效果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对于一些律师较少的地区,每一位律师一年可能提供多次援助活动,这些活动很有可能与其正常的代理活动发生冲突或影响一些律师的经济收入,造成一些援助律师应付差事,不能确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确实保障援助的效果,在确保援助律师得到一部分报酬之外,援助机构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增强援助律师的责任感,建立相应的考察机制,对援助律师进行考核,对那些不负责任的援助律师给予行业内批评,对那些通知援助而多次不予援助的律师应取消其律师执业资格。

作为公、检、法三机关,应为负责援助的律师提供尽可能多的便利,比如会见当事人、复制卷宗材料等,对援助律师应该免收其他费用。

综上,笔者认为,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确实保障,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重视,这是一种新的尝试,各司法机关应通力合作,各司其责,不推诿,尽快制定一套完整可行的实施细则,使这一规定能够如期的执行。

注释:
[1]2012年3月14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实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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