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建议(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弱势群体而言,更是不可或缺的救济途径。
在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案件质量不高、办理效率低下等。
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1)法律援助律师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导致案件办理质量不高。
(2)案件调查取证不充分。
部分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未能充分调查取证,导致案件证据不足,影响案件胜诉率。
(3)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不规范。
部分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
2.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效率低下(1)律师资源不足。
我国法律援助律师数量有限,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2)案件流转环节繁琐。
从案件受理、审查、指派到办理,各个环节存在繁琐的手续,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低下。
(3)沟通协调不畅。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当事人等各方沟通协调不畅,影响案件办理进度。
三、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建议1. 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1)提高律师准入门槛。
对申请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应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其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
(2)加强律师培训。
定期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参加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3)建立激励机制。
对表现优秀的法律援助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2. 完善案件调查取证机制(1)强化律师责任。
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调查取证,确保案件证据充分。
(2)加强部门协作。
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3)引入技术手段。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案件调查取证效率。
3. 优化案件办理程序(1)简化案件受理手续。
简化案件受理流程,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之一。
由于未成年人处于成长阶段,身体和心理上都存在较大的脆弱性,需要我们更加关注和保护。
但是,在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去面对和解决。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1.法律保障不足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条文还不够具体、完善,一些地区出现了对未成年人侵犯事件的“轻判”问题,这使得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当前,社会服务体系不够完善,特别是在一些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面临着服务资源短缺、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这让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的服务和帮助。
3.家庭教育水平低未成年人最初的教育来自家庭,但是目前许多家庭教育存在问题,如家长缺乏教育意识和技能、忽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等,这使得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并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指导,很容易受到外界的负面影响。
4.网络安全问题严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成为未成年人学习、沟通和娱乐的重要途径,但同时也面临着大量低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侵袭,而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辨别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这让他们易受到网络暴力的伤害。
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建议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法律保障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严格执法和打击犯罪行为,从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包括提供预防、救助和治疗等多方面的服务,例如建立多种形式的援助机构,提供不同形式的服务,使得未成年人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支持。
3.加强家庭教育意识和培训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针对当前家庭教育水平不高的问题,可以加强家庭教育意识,通过家庭教育培训和家庭教育咨询服务等形式,提升家长的教育意识和家庭教育能力,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服务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服务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农村留守儿童是中国农村特有的一群特殊群体,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当前,现有法律援助服务存在的不足导致了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服务,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网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服务。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法律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才能确保他们的健康成长和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展望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服务的投入力度,为他们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和有爱心的成长环境。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服务、问题、对策、现状、不足、重要性、未来、建立网络、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结论、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法律问题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由于父母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长期独自留在农村家庭中的儿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差距的加大,农村留守儿童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据统计,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已超过6000万,占农村儿童总数的近30%。
农村留守儿童长期缺乏家庭教育和关爱,面临的心理、生活、教育等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农村留守儿童容易成为各类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他们的法律权益常常受到损害。
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各种问题,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法律援助服务体系至关重要。
只有充分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权益,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才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1.2 研究意义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由于父母迁徙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在农村家乡被留在家中照顾自己的儿童。
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不断增加,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而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服务则显得尤为重要。
农村留守儿童由于长期缺乏家长的照料和监管,容易陷入被侵害和虐待的风险之中。
而在面临法律问题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资源,农村留守儿童往往无法及时得到合理的援助和支持。
当前对未成人法律援助的不足及对策潘孝平
当前对未成人法律援助的不足及对策潘孝平发布时间:2021-11-05T03:53:02.995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9期作者:潘孝平潘弋宸[导读] 对未成人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已得到了政府、社会的极大提升,无论城乡对未成人的法律保护意识和法律保护行为都有非常大提高和重视,未成人法律保护(援助)工作触角已延伸到每一个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这与我们社会主义体制下政府全覆盖的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广大城市农村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相关联,由此通过这些机构、组织充分实现了对未成人法律援助的全覆盖;也由此对全社会未成年人实现了最面广、量大的普惠制法律援助,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优越性,我们的国家、社会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投入了巨额的社会资源、资金及人力物力和财力。
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江苏江阴 214400摘要:未成人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发展,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需求的提高,已日益显现出滞后和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援助力量的不足,专业性、针对性不足,以及对未成人法律援助的广度、深度不够,社会组织机制不健全等多方面的问题;如何有效适应时代发展对未成人法律援助的要求,如何有效针对未成人特点开展有效的人性化的法律援助工作,如何才能让未成人法律援助工作做得更好,是当前未成人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思考和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作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法律援助的人员(包括律师、社会工作者等等)都应当对此积极谋划并加以改进(善),以补足当前在未成人法律援助领域存在的不足、短板;未成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因此,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帮助身处法律援助需求的未成年人,给予其社会关爱、社会大家庭之温暖,并给予身处逆境中的未成人在其成长道路上最坚实的依靠和保护,这不仅仅是国家的义务、法律援助机构及援助人员的责任,更是全社会、全体公民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个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在本文中,我将从多个方面对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改进的措施。
一、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问题1. 制度设计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帮教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设立的,但是制度设计并不够完善。
它主要由公安、司法、教育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但是这些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存在问题。
缺乏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来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使得整个帮教制度的运行效率不高,无法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 帮教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的帮教方式主要是采取教育、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等形式。
虽然这些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改造和教育,但是现有的帮教方式过于单一,缺乏多样性和创新性。
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变化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我们应该在帮教方式上加以改进,提供更多元化的教育和培训内容,以满足不同未成年人的需求。
3. 重罚与教育不平衡。
我国的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判决存在一定的限制,法律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但是在刑罚执行中,部分地区对于涉罪未成年人依然存在过度惩罚的问题。
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过度追究刑事责任,使得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受到的伤害更大;另有些地方的帮教措施过于宽松,缺乏对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
这种重罚与教育不平衡的现象,对于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教育产生了不利影响。
4. 帮教资源不足。
当前,我国的帮教制度中存在帮教资源不足的问题。
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帮教机构和人员的配置相对较少,导致未成年人帮教的覆盖率不高。
与此帮教机构的专业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升,以便更好地满足未成年人的需求。
我们需要加强投入,增加帮教资源的供给,提高帮教机构的专业化水平。
二、完善我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措施1. 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之困境及出路
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之困境及出路谢明钰(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上海 201600)摘要:未成年被害人兼具未成年人与被害人双重特殊性,在诉讼中极为弱势。
而立法司法往往忽视其诉求,容易造成二次伤害。
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儿童最大利益。
但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现存诸多问题。
如观念上认识不足,立法不完善、援助范围较窄,实践中律师介入受限、专业化水平不足、经费匮乏、分配不合理等。
因此,应从确定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着手,完善法律规范、明确援助范围、明确法律援助律师职责、提高法律援助专业化水平、保障资金供给、实现法律援助与社会救济有机结合,全面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律师专业化 法律援助资金供给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3-0037-04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对未成年人的关注不断增强,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司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逐步加强,2012年《刑事诉讼法》更是首次在特别程序中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但是,这些规定主要是立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保护,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却几乎空白。
虽然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中亦提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一次询问、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临时安置等司法保护,但这些条文仅是宣示性的原则,在具体实施、操作上缺乏相应标准。
由于未成年被害人兼具未成年人与被害人的双重特殊身份,在受到犯罪侵害时,他们往往不知所措,而代为主张权利的法定代理人通常对于法律规定也并不熟悉。
因此,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无疑是法律援助。
但是目前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常常“口惠而实不至”。
虽然《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立法中赋予了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但是往往因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知其权利、经济困难证明难以取得等原因无法落实。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杨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律援助中心,山东青岛 266400未成年人犯罪是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法律界的重点关注。
在对未成年犯罪事件进行处理时,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处于发展阶段,行为控制能力相对较差,应与成年人犯罪相区别。
应从多层次、多角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后文简称《法律援助法》)被表决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律的出台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进步。
但就现状而言,还存在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效率偏低、辩护功能发挥不充分等一系列问题,要保障援助制度的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还需要从问题入手,对问题进行解决,并全力推动制度立法行动的展开。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最早法律规定可追溯到1985年的《北京公约》,后出现《儿童权利公约》,该法律中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规定明确指出,法院需要为被刑事指控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后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基础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出现,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逐渐规范化。
直至2021年8月《法律援助法》正式通过,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得以真正建立。
但在该法落实之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展开分析如下:(一)审前侦查阶段援助工作落实不到位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工作在审前侦查阶段即需要开展,但是在指定辩护中,据2020年未成年刑事案件辩护调查数据统计显示,指定辩护的占比高达77%,而委托占比仅为17%左右[1]。
其中指定辩护律师多来自援助机构,指定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针对未成年人的辩护工作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并且还存在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委托辩护,公检法也未主动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造成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蒙阴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
---------------------------------------------------------------最新资料推荐------------------------------------------------------ 对蒙阴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对蒙阴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点思考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正因为关系到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而越来越受各方关注。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
今年,蒙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指定为未成年人犯罪指派律师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 7 件,比去年同期有所增长。
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其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与法律援助工作又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主要结合山东省蒙阴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现状,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进行初步的对策研究。
一、蒙阴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了保障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受援人给予义务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温家宝总理在 2005 年 3 月 5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要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 / 7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
在这一制度中,国家是义务主体,未成年人是权利主体。
国家应该保障不能获得收费法律服务的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国家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未成年人国家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从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浅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事关国家的未来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进他们全面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不足之处入手,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监护责任方面存在不足。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道防线,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和关爱至关重要。
目前一些监护人并不履行监护责任,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
需要加强对监护责任的强化和监督,确保监护人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教育和福利保障方面也存在不足。
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一些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或其他原因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
应当加大对贫困家庭和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教育资助力度,确保他们获得良好的教育。
未成年人的福利保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包括医疗保障、生活补贴等方面。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方面也存在不足。
当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权益保护机制方面仍有一定的漏洞,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需要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包括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权益侵害行为的打击力度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方面也存在不足。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备受关注。
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保护的规定相对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
应当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预防和干预。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监护责任、教育和福利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以及心理健康保护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相关部门不断改进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投入,构建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国家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于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问题的思考
关于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问题的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权益和利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救助。
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往往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境。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和利益。
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保障。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他们在法律程序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容易受到各种伤害和侵害。
在司法救助方面,我们应当注重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心理和法律援助,确保他们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刑事案件中,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专门负责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保护制度。
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常常需要面对法庭审判和庭审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挑战。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当建立一套专门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制度,包括庭审程序的调整、证据采信的标准、庭审环境的改善等方面,以确保未成年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对待和充分的保护。
我们需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心理疏导工作,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往往面临着来自外界的各种负面影响,包括心理创伤、社会歧视、学校适应等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心理疏导工作,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阴影,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在社会公众中,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问题存在较大的认知误区,包括忽视、歧视等现象。
我们应当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意识和认识水平,让更多的人了解未成年被害人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支持并参与到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中。
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问题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关注。
浅析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虽然全国大部分城市建立了援助机构,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目前仍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还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亚需解决、加以完善。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1、经费短缺,鱼待纳入国家财政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没有可靠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就无从谈起。
在一些法律援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法律援助经费都依法被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
例如,2001年英国和荷兰的法律援助经费占到了其全国财政支出的1%,丹麦占到了0.5%。
我们再以邻国日本为例,日本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主要是两个渠道:一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这是经费的主要来源。
二是社会捐赠,这部分经费来源较少。
2001年日本政府民事法律援助经费25.75亿日元,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0.03%。
刑事法律援助经费,都是由政府提供,实践需要多少经费政府就拨出多少经费。
2001年日本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为66,28亿日元,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0.08%。
法律援助经费每年由“法律援助协会”向法务省提出预算申请,经法务省审查批准后,列入国家财政支出计划。
①但由于我们国家尚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国家财政直接支出的法律援助经费少得可怜,2001年仅为5500万人民币,只占全国财政支出的十亿分之3.7,实属杯水车薪,法律援助经费只能靠法律援助机构去东凑西要。
每年的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太大,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
当然,我们国家有些地方财政做得还是比较好。
例如,广州、北京和上海等地方每年都从财政中拿出一定数量的经费,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
可见,要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以从根本上解决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
2、人才不足,·急需多方培养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9600万平方公里,13亿人口,而且80%是农民,在这80%的农民中,有相当一部分分布在边远的山区农村,他们的合法权益更需要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发布时间: 2009-2-13 9:43:00 来源:连云港市司法局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未成年人往往因为自身的原因处于不利地位,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而法律援助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代理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因此,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社会成员都可能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就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实施法律援助,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在这一制度中,国家是义务主体,未成年人是权利主体。
国家应该保障不能获得收费法律服务的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未成年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一)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中,从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或者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三)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的民事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四)未成年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国家赔偿,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其他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国家重要的社会政策之一,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和受教育权利,预防和解决未成年人面临的问题。
然而,在实践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教育、保健、社会环境和法律保护等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教育问题1. 教育资源不均衡:在城乡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不足,导致农村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对策建议: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提高农村学校的教学质量,增加教师数量,改善教育设施条件,确保农村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机会。
2. 教育质量不高:当前,教育过度注重应试化,导致教育质量无法提升,从而影响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对策建议:改革教育制度,推行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推动教育向全面发展的方向转变。
3. 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随着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如压力过大、焦虑、抑郁等。
对策建议: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完善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和辅导,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需求,预防和治疗心理健康问题。
二、保健问题1. 儿童营养不良:部分农村地区和贫困家庭未成年人的营养状况欠佳,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
对策建议:增加营养补贴和食品供应,加强家庭营养教育,推广健康饮食观念,提供良好的饮食环境和条件,改善未成年人的营养状况。
2. 健康危害行为:部分未成年人存在吸烟、酗酒、滥用药物等不良健康行为,对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对策建议:加强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危害意识,禁止未成年人购买和使用烟酒药品,加强对不良健康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三、社会环境问题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部分未成年人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参与非法活动。
对策建议: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推动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提供更多的正面引导,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愈发重要。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保护他们的安全和权利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解决。
问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很多细节存在漏洞。
比如,对于家庭暴力、校园欺凌等行为,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这就给未成年人的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
对策建议:应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以应对不同的保护需求。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让每个人都能够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和作用。
问题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许多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常常陷入网上诈骗、色情诈骗等电信诈骗的陷阱中,造成巨大的财产和精神损失。
同时,在面对自身遭受欺凌、伤害等问题时,很多未成年人也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和解决问题,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
对策建议:应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这包括引导他们正确应对网络信息、加强安全意识、如何应对校园欺凌等方面,让他们能够独立、有力地应对各种挑战。
问题三:保护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一些家庭和学校忽略技术上可能会给孩子们带来困扰和安全问题的设备,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一些食品、出行和饮品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对孩子们的健康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对策建议:应该在家庭、学校、社区等多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安全防护。
例如,父母应建立起正常的时刻念护机制,学校应强化学生的交通、食品和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同时也重视对那种未成年人更易受到欺负的群体的保护,比方如孤残儿或残疾儿童等。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努力。
我们应该努力为未来的社会和国家做出积极的贡献,为儿童们创造一个安全、温馨、健康的成长环境。
问题四:监管机构职责不到位监管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也存在职责不到位的问题。
浅析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第一篇:浅析法律援助工作的问题与对策浅析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当前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期,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出现。
新形势、新任务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日益彰显,已越来越引起党委和政府的重视。
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起步晚,基础薄弱,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特别是《XX省法律援助条例》将援助范围扩大至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等,援助范围有了极大的扩大,须援助案件数急剧上升。
以工伤和劳动合同纠纷为例,2010年XXX区仲裁委办理293件,今年办理188件,上述案件中,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凡是农民工的都属于法律援助案件,每年就有150件左右;另一方面,由于列入区财政办案补贴经费较少,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刑事指定辩护案件以及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还无力顾及。
(二)是法律援助队伍人员编制不足、专职律师缺乏。
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人员由司法所的人员兼任。
目前我区各基层司法所占编人员仅1个,既要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这无疑增加其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率。
其次,专职律师缺乏,目前我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岗的只有一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研究与思考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研究与思考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密切。
通过为社会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有效解决纷争,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全体公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
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在心智上不够成熟,在经济上不能独立,特别需要社会的关怀,在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关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的规定,如1996年3月1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2003年9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以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例,自2009年月中心正式成立运作至今,共为名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其中刑事指定辩护件,占%,案由以抢劫、盗窃和贩毒为主;民事援助占件,占%,案由分别为人身损害赔偿、追索抚养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因为关系到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而备受关注,但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范围和刑事指定辩护实践中,却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两类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
问题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人范围过窄。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关于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问题的思考
关于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问题的思考近年来,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未成年被害人是指年龄在未成年法规定的年龄之内,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由于他们年纪小、体弱、心理脆弱,对于罪案的打击更为严重,更加需要社会的关注和帮助。
在实际救助中,我们不能忽视一些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问题,需要深入思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司法救助机构和人员的不足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很多地方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还不完善,导致未成年被害人在司法救助过程中面临着缺乏专业人士的援助和指导等问题。
需要加大对司法救助机构和人员的培养和投入力度,提升其专业素质和能力,确保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未成年被害人参与司法救助的意识和能力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很多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年龄小、心理脆弱,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知识,无法有效参与司法救助的程序和程序。
有必要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参与到司法救助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法救助的程序和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主要是通过机关调查、检察审查和法院审判等程序来进行,但是这些程序往往繁琐、复杂,未成年被害人很难理解和参与其中。
需要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点和需求,建立相应的简化程序和机制,简化程序流程,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社会各界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的关注和支持也是非常重要的。
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是一个多方面的工作,涉及到司法机关、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等多个方面的协作。
社会各界要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宣传教育,唤起公众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关注和关怀,通过捐款、志愿者等方式提供实际的帮助和支持,共同为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做出积极贡献。
解决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和协作。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
浅析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摘要: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为更好的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例,要特别重视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为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化程度。
本文从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时代背景出发,阐述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及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司法保障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时代背景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的《法律援助条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了根据,经过多年的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還存在着很大的不足,诸如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过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范围太小、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与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没有区别等等。
202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中办发〔2022〕37号)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这一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进行了划时代的改变,一方面无需旦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的申请,司法机关凡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就应当启动法律援助程序;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将会全程运行,为此给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带来巨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的挑战。
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分析(一)法律平等性原则的体现。
我国刑事法律的不断完善,发展至今,刑事法律援助法规是否确立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完善与否和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指标。
随着人权平等思想普及范围的逐渐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正在被更多国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