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时间

合集下载

房地产企业各税种纳税义务时间顺序表

房地产企业各税种纳税义务时间顺序表

房地产企业各税种纳税义务时间顺序表一、营业税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十八、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

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故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开始时间为:收到第一笔售房款的当月。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三、土地增值税1、预征率根据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1年2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告: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如下:(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商业用房、车库等)预征率为3.5%。

(三)独栋商品住宅预征率为5%。

2、清算条件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财产行为税法与纳税实务

财产行为税法与纳税实务

28 000
2.出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会计上应列作“其他业务收 入”,根据收入与费用相匹配的原则,对应的房产税额应作为租 金收入的费用,列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例7-5】橡胶厂有闲置房屋2间,2007年1月1日将其中一间门面 房出租给某饭馆,租金按其当年营业收人的10%收取,该饭馆当 年营业收人100 000元,还有一间出租给当地某商贩作为库房,月 租金收人为1 000元。该公司当年应纳房产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如 下:(1)计税租金收人=100 000 × 10 %+1000 × 12 = 22 000(元)。 (2)年应纳房产税=22 000 × 1.2% =264(元)。 会计处理:
【例题】
赵某拥有两处房产,一处原值60万元的房产供自己和 家人居住,另一处原值20万元的房产于2004年7月1日 出租给王某居住,按市场价每月取得租金收入1200元。 赵某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 A.288元 B.576元 C.840元 D.864元
【答案】A 【解析】应纳房产税=1200×6×4%=288(万元)
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第一:以房产联营投资: (1)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
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联营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
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 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二,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
学习、工作、生活的场所。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
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
征房产税。

纳税义务发生在何时

纳税义务发生在何时

纳税义务发生在何时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

税收是国家的基本财政收入来源,纳税义务的履行对于国家的财政稳定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至关重要。

但是,很多人对于纳税义务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存在一些疑惑。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相关要求。

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义务的发生主要与纳税人的收入、财产和行为有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有以下几种情况:1.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的一种税收,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个人所得的取得时间相关。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等按月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每个纳税期限的截止日;二是年度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增值税:增值税是对纳税人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中取得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种。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承担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时。

纳税人应当在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同时,按规定纳税申报。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利润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企业的利润形成时,即企业财务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向税务机关办理应纳税额的申报和缴纳。

4.房产税和车船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与纳税人对相关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处分权的形成、变更和终止相关。

在我国,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机动车所有权的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

二、纳税要求和义务纳税义务的履行不仅仅是纳税人的法律责任,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依法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除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外,还有一些其他与纳税相关的要求,包括:1.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06纳税期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06纳税期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增值税:1、3、5、10、15日或1个月。

①1个月为纳税期的,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②1、3、5、10、15日,期满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结清。

注意:不能按固定期限可以按次交纳。

2.进口货物,海关填发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交纳。

3.消费税:同上。

4.城建税,教育税附加:与“2税”一致。

5.资源税:基本格式同“增值税”,把15日改成10日。

(无进口)6.企业所得税:月或季度终了15日内预缴,年终后5个月汇算清缴。

注意: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时,停止经营起60日内汇算清缴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①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季终15日内预缴,年终5个月内汇算清缴(4个月内报年度报表)。

②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的税款, 应于5日内缴入国库】注会才考7.个人所得税:通常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①年终一次取得--承包承租所得:取得收入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②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每次取得收入后15日内预缴,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

③境外所得:以年度计税的,在来源国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取得所得时已结清税款或免税的,次年30日内申报纳税。

④劳务报酬,稿酬,特许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按次计征;次月15日预缴。

8.关税: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纳税。

【注意】代征的两税也要在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纳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由省级政府制定。

10.车船使用税:同上。

11.房产税:同上。

12.印花税:发生纳税义务时贴花。

(立刻)汇贴或汇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13.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申报纳税。

14.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15.耕地占用税: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地税征收)16.车辆购置税:购买/进口/取得之日起60日内小结:17.增值税、消费税以及附加税,15日内纳税;18.关税:15日内。

房产税缴纳时间规定

房产税缴纳时间规定

房产税缴纳时间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房产税是一种与房屋产权有关的税收,用于对房屋产权实施税收调节和收入分配的一种税种。

房产税的缴纳时间是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调整的,但通常是按年进行缴纳。

以下是房产税缴纳时间的一般规定:
1. 缴纳时间:房产税的缴纳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31日前,属于年度缴纳。

2. 缴纳方式:房产税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票等方式进行缴纳。

具体的缴纳方式由税务部门规定,一般会在交纳通知中注明。

3. 缴纳地点:房产税可以在税务部门指定的银行或者办税服务厅进行缴纳。

具体的缴纳地点也由税务部门规定,一般会在交纳通知中注明。

4. 违约罚款:对于未按时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权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的金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按逾期天数和欠税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的缴纳时间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因此,在缴纳房产税之前,纳税人应及时关注当地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房产税缴纳通知,确保及时了解最新的缴纳时间和方式。

此外,纳税人应按时缴纳房产税,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罚款和纠纷发生。

总之,房产税的缴纳时间是每年的3月31日前,纳税人应按
时缴纳,并注意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者专业律师、税务顾问等相关专业人士。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问题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业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行业之一。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部分,纳税义务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

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以及开票方面常常存在一些疑问和困惑。

本文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问题进行探讨和解答。

首先,我们来讨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当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每月确定的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和缴纳时间计算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纳税义务发生的主要时间节点包括取得预售许可证和取得售房资格。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即视为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此时企业需要按照预售许可证规定的税率和时间节点进行纳税申报与缴税。

预售许可证颁发后,纳税义务即发生成为企业的责任,企业需要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另外,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售房资格时,即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房产权证,企业同样需要按照相关税务规定的时间节点申报和缴纳税款。

售房资格的取得标志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入了售房阶段,使得企业的纳税义务进一步扩大和增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售房资格后,应当尽快按照法定的申报时间节点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准确把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纳税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纳税义务能够在合适的时点得到履行,减少不必要的纳税争议和风险。

其次,让我们来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票方面遇到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需要开具发票,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然而,由于房地产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开票的方式及其规定也相对较为复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印发〈房地产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0〕75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一般采用预缴税款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法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

税法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

税法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引言简要介绍税法的重要性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务管理中的作用。

第一部分:税法基础知识1.1 税法定义解释税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1.2 纳税义务阐述纳税义务的含义,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等要素。

1.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重要性讨论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税种及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1 增值税2.1.1 增值税概述介绍增值税的定义、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2.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详细说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方法和相关法规。

2.2 企业所得税2.2.1 企业所得税概述介绍企业所得税的定义、征收对象和税率。

2.2.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阐述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计算方式。

2.3 个人所得税2.3.1 个人所得税概述介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税率和纳税人。

2.3.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解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及其特殊情况。

2.4 消费税2.4.1 消费税概述介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和目的。

2.4.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讨论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及其法规依据。

2.5 房产税2.5.1 房产税概述介绍房产税的定义、征收对象和税率。

2.5.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详述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和计算方法。

2.6 土地增值税2.6.1 土地增值税概述介绍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背景、对象和税率。

2.6.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解释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及其法规。

第三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方法3.1 合同约定法讨论合同约定法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的应用。

3.2 权责发生法介绍权责发生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在税务管理中的作用。

3.3 收付实现法解释收付实现法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的应用及其局限性。

第四部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务操作4.1 纳税申报介绍纳税申报的流程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系。

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一览表

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一览表
14、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按财务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准。
城市维护建设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城建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关税
纳税义务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进口货物至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应进行申报。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
车船使用税
1、纳税人使用应税车船,从使用之日起,发生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2、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3、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5、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1、自行贴花办法
所谓“自行贴花”,是指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即自行贴花并注销)的一种方法。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者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
2、汇贴或汇缴办法
所谓“汇贴”,是指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房产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的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第五条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至三款免税房产中的公用、自用房产,包括公务用房、宗教活动用房和干部、职工家属宿舍及宗教人员居住用房。

不包括生产经营用房。

第八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产以外,下列房产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二、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三、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九条纳税人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经验收使用的,从使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

第十条纳税人调入、调出、买卖房产的,其调(卖)出以前及当月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或个人缴纳;调(买)入单位或个人,从调(买)入的次月起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在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不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房地产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

房地产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

房地产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是什么时间
【问题】
房地产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房市是什么时间?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
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发
技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1〕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
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四十五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21〕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产品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
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收款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
资产转让完成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按“36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纳税人产
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预缴义务即私自终结。

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回答,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
速答疑,马上享权益>>。

房产税申报期限是多久

房产税申报期限是多久

房产税申报期限是多久各地有点不同,有按季度的3、6、9、12⽉交,有按半年的上半年5⽉、下半年11⽉,具体的可咨询当地地税局。

纳税申报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呢?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房产税申报期限是多久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房产税的纳税时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因⽽,房产税是需要每年缴纳的。

但纳税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就有各城市、地区的征税时间并不⼀致的说法。

但是房产税每年都要加这个规定却是统⼀的!所以房产税是每年交,可以⼀年分2次交,5⽉交上半年的税、10⽉交下半年的税,也可以5⽉的时候⼀次交清。

纳税申报的期限是多长去?推荐回答:纳税申报时间是分税种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般是下个⽉的1-15号;资源税为下个⽉的1-10号。

个⼈所得税为1-最后⼀天纳税申报是指纳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报告的法律⾏为,是纳税⼈履⾏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项重要制度。

纳税⼈、扣缴义务⼈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应纳税项⽬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适⽤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扣缴义务⼈在发⽣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机关相关⾏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为。

请问全国的地税和国税申报时间规定是⼀致的吗?纳税申报期限1、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税等于⽉10内限期缴纳期限;2、企业所税季15内(税务机关确认按⽉缴纳⽉10)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4⽉;3、房产税、城镇⼟使⽤税、车船税等按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各般两等规定)4、限期缴纳遇休息顺延;遇假(春节、五、⼗节)按休息顺延;5、滞纳⾦按加收万五;6、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税务机关处于罚款。

购房合同以后缴纳房产税

购房合同以后缴纳房产税

一、房产税概述房产税是指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房屋价值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在我国,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住宅、非住宅等各类房屋。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屋所有权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

二、购房合同签订后的房产税缴纳1. 纳税人:购房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此时房产税的纳税人仍为开发商或原房屋所有权人。

2. 缴税时间:购房合同签订后,房产税的缴纳时间如下:(1)新建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存量房(现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 缴税依据:购房合同签订后,房产税的缴纳依据如下:(1)新建房屋:以房屋交付使用时的价值为计税依据。

(2)存量房(现房):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价值为计税依据。

4. 缴税金额:房产税的计算公式如下:房产税 = 房屋价值× 房产税率其中,房产税率根据房屋类型和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5. 缴税流程:(1)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或原房屋所有权人需到当地税务局办理房产税登记。

(2)税务局根据登记信息,计算房产税金额。

(3)开发商或原房屋所有权人按税务局核定的税额缴纳房产税。

(4)税务局出具完税证明。

三、购房合同签订后的房产税缴纳注意事项1. 购房合同签订后,如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新房屋所有权人需在变更登记后及时办理房产税登记。

2. 房产税的缴纳义务人应按时足额缴纳房产税,否则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

3. 如对房产税的计算或缴纳有异议,可向当地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购房合同签订后,房产税的缴纳是房屋所有权人应尽的责任。

了解房产税的缴纳规定,有助于确保房屋交易顺利进行。

房产税纳税时间和计算方法

房产税纳税时间和计算方法

覆盖百座城市,服务亿万网民房产税纳税时间和计算方法
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计算:
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2]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楼盘网——致力中国房产事业,为购房者轻松购房安居乐业服务。

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分类总结

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分类总结

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分类总结一、引言(在这一部分,简要介绍税收的基本概念和纳税义务的重要性。

)二、税收概述(概述税收的基本原则、分类和作用。

)三、主要税种介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四、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介绍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阐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包括利润实现的时间点。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描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工资薪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其他税种纳税义务时间(总结其他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如消费税、房产税等。

)五、纳税地点增值税纳税地点(介绍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如注册地或经营地。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阐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通常与企业的注册地或管理机构所在地有关。

)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描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可能与个人的户籍地或工作地有关。

)其他税种纳税地点(总结其他税种的纳税地点,如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六、特殊情形下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跨境交易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七、纳税申报流程(介绍纳税申报的基本流程,包括申报时间、方式和所需材料。

)八、税收优惠政策(总结不同税种可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对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的影响。

)九、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分析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的确定方法。

)十、常见问题解答(列举并解答纳税人在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方面的常见疑问。

)十一、结语(总结全文,强调了解纳税义务时间及地点对纳税人的重要性,并鼓励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

)。

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

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

上海房产税征收细则根据2024年4月25日正式发布的《上海市物业税暂行条例》,上海市自2024年9月1日起开始收取物业税。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房产税征收细则。

一、征税对象和税率上海市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自住房、非自住房以及其他类型的不动产。

征收的税率为每年不超过0.6%,税率可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目前,自住房的征税率为0.4%,非自住房的征税率为0.6%。

二、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基准1.自住房纳税义务人:自住房的纳税义务人为该房产的所有人。

如果房产有多个所有人,则按照共有份额确定每个所有人的纳税义务。

2.非自住房纳税义务人:非自住房的纳税义务人为该房产的所有人。

如果房产有多个所有人,则按照共有份额确定每个所有人的纳税义务。

3.纳税基准:计算房产税的基准是按照房产的市场价格和使用面积来确定的。

每套房产的市场价格和使用面积由相关部门公示,并向纳税人提供查询服务。

三、房产税的申报和缴纳1.自住房纳税申报:自住房的纳税人需自行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

纳税人可以通过线上申报系统或者前往当地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3.缴纳方式:房产税可以通过线上缴纳、银行转账、网银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

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缴纳方式,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四、减免和豁免1.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首套自住房,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政策。

减免政策的具体细则由市政府制定。

2.对于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动产,可以享受房产税的豁免政策。

具体的豁免政策由市政府制定。

3.对于个人投资性房产,按照市场价格和使用面积征收房产税,暂不设减免政策。

五、监督和处罚1.监督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和举报涉嫌偷逃房产税的行为。

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举报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2.处罚:涉嫌偷逃房产税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缴未缴纳的税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或者其他相应的处罚。

总结:上海市房产税的征收细则主要包括纳税对象和税率、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基准、申报和缴纳方式以及减免和豁免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6]186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06-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原值】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免纳房产税的范围】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定期减征或免征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纳税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征收管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征收机关】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是否终身要交

房产税是否终身要交

房产税是否终身要交
房产税是终身要交。

每年征收的,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需缴纳房产税。

减免房产税的条件如下:如果这套房子是第一套房,户籍第一套房免征,非本市户籍需要缴纳。

但是,非本市户籍居住证满三年后,缴纳的税款仍可退还。

房产税是取得房产证后要交的,如果是12月取得房产证,那么今年就不用交了,以后再算一个月。

逾期纳税的,应到住房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缴纳,其他征收点不予受理。

税务机关将按规定每天收取滞纳金的万分之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购房合同契税的缴交时限

购房合同契税的缴交时限

购房契税是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它对于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房契税的缴交时限如下: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契税的缴交时限1. 购房合同签订后,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商品房契税的缴纳时间,一般是在购房合同备案开始算起的一个月内。

购房合同备案后,购房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契税。

4. 对于二手房交易,购房者在办理房产局过户手续前,应将契税缴清。

具体缴纳时间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三、契税缴纳的相关规定1. 契税的税率一般为3%-5%,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2.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以及承受人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 纳税人在缴纳契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契税缴纳的相关手续1. 购房者需携带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 税务机关根据申报情况,核定契税税额,并出具纳税通知书。

3. 购房者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缴纳契税。

4. 缴纳契税后,税务机关将出具契税完税证明,购房者需妥善保管。

总之,购房契税的缴交时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具体缴纳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或过户手续办理时间为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融资租入的房产,在合同约定租赁开始日期的次月缴纳房产税,合同没有约定租赁开始日的,自租赁合同签订的次月缴纳。

8.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