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企业家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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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企业家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XX市企业家联盟。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为XX市工、商、贸、农企业界、经济界和国外及港、澳、台、侨在XX地区的工、商、贸、农企业界、经济界人士自原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
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指引下“广交朋友、互通信息、促进交流、增强合作、服务企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
德,团结中外企业界人士、开展横向联系,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工商
交往、外引内联,经贸合作,发展经济和祖国统一做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团体登记管理机关XX 市民政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地址:XX市VV路2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业务范围为:
(一)举行外引内联、经贸交往、技术开发、学术交流和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展览展销会、及时传达有关部门的最新政策,交流国内外最新科学技术、经
济管理、技改技措、生产工艺、市场销售和其他方面的信息和经验、商情动
态及人才培训;
(二)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企业家联谊活动,加强与海内外企业家的联系,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增强团结,互相鼓励;
(四)沟通信息,交流学术,相互支持,广泛合作;
(五)开展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推介和转让各企业家的科技成果;
(六)通过各种形式,关心支持XX市的建设与企业家事业的发展;
(七)提供其他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成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企业在XX地区有一定规模和成就及影响,其领导者能遵纪守法,对国家建设
有贡献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务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召集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企业可能情况下,为本团体会务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另议)。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本团体设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本团体通报工作情况;
(四)增补推选本团体新的领导成员,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监督秘书处工作;
(六)收集整理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意见;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本团体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
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必要时,正、副会长,秘书
长联席会议代行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个人或单位自愿捐赠;
(二)会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严格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实行一级核算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本团体审核同
意。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终止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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